南京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10篇)
1.南京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篇一
南京市下关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
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成立由局长以及局办公室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下关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讨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承办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应诉意见;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三)出庭应诉人员及其提交的涉及本机关实体权益的意见;
(四)行政复议和应诉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五)行政复议和应诉中涉及国家赔偿问题的决定;
(六)领导小组认为应该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办公室主管本局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报局长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处理或者转送复议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
(六)提出出庭应诉人选并协助开展应诉准备工作;
(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与有关科室商拟履行意见及施行方法;
(八)负责行政复议应诉材料的立卷整理工作;
(九)办理局长和领导小组交办的涉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对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局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此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主要负责人委托相关分管领导参加,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出庭应诉。
第六条局机关各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时限规定:
(一)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文书送交办公室。
(二)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后3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报行政首长审批,审批后3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须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决定受理的复议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报局长批准后可延长1个月。承办部门应在期限终止日一周以前拟订复议决定书文稿报行政复议领导小组或行政首长审批决定。
(四)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对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依据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在以上处理期间,行政复议期间停止计算。
(五)接受委托代理出席应诉人员应按法定时间提前三天撰写好答辩状并送委托人审阅。
第七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中涉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复议应诉承办部门的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或起诉状副本5日内向复议应诉承办部门提交答辩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卷宗;
(二)按照复议应诉承办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接受承办部门和人员的调查、询问;
(三)接受应诉机关行政首长委托代理应诉;
(四)执行复议决定以及对复议事项的处理意见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五)必要时承担复议应诉中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局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第九条发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后应在决定作出或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市局政策法规处上报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7日起施行。
2.南京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篇二
前期联网就诊结算工作推进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因需调整HIS系统、安装多套医保客户端软件、重复维护3个目录库等因素,使得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联网就诊结算工作推进较为困难,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医疗保险客户端软件的要求也非常强烈,特此提出医疗保险联网就诊结算。
1 方案概述
1.1 医疗保险联网就诊结算的总体要求
统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端客户软件,利用区县参保人医疗相关信息,通过市本级医疗交换平台及专网实时传输就医医疗信息,使用参保地政策为就医人员进行实时联网结算。本着“整体规划、分类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在不打破现有的政策框架,不改变现有的经办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计算机技术处理能力为切入点,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解决本市医疗统筹就医管理服务及费用结算问题,减轻医疗机构办事流程,促进市级统筹推进[1]。
1.2 医疗保险联网就诊结算的建设任务
(1)医疗保险待遇和就诊结算流程统一
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以及家庭病床等各项待遇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自付比例按市统一规定执行。医疗保险3个目录的自付比例按市统一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按全市统一的就诊流程持卡就诊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市统一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稽核、结算和考核工作。
(2)信息系统统一
医疗保险客户端软件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只需安装全市统一的医保客户端、维护全市统一的3个目录库,即可提供联网就诊结算服务。
(3)交换平台
建立市级交换平台,实现市级统筹就医标准库信息、人员基础信息、业务处理信息、费用结算信息的数据传输,由市级统筹交换平台传递至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政策算法完成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2 系统方案设计
2.1 设计思路
(1)市级交换平台
依托市内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在市级建立市级统筹就医系统市级交换平台。该平台是所有统筹经办机构数据存储的中心节点,实现市级统筹就医标准库信息、人员基础信息、业务处理信息、费用结算信息的数据传输、信息发布、费用清算、查询统计;该平台也是所有统筹经办机构数据交换的中心节点,实现对各统筹经办机构业务数据的交换路由,业务调度和协同,是提供市级统筹就医联网结算的中心服务节点。
各统筹经办机构与市级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时连接,市级统筹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医院就诊时,就诊数据实时上传就医地经办机构业务系统;就医地经办机构业务系统通过市级统筹交换平台实时把就诊数据转发相应参保地经办机构业务系统,参保地经办机构业务系统实时结算并返回结果。采用这种实时联网结算的模式,实现与市级统筹就医联网结算系统的无缝对接,就医结算实时完成。
(2)政策算法属地化
市级统筹交换平台不封装、不包含、不提供各经办机构的就诊结算算法。市级统筹就医系统提供标准的目录库(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病种等)给各经办机构对应(与省目录不一致的需要对应),不提供就医地与参保地目录对应关系的转换,就医地经办机构上传就诊明细数据时需按市级统筹统一标准及编码,实时传至市级统筹交换平台,由市级统筹交换平台传递至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政策算法完成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对参保地经办机构来说,就是通过远程网络把就医地经办机构模拟成本地的一个定点医疗机构。
(3)就诊流程本地化
市级统筹就医人员就诊时目前采用就医地的结算卡(或社会保障卡);就医时适用就医地参保人员的就医流程、就医信息系统和网络,数据同样上传就医地的经办机构。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把就诊数据上传市级统筹就医系统,并获取结算结果,再按原先的处理模式返回给医院,简单来说,就是在原来的结算算法中增加一个分支算法。
市级统筹就医联网结算的重中之重是确定信息标准,将配合用户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程:技术上,需要制订相应的信息项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目录库标准、病种标准、系统接口规范和相关配合等;业务上,需要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等。市级统筹交换平台采用标准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等,作为全市统一的交换标准。病种编码考虑现有状况,设立市级统筹编码库,满足病种信息的传输。对慢性病病种、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编码等进行统一规范,方便各地按信息传递标准进行联网结算。
(4)良好的扩展性
系统设计充分考虑到将来扩展到南京市全部统筹经办机构,采用多层系统架构,市级中心通过设置应用服务器向外提供服务,进行负载均衡,在将来负载过重时,可以通过设置更多的应用服务器进行平滑应用扩展。各统筹经办机构通过设置异地就医前置,向内采用统一的模式与中心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交互,向外与经办机构业务系统进行系统对接实现无缝衔接,对不同的经办机构系统可以提供可方便扩展的对接方式,便于各个不同情况经办机构的系统对接[2]。
2.2 方案体系架构
本方案体系架构设计包括4大主要部分:(1)系统支撑平台;(2)市级统筹业务数据库平台;(3)市级统筹就医系统组件服务平台;(4)客户端业务系统。方案体系架构图如图1所示:
鉴于市级统筹就医系统在业务和技术上的复杂性,通过在统筹经办机构端设置省异地就医前置机具有以下优点:
(1)把市级统筹中心应用服务器到各统筹经办机构间的广域网连接变成了市级统筹就医系统内部的连接,数据从统筹经办机构到市级统筹中心的传输与交换的可靠性、高效性、安全性得到保证,提高了系统的可维护性;
(2)对各统筹经办机构来说,与市级统筹就医系统的系统对接就是与部署在本局域网内的异地就医前置系统的对接,与市级统筹区信息中心的连接是与位置无关的、透明的,大大简化了系统开发的复杂性,提高了系统的可维护性;
(3)通过市级统筹就医前置机,清楚划分了系统间的边界,市级统筹就医系统不会影响到各统筹经办机构业务系统的运行,便于快速实施系统的对接。
按以上的业务系统设计,已经开发出原型系统,对业务协同模式和数据交换方式进行了有效验证,证实面对不同架构的统筹经办机构业务系统[3]都是切实可行的。
3 平台系统设计
3.1 总体规划
根据本项目建设任务和需求,平台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市级统筹数据中心和网络交换中心,建立业务前置应用系统,通过业务专网与各统筹经办机构业务系统联网,建立一个安全、可靠互联互通的运行平台系统。
(1)搭建市级统筹中心主机、存储和应用服务器系统平台,为整个系统提供数据存储、数据交换、数据处理功能;
(2)搭建市级统筹中心局域网网络平台,连接全市各经办机构和医疗收费客户端,实现对系统的运行、监控管理和业务办理;
(3)搭建市级统筹中心到定点医疗机构、各统筹经办机构间的两级网络平台,通过市级统筹交换中心,实现各个统筹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间的互联互通[4]。
3.2 网络拓扑
根据系统拓扑结构图,市级统筹就医交换平台通过南京市内劳动保障业务专网,与各统筹经办机构采用星型网络连接。目前,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已经有业务专网和市中心相连,而各个区县统筹经办机构并没有直接的专线与市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相连,需要通过市中心到各个区县统筹经办机构间、市中心到市中心定点医疗机构间的2级网络平台,实现市中心与各个统筹区县、定点医疗机构的互联互通[5]。
4 存在问题
(1)业务范围:市本级和区县享受人群存在差异,确定哪些人群能够纳入市级统筹联网就医,明确业务范围和流程。
(2)中间件: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度不同,南京市早于区县进行3层升级,目前南京市本级的版本较低(CICS5),而区县版本较高(CICS6),使用交换平台调用各统筹区服务存在困难,需要保证各统筹区版本一致。
(3)市民卡:南京市市民卡内统筹区全部记为市本级的区码,不能区分具体统筹区,需要建设全市参保人员信息库,作为标志就医人员属于哪个统筹区。
(4)参保人员信息库:统一人员信息库尚未建立,建立起来难以管理,由于人员信息是动态数据,变化性比较高,必须制定一套信息管理机制保障数据准确有效。
(5)统一界面:各地参保人群纳入医保管理发展进度不同,目前参保人根据待遇标准分为离休干部、公务员、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户口等多种类别。比如,公务员就会多个补助字段,有的地方可能还有公务员账户字段,界面需要做最大兼容所有信息,才可以满足各地需要。
(6)3个目录库管理:目前南京市3个目录库并不完全一致,3个目录库作为整个费用计算的基础,其标准程度对于后面计算的准确程度非常重要。
(7)编码参数和定点管理:医疗机构使用的参数标准局限性太大,比如定点机构、疾病编码、医务人员信息属地化太强,不便于共享。如编码不能统一,则需统一标准,各地对照标准库管理;当经办机构有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和医务人员管理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范围和医生开药权限,应使用市级统筹管理规定。
(8)票据格式:票据格式不统一,可能会造成打印出来的信息有歧义,不宜对照。
5 结束语
各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基本都已经建设完成并正在运行,医保业务系统与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也已经联网运行。因各统筹经办机构本地政策、业务经办流程不同及信息系统建设进度差异很大。而为实现市级统筹就医实时联网结算,需要在尽可能不改变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接口的情况下,将各个异构系统的跨统筹区就医相关业务联网起来,各个异构系统按市统一接口规范及标准整合、连接至市级交换平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需要改造现有的信息系统,实现与市级异地就医系统的联网信息交换。
所以,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通过成熟完善的技术手段,对各统筹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通过最小化改造实现市级统筹就医信息实时交换,这样既能减少改造程序工作量,又能确保市级统筹就医系统尽快上线运行。
摘要:目前南京3区2县参保人员已基本可在市区三级医疗机构联网就诊结算,医疗、生育保险已完成市级统筹的阶段性目标,在分析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对于扩大联网就诊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呼声仍日益高涨,文章依据市政府98号文件提出的2010年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政策待遇、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四统一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医疗保险联网就诊结算工作,研究提出医疗保险联网就诊结算的推进方案。
关键词:医疗保险,联网就诊,结算,市级统筹
参考文献
[1]Leszek A,Maciaszek B,Lee L.实用软件工程[M].胡长军,张晓明,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任忠敏,马国胜,姚鸣红,等.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的建立[J].医学信息,2004,17(7):407-409.
[3]鞠金涛,钟海忠,连斌,等.医疗服务是医院质量建设的关键[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3):142-150.
[4]温昱.软件架构设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3.南京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篇三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建立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规定》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为加强领导,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资产清查的范围
2006年7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与财政部门发生缴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均列入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也一并列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具体政策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其配套政策。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行政隶属关系,市和区县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
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具体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市资产清查办公室”)。
(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是我市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机构,翟鸿祥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黎晓宏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吴世雄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社团办和市财政局主管领导组成。
各区县政府比照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组建相应临时机构,在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指导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
各级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确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总体工作方案;二是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三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四是审核确认本地区资产清查最终结果。
(二)资产清查办公室的组成及其职责
市资产清查办公室是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全市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王文杰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各区县比照市资产
清查办公室确定工作机构。
各级资产清查办公室的职责,一是根据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的总体方案,负责制定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二是组织召开资产清查动员大会及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三是协调反映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向同级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汇报;四是对资产清查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按照资产清查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项提出处理意见;五是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资产清查专项报告;六是汇总上报本地区资产清查最终结果。市资产清查办公室负责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有关文件及软件开发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业务骨干,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一是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制度及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是组织所属单位层层开展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三是协助资产清查办公室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审计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四是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专项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五是编制和撰写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六是完善单位内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三、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真实依据。全面核查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来源、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
(二)查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各单位资产及财务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清理出的问题重新核实,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全面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为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的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核查
基本情况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应当依据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认真做好单位户数、人员情况的全面核查。
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二)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
和真实。
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资产清查办公室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四)损溢认定
损溢认定是指资产清查办公室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金核实
资金核实是指资产清查办公室根据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结果,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确认各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净资产和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六)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资产清查工作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
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3、《关于做好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
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
六、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确定为2006年7月31日。
七、资产清查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资金核实,账务处理,总结整改完善制度等五个阶段。资产清查工作从2006年4月开始准备,8月份全面启动,主要工作将于2006年12月31日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6年4月1日至7月31日)
1、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进行户数清理;
2、成立各级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
3、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参与资产清查工作的中介机构、软件开发公司;
4、进行资产清查报表设计、软件开发;
5、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明确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内容、时间、步骤、组织领导和监督体系;
6、抽取部分单位进行试点;
7、研究制定资产清查规章制度;
8、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动员大会;
9、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人员的培训。(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8月1日至10月15日)
1、单位自查(1)账务清理;(2)财产清查;
(3)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4)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1)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4)2006年9月15日以前,各单位要将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初稿等有关材料,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公室进行初审;
3、材料上报
10月15日以前,单位对“初稿”进行修改确认后,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准备有关备查资料,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四份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公室。
(三)资金核实阶段(2006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
1、各级资产清查办公室对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
2、各级资产清查办公室将资产清查汇总情况报同级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各级资产清查办公室依据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批复;
4、各级资产清查办公室撰写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报告》,报同级资产清查领导小组。
(四)账务处理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复文件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结果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公室备案。
(五)总结整改完善制度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1、市资产清查办公室撰写全市资产清查专项报告,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2、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
度;
八、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资产清查有关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在资产清查中努力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总结,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巩固资产清查成果。
(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清查各种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原件等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妥善保存。
九、附则
(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南京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篇四
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年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20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发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北京市20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10年是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背景”建设发展战略的重要一年,也是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新的五年规划制定启动之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认真贯彻全国依法行政会议精神和本市新的五年规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首都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1.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制度,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放大作用。研究出台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推进公平准入,促进公平竞争,拓宽民间资本发展空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负其责)
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推进海淀、大兴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北京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组织开展事业单位改革调研,做好市和区县政府部门“三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促进机
6.加强社会建设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探索规范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机制,进一步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服务机制与管理体制创新,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市社会办牵头,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负其责)
7.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与市场监管水平。研究政府部门在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办法和促进我市信用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推动建立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8.健全规范行政决策制度。加强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建设,指导区县政府和市属部门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等制度,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加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强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负其责)
9.高质量完成年度立法工作。认真落实201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制定市政府规章12项,重点抓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规定等项目,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本
排查化解活动。(市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14.强化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化解功能。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宣传长效机制和渠道畅通保障机制,引导人民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案、公正裁决,积极调解、促进和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完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丰富非常任委员参与案件审理方式,分析总结区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经验做法,努力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出台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意见。(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负其责)
四、认真履行执法职责,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5.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协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和行为规则,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及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负其责)
16.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提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切实改进执法工作,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执法层级管辖,加强对区县和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研究,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21.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工作。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岗前知识培训考核制度,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计划。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负其责)
22.大力营造推进依法行政的舆论环境。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以社会安全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总结法律“六进”工作经验,完善新法宣传模式,加强法制宣传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形成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国务院和市政府召开依法行政大会等时机,重点围绕《纲要》颁布以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取得的成绩,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负其责)
5.南京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篇五
南京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宁政办发〔2005〕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和《南京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南京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 2005年8月)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诉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或者办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第五条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就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报告:
(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适用法律程序;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
(三)从案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工作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书面报告的同时,应当随附原行政处理决定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定期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评议,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七条第七条 对于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依照《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过错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第九条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6.南京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篇六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约制度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受新文化思潮对“人”的发现,使得作为人类个性自然表现的爱情,被赋予神圣而崇高的意义。正如陈顾远先生所言“:支配婚姻之动机,依社会学家言,初以经济居先,生殖次之,恋爱又次之;次以生殖居先,经济次之,恋爱仍次之;最后始以恋爱居先,生殖次之,经济再次之。”[1]恋爱自由、婚姻自由被奉为圭臬,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中关于婚约的规定最突出的特点在于规定婚约不再是婚姻的必经阶段和必要组成部分1,并将主婚权交由婚约双方当事人,强调婚约不得强制履行。
1.《民法·亲属篇》中关于婚约的新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订婚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结婚不以婚约为前提;婚约由当事人双方自主订立,不受他人强迫和干涉;婚约具有法律效力,但履行婚约必须双方意见一致,不得强迫履行。婚约作为一种民事契约,不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程序和构成要件,采用非要式形式。这就将传统社会中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交到婚约当事人的手上。“至缔结婚约,并非要式行为,手续简单亦无碍于婚约之成立”。其后的相关礼节或程序也就相应失去了法律效力。“婚约系为订立婚姻之准备,纵结婚而未先订婚约,亦不妨有效婚姻之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婚约指已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女,自愿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出的事先约定。“婚约为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固不生效力。”婚约成立的要件:男女当事人自愿订立。民法第972条规定,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必须出于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之婚约,非得其本人追认自难生效[2]。一般而言,父母未经子女同意订立的婚约无效,但父母代替子女订立的婚约,如果子女认可,则视为男女当事人重新达成合意,而不看作父母代理订立婚约。中华民国民法始定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不得订定婚约。从而将定小婚、订娃娃亲、非自愿订婚等情形排除于有效婚姻之外。这反映了当时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男女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维护,也对“父母之命”的限制。这是自由民主思想在中国影响深化的必然结果。由于指腹为婚、娃娃亲在社会上容易滋生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予以废止,无疑有助于当时人权状况的改善,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2.抗战爆发后《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中关于军人婚约的特殊规定。虽然南京国民政府在抗战前颁布的民法典和刑法典中均没有特别保护军婚的条文,但在抗战爆发后不久(1938年10月12日),国民政府颁布了《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下文称《优待条例》),并于同年12月31日、1940年4月5日、1941年12月30日对其进行修正。该条例第30条规定“:出征军人在服役期内,其妻或未婚妻无论持何理由不得离婚或者解除婚约。”[3]而1942年出台的院字第2436号的解释规定“:出征抗敌军人之妻,在其服役期内,虽有民法第1052条所定之离婚理由,亦不得行使其婚姻请求权。”
二、婚约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接下来的胡志彬告谭邓氏交人完婚一案中,我们将感受到民众对于上述新法呈现出的丰富多彩的时代内容的理解和接受情况,以及这些新式的观念怎么在婚约纠纷中被引用。即使是在战时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仍被奉为至上的原则,彰显新时代背景下重视和保护人权的时代进步。
1.案情介绍。原告胡志彬于民国三十一年与被告谭邓氏之女谭世梅订婚。自民国三十一年行军出征。但与谭世梅来往信函频繁,在本年三月请假回四川预备与谭世梅完婚。然而谭世梅竟然为被告李义臣诱嫁于被告潘青云为妻。于是原告胡志彬将谭邓氏、李义臣、潘青云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交人完婚。
2.分析。在这个案子里,原告显然是按照以往的民间习惯,认为订婚和结婚是一体的,订婚后即具有形式上的婚姻关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悔婚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处的2。倘若依照传统旧法,被告谭世梅不仅要受到刑法的处罚,还要对原告进行民事上的赔偿。然而在1930年民法对婚约的效力规定:“婚约,不得强迫履行。”(1930年民法第975条)除非一方有民法第976条之规定(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者结婚;故违结婚期约者;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有重大不治之病者;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婚约订定后成为残疾者;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奸者;婚约订定后受徒刑之宣告者;有其他重大情形),另一方婚约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婚约。依照民法第977条第一款“:依前条之规定,婚约解除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婚约,或因过错导致婚约无法履行,而给对方带来财产上或者精神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谓的赔偿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违反的是“将来结婚的‘契约’”。各国法律对于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亲属篇》第977条到979条规定,无过错一方虽然不能诉请婚约的强制履行,但可以要求赔偿,由过错方承认赔偿责任。因此,在胡志彬诉谭邓氏交人完婚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志彬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惟查除对于未成年人返还监督外,人身不得为民事诉讼请求之标的。此为尊重人权应有之解释。而婚约不得强迫履行又后于民国法第九百七十五条订有明文。谭大姑虽违背婚约而另与被告潘青云结婚,核诸前……明原告诉请被告等交人与之完婚。自难认为无理由。”[4]
但是胡志彬并不甘心,因为他深信自己在出征期间与被告谭世梅通信频繁,他相信谭世梅是有节操的女子,只是因为“谭邓氏伪称民在外死亡,遂因感动谭邓氏成一擅行将民未婚妻世梅嫁与青云为妻”[4],因此,胡志彬提起上诉,在其上诉状中,他提出以下几点理由:第一,双方是经过双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立旧式婚姻关系。第二,一审中谭世梅并没有到案,无法判定谭世梅的真实意愿。从诉讼策略上来看,原告胡志彬主张其与谭世梅的婚姻是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旧式婚姻关系显然对自己不利。其目的本是为了证明谭世梅与自己夫妻关系。显然,胡志彬是把婚约理解成婚姻的一部分,认为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下聘礼之后就成立婚约,可以申请强制履行结婚义务。
因此,此案的关键点在于,此婚约是否是有效的婚约?如果婚约本身是无效的,那么之后的请求履行婚约也将不能成立。但如果婚约是有效的,出征军人的未婚妻,在军人服役期内,无论持何理由都不得解除婚约。通过查阅,我们会发现,《民法·亲属篇》第972条至第974条规定了婚约成立之二要件。第一,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在此案中,显然是双方当事人的父母为其订定的婚约,但也并不是所有包办的婚约都是无效的。重要的还是要判定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当事人的父母子女认可,则视为男女当事人重新达成合意。
在本案中,上诉人提出一审被告谭世梅(二审被上诉人)并没有到场,无法质证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反驳“强迫履行婚约”的说法。第二,订婚需达到法定年龄(男年满17岁,女年满15岁),未成年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从本案上诉人的上诉书中“谭邓氏对于谭世梅具有管束权之人”可知谭世梅并未成年,因此其婚约需征得其监护人谭邓氏的同意。显然谭邓氏在婚约订定的时候是同意的,只是之后反悔了。从上述分析来说,胡志彬与谭世梅的婚约是有效婚约,谭世梅就是胡志彬的合法未婚妻。虽然《优待条例》规定出征军人在服役期内,无论未婚妻持何理由都不得解除婚约。
三、小结
从制度层面而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约制度改革,否定了婚约成立为要式行为,确认了婚姻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规定不是男女当事人自己定订的婚约,不经本人追认不生效。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对婚姻自主权的维护,引导人们从传统包办婚姻枷锁中解放出来,朝着争取自身的婚姻自由的文明方向迈进。但从社会层面而言,民众对婚约制度的改革的完全接受需要一个过程。此外,抗日战争这个特殊时期稳定军心是非常重要的。南京国民政府出台的《优待条例》作为民法典的例外规定,给予军人婚姻以特殊保护。院字第2331号解释也尽可能来遵循民法典中关于婚姻自由的精神。尽管如此,但从在司法实践层面看,综观本案整个审理过程,特别是判决中提到的“尊重人权”、“人身不得为民事诉讼之标的”和“婚约不得强迫履行”,相对于传统社会的法律规定而言,无不体现出强烈的现代文明气息。
摘要:婚姻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更是一种表达民众心理的文化现象。本文以一起军人婚约案件为例,剖析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约制度及其司法实践情况。
关键词:婚约,离婚,现代性
参考文献
[1]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五年.
[2]菜墩铭.民法立法理由、判解决议、令函释示、实务问题汇编(增订版)[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
[3]司法行政部.司法法令汇编:第一册[M].上海法学编译社,1946.
7.南京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篇七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2010年7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居中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协议,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过程中的参与权、陈述权和知情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和解:
(一)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
(三)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认定等;
(四)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利益产生损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实际意义的;
(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调解、和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调解、和解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案件,优先适用调解、和解方式。
第七条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提出调解申请,是否适用调解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后决定调解。
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第八条调解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被申请人应当派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自行参加或者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案情,采用案前、案中和案外等多种形式的调解办法。
对于专业性较强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参与调解。
第十条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
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复议机构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准许后,以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形式结案。
和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不予准许:
(一)违背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准许的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经调解或者和解后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可以以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形式结案。
第十三条调解、和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和解,经调解、和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在调解书、和解协议生效前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不得将在调解、和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达成协议所作出的认可或者承诺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采信。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人不履行协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在调解、和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作出行政复议建议书或意见书。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行政复议机构对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信访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和行政监察的衔接,积极推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制订机关负责解释。
8.南京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篇八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南京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2年及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全市人民在中共南京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紧紧围绕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不断解放思想,坚持加快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全面超额完成了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创五年来最好水平。
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295亿元,比上年增长12.5%,实现财政收入265亿元,增长26??7%。郊县经济发展明显加速。“绿色南京”工程开始启动,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建设和非农产业的发展取得新进展,郊县国内生产总值完成423亿元,同比增长18.8%。工业经济稳步增长,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498亿元,增长11%。工业总投入达到241亿元,增长54.3%。扬子石化65万吨乙烯改造工程等一批重大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工业集中度有新的提高,优质资源进一步向开发区集中。第三产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商贸流通加速扩张,成功举办了中国旅游交易会等旅游会展活动,旅游倍增计划成效显著,房地产市场进一步活跃。全市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620亿元,增长13.2%。
改革开放成效显著。实施了大规模的行政区划调整。全面推进了市属工业企业调整资本结构、理顺劳动关系、降低企业负债的“三联动”改革,121家企业进入实施阶段。商贸企业改革继续推进,组建了新百、中央两大集团。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突破,先后组建了综合、交通、城建三个投融资主体和土地储备中心,经营城市取得实效。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发展。全市新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4??36万户,新增注册资本113亿元。开放型经济取得历史性突破。合同利用外资当年翻番,实际利用外资增长88??7%,引进了97个千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与中石化合作的南京化工园建设正式启动。外资和民间资本已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城市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新一轮城市建设全面展开,新区建设和老城改造取得明显成效。全年总投入达到181亿元,创历史最高。城市规划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轨道,在城市建设中的先导作用明显增强。地铁、龙潭港区、宁杭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进展顺利,长江三桥、铁路南京站改造工程开工建设。河西新区5平方公里中心区建设开始启动。大学城建设进入高潮。十运会场馆以及玄武湖隧道、赛虹桥立交枢纽等一批重大项目顺利推进。北极阁、石头城风貌区建设全面展开。全市共拆除主干道两侧的违章和影响景观的建筑103万平方米,完成小区出新202万平方米,完成180幢高层建筑亮化工程,优秀民国建筑和传统民居得到有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进一步显现。
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实施科技先导行动计划,启动了政府与重点大学的全面合作,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取得实效,首次获得“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称号。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全部完成,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全面解决。文化市场进一步繁荣。广电集团和报业集团顺利组建。明孝陵和云锦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取得进展。我市运动员在全国第八届中学生运动会和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上取得了优异成绩。积极推进卫生监督、防病体制改革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面实施。整顿规范药品市场,执法力度明显加大。
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1%和6.2%。城乡市场繁荣,居民消费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526亿元,增长12.7%。住房、通信、旅游等新兴消费升温,家庭轿车购买量快速增长。群众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为民办实事的任务全部超额完成。社会保障力度明显加大,社会养老保险金征缴面达99%,安置上岗就业人员15.5万人次,全市已有70多万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帮困体系初步建立,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得到加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提高10%,建立了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制度,建成了经济适用住房7万平方米,第一批符合条件的居民拿到了新房。开办了惠民医院。建立了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在就业、子女教育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了帮扶。
服务型政府建设初见成效。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建立和完善了政府决策公示制、预告制、通报制等多种公开形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取消了三分之二的市级审批事项。大力推行“网上政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和政务超市,开通了“市长电子信箱”,建立了便捷的政务通道。政府发布的文件、规章通过《南京政报》和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公开。成立了市、区两级的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的58项行政处罚权,提高了综合执法水平。建立外商、私营个体经济、民营科技企业和行政效能4个投诉中心,加强了行政责任追究。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阳光操作”,免费发放了数百万册涉及到市民、农户和企业的缴费手册。整顿清理了机关内部刊物。开展了对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工作。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得到加强,政府组成人员认真按照人大要求进行述职,积极支持政协在城市规划、文化南京建设等方面建言献策。
各位代表,本届政府任期即将结束。在五年的任期内,政府与全市人民共同努力,扎实工作,克服了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等不利影响,超额完成了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所确定的五年目标任务。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年均递增11.7%;财政收入年均递增22.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递增11.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8.6%和5.3%,人民生活水平提前总体达小康。
五年来,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三次产业之比由6.9∶50.1∶43调整到4.8∶47.3∶47.9。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涌现出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猛,石油化工、电子信息、车辆制造等支柱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建成了国际展览中心、文化艺术中心、宽带城域网等一批服务业重点基础设施,旅游会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进入了发展新阶段。城市面貌显著变化。建成了长江二桥等一批事关南京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城市道路交通基本实现了“主城成环、环网相连、节点畅通”的目标。荣获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等称号。各项改革不断推进。实施了区县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重点推进了农村税费、行政审批制度、国有企业、市属工业管理体制、政府机构等一系列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步伐加快,利用外资领域不断拓展。各类开发园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功承办了第六届世界华商大会。社会事业发展迅速。基本完成了教育布局调整,地方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有了新的发展。国家级南京软件园、江苏软件园建成并产生效益。一批国内外大集团的研发机构在宁落户。我市先后3次荣获“全国科教兴市先进城市”称号。成功承办了第六届中国艺术节。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深入贯彻,涌现出一批以周光裕为代表的新时期好市民典型。社区建设成效显著。连续4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的称号。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开展了防范和惩治“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的工作。严厉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建立了城市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系统,保持了全市社会政治稳定。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是南京历史上综合实力提高最快,城市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之一。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历届政府打下的良好基础,凝聚着全市人民的心血和汗水,凝聚着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在这里,我代表市政府,向在各个领域和岗位上辛勤劳动、作出贡献的全市人民,向给予我们支持与监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向大力支持我们工作的驻宁单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关心支持我市建设的海外同胞和国际友人,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感谢!
五年来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快发展才能富有动力;只有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富民强市才能充满活力;只有坚持以民为本,造福百姓,政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我们的事业才会兴旺发达。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南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经济结构性矛盾还比较突出,经济总量的增长还不够快。市场取向改革相对滞后。社会就业压力较大,一部分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社会保障体系还需不断完善。城市建设和管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各级干部思想解放的任务还很艰巨。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是新一届政府的重要任务。
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新一轮经济增长加速期正在形成,兄弟城市的发展势头高潮迭起,催人奋进。展望国内外形势,我们既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严峻挑战,更面临着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作为省会城市和长江流域中心城市的南京,必须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机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前列。市委已经明确提出“两步走”战略,2005年南京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要达到4000美元左右,2015年达到10000美元,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这是一个惠及600多万南京人民的宏伟目标,也是一个团结全市人民的奋斗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坚持发展不动摇,凝心聚力搞建设,以开拓的思路谋求跨越式发展,以大胆的改革寻求整体性突破,以全面的开放赢得崭新的局面,以创新的举措推进各项工作跃上新台阶。
今后五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大力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和全方位的开放,加快实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争创工业新高地,着力提高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水平,切实改善人民生活,不断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全面构建新型政府管理体制,把南京建设成为充满经济活力、富有文化特色、人居环境优良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建议如下:
——经济实力跃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九五”末翻一番以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力争达到5000美元,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新型工业、以生产服务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和以都市型农业为特色的现代农业全面发展的经济新格局,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提高,成为长江下游充满经济活力的重要经济中心。
——城市现代化形象充分展现。城市化率达到75%,信息化程度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形成与加速城市化和基本现代化相适应的大都市发展框架,“一城三区”和“跨江发展”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初步形成。城市的个性和魅力进一步凸现,基本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江滨城市、古都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文化都市。
——现代市场体系基本健全。建立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和产权、土地、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规则,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经济国际化程度显著提高。
——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收入明显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递增9%,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6.5%。建立比较完备的城市保障体系。市民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基本形成宽松的创业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舒适的人居环境、优美的生态环境。
——服务型政府基本建成。实现政府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全面创新,基本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系和公共管理体制,使政府成为营造发展环境的主体、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人民成为创造财富的主体。
为实现上述目标,今后五年,必须更加注重解决事关南京长远发展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更加注重营造城市的总体发展环境,更加注重“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一、以新视野谋划更大发展,全面提升南京综合竞争力
深入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更加主动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大力提高南京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积极发挥南京在长江流域和南京都市圈中的集聚和传承作用,在区域共同发展中实现跨越。加强沿江大开发的协作和沟通,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深入开展长江三角洲城市间的合作与交流,主动呼应上海,实现错位发展,增强经济活力。建立和完善区域内城市政府间高层对话、企业合作和民间交流的机制。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基本建成区域性立体化大交通体系和现代化信息网络体系,研究规划和适时启动建设城际高速轨道交通体系,建成长江三桥,规划建设长江四桥和新的过江通道,形成强大的集聚和辐射效应,显著增强南京的综合竞争力。
二、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突出发展信息产业,建成“数字南京”骨干基础设施,提高全社会信息化水平。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发展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产业。抢抓国际资本和制造业向长江三角洲大规模转移的机遇,扩大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大力引进先进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要素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大力推进对内开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全面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基本完成国有经济战略性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充分激发经济活力。适时调整行政区划,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推进深层次、宽领域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主城重点发展科技信息、金融商务等服务业,建成区域性的现代综合服务中心。近郊突出发展电子信息、石油化工、车辆制造和生物制药、新材料等产业,以四大开发区和重点工业园区为依托,基本形成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度高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出口加工基地。远郊在城市生产力大规模转移中,加快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都市农业和非农产业,建成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新郊区。
三、精心塑造城市个性特色,着力建设最佳人居环境
全面建设“绿色南京”,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形成路连林隔、城林一体的生态景观。加强水环境建设和空气污染治理,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加快老城改造,保护和挖掘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彰显城市文化内涵,充分展现古都魅力。建成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等重大体育设施,承办好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一流的大学城。全面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化,力争把南京建设成为面向国际、国内领先的科技研发基地。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文化与经济的互动,把南京建设成为富有特色和独具魅力的创业胜地和人居佳境。
四、让人民得到更多实惠,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充分开掘致富源泉,加快富民步伐。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环境。鼓励创业创新,积极支持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创造和拥有财富。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切实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放手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活力在南京竞相迸发,使南京人民在加快发展的道路上得到更多的实惠。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形成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全社会比较充分的就业。完善社会保险金筹措机制,建成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成扶贫帮困工作体系,确保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构筑较为完备的城市安全体系,争创全国最安全城市。切实保护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广泛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反对迷信和伪科学。建成群众性体育服务网络,建立满足市民健康需求的医疗服务体系。深入加强市民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增强市民的法制意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2003年的主要目标任务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实现今后五年的目标,赢得发展先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2%;财政收入增长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外贸出口增长15%,实际利用外资增长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下;人口出生率控制在8‰以下。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建议新一届政府把坚持解放思想作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把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全方位对外开放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把不断突破影响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作为推进各项工作发展的动力,把执政为民、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作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核心。在具体工作中,着重抓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全力推进市场取向改革
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冲破思想束缚和体制障碍,积极营造全市上下鼓励改革、支持改革、勇于改革的浓厚氛围。基本完成“三联动”改革任务。优先推进效益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市属工业企业的改革,鼓励外资、民资和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支持和鼓励经营者持股。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全面改革商贸、农业、城建、文化等领域的产权制度。加快国有资本向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为企业规模扩张创造条件。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整合资源、调整结构和引导投资的作用,加大综合、城建、交通和土地储备中心“四大平台”的运作力度,严格实行投融资目标责任制。全面推进相关行业建立国有资产投融资机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加快建立自上而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权益、义务,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监督机制。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运作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全面展开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改革。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要求,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改组。政府部门必须与中介组织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彻底脱钩。制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通过授权、转移、委托等方式,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沟通、服务和桥梁作用。政府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经兼任职务的必须退出。
大力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全面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为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所有对外资开放的领域,私营企业均可以进入。鼓励私营企业采用资本注入、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积极帮助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私营企业尽早上市融资,支持私营企业创名牌商标,引导他们提升产品科技含量,扩大直接出口。协助私营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壮大规模,形成有实力、有影响的企业集团。今后,凡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私营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均享有同等机会。各级政府都必须依法保护私营个体经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在全社会倡导并形成尊重纳税人、鼓励创业者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再创开放型经济和民营经济新局面
利用外资大项目取得新突破。加快与国际优质资源的全面对接,以四大重点开发区为载体,全力引入世界500强企业,推动大集团、大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加快引进一批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大项目。发挥龙头项目的带动作用,着力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的配套项目,增强联动效应。创新招商方式,调动各类招商主体的积极性。全面实施外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整合优化开发区及周边资源,形成鲜明的产业特色,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进区发展。
拓展开放领域取得新突破。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全面开放农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着力引进世界知名的跨国零售企业和分销机构。积极吸引外资开发旅游资源,提升现有景点和景区的经营水平。大力吸引境外资本、技术和管理,参与新区开发、老城改造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营运。加快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与国内外的合资合作。进一步扩大农业利用外资规模,重点引导外资投向农产品基地建设、农副产品深度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项目。
出口增长取得新突破。培育一批出口千万美元以上的商品和生产基地。基本完成国家级出口加工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推动一批出口项目的投产达产,全力支持各类企业的出口。加速建设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加快发展民营、私营外贸企业,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积极争取跨国公司在南京设立采购和配送中心,带动本市产品出口。加强南京口岸建设,增加国际航班,力争开辟赴日本和欧洲的航线。着手建立国际反倾销预警机制,增强出口企业应对、应诉能力。大力拓展对外承包劳务市场,做大承包劳务合作总量,继续鼓励和支持电子、机械、建材等优势行业的企业“走出去”发展。
民营经济实现新跨越。制定私营个体经济权益保护办法,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严格禁止政府部门对私营个体企业年检时附加法律、规章以外的条件。打破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性垄断,放开民营资本市场准入,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企产权改革。积极支持民营资本的总量扩张,鼓励私营企业上市融资。探索发展民间非银行金融机构,整合现有贷款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全年新增私营企业1??2万家、注册资本100亿元,吸引外来社会资本65亿元。
三、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争创工业经济新高地
加快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施50项制造业信息化示范项目,推进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培育40个销售收入千万元以上的骨干软件企业。全市软件销售收入达60亿元,增长4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占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28%,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额比重达到45%。
增强优势产业主导地位。石油化工、电子信息、车辆制造三大支柱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围绕优势主导产业,拉长产业链,提高产业集群化水平。集中力量建设全国一流的乙烯生产基地、液晶显示生产基地和国内领先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生产基地、子午线轮胎生产基地。
全力加大投入强度。积极吸引世界先进制造业企业在宁投资,鼓励外资并购、重组南京现有的工业企业。实现工业利用外资的历史性跨越,工业实际利用外资16亿美元,增长45%以上。积极争取28个重点技改项目列入国债贴息项目。推进5家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推进扬巴一体化工程、南钢中厚板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全年确保完成工业总投入300亿元以上。
实施大集团战略。按照市场主导的原则,以产品为龙头,实施品牌战略,整合优质资源,组建新的大型企业集团。重点推进特大型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扶持民营企业集团做大做强,使之成为我市参与国际竞争的骨干力量。全市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要突破10家、100亿元以上的5家。
提高工业集聚度。继续加大各类重点开发园区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降低项目投资成本。新上项目全部进入园区,推进现有企业有计划地向园区集中。加快国际环境质量认证,强化开发园区产业特色的塑造。抓紧国家级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积极争取设立国家级出口加工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增加值比上年增长26%,重点乡镇工业园区增加值增长30%。
四、加快发展生产型服务业,提升服务经济水平
极发展现代物流业。拉开长江流域物流中心建设框架,完成龙潭物流园区一期工程建设,开工建设禄口机场物流中心,新生圩物流中心投入运营。打破物流资源分割局面,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开放与整合为主线,加快王家湾等物流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争引进3家以上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培育现代物流业品牌。
提高旅游会展业水平。加强旅游总体策划,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打响南京旅游品牌,提升南京旅游整体形象。加大海外旅游市场宣传促销力度。改革旅游管理体制,整合旅游资源。全面推进景点景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分离。以大项目为龙头,加快郊县旅游资源综合开发。加强与国际会展业机构的合作,努力打造全国乃至世界知名的常年性会展平台。重点办好中国(南京)国际新产品交易会等国际性展会,以及春季全国化工商品交易会等全国性展会。
加快实现商贸扩张。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等新型业态,提升经营水平。积极培育大型商贸集团,形成6个销售收入40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集团。提升特色商业街区的规模和品位,加快大型购物中心建设,增强区域商贸中心的辐射力。抓住区划调整、老城改造和地铁建设机遇,整合、扩容新街口商务区,吸引更多的国内外知名现代服务企业和办事机构落户。积极鼓励和引导消费,培育住房、汽车和信息等消费热点,促进消费结构升级。
培育发展文化产业。建设面向区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基地,扩大教育培训业的集聚和辐射范围。以十运会为契机,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加快国有经营性文化场馆的市场化改革,积极发展文艺演出、文化娱乐等产业。积极培育和组建以资本为纽带,具有导向性和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集团。办好第三届南京文化艺术节等大型文化活动。
五、着力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围绕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形成45个规模化的生产基地。以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区和壮大龙头企业为突破口,大力培育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认真实施红山窑水利枢纽等重点工程,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科技示范园水平,加快市场化运作、产业化经营的步伐。
加快实施农业标准化。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创3?D5个省级以上农产品名牌。建立农产品市场预测服务平台,完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在农产品大型交易场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培育和完善产地交易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零售市场体系。
加快生态林业建设。按照建设“绿色南京”的要求,新增绿化造林15万亩以上。重点抓好机场高速、沪宁高速、宁六公路、绕城公路等绿色通道,以及江北防污隔离绿化带建设。引进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大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绿化造林,确保绿化建设总投入达到8亿元。
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郊县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大力发展乡镇工业、建筑业、商贸流通业和郊县旅游等非农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积极发展农村私营个体经济,广开致富门路,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加强农村职业技术培训,积极扩大劳务输出,转移农村劳动力5万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杜绝农民负担反弹。严格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有序组织土地流转。对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允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征地补偿费作价入股,保护和增加农民收益。
六、全面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完善城市综合功能
强化城市辐射功能。高质量建设长江三桥、宁淮高速公路、铁路南京站、宁启铁路南京段等一批重点交通工程。建成龙潭港区一期工程和宁杭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开工建设绕越、宁蚌等高速公路。研究规划长江四桥和新的过江通道。地铁一号线一期工程基本贯通,部分线路铺轨。加快建设城市快速内环道路系统,继续完善城市“经六纬九”主干道网络。
强化城市扩张功能。集中力量建设“一城三区”。全面拉开河西中心区建设框架,开工建设奥体中心主场馆、运动员村及其配套设施,开工建设河西中心区10幢标志性建筑,初步显现现代化新城区雏形。全面启动仙林大学城中心区公共设施建设,建成仙林大道、学院路等5条主干道,初步形成道路网架。继续搞好江宁大学城和浦口大学城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江北新市区建设,以道路交通、电网改造、污水处理为突破口,强化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为今后的快速发展创造条件。加快以郊县行政中心为重点的农村小城镇建设,切实提高城市化水平。
强化城市生态功能。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新增城市各类绿地150万平方米,市区移植大树5万株,建设环城、沿路、滨河绿带。大力整治城市水环境,汇聚各方力量整治秦淮河,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彻底改变沿河环境,让南京人民的母亲河重放光彩。加快建设城北、城东、江心洲、仙林等污水处理厂。加强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建设施工粉尘污染,扩大“禁煤区”,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配合西气东输工程,建设天然气接受门站和相应的配套工程。
强化都市文化功能。在老城环境整治中,切实加强文物保护。新建宝船遗址、神策门公园,以石头城、清凉门为重点,进一步凸现古城墙风貌。基本建成中国近代史博物馆,保护和开发利用颐和路民国公馆区。深度开发夫子庙、静海寺、天妃宫、小桃园等景点景区。加快钟山国际体育公园、马术赛场和龙江体育中心二期等十大体育设施建设,完成南京全民健身中心的主体框架,开工建设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一批文化和科普设施,建成鼓楼?D北极阁风貌区,加快长江路文化一条街建设,凸现沿街景点的文化特色。
强化城市综合管理。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法制化管理。完善规划成果公示和专家咨询制度。简化规划审批环节,建立规划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完善和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加强环境监察,强化市容管理,逐步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和卫生“死角”。
七、充分发挥科教文化资源优势,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加快科技创新步伐。进一步密切与在宁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大力扶持有市场前景的科技研发项目,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集中组织一批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实施软件产业化和创新药物、中药现代化等重点科技专项工程。加强以智引资,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和大企业集团来宁设立研发机构,提高南京作为长江三角洲重要的科技研发中心地位。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合作创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改善科技创业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全面推进市属科研院所的市场化改革,建立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研发和产业化基地。大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优化服务,吸引各类人才在宁创办实业、发展事业。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在研究重大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问题中的作用。
积极实施教育新一轮大发展。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发展国内外合作多元办学。优化教育结构,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向新区快速扩张。全面完成市属高校合并工作,确保金陵科技学院、晓庄学院新校区秋季能接纳学生。全面完成薄弱学校改造。加大对困难家庭子女就学帮扶力度。妥善解决招生中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规范教育收费等行为。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全面完成中小学“校校通”信息网络工程,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
促进社会事业进一步繁荣。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创作艺术精品,丰富城乡群众文化生活。积极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做好地方志纂修工作。建立健全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网络,广泛开展群众性社区体育活动,承办好全国第六届残疾人运动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社区医疗服务业和老年医疗保健事业。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实现农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加大药品招投标工作力度,切实减轻市民就医负担。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综合执法力度。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大力弘扬市民精神。积极倡导以创业精神为核心的南京新市民精神,引导全市人民积极响应党的十六大号召,自觉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加强市民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广泛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创建活动,形成团结和谐、开拓创业的社会氛围。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和国防教育,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着力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完善市、区两级最低生活保障责任承担机制。健全困难群体的救济扶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建立有效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扩大惠民医院服务范围,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和慈善门诊、惠民医院救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障体系。继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保障制度。
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推进智能交通、社区警务系统建设,完善全市治安防控体系。正确、妥善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各类犯罪活动。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强化卫生监督和剧毒危险品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卫生和生命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生产安全防范能力。健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组织系统和工作网络,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
九、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继续为民办好十件实事]
倾听百姓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民排忧解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年,要继续办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十件实事:
开发就业岗位16万个,其中新增就业岗位5万个;创建100个充分就业社区,新办1000个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0万人次,帮扶1万名就业困难人员上岗。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建立贫困人口就医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5万人。
建成经济适用住房20万平方米;继续实施门东、宝善等片区的旧城改造;缓解城市低收入和拆迁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完成250幢主、次干道沿线建筑的立面出新;亮化100幢楼宇;解决30条无路灯街巷和道路的照明问题。
发展完善“放心工程”网络;在20个农贸市场建立绿色食品专卖区;新建社区生鲜副食品中心20家;建立3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改造城市供水管网40公里;优化公交线路布局,增加和更新400辆公交车;新建改造60座公厕、10座垃圾中转站。
扩容提升主城路网通行能力,建成城市快速内环的水西门至赛虹桥段、赛虹桥至双桥门段,完成100条支路拓宽改造工程;新建改建城市无障碍设施50公里。
全面实施秦淮河主城段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整治金川河,建成一批沿河景点设施,改善沿河景观环境。
建成5个市民广场,新建和改建6座公园;新建9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建100个全民健身点。
完成镇村公路灰色化改造1000公里;新增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7万人;确保90%以上的村开通有线电视。
完成3万平方米农村特困房改造任务;新建扩建农村敬老院10个;新建农村中小学校舍15万平方米,维修改造农村校舍65万平方米,新增100辆农村学生校车。
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推进依法行政。研究制定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的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创建公共行政管理新体制。加快行政规章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建立透明、统一、公正和便于监督的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范行政越权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控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公共决策职能。加强政府的战略性、宏观性决策研究,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与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决策质量。强化经济发展政策的研究和调整,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延续性。积极探索深化改革的配套措施,在决策与执法、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建立新的运行机制,规范政府决策行为。
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完善公务员工作评估以及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研究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完善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下放管理权限,合理划分事权,提高社会资源整合效率。加快推进电子政务,优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运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在“中国南京”网站提供更多的查询内容,开设部分网上办理项目。规范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办事程序。全面建立基层“政务超市”体系,为市民提供多渠道的服务方式。
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满足公共需要,加大对公益性、基础性领域的投入。合理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取消收支挂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快建立规范、统一、透明的公务员津贴福利制度。各级政府要严格控制财政支出,严格控制超标准建设和装修办公用房,压缩会议、出国考察等活动。各项事业都要量力而行,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等重点支出。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
加强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依靠干部教育、制度约束、监督检查等综合措施,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切实提高公务员素质,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扎实的干部队伍。
9.南京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篇九
一、研修工作站的培训特点
1. 根据学员自身特点, 量身定制研修计划
到80中学工作站研修学习的一共7位学员 (包括英语、历史、地理3个学科) , 教龄都在10年以上。工作站在了解学员所任学科、执教年级等信息后, 根据第80中学对应年级学科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特点, 为每位学员都安排了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都是学校十分优秀的骨干教师或者年级组长, 个性特点鲜明且教学成绩突出。教师在教学上对学员悉心指导, 学员全程参与指导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在进站的前两周, 学员首先需要上一节公开诊断课来展示他们自己的原始水平, 同时也是帮助指导教师更快地了解学员特点, 发现他们平时在授课过程中经常出现且容易忽视的问题, 进而为他们制定详尽的研修计划 (见表1) 。学员进站后的思路更加清晰, 提高研修学习效率。
由于很多学员所学专业并非所教学科, 学科专业知识有待加强。针对这种情况, 工作站充分听取指导教师建议, 在尊重学员意愿的基础上, 推荐符合他们实际情况的专业书籍进行阅读并且需要不定期的与指导教师交流学习心得, 争取在最大程度上帮助他们提高学科专业功底。
2. 观摩与实践并行, 有效提高教学能力
教学观摩是整个研修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也是学员学习最直接的途径。指导教师在研修计划中要求每位学员一学期听课数量不少于60节课, 而学员们也十分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 不仅按时进入自己指导教师的课堂听课学习,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还主动要求观摩学习其他指导教师的教学, 一个学期下来听课数量远远超过计划要求。
课前, 指导教师会将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对教材的处理方法告诉学员;听课时, 学员会认真思考, 回想自己教学时会如何处理, 对比自己的处理方式与指导教师的处理方式有何不同, 这么处理的闪光点和局限性在哪里, 是否可以应用到自己的课堂教学中, 还有哪些环节可以改进等等。这一系列的思考与体会在听课的过程中都会记录下来;课后, 学员会就自己记录下来的想法与疑问和指导教师进行交流讨论, 指导教师在充分听取学员的想法后给予指导与解答。
在教学实践过程中, 集体备课是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是对上一周教学效果的总结, 也是对下一周教学内容的讨论——定位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统一教学进度。以地理学科为例, 每次备课活动会以专题的形式展开研讨, 如地球的自转与公转一节, 主讲人负责分析和归纳本节的知识点, 提出学生在本节内容的学习上易混淆的概念, 同时有针对性地配以目标检测习题。当一名教师提到某个重点内容时, 其他教师会认真记录并不时地提出自己的想法或建议。大家各抒己见, 资源共享, 经过认真讨论确定教学重点以及解决方式, 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考虑教学难点及处理方法, 大家共同制定计划, 统一进度。每位教师则根据自己所带班级的实际情况对集体备课的教案加以调整, 进而形成体现符合本班实际的个性化学案和教案。有些学员反映由于地理学科属于非中考科目, 在学校得不到重视, 整个初中年级只有一位地理老师, 无法实现集体备课。因此在第80中学参与集体备课不仅让自己在专业上有很大收获——更深地挖掘教材, 拓宽思路;而且更被第80中学教师在备课过程中积极探讨、集思广益、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氛围所感染。
学员在经过大量听课、参与一系列教研活动后, 就要准备讲一至两节研究课。在上课之前, 指导教师首先会让学员独立写出教学设计, 同时帮助他们检查专业知识方面的瑕疵。例如:一位地理学科的学员在讲“北京市的天气”一课时, 对天气概念的主要指标气温和降水两大要素还没有讲清楚。经过指导教师的及时提醒, 他才意识到自己对这个知识点还没有吃透。另一位学员在教学设计上显得十分平淡, 整节课几乎都是平铺直叙的讲述, 此时指导教师建议“可以再增加一些学生活动, 让学生在‘完成任务’或通过观察、分析中获得知识, 并提出一些有思考价值的问题, 引导学生关注自然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以及人对自然 (天气) 的观察、认识过程。”这一点拨, 学员不仅感觉自己的课堂活动丰富了, 而且思路也比以前更加清晰了。
此外, 第80中学每学期都会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家长和教师可以进入学生所在班级同他们一起听课学习。学员们也利用这个机会听了其他学科优秀教师的公开课, 可以说进行了全方位的学习。学员们普遍反映“工作站真的为我们农村教师搭建了一个可以和城区名校名师零距离交流的平台, 摆脱了家庭和工作负担, 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去。尽管这段时间日程安排很密集、学习很辛苦, 但真的收获非常大, 很多教学方法以前从没想过。”
3. 专业学习, 参与城区教师进修活动
学员进修期间, 教育学院与教师进修中心每周会聘请名师专家开展讲座、或者特、高级教师讲示范课、教研员解读考试大纲等。这些内容丰富的活动涉及教师的自我认知、教师专业发展、班主任管理、教学管理等与教师成长息息相关的多个主题。学员们在认真学习的同时也被专家和名师那种精湛的教学艺术、高站位的学科视角以及独特的人格魅力所折服。这样的进修活动不仅让学员开阔了视野, 加深了对学科本质的理解, 而且也使他们站在了一个更高的角度来重新认识和体会教师这份职业的内涵和价值。
二、研修工作站的培训效果
1. 学员职业素养全面提升
研修工作站的这种培训方式有效地避免了传统培训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与学员的实际工作联系紧密。尽管有些学员也参加过城区的一些教研进修, 但每周一次的活动让大家普遍感觉不解渴, 而且不够深入。学员在正式进入工作站以后, 每天都可以和指导教师面对面交流, 同时在指导教师潜移默化的影响下, 学员的教学理念也会显著提升。在与学员们的访谈中, 笔者了解到由于多数学员来自偏远的山区学校, 学生层次相对偏低。随着时间的推移, 他们的教学水平也逐渐退化, 思想日益封闭, 最终导致停滞不前, 认为自己原有的教学水平足以应对学生的需要。而工作站的这种研修方式正好为他们提供了这样一个直面城区顶尖学生、顶尖教师的机会, 重新唤醒他们的学习激情。
一位英语学科的学员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写到:“以前我讲解阅读理解时, 就是逐字逐句的翻译, 根本没有认真思考过做题思路和解题技巧是怎样的。还总埋怨这么掰开揉碎的讲, 为什么学生的阅读成绩还是上不去?现在终于体会到了教学真的是要授之此‘渔’而非彼‘鱼’。”
2. 指导教师教学相长
指导教师在工作站指导学员的这段时间也感到受益匪浅, 用“双赢”一词表达了他们的收获。在访谈的过程中, 一位指导教师谈到:“有人天天听课, 无形中也在督促我不能懈怠, 每节课都要认真对待, 而且课后还要与学员交流, 有理有据地说出设计思路, 这些都需要不断地学习总结。另外, 每位学员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学习需求, 帮助他们在教学水平上有所提高, 就要在了解他们的基础上不断打磨自己的指导方法, 逐渐积累培训经验, 这也有助于自己的专业提升。除此以外, 农村教师身上那种特有的朴实、刻苦精神也深深地感染了我。我们在一起工作学习的同时, 也收获了一份珍贵的友谊。”
三、收获与思考
笔者经过近半年的追踪研究, 参与了教师研修工作站的所有活动, 与学员们一起体验了教学的各个环节, 感受到了指导教师的个人魅力。在工作站期间, 笔者听了多个年级、多个学科的课。因此, 在获得与其他学员同样的提高之外, 还收集到了更多的课例和更加广泛的信息。与此同时, 为了让项目组及时掌握工作站的运行情况, 使培训模式更加完善, 笔者与指导教师积极配合, 及时督促学员的学习进程, 不断与他们交流沟通, 深入了解他们的困难并且每周向项目组汇报工作站运行情况以及需要调整之处, 利于项目组更具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确保工作站的正常运转。
10.南京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篇十
(京司发[2008]254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局对有关律师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司法局国内律师类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京司发[2005]10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项 律师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执业许可
项目编号:SF2008-7-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30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或律师资格档案;
3、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
(2)人事存档证明;
人事存档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人事档案的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起止时间、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存档证明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
如果申请人是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离退休证。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
6、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
7、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证件材料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
(四)提示: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岗位及职责:
责任人: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申请依据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
(三)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首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2、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从事律师执业。
5、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6、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7、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8、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三)审查岗位:
区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
四、审核
(一)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审核依据:同审查依据。
(三)审核岗位: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核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五)审核时限: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5日。
五、决定
(一)决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决定依据:同审核依据。
(三)决定岗位:
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按决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
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同意准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决定栏内签署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五)结论:
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决定人员签发。
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核人员起草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决定人员签发。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六)决定时限: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日。
六、送达
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审核人员制作律师执业证书,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审核人员将不予许可决定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
第二项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项目编号:SF2008-7-2-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30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在名称检索申请通过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5、住所证明;
6、资产证明;
7、设立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承诺书;
8、申请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所成立后调动的承诺;
9、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名单;
10、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11、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二)申请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
(四)提示: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岗位及职责:
责任人: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申请依据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
(三)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5、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6、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7、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其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8、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9、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
(1)有至少两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审查岗位:
区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
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审查栏内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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