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8篇)
1.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
谈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金融基本上形成了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基础,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组织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在该体系中存在许多缺陷,形成了一个相对低效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使得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农村金融改革的实质,是要建立一个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的农村金融市场,创造一个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民间金融共存共生、协调发展的局面。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体系主要问题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稳步推进,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明显增强。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各项事业发展迅速,资金需求大量增加,多元化的资金需求日益增长,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创新步伐缓慢,难以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在很多地区出现了贷款难、贷款成本高、农业保险覆盖率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稳定增收。因此,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真正符合农民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支农资金稳定有效供应,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深化我国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村金融基本上形成了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基础,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组织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中,正规金融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等。非正规金融主要泛指存在于个体、家庭、企业之间,在官方正规的金融体系外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能力不断减弱
首先,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对“三农”的基本金融功能严重缺失。自1999年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逐步撤出,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和放款权。至今共撤销了约31000多个县级以下营业网点,加深了农村金融资金供给不足的程度。其次,对农业发展银行来说,融资渠道不稳定,向商业银行借债致使融资成本骤升,加之粮棉部门缺乏还贷压力而拖欠贷款,其财源日渐捉襟见肘。再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功能发挥同样受阻。由于农民总体增收困难,邮政储蓄与商业银行将三农资金分流以及历史中积淀下来的坏帐率居高不下等原因,使农村信用社融资功能大打折扣。
(二)民间金融活跃但管理不严
农村民间借贷在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民间金融由于缺少管理,发展很不规范,因此有其致命的弱点和缺陷,容易出现不规范经营,由此会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增加金融经营风险。
(三)农业保险不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由于农业保险固有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等问题,加之保险公司在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近十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多数省市的分公司都已撤销了农业保险机构及业务。农业保险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的风险评估,成为“惜贷”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的状况,而且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进程。
三、健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为主,民间金融为辅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它们之间的功能既有重叠,又有空缺,使得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许多缺陷,形成了一个相对低效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现有农村金融机构需要重新定位和调整.真正实现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三种金融并存。同时要重视发挥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作用。当正规商业金融不能满足所有农村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时,就可以吸收多种经济体制作为补充,让更多的资本为新农村建设“补血”。
(一)以商业金融为主导,充分发展农村商业金融
1、加快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继续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行改革路径可以有不同选择,但比较起来,“整体改制,择机上市”的股份制改革比较稳妥,更符合实际,但是还要一个过程。整体改制不仅符合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也有利于保持农行固有的规模经济和沟通城乡、系统联动的优势。在尊重农村金融体系现实格局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农行在县域商业金融的基础作用,坚持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方向,并通过改革进一步拓宽和增强农行的支农功能,巩固自身已取得的商业化改革成果,使其经营决策和金融服务贴进基层,贴近农村。
2、逐步调整邮政储蓄银行的业务范围
邮政储蓄银行已获批筹建。随着邮储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可以发挥在农村的网点优势。可以考虑从以下渠道解决邮政储蓄资金部分返回农村使用的问题:一是通过邮储银行总行将邮储资金用于国家级大型涉农项目;二是在县一级邮储银行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三是开办担保公司担保类贷款;四是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开办协议存款业务。
(二)逐步健全农村政策金融
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必须扩大其业务外延。进一步拓宽支农领域,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要严格界定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边界,对农村的教育、卫生等有社会效益,但经济效益差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财政的无偿投入;对农业开发等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但回收有保障的项目,需要财政有偿投入,这是政策性金融应给予支持的领域。
(三)调整并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坚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按照通行的合作原则建立相互协作、互助互利的“合作性”资金融通机构,真正体现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盈利性。农村信用社要在坚持合作制改革基本方向的前提下,继续加大产权改革力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措施,推出更多的适合农民的、更为便捷的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对信贷资金的需要。
(四)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虽具有制度、信息、成本、速度上的优势。这些独特的优势,使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强烈的互补效应,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民间金融也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缺乏法律约束、风险大、不稳定性、盲目性、非规范性等,所以国家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其借贷最高额、利率,要求借贷双方向税务部门纳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对高额暴利行为予以打击、取缔,将这一传统的民间金融纳入法制化轨道。
此外,在努力实现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和民间金融共存共生、协调发展的同时,还应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发展农产品期货,建立农业生产风险规避机制等,从多发面共同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
四、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创新的功能界定
(一)农户的金融需求
是指以一家一户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民的金融需求。研究发现,中国农户的金融需求现阶段表现为: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并存,生产性资金需求与生活性资金需求并存,“舒尔茨一波普金命题”在我国成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户倾向于单一型金融需求,低收入水平的农户其贷款用于生活支出的比例较高。由于非生产性支出往往占更大比重,故非农业生产性需求凸显出来,生活性借款比重加大。非农业生产性借贷需求和农业生产性借贷需求结合在一起,中国农村的生产性借贷需求呈上升趋势。而经济发达地区,农户的资金需求是收入等级越高的农户,其远离农业生产的程度越高,经营性资金需求加大,综合的金融需求、与城市趋同化的金融需求凸现。
(二)农业金融需求
农业金融需求,是指现代农业在生产、经营、加工和流通等各环节中,其生产和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和各种农业组织)所产生的金融需求。从广义上说,现代农业的价值链不断延长,正逐步呈现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管理、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根据。农业产业链向产前、产后和流通领域不断延伸,种养加工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各环节不断整合,新农业正在衍生出多元化的商业金融关联市场。农业金融需求可以按照农业生产过程划分的生产性农业金融需求和经营性农业需求;按照需求主体划分,分为农户的生产性金融需求和农业组织的生产经营性金融需求;按照农业组织形式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农产品初级产品——种植、养殖业的金融需求、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以及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体的金融需求。
(三)农村金融需求
农村金融需求泛指农村地区及县域经济区域性的各种个体和组织的金融需求,他们包括一般农民和种养专业户、乡镇企业务工人员、农村经济组织、乡镇工业及建筑企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需求的社会管理机构等。随着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我国农村金融需求呈现这样的特点:县域经济发展使商业金融客户群体不断扩大,金融需求层次不断提高。目前县域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以上,县域创造的GDP也占全国的50%。民营经济、特色经济、板块经济、劳务经济等多元化经济发展形式出现,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出现集群化特点,农业和非农业分离的格局开始打破,城乡交融的格局开始形成,这一过程中的金融需求呈现了多元化、差异化的特点。同时,在相关领域又形成一个与“三农”密切关联又相对独立的庞大产业市场,商业性金融资源潜力非常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与产品创新要求也很高。
五、以实现金融功能为目标加快金融创新
(一)必须解决创新的动力问题
在现有农村金融的制度框架下,应引入竞争机制,在市场定位中解决好商业化运营的高盈利模式和“支农”的低盈利模式的社会功能矛盾问题。况且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及在亚洲获得成功的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证明了农村金融市场不是没有潜在市场前景。同时,要完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以及中外农村新型村镇银行、贷款机构及社区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为金融创新提供保证。
(二)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投融资体制
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对投融资商品的需求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特征,不同阶段、不同人口群体、不同产业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由此导致的金融需求也不一致。所以应该建立起“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农村金融体系,农户就可以通过政策扶植维持简单再生产,在合作金融支持下实现初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在商业性金融的竞争条件下,真正具备经营能力的农户可以实现高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
(三)解决好农户信货抵押的问题
可以在土地金融、保险、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探索创新,如农业保险、租赁、期货、银行卡、理财以及代收代付等业务,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在新一轮的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要完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指引,完善金融监管职能,保持农村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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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抑制,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山东省
山东省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 现已初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农业银行与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以及农村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山东省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具有多层次性和覆盖面广等特征与优势, 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但由于体制原因, 现有农村金融体系还存在诸多问题, 还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山东省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金融抑制”普遍存在
“金融抑制”是指各级政府对金融活动做出一系列行政性限制, 对金融市场的利率与外汇汇率等实行严格管制, 这种过多的行政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从而形成了一种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间处于互相掣肘的恶性循环状态。金融抑制现象普遍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系统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改革开放以来, 山东省凭借有利的自然资源与创新激励体制, 经济得到迅速发展, 相对于经济快速发展, 其农村金融发展仍较缓慢, “二元化”特征仍未消失。其发展相对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金融抑制现象突出, 且金融抑制属于“供给抑制型”, 表现为政府金融干预过多、金融市场利率管制过严、金融发展存在城市化偏向等。这种供给抑制型金融抑制加剧了山东省城乡两个金融市场分割,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失衡, 导致城乡二元金融结构强度增加、金融市场难以形成竞争、金融体系功能难以发挥和金融服务职能弱化。
(二) 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
山东省是我国传统的农业大省, 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约为62%, 众多的农村人口需要大量的外部资金支持。农户自有资金非常有限, 难以满足农业生产与农村建设需要, 需要外部资金支持。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特征, 农户资金需要也具有季节性特征, 农业耕种期间对资金需求量大。在自然灾害、病虫害等灾害出现时, 农村需要大量外部资金支持。另外, 随着现代农业与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 近年来, 山东省农户对外部资金的需求量急剧增加, 对资金的需求远远不再停留在小额贷款层面。从金融体制与政策层面上来讲, 我国农村金融的供给者较多, 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 但在山东省, 这些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支持范围有限。其中, 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还主要限于粮、棉和油等农副产品收购, 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贷款业务也不再是农业贷款, 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 整个正规金融体系的支农体制尚未正式形成。在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中, 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贷款机构, 但由于资金储蓄量与贷款业务等原因,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涉农贷款还非常有限。从山东省农村金融的需求与供给对比来看, 全省农业发展需求资金难以满足, 需求缺口仍在加大。随着农业规模化、产业化进一步加快, 山东省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将日益加剧。
(三) 农业贷款份额所占比例较小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 山东省的若干政策也向支农方面倾斜,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就农业贷款方面来看, 还存在所占比例较小的问题。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 山东省出台了支农贷款倾斜政策, 但支农信贷份额不足、支农贷款占比较小。改革开放以来, 山东省农业贷款余额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 但农业贷款占比却呈现波动性。早在1978年, 山东省农业贷款余额占其总贷款余额为10.1%, 之后不断下降, 1982年降低到5.3%, 随后回升到8%左右, 并保持这个占比到1993年, 1994年急剧下降到4.4%。此后, 农业贷款占比平稳回升, 2010年贷款余额为2900万元, 占比为8.97%。由此可见, 山东省农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仍然较低, 满足不了农业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
(四) 农村资金外流严重
国内外学者通常用“存贷差”和“存贷比”来考察农村资金外流程度。存贷差是指一定时期内农村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的差额, 而存贷比是指一定时期内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的比值, 两者用以反映农村地区输入外来资金与向外输出资金情况。
山东省金融机构2000—2010年的存贷款情况如下:所有年份, 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差”为正值, “存贷比”大于1, 说明考察期间山东省农村存款大于贷款。2000年以来, “存贷差”逐年递增, 且2007年后幅度明显变大。多数年份, “存贷比”值在4~5之间上下波动, 且于2006年达到最大值5.26。“存贷比”上升趋势没有“存贷差”上升趋势明显。在2000—2003年存贷比指标是递减的, 而存贷差却是递增;在2007—2010年, “存贷比”先增加后有所下降, 而“存贷差”指标却依旧是递增的。“存贷比”和“存贷差”的变化趋势说明, 山东省农村存贷款差额较大, 虽然“存贷比”仅是略有增加, 甚至有所减少, 但反映存贷款差额绝对值的“存贷差”却是始终处于递增趋势, 存贷款差额不断变大。由此可知, 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 山东省农村资金外流现象相当严重。
(五) 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金融风险总是蕴含于金融活动之中, 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有一套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山东省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信用担保机制尚未建立, 农业保险机制还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风险管理作用。一是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不能适应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的风险管理的要求。其主要表现为农村贷款抵押物难以选择;农村龙头企业难以寻找到担保企业;农户大额贷款没有合适的抵押物品。二是农业保险尚未建立, 农业生产风险难以分散与防范。山东省农业生产主要是以“农户个体承包土地”为主的个体生产经营, 各种农户对农作物种植品种与面积没有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加之农作物具有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特征, 急需农业保险体系为农业生产作保障, 分散与防范农业生产风险。由于农业保险对象分散、不可控因素多、风险大、利润小, 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一般商业保险机构不愿意涉及农业保险。
(六) 民间金融缺乏监管
在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满足农村贷款需求的情况下, 山东省农村民间金融一直较为活跃, 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山东省民间金融主要形式为民间借贷, 此外, 也存在一些农业企业集资以及私人钱庄贷款等形式。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 山东省农村对资金的需求将越来越大, 民间金融有日趋活跃势头。客观上讲, 民间金融活动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山东省农村经济发展, 尤其是农村企业的发展。但是, 目前山东省民间金融约束与监管制度缺失, 贷款利率难以监管, 导致农村使用资金成本高。此外, 部分民间金融组织在资金筹措、资金发放、贷款资金回收等方面存在违法现象, 给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带来阻碍和隐患。
二、山东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 加大政策支持与引导力度, 减轻农村金融抑制
要完善山东省农村金融体系, 应加大政策支持与引导力度, 减少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与金融抑制相对应的是“金融深化”。“金融深化”理论指出, 取消政府对金融市场利率与汇率的干预, 能形成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金融深化”理论运用到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关系上, 就是农村金融发展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反过来又能够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从国外农村金融发展历程可知, 在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阶段, 政府应给予政策引导与支持。减轻山东省农村金融抑制现象时, 可借鉴国外经验, 出台政策, 正确引导和大力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效减轻金融抑制。具体措施是, 政府组织人员全面调查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与农业发展情况, 因地制宜地制定支农贷款扶持政策, 运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有效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和社会富余资金更多投放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领域, 为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企业发展、农村社会发展等提供资金支持。
追求盈利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缺少政府引导与支持的情况下, 吸纳农村存款资金之后, 不会自愿过多地将资金投入到农村, 因此, 政府应出台政策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资金投放。同时, 大力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以及乡镇商业银行发展, 使这些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范围主要为农业发展、农业企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等。此外, 借助政府建设资金投入和结构调整, 倾向性地将政府建设资金更多投到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村, 带动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流向农村。在此过程中, 加快农村社会环境、投资环境、消费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提高资金留在农村农业的比例、增强外来资金投入的吸引力与吸纳能力。同时, 不断完善农村资金疏导和回流机制, 有效促进资金流向并留在农村。
(二) 完善担保机制与农业保险体系, 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从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发展实践来看, 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都得到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 由财政资金投入和引导, 建立农村贷款抵押担保、农业保险等金融风险分散与防范机制。例如, 法国、瑞典和西班牙等欧洲发达国家, 政府为农民缴纳农业保险或对所缴纳的农业保险费给予50%~80%的财政补贴;日本政府则建立了“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与“农户信用保险公库”等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山东省政府应出台财政资金使用政策, 拿出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农村贷款担保机制和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不断增强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的风险防范能力, 从而有效提高其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 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发挥民间金融的支农作用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 民间金融还将是山东省农村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 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支持作用, 因此, 政府不能由于部分民间金融的不规范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而全盘否定民间金融的作用, 而应积极引导、规范民间金融活动, 使其与正规金融一起共同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应结合民间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 规范其资金获取方式、资金投放方式、利率水平、契约关系等, 做到有法可依;建立民间金融经营管理活动跟踪制度, 对民间金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定期调查与回馈分析, 密切关注其发展动向;运用财政资金引导民间金融资金投向高收益的农业特色产业企业, 促进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对合法的民间金融经营活动给予政策保护, 使其获得合理回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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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基金项目:本文是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15A9)“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生成与管控措施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14YJA790009)“關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20150418084FG)“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摘 要】农村金融能够相对较好的实现资源的调配,这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所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则是克服交易成本障碍和缓解交易风险约束有效的方法之一。所以说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对农村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目前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各金融机构要大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本文则是从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经济学角度出发来探讨农村金融产品在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意见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建议
金融创新并非是一种经济现象,是在技术创新开始之初就伴随着一同出现的。过去2015年无非是全面实现“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它更是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之年。尽管各个省份地区加快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并取得一些成绩,但是在我国较多的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尚待解决。
一、农村金融产品的现状
1.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不足
由于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不断地弱化了对农村金融的服务,使得农民更加难以得到金融需求的满足。首先是服务网点分布不均衡。商业银行在欠发达和农村地区大量撤并,大部分网点集中到县市地区,在乡镇则很少见。其次是服务方式落后。农村金融机构往往只有最简单的存贷款业务,并没有多种多样的银行业务,而且办理业务的手续也极为复杂。最后是服务的手段落后。因为农村网络不发达,银行卡除了存取钱不发挥任何其他作用,有很多地区甚至办理转账也只能通过人工办理。
2.农业信贷总量下降,内部结构失衡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所以大部分商业银行不愿意将资金投放到流动性差且盈利性低的农业项目以及普通农户和农村的中小企业上。由此引发了大量农村金融资源流出,导致了商业银行对农业信贷资金投入的减少,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向经济发达的地区和获利机会较大的非农领域,从而导致了农村资金的供给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3.政策性银行作用有限
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服务功能过于单一,工作仅限于单一的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而不能涉足到与农业开发和生产相关的众多领域,业务面非常窄。农业发展银行既不能根据农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来扩展自身的业务,更不能对农业发展所需要的项目给予鼓励和支持,它只有保护功能而没有促进功能。
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存在问题的原因
1.主观因素
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为农作物,因为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等特殊的自然条件,所以农民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进而更没有可以用来担保和抵押的资产。再加上农村居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即使可以购买金融产品,但是又由于本身文化素质不够则无法正常的经营打理,所以想要从中获利是很困难的事,当然他们肯定不会花一部分钱去请专业人员来打理,因为涉及到金钱他们打心眼里的不信任。这些农民本身的条件不足,所以想要他们短时间内接受现有农村金融产品有一定的困难。
2.客观因素
首先是工作人员创新意识淡薄。他们总是将眼光放在最基本的存款、贷款和简单的结算任务上,并没有将目光放的长远。而且工作人员对产品了解过少,现在的宣传只是让广大客户知道有这样一种产品的出现,但是对产品本身的了解却很少甚至不知道如何使用,因此客户很难接受并选择这种新的农村金融产品;其次是缺乏专业的金融人才。农村的金融机构,很多工作人员达到一定高度也会选择跳槽到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的地区,然而真正的金融管理专业人才寥寥无几,在这样一个没有活力的平台很难开发出新的金融产品;最后是配套政策不到位。新产品的推出与现有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配套,规章制度的完善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因此存在着潜在风险。
三、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建议及对策
1.改善宏观经济环境
农村金融产品活跃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因此农村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将直接影响金融产品的创新进程。所以要想创新金融产品,必须由政府出面加以干预首先稳定金融市场,政府必须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找好定位并发挥政府该起到的作用。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农村金融市场,政府需要在以下3个方而做出努力:一是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三是在一些情况下进行直接干预。
2.找好金融产品创新方向,加大科技投入
农信社作为主要的农村金融产品来源的网点,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制定金融产品创新的方向以及营销策略,并且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的金融知识,更好地掌握创新产品的使用方法及推出的用意。在此基础上加大科技的投入,以此来更好的加快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促进农村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3.积极落实相关的配套政策
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不是只要金融机构自己就能做得很好,它需要社会上各个部门的积极配合,因此要创新产品就要落实好相关的配套政策。首先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的领头军也是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核心部门,必须要建立有效的创新产品专项统计制度,第一时间掌握产品创新工作的动态。其次是各个部门如财政、税务、工商、农林等需尽快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来支持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最后是要深入的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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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问题与对策探讨 篇四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 问题 政策建议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现状与问题
农村金融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器,多年来,为支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做出了贡献。目前。农村金融服务正向纵深探索推进,农村多元化、多层次服务需求的满足度逐步提高,支农服务力度明显加大。2008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6.9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1.6%,比年初增加1.3万亿元,增长20.8%。其中,农户贷款余额1.5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192亿元.增长16.4%。尽管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供给总量稳步增加,但仍然存在供给缺口
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供给总量上稳步增加,但与增长势头强劲的农村金融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供给缺口。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三农”有一定的联系,其目标是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体现并实施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2008年末,该行共有机构2152个,涉农贷款余额1.2万亿元,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的17.6%。由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面窄。功能单一。在实践中。其支农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更多的是充当从事粮棉油收购贷款的银行角色。无法满足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农业银行撤并分支机构,农村业务萎缩,支农作用大大下降。首先。为应对日益加剧的竞争,农业银行推行集约化经营和商业化运作。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全力加强城市布局。从而使农村业务趋向萎缩。其次,农业银行经营策略转变,基本放弃收益低、风险大的涉农贷款,反而将从农村吸存的资金投入城市中收益高、见效快的项目,造成农村资金的外流,严重影响了支农作用。
农村信用社主要定位于为农户服务,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自2003年启动以管理体制和产权改革为重点的新一轮改革以来,其服务能力和支农水平得到了不断的提高。截至2008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5100多家,7.8万个营业网点,资产总额7.1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2.45万亿元,占全国涉农贷款的35.5%:农户贷款1-3万亿元,占全国农户贷款的86%。但是目前来讲。由于其自身问题较多严重限制了支农能力。1.资金来源狭窄缺乏,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吸存农村地区的资金,又由于在和商行、邮储竞争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匮乏。2.深化改革尚未完成,还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农村信用社管理和风险责任已顺利移交省级政府承担,除北京、上海、重庆、宁夏成立农商行,天津成立农合行外,全国其他各省份都成立了省联社,作为政府的管理平台。但是深化改革工作只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未完全完成,未来还需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邮政储蓄银行于2007年3月挂牌成立,到2008年末,邮政储蓄银行有3.7万个营业网点,资产总额达2.2万亿元,涉农贷款余额92亿元。由于其具有无历史包袱。网络强大,资金充沛等明显优势,必会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才,限制了其支农能力。
其他金融机构市场份额较小,影响甚微。农村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和信托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等。
(二)农村金融产品种类较少,难以满足农民、农村企业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一是信贷品种不多,且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规定仍然过严,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不同类别的经济主体多元化需求。二是中间业务产品服务较少,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票据业务在农村很少运用,至于投资顾问、金融咨询、评估、项目理财、网上银行等业务则更为缺乏。三是证券、信托、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还有保险基本属于空白,如何使农村群众充分享受到先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带来的方便和实惠,是当前农村金融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加剧农村金融风险
表现在:1.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造成了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并且缺乏违信处罚机制,对脱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到实处,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磋商农村机构的服务热情受到打击。2.农村信用环境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农民缺乏信用意识:另一方面农村信用咨询体系建设落后。3.农村金融中介环境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并且有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中介环境。4.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不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的投资欲望,不利于吸引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进行。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建议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离不开金融的支持。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因此,必须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构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一个有效率的竞争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即构建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为支柱,农村合作金融为主力军。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为补充,农业保险为后盾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一,加大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三农”的力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必须要研究农业发展银行如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支持农村基础建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现代银行的运作要求,根据区域和业务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在做好国家粮棉油收购和专项储备贷款的同时,拓宽其业务范围: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逐步将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第二,推进农业银行改革。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在支持“三农”建设中的支柱作用。鉴于商业性银行趋利性的特点。农业银行可以重点面向高端客户,即重点对农村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 技园区或县域规模较大的工商企业。
第三,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自身能力,改善服务条件,发挥好主力军作用。
第四,要充分发挥邮政储蓄银行在扶持“三农”建设中的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第五,创新发展适合农村特点,满足农村需要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健康发展,使其合法化、规范化,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从而提高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满足“三农”建设多层次的需求。
第六,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分散和降低自然风险,进而分散和降低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我国亟需发展农业保险。具体应当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二)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服务农业现代化进程,客观上要求改变传统的金融服务被动供给模式,在市场导向下主动跟踪需求,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力度,从而解决产品单一和服务单调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金融服务理念,主动了解客户的金融需求及信用状况,设计能满足多元需求,发展农村经济的金融产品,如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业务、应收账款等,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多元的金融产品,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5.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五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机构所处层面的外部运行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而且还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和加强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信用环境建设、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金融生态环境逐渐改善。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平稳增长,人均GDP已达到1000美元。二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工作,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股改和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断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三是狠抓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通过开展信用工程创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严厉打击各类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营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担保、评估、会计等中介机构初成规模,充实了金融生态链。五是金融机构健康发展,资产质量明显改善,经营效益稳步提高。六是密切了政银企三方关系,增加了金融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投入。在看到金融生态环境逐渐改善的同时,我们还应重视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基础较差,金融生存空间狭窄。县域经济总量较小,支柱产业少,产业结构不合理,致使金融生存空间狭窄。农业是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投入不足、基础脆弱的状况长期存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城乡差别逐渐拉大;县域工业化程度低于中心城市,企业普遍规模小且分散,经营管理不规范,比较效益偏低,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因此金融机构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本高、风险大,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影响县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二)融资渠道单一,资金供求失衡。县域金融市场不发达,投融资结构单一,间接融资占有绝对高的比例。大部分企业自有资本金严重不足,资金来源大量依靠银行贷款,形成对信贷资金的大量需求。但同时信贷供应却出现总量萎缩、结构失衡的趋势,国有商业银行调整分支机构后县域金融服务受到抑制,资金外流严重,致使农户、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信贷需求满足率低,在较大程度上延缓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农村金融市场功能不全。县域金融机构功能简单,服务手段落后,创新能力不强,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农村金融体系还不健全,商业银行基本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后,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经营机制转换没有到位,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种金融需求,农业贷款的供需矛盾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致使民间金融交易活跃。
(四)信用体系、中介机构不健全,信用环境改善效果不佳。社会信用环境较差,部分企业骗取贷款、贷款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屡禁不止。征信体系建设进程不快,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银行在贷款风险评估方面还面临很多困难。中介机构数量少,专业化服务水平、专业素养和信誉度低。县域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缓慢,担保难、贷款难的现象不能有效解决。
(五)银政、银企协作不够,“三赢”的局面尚未形成。政府部门对金融业缺少具体支持措施,对金融机构取多予少,税费项目多、环节多,银行交易成本很高。银企之间、银行与农户之间,虽然依存度非常高,但彼此沟通渠道不畅,信息交流不充分,缺乏诚信基础上的合作,“贷款难”和“难贷款”的问题不能很好解决,严重影响了金融生态的平衡和优化。
(六)对银行债权重视不够,贷款安全难有保证。受执法和司法环境的影响,银行债权保护面临手段少、难度大,效果差的困境。一是企业改制时银行债权落实难。二是银行胜诉案件执行难,存在案件胜诉率低、执行率低的情况,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三是企业破产时金融债权受偿难。大部分破产案件审理适用政策性破产规定,使模糊的劳动债权优先于银行债权受偿;有的法院还任意否定抵押的效力,导致有抵押的债权回收机率相当低,受偿款被基层政府挪用不能兑现。四是个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多头贷款,逃避金融监督。五是社会征信系统建设缓慢。由于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对个人贷款所蕴涵的风险不能适时进行监控。同时部分私营企业财务人员多为“包包帐”,经营状况无报表,更不能做到日清月结,有的虽然做了报表,但为逃避税收,做假帐、做假报表、提高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依然存在。六是部分法规条款对金融机构抵押权、质押权的保护力度较弱。如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新司法解释规定,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破产法》规定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且未明确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享有无条件的破产起诉权
二、改善县域农村金融生态建设的建议
(一)努力构建稳定的经济环境。经济决定金融。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关键在政府。各级政府要关心金融业的发展,发挥好引导、监督和维护的作用,组织协调多个领域、不同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对银行正常信贷活动的干预,建立良好的信用维护机制,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发生,支持银行处理不良资产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搭建政银企协作平台,促进了解和合作。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要对农村信用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帮助其消化历史包袱,改善经营状况,增强金融服务功能。金融机构是改善金融生态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改进对县域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自身各项业务的全面发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把促进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出点子,当好参谋和助手。要对农村信用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帮助其消化历史包袱,改善经营状况,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二)努力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社会无信则乱。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一是政府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信用意识。继续开展“信用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农村信用环境的根本改善,培育和规范多元化的信用主体,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开辟多种抵押担保形式。二是积极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由地方政府牵头组建符合县域经济需求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并鼓励建立民间出资的商业化担保公司和会员出资的会员制担保公司,分散和化解银行信用风险。三是要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人民银行要认真做好金融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升级准备工作,扩大数据采集内容,增加信息产品种类,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要借鉴上海的经验,做好个人信息收集整理工作,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全省乃至全国联网查询,为各家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四是要广泛开展“金融生态模范城”建设工作。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优质企业加大授信,对不守信用企业加以限制,引导企业树立良好金融信用;企业在改制、重组、破产过程中,不逃废、悬空金融债务,银行要合理利用相关政策,依法给予支持;农村信用社要在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通过积极创建“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活动,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五是设立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的企业信息系统,推动全市加速形成重诺守信的良好信用文化。
(三)努力构建规范的制度环境。一是要搭建政银对话平台。要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发改委、经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家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掌握国家金融政策,分析判断金融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有关问题,通报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经济决策,为金融机构支持全市经济发展,调整信贷结构,确定信贷投向,促进银企合作提供依据。二是搭建银企沟通平台。由发改委、经委、人民银行牵头,会同经贸局、工商界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及时筛选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和项目,分行业、分区域不定期举办专题洽谈会、推介会,多渠道促进银企合作,有效满足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需求。三是形成更紧密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政府财金办要主动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研究金融运行动态,定期通报金融运行的主要情况。同时要及时协调解决各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与企业间存在的问题,加强银企间的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特别要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对商业银行股改和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要高度关注,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解决,切实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法制环境是影响金融生态环境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法律环境会直接影响金融生态。建议立法机关认真研究,及时出台有利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形成的法律规定。加快《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为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尽快修订《破产法》,加强对债务人的约束,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保障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改善金融生态的法制环境,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法力度。人民法院要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在受理金融诉讼案件时,要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对审结的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二是建立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由银监部门牵头制定逃废债务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金融机构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同业联合制裁制度;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登记、年检等手段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政法部门要牵头制定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限制措施,并对逃废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有效维护金融债权。三是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群众有效识别非法集资和变相非法集资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银监部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对银监部门认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公安部门要依法迅速查处,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四是加强反洗钱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参与,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从源头上监测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异常和可疑资金活动,及时发现并截断违法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防止其扩大和蔓延,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五)努力构建协调的市场环境。协调、健康发展的金融市场,对于提高资源配臵效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加快担保体系建设步伐。要围绕扩大规模、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发挥效益的原则重点,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尽快形成防范风险能力强,制度健全完善,业务操作规范,担保范围覆盖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在企业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协调联动,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对中介机构的依法治理机制。加快完善中介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相应法规,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完善中介组织有关刑事法律和违法的责任追究机制。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要建立对涉及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规范有关当事人的行为。
(六)努力构建高效的农村市场
6.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六
王传雄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较好地保障了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在农村低保制度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问题,在推进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当中,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与完善。
一、当前农村低保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对象难界定。根据农村低保制度的定义,保障对象即是家庭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确定保障资格;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的测算核定难以落实在具体工作当中,从而很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与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测算核定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测算核定显得更为复杂。第一,收入的项目繁多。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除务工等货币收入外,其主要的收入的组成部分种植业、养殖业以山林等实物收入。
第二,实物收入评估核定繁杂。由于种植、养殖等具体项目品种不同,产值、投入及价格也不一样,这些收入的测算核定缺乏一种较为合理的衡量标准。第三,抚(扶)、赡养费以及隐形收入更难核定。另外,还有基层工作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导致了一些不符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了保障;少数地方为了平衡关系,但又受保障经费的限制,存在着人为的“拆户保”现象。
(二)保障标准偏低。现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偏低。以枣阳市为例,大部分镇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每人每月80元、60元、30元。一方面,这样低的保障标准,一是很难维系一个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二是严重地脱离了实际,如果农村困难居民的家庭收入据实核算的话,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恐怕是微乎其微的。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只能人为地降低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经济收入。这样,必然会造成农村低保政策上的混乱。
(三)工作程序繁杂。农村低保工作程序是参照城市低保工作程序而确定的,实行的是“三级调查、三级评议、三榜公示”。和城市低保工作一样,农村低保的工作重心是落在村委会;与城市低保不同的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全脱
产的,而村委会干部是半脱产的,他们还有自己的份“责任田”。因此,有些工作程序就难以按部就班到位。
(四)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就目前的镇民政所来说,大部分只有一人,他们不但承担大量民政工作,还要积极参与镇中心工作。实际上,农村低保镇级的调查、评议也只是流于形式。
二、农村低保工作的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平、公正是开展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与核心,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合理界定保障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应该定位在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力的农村困难居民。对于有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且处于劳动年龄成员的家庭,原则上不得纳入保障。这样,既可将保障对象资格确定的复杂性进行了简单化,同时,又促使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农
村困难居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开展生产自救,摆脱贫困,消除他们等、靠、要的消极依赖思想。
(二)细化家庭收入核定意见。尽可能地细化家庭收入核定指导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统计、农业、物价等部门,深入乡村及市场对农业收入的项目、产值、投入成本及价格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同时“按照扶弱就低”原则,统一家庭收入核定项目、核定标准,促进家庭收入核定的公正与公平。
(三)简化工作程序。基于农村干部“半脱产”的实情,农村低保不能照搬城市低保操作程序。应该实行“三查、三评、一公布”,“三查”即为:村委会入户调查、镇民政所入户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三评”即为村委会、镇、县(市、区)民政部门三级评议;“一公布”即为村委村一榜公布。但是公布的内容一定要齐全,并要设立镇的举报电话。同时,建立受理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受理群众的举报与投诉;有明确举报投诉人的,还要将调查处理结果限期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四)据实调整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应依据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首先,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给农村低保标准一个正确的定位,即定位在生命线、温饱线或发展线。其次,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消费支出或上的农民纯收入要据实进行测算,用市场菜篮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低保标准。
(五)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建设。一是在民政部、厅、局下设二级机构即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并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解决相应的编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及必备工作经费和设施。二是加强镇民政所建设,要根据各镇规模的大小、城乡低保等救助对象的人数的多少,配备与工作量相对应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村委会要建立社会救助站,落实专人。四是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作出培训计划,定期对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五是县(市、区)、镇和村三级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实行责任追究。
7.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一、农村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农村金融机构密度相对较小。
一方面, 在我国农业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生产效率较低, 缺乏与其他行业竞争的能力, 针对“三农”的投资风险大、回报低, 而农业自身积累又不足, 涉农贷款利率空间有限, 管理人力成本相对高, 所以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整顿, 商业化的金融机构纷纷退出了“规模不经济”的农村领域, 使得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覆盖率相对较低。截至2011年底, 全国还有1696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 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另一方面, 在我国农村地区有限的金融机构当中, 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大多是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等诸类银行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而保险、证券、信托以及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仍然很少。
从表中可知, 农村信用社几乎垄断了大部分农村金融业务, 仍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并且,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市场上的投放比重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 农村金融供给方面相对单一, 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略显不足。
2. 金融产品与服务相对单一。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 而金融机构在及时开发更多合适农村、农民需求的产品方面相对滞后。金融产品种类不够丰富, 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 长期处于相对落后于闭塞的状态, 此外, 由于农民自身资本和可抵押资产的不足, 在缺乏有效担保的情况下, 无论是城市商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都不愿扩大对农村、农民的信贷支持, 同时也缺乏金融产品创新的有效动力, 农村金融服务满足率不高。
3. 金融服务水平不高。
截至2009年9月, 全国涉农贷款不良率是7.4%, 工业贷款不良率是2.29%, 大企业是1.15%, 中小企业是4.5%。农村金融机构和借款者双方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因而也容易造成农村金融机构高额的不良贷款。根据央行报告显示, 截至2010年末, 农信社涉农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为11.53%, 远高于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良率4.09%的平均水平, 涉农贷款的不良率大大高于其他贷款。同时, 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也不足, 使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面临极大的安全隐患, 也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正是由于涉农贷款的高风险、高成本, 金融机构都不愿意到农村开展业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缓慢, 服务功能不健全, 市场竞争不完全难以形成竞争格局也是影响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因素之一。
4. 农民获取金融服务的意识欠缺, 对金融产品的认知程度不足。
受传统农业闭合式资金流动形式的影响, 长期以来, 我国农民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一直比较单一, 主要体现为存贷业务, 没有获取金融服务的意识。另外, 由于金融机构在业务宣传过程中重城镇、轻农村, 也使得农民获知金融服务的渠道不畅。大多数农户对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对新的金融业务产品知之甚少, 影响和制约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 以及良好诚信环境的建立。
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几点建议
1. 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 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及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在风险控制上, 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控制必须符合中国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运行的规律和特点, 适应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良性发展的要求, 适合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业务创新上, 涉农金融机构要结合地方实际, 针对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缺乏有效抵质押的现实状况, 创新贷款担保方式, 探索实践多种形式担保模式,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灵活地对信贷市场进行细分, 设计有针对性的服务, 提供多样化的产品, 推动金融服务的差异化和多样化发展。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改进金融服务流程, 完善贷款营销模式, 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多样化、多元化。积极开展农户贷款流程再造, 促进农户贷款业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化, 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限制贷款用途, 增强资金的专属性, 大力推动信贷服务方式创新, 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2. 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健全农村金融市场。
针对我国部分地区金融机构覆盖率较低的情况, 可以采取标准化网点建设与多种形式的简易便民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来填补这些区域的金融空白。同时, 也要消除农村金融抑制, 建立富有弹性的农村金融体系, 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合理竞争, 防止农村金融机构配置不足或过度, 发挥不同金融机构各自优势, 形成工作合力, 拓宽金融服务范围, 合理运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管理和分散农业行业风险。
大力发展和培育富有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 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稳健、管理科学、市场有前景的优质涉农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进一步拓宽支持“三农”发展的直接融资渠道, 加快发展农业高科技企业的高收益债券, 引导农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研发设计水平高、抗风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设立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专门机构。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充分运用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市场风险。推动期货业经营机构积极开展涉农业务创新, 逐步拓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 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 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 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 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 继续探索发展吸收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的多种形式或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建立健全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涉农担保资金或成立涉农担保公司。加强培养和锻炼创新型农村金融人才, 加强业务培训和金融法制教育, 注重培育具有涉农金融业务开拓创新能力、熟悉农村金融市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调动基层创新积极性。
3. 加强政策支持, 营造有利于农村金融创新的配套政策环境。
政府应改善和实施鼓励创新的市场准入政策。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金融机构, 支持其优先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跨区域兼并重组, 并在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注资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性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杠杆拉动作用。地方政府要支持和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农村地区信用法制与信用知识宣传力度, 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 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同时, 要加快探索和构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长效机制。更加注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 通过多种新闻媒体, 面向社会广泛报道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工作动态、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 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让农村金融创新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更好的发展。
摘要:当前, 我国农村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农村金融机构密度相对较小, 金融产品与服务相对单一, 金融服务水平不高, 农民获取金融服务的意识欠缺, 对金融产品的认知程度不足。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质量, 应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 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及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健全农村金融市场;加强政策支持, 营造有利于农村金融创新的配套政策环境, 让农村金融创新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问题及对策
参考文献
[1]石盛林.县域金融密度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基于垄断竞争的解释[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1 (4) :39-44
[2]周振海.基于垄断和价格管制条件下的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分析[J].金融研究, 2007 (8) :182-190
[3]沈杰, 马九杰.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状况调查[J].经济纵横, 2010 (6) :75-79
8.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八
关键词:金融风险;存在问题;管理体制;国际合作;金融监管
一、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金融机构面临着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更大的挑战,但是对待风险的观念意识差,甚至对风险管理的概念和内涵也没有具体性的定义和理解,各种理财投资业务的盲目拓展造成了金融风险的加大,而商业银行也为了扩大贷款规模,促使大量的不良贷款现象的出现,阻碍了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进程。
2.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有待完善。众所周知,良好的管理体系对于整个管理系统的科学合理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来看,健全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还没有得到建立,大部分金融机构也缺乏相对独立性的风险管控部门,而且风险管理模式的落后性使得风险管理整体运作无法及时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
3.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呈现单一状态。混合经营是目前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金融机构,传统的理财业务、存贷款业务以及期货交易业务等同时展开。而我国仍然处于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经营模式,金融产品和业务比较单一,中间业务开展的不够具体和完善,使得我国的金融企业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二、完善我国金融管理的良好对策。
1.加强宣传,完善风险管理体制。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不仅涵盖了外部的金融风险威胁,内部风险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也影响着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完善管理体制成为风险管理进程中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详细一点来讲,首先,要加强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金融法规学习,积极开展各项宣传和学习活动,在长期的宣传工作中提高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对金融风险管理的认识。金融主管部门要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在完善结构设置的前提下达到有效的内部管控。其次,要根据实际建立包括金融业务以及产品的风险责任制在内的相关责任制度,强化企业各岗位、各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地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再者,管理者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要具备起码的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的能力,能够积极地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进行风险的防范和解决,促进风险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还有,要明确责任人的辖属范围和权利,严厉处罚越权行为,不断地规范各项工作细则和规章制度,在细节中取胜。
2.强化国际间的合作。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要求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地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强化与国际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在掌握实时的国际金融动态的前提下促进自身的发展。具体来说,美国的金融次贷危机给了我们这样一个认识:金融危机一旦爆发就是全球性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不能避免,强化全球性的金融合作,壮大金融风险管理的实力,是大势所趋。我们要加强跟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国外政府的联系与沟通,根据实际情况与他们签订相关的金融合作监管协议,并且要严格监管流入或者流出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资本,降低金融风险出现的频率,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还有,在合作过程中要注重建立有效的多边监督和早期预警机制,科学的总结过往的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能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的和谐发展。
3.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规定或者限定,良好的金融监管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其一,要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促使每一类金融机构都能够在规定的范围内完成任务,在日常中所检查出来的违规问题要予以严厉的处罚和制止,并且尝试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其二,要深化财税制度改革,正确地处理财政与企业、银行三者之间所存在的不合理的关系,要将银行与财政的信用关系不断地进行规范,不断地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在减轻财政压力的基础上规范我国财政和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其三,要不断地加强宏观调控,继续实行比较稳妥的外汇、外贸政策以及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内外均衡以及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为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提供不可替代的重要活力。在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的同时,也要注重金融法制建设的加强,严防股市泡沫以及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等状况,从而促使金融机构本身对各种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能力得以更大程度上的增强。
三、结束语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活动发展的宏观调控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金融活动已经日益成为生活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成为炙手可热的热议话题。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工作所面临的挑战还有很多,我们要积极地在掌握主流的金融风险防范方式的前提下汲取国际上的先进经验,集思广益,探索更多地利于风险管理水平得以提高的良好途径和手段,促使我国金融业能够安全、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佳钦:《浅谈我国目前金融风险管理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外资.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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