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9篇)
1.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3-03-05 【生效日期】2013-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2月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6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兰、省属在兰企业外)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单位,依法对其资质升级推荐、评先评优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限期还款计划,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限期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县(区)人民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款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五)维稳、信访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理上访事件。
(六)国资、交通、水务、工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无照经营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行政机关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十一)司法部门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月支付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第七条 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预付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第十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帮助农民工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发改等部门不能批复立项。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而擅自进行建设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以下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建立相关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其他与农民工工资有关的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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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篇二
《办法》夯实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总责任, 要求实行总包企业代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 总包企业项目部按照分包企业核算的农民工工资标准, 通过银行按月逐人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企业项目部直接使用的农民工, 由其直接逐人按月支付工资。
《办法》完善了农民工日常管理服务制度, 规定总包和分包企业要建立农民工名册, 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 农民工名册, 劳动合同, 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办法》明确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奖罚措施, 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陕西所承包建设项目一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可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 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在陕西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把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总包企业列入不良信用单位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分包企业拒不配合总包企业直发工资且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不得再在陕西分包劳务和专业工程。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篇三
1.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⑴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⑵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⑶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⑷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1.2.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⑴项目部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⑵项目部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⑶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⑷项目部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⑸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篇四
项目名称: 兰州新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公司关于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我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保证:
1.不转包工程,不违法分包,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
2.严格按规定进行劳务分包,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3.按规定招用具有相应上岗证的劳务人员,并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努力培养自己的稳定的劳务队伍;
4.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
1.对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2.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我单位未按约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和上访事件,我单位自愿按照合同约定及贵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处罚;
3.建立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对本工程可能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掌握并进行清欠工作;
4.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出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案,主动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凡本工程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过激行为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无条件同意建设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动用我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自愿接受建设单位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5.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 篇五
BFJT-BWB-001-2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工作,确保我公司建设发展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好基地内的生活生产秩序稳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限于集团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全面管理。
第三条 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公司、合同预算部、财务中心、物业公司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四条 凡是同我集团公司签定了施工合同的任何一个单位或部门都应凭签定生效合同到保卫部备案。对所使用的每一名务工人员,凭个人身份证,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 由施工单位结合务工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制定出工资花名册,并将花名册交于务工人员复核,由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和承包方法人签字后方可报保卫部核查。
第六条 根据集团公司的签约内容,按照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验收符合的工程或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首先造出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花名册。
第七条 将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花名册报保卫部核对人数。情况属实后上报合同预算部和管理工程的部门再次进行审核,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第八条 经保卫部、工程公司、合同预算部、财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后,需支付施工单位或部门工程款时。首先支付施工单位提供的务工人员工资总额数。并将此款同工资花名册一同转集团公司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支付到务工人员的个人工资单上。然后将剩余的金额数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和清欠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对施工单位临时的增减务工人员要凭个人身份证和施工单位的介绍信到保卫部进行注销或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保卫部同施工单位的甲方代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务工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
第四章 附则
6.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 农民工实名制
第五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第十 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
第十四条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诚信扣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处理。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台账,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7.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篇七
重拳治理欠薪!湘潭县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昨天上午,记者从湘潭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上获悉,今年我县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以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周贤出席会议。记者从湘潭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引发的《关于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的通知》中了解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范围包括全县17个乡镇、相关县直单位以及天易经开区相关部室。考核总分设定为1分,考核时将根据相关指标的.评分标准打分,并采用扣分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考核坚持自我评价、日常工作考核与年底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会上,周贤要求,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到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把握好时间节点,防患于未然;要完善农民工清欠保障机制,切实化解欠薪矛盾;要加强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失信惩戒机制。会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走访了县城部分在建工地,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同时进一步增强各项目工地负责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目工地及时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中特香堤雅郡6号楼项目负责人 胡金明:我会坚决落实会议精神,保证不拖欠农民工一分钱工资。
8.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篇八
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
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第五条
缴纳方式
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下浮缴纳标准(不累计)。1.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纠纷的本市企业,可下浮50%。
2.被评为我市、县(市、区)诚信企业、先进企业、劳动信得过单位等的,可下浮70%。
3.被评为我市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或县(市、区)龙头骨干企业的,可相应下浮80%。
4.用工管理规范,在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中受到我市、县(市、区)人力社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表扬的,可下浮80%两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缴民工工资保证金。1.被评为金华市建筑业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2.用工管理规范,且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受到省级以上建设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表扬的(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须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额度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初始额度标准的3倍。
1.企业或其所承建的项目部用工管理混乱,在检查中被建设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批评的,上浮20%三年。
2.因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而造成民工上访事件,且企业不重视,不积极配合,动用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上浮至缴纳标准的3倍,且一年内不予企业资质增项或升级,取消各类先进评比资格。市外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二年,并暂停其在金华市建筑市场承接业务三年。
3.企业有两次以上被投诉举报拖欠工资并查证属实,或有拖欠工资行为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不支付民工工资,由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可上浮50%-300%。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动用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欠薪举报投诉案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
支付,且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2.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涉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裁定后施工企业仍未自觉履行的。
3.因欠薪或工资纠纷发生上访等突发性群体事件,施工企业暂时无力支付工资,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或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或相关责任人逃匿、死亡,经人力社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决定的。
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项目属县(市、区)的,由县级建设和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立即予以办理;属市本级管理的,由市人力社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第十条
保证金补缴
当发生第八条行为,动用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施工单位应在收到补缴函后15个工作日之内按规定补缴补足保证金。未按规定补缴补足保证金的,给予暂停其在金华市内承接业务三个月的处罚。处罚后仍未补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公示两年,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其承接全省业务或列入全省不良行为名单的处罚。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申请保证金退回。1.企业所有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半年以上,且无拖欠民工工资或工资纠纷的。
2.已办结退出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证明。企业持验收备案证明(质监报告)、工程项目全部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清单,退出金华市建筑市场证明等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款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会同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程序性核实后予以退回保证金。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及全市在建工程项目查询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9.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篇九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对农民工工资集团公司采取一月一结算的办法,决不会出现像其他建筑企业的所谓“农民工工资不按月度结算”的现象。规定在每月月底发放工资,如果晚发超过七日即可视为拖欠,在发放时采取组内发放制,发放完后领取人、发放人、兴青集团农民工工资检查小组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发放完后3日内若在异议可向兴青集团农民工工资检查小组提出,由该小组协同具体解决。
如何较好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以保护农民工工资顺利发放:
首先在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之前普及《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他们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薄弱的,不知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自己应该怎么办,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维权。有的人正因为不知道,所以采取极端的办法,希望能够得到解决。而事实上极端的办法不一定能奏效,有时候可能违法而受到处罚。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目的是让他们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被用人单位蒙蔽,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应该如何解决,让他们知道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才有可能成功地维权,拿回自己的工资。
二、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1、成立检查工作领导机构(该项目开工前)集团公司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项目经理为副组,会计、农民工代表等成员组成的农民工资检查小组。同时开通公司内部农民工工资投诉热线,并向农民工公布投诉热线和建设厅清欠办的联系方式。
2、检查阶段
在每月发工资之后的3天由检查组长带头对每个农民工进行走访确认,在确定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之后让每个人签字确认。
3、整改阶段
如果在检查阶段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立即追查原因、责任人并将情况通报给农民工,同时实施工整改,在事后1天内补发给农民工。
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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