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健康教育控制吸烟

2024-07-04|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学校健康教育控制吸烟(10篇)

1.学校健康教育控制吸烟 篇一

尊敬的老师:

您好!

很抱歉我这次需要向您递交这份800字的检讨书,这份检讨书主要是关于反省我在学校吸烟的错误的内容。首先我必须郑重地向您道歉一下:老师我错了,我真的知道错了!其次我有必要向您坦白我吸烟的经过,以及清楚地告诉您我是怎么学会吸烟的,又是为什么喜欢上了吸烟。

前几天,也就是上周星期四的下午第二节下课的时候,我和班上的几个同学一起去了学校的教学试验区走廊玩。然后当时我看四周无人,就拿出了口袋里的一包中华香烟。然后就与那几个同学一起在走廊里吸烟了,原本想到试验区厕所里吸烟,但没想到当时试验区有很多班级上完实验课下课之后,很多同学和老师就前往了试验区厕所,人实在是太多了。于是我们只好直接躲在走廊里吸烟,一根烟很快就吸完一半了,眼看就要抽完一根回到教室上课。

但万万没想到就在我那根烟还剩1/4的时候,我被您发现了。您看到了我们在吸烟急急忙忙地就跑了过来,将我们几个同学抓个正着。在这里我要解释一下老师,这件事真的不关其他同学的事情,是我递给他们香烟让他们也抽一口的。

关于我吸烟的经过要从高一上学期开始,当时我刚考进这所重点高中,与其他的同学正常的考入高中不同,我是被父母花钱买进来的。父母对我的期盼很大,叮嘱要我天天用功读书。第一学期的时候我还很专心地读书,但可惜的是我的成绩还是上不去,于是我就每天熬夜看书,精神和生理上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后来我听到了大人们说吸烟可以缓解疲惫和压力,于是我就尝试地吸一根烟试了试,后来就发展到了现在这个情况。

关于我的检讨和反省:首先我已经深刻地意识到了吸烟的危害性,首先香烟的组成成分之一是尼古丁、焦油,都是一种致癌物质,因此香烟极度危害人体健康。其次我还是一个未满18周岁的高中生,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没应该吸烟,这也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再者我在学校吸烟更是错上加错,学校的规章制度明确表明学生不应该在学校学期期间打架、斗殴、酗酒、吸烟。但我却明知故犯,实在是非常不应该。对此我作出深刻的检讨。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2.创建无吸烟学校倡议书 篇二

“吸烟有害健康”已日益为人们所共识。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全世界每年因吸烟造成的死亡人数达 300 万,到 XX 年将上升1000 万,中国因吸烟死亡人数将达到 200 万。现 20 岁以下的青少年儿童中,大约有 2 亿人将成为吸烟者,而其中至少有 5000 万人最终死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因此,为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无吸烟环境,教育培养学生不吸烟,不仅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而且对民族体质的增强和整体人群健康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良好风尚的建立都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为此,我们倡议全体师生员工积极投入“创建无吸烟学校”的活动中去。学校领导将率先垂范带头不吸烟,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除特设的吸烟室外,校内任何地方均不设烟具,不向来客敬烟。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倡导并形成学生主动规劝家长、老师戒烟、禁烟的良好氛围,把禁烟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

全体教职工们,为了我们的健康和长寿,为了无愧于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称号,为了多一份对学生身心健康的感染和熏陶,为了阅江楼小学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和明天,让我们凭借良知和毅力,自觉地投身到本次活动中去吧!

3.初中生在学校吸烟检讨书 篇三

我是您的学生xx,我于今天上午在教室走廊上抽烟被您抓住,我现在十分的后悔自己的抽烟行为,这里就是学校,我竟然胆子大到在教学楼走廊抽烟,我当时也是受了别人的挑拨,才做出这样不像话的行为,身为一个中学生有抽烟这样的行为已经是非常让人气愤的了,我更为过分,直接无视学校,无视老师,在走廊上抽烟,我现在也为我的行为感到可耻,对不起,我知道您现在非常的生我的气,我看得出来,我不知道怎么样才能得到您的原谅,但是我现在只想告诉您,我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

我从初一开始接触抽烟的,现在已经有了两年的烟龄,有了一定的烟瘾,其实我在学校这么久一直都有偷偷的抽,但是我都十分的注意自己,不被老师发现,我一般都是在洗澡之前抽烟,这个时候我会选择多抽两根降降我的烟瘾,然后洗澡刷牙,衣服也换洗,所以每次您都不会闻到我身上的烟味,我就这样抽了好久,烟灰跟烟头也都是扔到寝室的厕所冲了下去,我抽烟的时候一般都是选择晚上就寝的时候,在寝室后面的阳台上抽,所以我抽烟在别人看在没有一丝痕迹,以至于这么久都没被您发现,但是我这么谨慎的抽烟,还是于今天功亏一篑,我被您亲眼看到我抽烟了。

今天本是我们放月假的日子,早上到教室集合进行一下安全教育大家就可以回家了,但是我跟同桌还有两个女生四个人被您留了一下搞教室卫生,没一会学校的人都走的差不多了,老师您拿着东西也嘱咐我们一定要搞干净,您也走了,这个时候,我的同桌就说:“诶,老师走了,我们抽烟去吧。”本来我是打算跟他去厕所抽的,但是他又说:“去什么厕所咯,臭死人,就在走廊抽,学校的老师都走完了,你在怕什么哦,你也太怂了吧。”我为了不让他看扁我,跟着他在教室的走廊上点燃了烟,一边抽烟一边聊着放假去哪玩。就在我们快要抽完的时候,您大包小包的又回来了,原来您把自己的钱包落在办公室忘拿了,正好看见我们肆无忌惮的在走廊抽烟,您快速的朝我们跑了过来,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把烟掐灭揣进口袋,刚要作势要跑,被您一首拎一个,带到了办公室,要我们写检讨书。

老师,我已经在写检讨书的这段时候深刻反省了自己了,检讨书我也已经写完了,您要怎么处罚我们等月假回来再处罚行吗?好不容易放两天假,您就放过我们吧。放假被留着的感觉真的不受,您的孩子还等着自己的爸爸回家呢,为了我们这两个小兔崽子不值得,我们都回去吧,我向您保证,我以后再也不在学校抽烟了,说到做到。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4.工地创卫控制吸烟制度和措施 篇四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全体工民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施工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特订本制度。

一、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元富 副组长:王波 李尚义 成员:艾平郭艳萍 朱增宽

二、控制吸烟场所:整个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

三、控制吸烟措施:

1、在整个施工区域范围内进行宣传发动,利用项目例会、交底会议、健康讲座、专题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控烟《条例》,增强全体工民的健康意识,使不吸烟成为全体工民的自觉行动。

2、在工地的出入口、办公室、会议室、食堂、等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统一的禁烟标志、标牌。

3、在工地空旷、通风处设置两处吸烟室。

4、在工地上不准流动吸烟,如烟瘾大的必须到指定地点(吸烟室)吸烟。

5、在宿舍内不允许吸烟,更不允许在床上吸烟。

6、对于来访人员吸烟现象,门卫保安都有义务和责任,劝阻其在工地内不吸烟,制止其不文明行为。

7、控烟成员不定期在工地巡视检查,劝阻吸烟者吸烟。

四、控烟奖惩办法:

1、不遵守控烟规章的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任何级别的评优活动。

2、如有违反规定吸烟的,发现一次处罚人民币50元整,以次类推。

3、把各班组控烟工作情况纳入到文明班组考核中。

4、巡查员如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一经发现也纳入本人考核。

六、控烟监督、执行部门:

1、工地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监督。

2、办公室加强控烟工作宣传和健康教育,完善禁烟标志及相关制度的悬挂。

5.学校健康教育控制吸烟 篇五

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

(二)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月9日在我国生效。《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了控烟工作中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控烟立法是落实《宪法》和有关规划精神的要求。我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烟草烟雾作为严重危害健康危险因素,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卫生“十二五”规划和控烟“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控制烟草流行,是落实《宪法》和国家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

(四)各地立法实践和无烟环境创建为全国控烟立法打下基础。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江苏、浙江等省通过修订地方《爱国卫生条例》明确控制吸烟的措施。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企业等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无烟环境创建工作,为全国控烟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据调查,无论是吸烟者还是被动吸烟者,90%以上的被调查者都支持在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和医院禁止吸烟;超过80%的被调查者支持在会议室、餐厅和酒吧等禁止吸烟。近年两会越来越多的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二、《送审稿》主要内容

《条例》内容共分七章,即:总则、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目的、公共场所定义、基本原则、领导机关、责任部门、经费保障、奖励措施、单位责任主体、社会参与。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室内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和临时禁烟场所设置、经营管理者、公民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责任义务。要求在烟草制品包装上设置文字和图形警示,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明确要求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在戒烟服务中的责任。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出了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的多部门执法模式。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展监测评估。鼓励全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个人、执法管理部门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阐明有关定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及实施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禁止吸烟场所范围的问题。《公约》第8条及其《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当在《公约》生效5年内,依据普遍保护原则、100%室内无烟原则,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科学合理地确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参考《公约》要求和国际和国内立法经验,《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公共场所的定义,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十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一条规定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第十二条规定室外可以设立吸烟点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场的室外区域。没有设置室外吸烟点的视为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三条规定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

(二)关于执法模式的问题。从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来看,有多种执法模式。如上海、广州、天津、哈尔滨等采取多部门共同执法模式,深圳、长春、香港、澳门等采取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执法的单一部门执法模式。

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国实际情况,本《条例》拟采取多部门联合管理模式。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此外,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工作。

(三)关于控烟的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是控烟工作的前置措施,戒烟服务是后续措施,均是保证《条例》实施的重要措施。规范管理与宣传教育并重,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是本《条例》区别于其他法规的一个特点。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主动不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健康权的意识,可以使控制吸烟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带头控烟;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第二十七条对戒烟门诊设置、戒烟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大量国际经验证明,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特别是烟盒包装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传教育手段,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保障控烟宣传教育效果的重要策略,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支持性措施,因此在《条例》中一并予以规定。

(四)关于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的措施。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因此,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对公共场所控烟乃至整个控烟工作意义非常重大。《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一条强调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下面是小编推荐的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 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 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八条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第四十七条 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学校健康教育控制吸烟 篇六

杭州市法制办法规处 李楠

来源: 作者:杭州市法制办法规处 李楠 发布时间:2009-07-20 点击量:102

【摘要】:随着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已经成为当前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公共环境的重要工作。由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涉及面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杭州市政府在借鉴国内外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情况,综合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制定出《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为此,本文以《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为例,分析讨论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问题涉及的,实施控制吸烟管理的公共场所范围界定、违法吸烟者和经营管理者法律责任以及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律执行等问题,并得出立法应当加强少数人权利保护、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和需求,以及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立法等启示。

【关键词】:公共场所 控烟 禁烟 执行 少数人权利

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立法背景

(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现实原因和法律基础

据多家权威机构研究表明:被动吸烟增加成人肺癌、心血管疾病和慢性阻塞性肺病发生的危险性,增加哮喘的发病风险,损害肺功能。根据研究推算,目前我国人群中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可高达5.4亿。在2002年,11000人因被动吸烟而死于肺癌,31300人因被动吸烟死于冠心病,估计因被动吸烟死亡人数超过10万。被动吸烟多发生于办公室、会议厅、酒吧、餐厅、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多数资料表明:暴露在充满烟雾的房间里被动吸烟一小时,大约相当于吸入一支中等含量焦油的卷烟。而人们每天待在公共场所的时间至少超过8小时,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对公众健康造成巨大危害。

公民吸烟自由作为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一方面,吸烟者有吸烟满足自身感官和心理需求的自由,另一方面,吸烟者的吸烟自由受到反对吸烟者保障自身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免受烟草危害的权利的限制。法律是否应当对吸烟行为予以限制,应当对哪些场合的吸烟行为予以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在仅涉及本人时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但在涉及他人时则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吸烟者在自己家中或其他私人场所吸烟,由于不会影响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虽然可能会影响家人或该场所中的其他人,但是可以通过法律之外更有效的途径加以解决,法律不应当对此予以限制。但是,在公共场所吸烟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污染公共环境,侵犯他人健康权和安全权。因此,法律应当对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自由进行限制。

(二)国内外控烟立法概况

从全球来看,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法律。其中,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挪威、南非和美国(纽约、加利福尼亚)等;实施部分禁烟的国家有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法国、芬兰、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俄罗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瑞典等。2003年5月,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一致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成为第一部国际性的烟草控制公约。资料显示,实施控烟立法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都得到了改善。例如:爱尔兰、新西兰、挪威等国家的评估报告显示,禁烟立法能够改善卫生状况,减少烟草消费,受到非吸烟者和吸烟者的欢迎。

目前,我国有关控烟问题的法律规定多是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细则中。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生效,我国也于2005年8月28日正式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成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并开始承担公约规定的各项控烟管理义务。全国各地目前也有多个地区颁布了控烟法,如深圳、广州、北京、上海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实施,对保障公众健康和净化公共环境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杭州市控烟立法情况

杭州市政府一直在积极探索如何进一步加强控烟工作,保护公众健康。早在1995年,杭州市就制定实施了《杭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控制公共场所吸烟、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和大型商场、超市等场所达到了较好的控烟效果。但总体来说《规定》的实施情况还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是执行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规定》存在对禁烟场所划定过于笼统和严格、对吸烟区划定和吸烟室设置等配套要求没有明确、对违法吸烟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对禁烟场所经营管理者的义务设定不够合理等问题,尤其是将对违法吸烟者的处罚权授予给了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难以有效落实,并与之后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相冲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健康生活环境的需求不断增加,《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公共场所吸烟行为。

为改善杭州综合环境、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杭州市政府抓紧调研,积极开展控烟立法工作,起草制定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杭州市政府在《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研、了解情况。例如,采用在电视节目、报刊专栏中展开控烟辩论,在公共场所模拟控烟管理等多种方式了解公众对控烟管理的态度。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杭州市政府还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听证会,听取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控烟场所经营管理者、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从征集情况来看,这些意见、建议广泛涉及吸烟的定义、《条例》(草案)适用范围、吸烟区和吸烟室的设置标准、未成年人禁止吸烟、违法吸烟行为界定、违法吸烟者和经营管理者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反映出公众对控烟问题的普遍关心。

二 控烟立法主要问题的法律分析

综合《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引起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主要是实施控烟管理公共场所范围界定、违法吸烟者和经营管理者法律责任和控烟法律执行。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条例》(草案)的制定,也关系到公众利益的维护。

(一)实施控烟管理的公共场所范围界定问题

实施控烟管理的公共场所范围界定问题是控烟问题的关键,决定着控烟力度和控烟法律的执行等重要问题,如何才能科学、合理对其进行界定?

首先来了解一下公共场所的基本概念,公共场所与公众场所的区别。公共场所是能够提供具有工作学习、社交娱乐、体育休闲、医疗保健、餐饮住宿等功能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公共场所区别于其他场所的实质是:公共场所在使用功能上具有公共性。公众场所侧重进入场所人员的多样性,是指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的人都可以进入的场所。公众场所是公共场所,但公共场所不一定是公众场所。例如,办公室不是公众场所,因为办公室是提供给特定人员办公的场所,不具有公众性。所以办公室不属于公众场所,但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范围比公众场所的范围更宽。如果仅对公众场所控烟,会造成对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控烟管理的疏漏。所以,应当在公共场所控烟,而不仅仅是在公众场所控烟。

1、实施控烟管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方式和内容

目前,国内外控烟法律中对公共场所范围界定都采用列举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别:(1)工作类,如办公室、会议厅;(2)学习类,如各类学校、培训机构;(3)服务类,如办事大厅、商场;(4)社交娱乐类,如酒吧、游艺室;(5)餐饮住宿类,如餐厅、宾馆;(6)托幼类,如托儿所、幼儿园;(7)医疗类,如医院、诊所;(8)文化体育类,如体育馆、图书馆;(9)交通工具类,如飞机、火车;(10)其他类,如公共电梯。

各国根据各自控烟情况不同,对实施控烟管理的公共场所范围界定不同。但是对于学校类、托幼类、医疗类、工作类和交通工具类公共场所,基于其保护人群的特殊性、公众停留时间的相对较长性以及对公共交通安全较大的潜在危险性等特殊原因,这些类别的场所都被纳入控烟管理范围。而服务类和社交娱乐类公共场所,由于不同地域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差异较大,各国、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例如:香港《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规定,公共泳滩、公园禁止吸烟; 美国恩西尼塔斯等沿海旅游城市宣布在海滩风景区、游泳场和沙滩等旅游场所禁烟。

在对公共场所范围界定问题上,《条例》(草案)也采用列举方式对以上各类公共场所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确定过程中,餐饮住宿类、社交娱乐类公共场所是否应当纳入控烟管理范围曾引起立法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争论。例如:杭州市餐饮住宿行业协会认为:由于中国人在传统婚庆场合有敬烟的习俗,在这些场所禁烟将引起消费者强烈反感,并导致餐厅、饭店经济收入下降。杭州市棋牌行业协会认为:人们到棋牌室主要是为了休闲、娱乐,并且已经形成了在这类场所吸烟的习惯,难以更改,因而不宜在这类场所控烟。而立法部门认为:法律具有引导性,不能因为目前这些场所的控烟管理难以执行,就不做出规定,并且《条例》(草案)已经规定餐饮住宿类、社交娱乐类公共场所在符合《条例》(草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吸烟室和划定吸烟区。实际上,行业协会与立法部门的意见反映的是传统习俗与公共管理的冲突问题。在解决这类问题时,既要考虑法律的权威性,也要顾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设置吸烟室、划定吸烟区、倡导无烟观念、加强文明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逐步在餐饮住宿类、社交娱乐类公共场所进行控烟。因此,公众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控烟行动与法律规范相结合才是解决控烟问题的最佳途径。

2、完全禁烟场所和部分禁烟场所的界定

完全禁烟场所和部分禁烟场所的界定在《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一直备受关注。控烟力度的大小不仅关系到公众健康利益的保护,而且直接影响到《条例》(草案)的正式实施效果。国外控烟法律普遍较为严格。一般根据公共场所空间的密闭程度,将公共场所分为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外公共场所,采用不同的控烟管理模式。国外控烟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共场所室内完全禁烟、室外不禁;另一种是公共场所室内禁烟和室外部分禁烟相结合。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后者对控烟问题进行管理,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 和中国香港 等。而采用前者进行管理的国家和地区有巴西、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州和西澳大利亚州等。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们对吸烟危害的认识程度与国外不同,国内的控烟立法无法采用国外模式,只能结合具体国情、市情,因地制宜。以《条例》(草案)为例,控烟管理采用少数公共场所完全禁烟和多数公共场所部分禁烟相结合的方式。《条例》(草案)第五条以公共场所是否具有特殊的教育、保护功能来确定完全禁烟场所的范围,规定诸如具有医疗功能的医疗机构室内医疗活动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场所作为完全禁烟场所。《条例》(草案)做出以上规定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场所的使用主体具有特殊性,需要重点保护。因此,对此类场所中的吸烟行为应当从严管理。《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的部分禁烟场所主要包括餐饮住宿类、休闲娱乐类、办公等候类公共场所,这些公共场所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吸烟室、划定吸烟区。《条例》(草案)以上相关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吸烟者在此类公共场所吸烟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将其纳入禁止吸烟场所,将对《条例》(草案)的正式实施效果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净化公共环境,对杭州市控烟管理必须循序渐进。同时,考虑到日后随着控烟管理的不断深入,控烟范围也会随之扩大,《条例》(草案)还规定,杭州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控烟管理的公共场所。

(二)违法吸烟者和经营管理者法律责任问题

违法吸烟者和经营管理者法律责任问题也是《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国外控烟法律一般都对违法吸烟者和不履行劝阻义务的经营管理者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主要包括高额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和拘留等。例如:意大利的有关控烟条例规定,如在法律规定场所违反规定吸烟的,将处以275欧元以下的罚款;对公共餐饮和娱乐场所的负责人或业主处以2000欧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勒令停业3天至3个月的处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英国《2007年无烟场所吸烟行为处罚条例》中规定,对违法吸烟者的单笔最高罚金为50英镑,但法庭最高可判处200英镑罚金,对不履行劝阻义务的经营管理者,法庭最高可判处2500英镑罚金。墨西哥城法律规定,多次在禁烟的公共场所违法吸烟的将被处以36小时的监禁。

目前,杭州《规定》中规定了吸烟者在控烟场所不得吸烟的义务和控烟场所经营管理者的控烟管理义务,并赋予经营管理者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权。《规定》针对违法吸烟者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罚款,处罚标准是每次20元。有人认为,罚款额度太低会导致宁愿多交罚款而不遵守控烟规定的现象产生,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吸烟者的处罚案例极为鲜见。《规定》将对违法吸烟者的处罚权授予控烟场所经营管理者的规定,由于难以有效落实,并与之后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相冲突,导致相关处罚条款几乎都流于形式,没有起到预期效果。

为了建立合理的控烟管理体制,《条例》(草案)规定了经营管理者在各自经营场所实施控烟管理的义务,以及不履行劝阻义务时,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处罚不是最终目的,法律责任过重过轻都不利于《条例》(草案)的正式执行,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标准都应当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条例》(草案)根据杭州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社会各界意见对违法吸烟者和经营管理者分别做出50元、500-2000元罚款的适中规定。对于立法征集意见过程中,非吸烟者提出的,对违法吸烟者采取拘留处罚措施的建议没有被采纳。原因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地方性法规、规章无权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因此,拘留不能作为对违法吸烟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列入《条例》(草案)中。但是,对于违法吸烟者因违法吸烟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采取拘留的处罚措施。

(三)控烟法律的执行问题

控烟法律的执行问题直接关系到控烟管理的效果。控烟管理涉及面广是执法难度大的根本原因。各国和各地区在制定控烟法律时都必须面对执行难的问题。如何才能有效管理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从国外控烟的成功经验来看,需要从充实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方面来努力。

目前,国外控烟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主要有三类,一类是由警察机构和环境卫生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例如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 ;另一类是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均行使执法权,如果出现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个违法吸烟者进行调查时,由最先介入调查的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执法权,例如英国 ;还有一类是由卫生部门行政长官授权政府公务人员行使执法权,例如中国香港。从以上行政执法主体的组成方式来看,都是采用集中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共同行使执法权的方式,应对控烟管理面广,单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不足的问题。

《条例》(草案)所采用行政执法主体组成方式类似于香港现行模式,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另外,《条例》(草案)还建立了经营管理者协助行政执法机构管理的制度,规定了经营管理者在各自经营场所实施控烟管理的义务。在立法过程,众多行业协会都对要求经营者承担控烟管理责任持有异议,认为自身没有控烟管理义务或者认为责任过重。然而,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为进入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或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和消费环境的责任。并且,在控烟法律中规定经营管理者的劝阻义务是英国、意大利 等控烟效果较好国家的普遍做法。因此,《条例》(草案)中有关经营管理者控烟管理责任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结语

控烟问题涉及面广,控烟立法对公众的工作和生活影响较大。通过分析论证控烟问题涉及的实施控烟管理公共场所范围界定、违法吸烟者和经营管理者法律责任的确定以及控烟法律的执行等问题,总结《条例》(草案)的制定经验,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立法工作应当结合国情、市情,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充分结合本国、本市的民俗文化、历史传统,处理好传统历史文化与现代自由民主之间的关系。既要尊重个人自由,也要维护公共秩序。既要尊重传统风俗文化,也要注重现代社会文明。

二、立法工作要加强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充分考虑各类群体的不同需求。既要维护公众利益,也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既要满足人民的合理需求,也要兼顾政府的基本需要。杜绝依据公众好恶进行立法的现象,防止多数人的民主导致对少数人的专政。平衡和协调好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全面促进人民健康、城市形象、经济文化和民主自由的共同发展和完善。

7.学校健康教育控制吸烟 篇七

烟草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问题之一,也是人类健康所面临的最大问题。然而,烟草不同于其他自然灾难,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中国是世界上烟草生产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占全球总量的1/3以上。《2010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指出,我国目前吸烟人数3.5亿,每年有100多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的疾病,超过因艾滋病、结核、交通事故以及自杀死亡人数的总和。

200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按照要求,从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问题

一、烟草烟雾的有害成份

在烟草的燃烧过程中,可以产生4000多种已知的化学物质,其中有毒的就有几百种、有69种致癌或促癌物质。烟草的主要有害物质有:

尼古丁:又称烟碱,是高度成瘾性物质,其成瘾性仅次于海洛因。尼古丁可作用于吸烟者的大脑,使吸烟者对烟草产生依赖性,是导致烟草成瘾的主要成份。尼古丁还可引起血管收缩,血压升高,心跳加快,引起冠状动脉痉挛,血管内膜受损,诱发心绞痛和心肌梗死。

烟焦油:俗称“烟油子”,每支卷烟5-15毫克不等,内含多种致癌物和促癌物。它可黏附在气管、肺泡的粘膜上,影响其功能,长期可以致癌,是引起肺癌和喉癌的主要原因。焦油还是吸烟者牙齿和手指发黄的原因。最新研究表明,所谓“低焦油含量”的卷烟并不安全,不会因为改吸这类卷烟而降低烟草导致的疾病风险。

其他包括:一氧化碳、多种有毒化合物(如苯丙芘、甲醛、氰化钾、丙烯、醛等)、放射性物质和多种有害金属(镉、汞、铅、砷、镍等)。

问题

二、吸烟导致的主要疾病

全球范围内已有大量流行病学研究证实,吸烟和被动吸烟是导致多种疾病的危险因素,目前已成为全球前8位死因(缺血性心脏病、脑血管疾病、下呼吸道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病、HIV/AIDS、腹泻、结核、气管/支气管肺癌)中除了HIV/AIDS和腹泻外,其它六种疾病的主要危险因素。烟草几乎可以损害人体的所有器官,吸烟导致的主要疾病有:

肺癌及多种恶性肿瘤:90%以上的肺癌因吸烟引起,吸烟者肺癌发病率是不吸烟者的18倍。吸烟还可引起口腔癌、喉癌、食管癌、胃癌、胰腺癌、膀胱癌、肾癌、肝癌、白血病,以及女性宫颈癌、乳腺癌等。

慢性阻塞性肺病:烟雾中的烟焦油和其它有害物质长期刺激呼吸道,使吸烟者极易患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最后导致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肺心病。吸烟者中患慢性阻塞性肺病的比率比不吸烟者多3~5倍。吸烟量愈大、吸烟时间愈长、吸烟时烟草烟雾吸入气道愈深、开始吸烟的年龄愈早患慢性阻塞性肺病的危险性愈大。

心血管病:烟草中的焦油、一氧化碳、尼古丁等多种有毒物质,可损害心肌和血管壁,引起胆固醇代谢紊乱,高密度脂蛋白缺减,导致高血压、高胆固醇血症、动脉硬化等疾患;吸烟可使血液粘稠度增高,促使血液形成凝块,降低人体对心脏病先兆的感应能力,最终引发冠心病、心脏性猝死。吸烟还可引起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据调查,吸烟可使冠心病的患病时间提前10年,发生心肌梗塞的几率比不吸烟者高3.6倍。吸烟还会使冠心病介入治疗后死亡的风险平均增加76%。

脑血管病:吸烟可增加脑出血、脑梗塞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危险。我国吸烟者发生中风的风险是不吸烟者的2~3.5倍,男性中风病人中有90%以上是吸烟者。吸烟还会损伤脑细胞,损害记忆力,影响人的思考判断能力,甚至精神紊乱、老年痴呆。

消化系统疾病:吸烟可引起消化性溃疡、胃炎和食管、结肠疾患,尤其会引起消化性溃疡复发。

内分泌疾病:每日吸烟20支,可使糖尿病危险增加1倍。吸烟还可促发甲状腺疾病。

口腔疾病:轻者口腔异味、黄牙,重者可引起唇癌、口腔癌、口腔白斑、白色念珠菌感染等。

眼科疾病:可引起中毒性视神经病变、视觉适应性减退、黄斑变性、白内障等。

吸烟还可引起血液病、骨质疏松等疾病。

严重危害男性性功能:烟草中的有毒物质能够损伤睾丸,降低性激素分泌,损害阴茎的血液循环,引起男性阳萎。烟草中的尼古丁等有害物质还会减少精子的数量,影响精子的质量。它会杀伤精子,对精子的外形、活动力和穿透卵子的能力均有影响,造成男性不孕症或胎儿畸形;尼古丁浓度越高,影响越大。

吸烟可使女性容颜早衰,月经紊乱,痛经,雌激素低下,绝经期提前,骨质疏松,尿失禁。孕妇吸烟会严重影响胎儿发育的各个阶段,易引起自发性流产、早产、死产或宫外孕;引起胎儿发育迟缓、先天畸型等。妊娠妇女吸烟,其婴儿出生体重平均减压少200g,低出生体重婴儿是不吸烟妇女的2倍。

问题

三、被动吸烟对健康的危害

被动吸烟是指不吸烟者吸入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及卷烟燃烧产生的烟雾,也称为“非自愿吸烟”或吸“二手烟”。

1、被动吸烟不存在“安全暴露”水平

有些人认为,只要吸烟人数少,房间面积足够大,危害可以减压至最低,甚至没有危害,也就是说,存在“安全暴露”水平。但是科学证据说明,被动烟不存在“安全暴露”水平。研究显示:目前的空气净化装臵只能除去大的烟尘颗粒,不能清除微小颗粒,更不能清除二手烟中的各种有毒气体。一旦卷烟烟雾形成,很难加以清除,被动吸烟者不可避免地会吸入烟雾。在公共场所或室内设吸烟区,将吸烟者和非吸烟者分开,不能防止“二手烟”危害。美国通风问题权威机构(美国采暖—通风—空调工程师学会)已经做出结论,不能依靠通风技术来控制接触二手烟雾的健康风险。因此将吸烟者和非吸烟者分开、净化空气或装臵通风设备等,都不能够消除二手烟雾对非吸烟者的危害。吸烟区设立在同一建筑内,暖气、通风、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会把二手烟雾传送到整个建筑物中的每个角落。

2、二手烟同样危害巨大

由于二手烟雾包含很多能够迅速刺激和伤害呼吸道内膜的化合物,即便是短暂的接触,也会导致健康人上呼吸道损伤、血液粘稠度增加、血管内膜受损等严重后果。因此,被动吸烟的烟雾同样可引起肺癌、慢阻肺、心血管病、脑血管病以及其它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尤其可危害孕妇、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有研究表明:与吸烟者共同生活的女性,患肺癌几率比常人高出6倍;20-30%的肺癌患者是由被动吸烟引起的。婴幼儿尤其易受被动吸烟的侵害,可引起婴儿猝死综合症、肺功能低下、支气管炎、肺炎和哮喘等。在家中或工作场所的被动吸烟者,发生心脏病的风险增加25-30%,发生肺部疾病风险增加20-30%。

问题

四、戒烟好处实在多

如果你是吸烟者,你应该改变这种不文明和不健康的行为,戒掉它!如果你戒烟成功,你就会从中得到以下好处:

1、戒烟人的寿命长于继续吸烟的人。一般说来,50岁以前就戒烟的人,在其以后15年内死亡的危险将比继续吸烟者降低50%。

2、吸烟者患肺癌的相对危险度是不吸烟者的10—15倍。一个吸烟者戒烟10年后,他患肺癌的危险性将比继续吸烟者降低30%至50%。

3、戒烟会降低吸烟者患喉癌、口腔癌、食道癌、胰腺癌、膀胱癌和其它多种癌症发病的危险度。

4、吸烟者死于冠心病的危险度是从不吸烟者的2倍。而吸烟者戒烟后一年之内,这种危险就会降低50%。坚持戒烟15年之后,这种危险度就会接近于从不吸烟者的水平。

5、与从不吸烟者相比,吸烟者在死于中风的相对危险度要高一倍。有些吸烟者在戒烟后5年内就可把这种危险性降低到从不吸烟者的水平,而有些人却需要坚持15年才能收到这个效果。

6、吸烟是引起肺部疾病的主要原因。一个人戒烟后,可以降低患感冒、肺炎和支气管炎的危险性,并随着年龄增长而发生的肺功能下降的速度将接近于从不吸烟者的情况。

7、戒烟后你不会因吸烟引起家庭矛盾,戒烟之后10年可以节约一大笔钱。你不会因在公共场所吸烟而被罚款。

8、孕妇吸烟使胎儿和婴儿死亡率比正常不吸烟者高25—50%,婴儿出生体重平均低于正常值200克。若在怀孕前4个月开始戒烟,这些不良影响通常都可以改变。

9、戒烟后将更能集中精力学习和工作,使你面容显得滋润和富有光泽。使你的嗅觉、味觉更灵敏,吃东西将更有味道。

10、戒烟后再也不会走到哪儿都带去一股烟味,也不会再让家人、朋友、同事吃“二手烟”。

问题

五、教您如何成功戒烟

戒烟方法很多,诸如针灸戒烟、戒烟糖和戒烟茶等,但主要是心理取胜,吸烟者真正认识到吸烟的危害性,就会决心及早戒除。下面介绍一种简易戒烟方法:

1、丢掉所有的香烟、打火机、火柴和烟灰缸。

2、避免参与往常习惯吸烟的场所或活动。

3、餐后喝水、吃水果或散步,摆脱饭后一支烟的想法。

4、烟瘾来时,要立即做深呼吸活动,或咀嚼无糖分的口香糖,避免用零食替代香烟,否则会引起血糖升高,身体过胖。

5、坚决拒绝香烟的引诱,经常提醒自己,再吸一支烟足以令戒烟的计划前功尽弃。

8.吸烟有害健康标语 篇八

刘翔最辉煌的时候代言白沙集团,这在当时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可是光反对有什么用,《联合国宪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没有规定烟草集团不能够进行广告宣传,虽然在道德上要求不能做香烟广告,可是没法律的根据,以德治烟与以法治烟还没相结合,所以香烟广告照做,白花花的银子滚滚而来,有段时间几乎家家电视台都是“鹤舞白沙,我心飞翔”。

对于吸烟的年龄也没一个限制,只要有钱,只要会用人民币,不管是谁都可以买到香烟,不管你是80岁的老头还是刚2个月大的受精卵,只要有票子,商店是不会拒绝卖你香烟的。于是,一群屁大的小孩子,模仿大人的模样,嘴上叼一只烟,到处晃悠,他们以为嘴上叼支烟就是老大,嘴上有只烟,干起坏事来就有底了,其实香烟到底是什么味道,他们自己心里最清楚,除了一点点苦涩与呛喉咙,其余什么味道都没有。要是能够规定吸烟的年龄限制,恐怕也不会见到稚嫩的娃儿吸烟的情景,即使有,他们也不敢这么嚣张的叼着烟,而是偷偷的躲在厕所,尝个新鲜。

“吸烟有害健康”既然已经是一个口号,喊了这么多年的空口号,说了这么多年的谎言,掩耳盗了这么多年的铃,欺世盗名了这么久,也该到了醒醒的时候了,至少不要助桀为虐。一边喊着“吸烟有害健康”的口号,一边在打着香烟的广告;一边在举着“吸烟有害健康”的旗帜,一边在树立全国香烟基地的牌坊;一边说“吸烟有害健康”,一边却巴不得你多抽些,只要不抽死就行,没人感到不是在被愚弄着,诚信危机和社会风气败坏与这句“吸烟有害健康”有很大的关联,这是在公然说慌,公然践踏法律与道德。

吸烟本来就是毫无益处的事情,这是祖先遗留下来的陋习之一,就象战争是人类的灾难,可是现在仍然有人成天打过来打过去,仍然雄赳赳的为战争找各种各样的理由。现在不可能一下就要求禁烟,放眼看天下有林则徐勇气与气魄的人就林则徐一个人,禁烟还找不到合适的人选,但至少也得减少香烟的种植量,不得允许再成立新的香烟生产厂家,至少也得规定商家不得象未成年人出售香烟,至少“吸烟有害健康”这句话要算是一句话,不能是放屁。

烟草公司赚钱也应该算是差不多了,香烟的价格已经到了变态的地步,有上几十元几百元一包的香烟,这几十几百元就是一个贫困家庭一个月的生活费,他们一家的生活费就慢慢燃尽在大款官僚吐出的袅袅青烟里。昂贵的香烟完全是

一种社会变态的产物,说好听点它是一种奢侈品,在有人还吃不饱饭,买不起房,交不起学费,娶不上媳妇,看不起病的今天,却有另一些人嘴里袅袅的吐出”百元人民币形状“的烟圈,他们凭什么?他们凭有钱,这是他们的自由。国家的政策也该出台了,政策应该保护弱小者才对,政策与制度是一部分强人制定的,强人从不需要政策的保护,什么时候“吸烟有害健康”算得上一句话,而不是一个屁。

所有的烟草商都不愿意写吸烟有害健康,但国际上(联合国烟草协会,世界贸易协会,等)要求必须标名。

我国也严格要求,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告之吸烟者,烟草对身体的危害。世界上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烟草生产行业。

9.吸烟有害健康反思 篇九

吸烟危害健康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国外一心理研究机构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吸烟者的智力效能比不吸烟者减低10.6%。特别是处于幼儿时期的孩子们,吸到了爸爸们和周围人群的二手烟,可想而知对他们的危害是大之又大。

2013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6个世界无烟日。为了保护孩子不受二手烟的危害,为了让爸爸们能够自觉地戒烟,我们学了《吸烟有害健康》这节课。希望能够通过孩子的力量去感化、去帮助爸爸们“迷途知返”。

在课堂中,先是让学生们说说你们的爸爸吸烟吗?你觉得吸烟好吗?再是肯定地表示吸烟是有害健康的,出示各种吸烟人群得的疾病和作为我们小朋友吸二手烟的危害。最后倡导孩子们回家鼓动妈妈一起来“教育”吸烟的爸爸们,尽量少抽烟,甚至不抽烟才是最好的。并在教室的黑板上画上了禁止吸烟的标志。响亮地喊起我们的口号“烟草致命如水火无情,控烟履约可挽救生命”。

课后,孩子们回家去“教育”家长。作为教师的我们,希望可以通过孩子们的力量,去改变家长,甚至是他们不认识的人,能够少吸烟、不吸烟。让孩子的无形之中做一个“禁烟者”,让我们的环境更美好、生活更美好!

天宫玉兔

10.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篇十

为了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会议室、党员活动室、办公室、传达室、楼梯以及法建、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对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立明显的标识。

三、本单位控制吸烟的场所设立吸烟区域并加以标识。

四、全体干部职工都应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控制吸烟工作在区繁华办领导班子的直接领导下,由管理科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科室密切配合。

五、为了督促我办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成立区繁华办控制吸烟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控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阻止,协助做好控烟宣传工作等。

六、职工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七、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区爱卫办对本单位的控烟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科室执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情况列入年中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控烟规定执行不力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

上一篇:从句练习下一篇:年度保健计划

付费复制
学术范例网10年专业运营,值得您的信赖

限时特价:7.99元/篇

原价:20元
微信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联系客服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扫一扫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
支付成功
已获得文章复制权限
确定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