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干部创新工作(精选8篇)
1.检察机关干部创新工作 篇一
延伸反贪职能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2008年以来甘肃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综述之四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检察机关理应成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积极的参与者、推进者和维护者。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执法办案各项工作持续向好,办案综合效果不断提升。正如省检察院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高继明所说,甘肃反贪工作能够持续推进、健康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省检察院党组贯彻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策部署态度坚决、措施得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省检察院注重引导全省检察机关进行执法理念更新和工作机制创新。可以说,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和改革攻坚的创新勇气,正是甘肃反贪工作强劲发展的不竭动力。几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依靠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反贪办案效果,通过延伸反贪职能拓展服务领域,在推进反贪工作自身创新发展的同时,也拓展了检察机关参与服务社会管理的形式途径。
检察机关通过反贪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先是立足反贪工作的内部机制管理创新。2008年以来,围绕省检察院确立的‚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努力扩大办案规模,切实提高办案质量‛的工作目标,各级检察机关立足既有的工作条件,把反贪工作突破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上,在工作实践中先后建立了促进反贪工作科学发展的十多项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了全省反贪工作的整体发展。1
在改进办案质量方面,建立防错纠错机制。从2008年到2011年,全省反贪案件不起诉率下降了14.1个百分点,这其中防错纠错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提高案件效率方面,先后建立了对贪污贿赂个案从立案、侦查、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直至判决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跟踪监控的‚个案跟踪督导机制‛,意在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侦查、批捕、起诉各环节协作配合的‚侦捕诉协作机制‛,以及对积存案件定期清理制度等等;在规范执法方面,建立涉案款物统一管理制度,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扣押案款必须统一存入全省案款专用帐户;在办案安全方面,建立办案安全预案制度和重大办案安全事故引咎辞职制度;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建设工作科技保障机制、创新侦查一体化实践方式等等。这一系列工作机制的诞生,是各级检察机关立足既有工作基础、凝聚集体智慧的结晶。与发达地区相比,内部机制管理创新对于我省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意义更为突出:对有限的办案资源、办案力量的合理整合,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员、经费对反贪办案工作带来的影响,确保了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内部衔接协作的顺畅高效。
在依靠内部机制创新推动反贪工作自身发展的同时,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延伸反贪职能拓展服务领域,担负社会责任,全面提升反贪办案的综合效果。省检察院建立并推动‚一案一总结‛制度和重大案件预防跟进调研制度,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所办结的反贪案件进行逐案总结,既从业务角度总结案件侦办经验,又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就案件中折射出的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问题形成调研报告,主动向
当地党委建言献策,积极利用检察建议书剖析发案原因、发现漏洞,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
2009年,省检察院对查处的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人志(正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从发案原因、犯罪特点、作案手段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向窑街煤电集团发出检察建议书,就该案反映出的‚一把手‛权力配置、董事会议事章程、职工收入分配差距等诸多问题逐一提出整改建议。窑街煤电集团领导班子按照省检察院检察建议,修订完善公司章程。针对省检察院提出的‚对‘一把手’权力进行分离,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的建议,先后制定了《投资决策与资产管理风险防控实施办法》《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干部任职前征求纪委意见的办法》等一系列管理监督机制;采纳了‚缩小干部之间的收入差别,实行职级自然晋升制‛的建议,建立了‚向井下一线倾斜、向工人倾斜‛的收入分配原则,修改完善了中层管理人员年薪管理办法,将中层管理人员工资控制在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内等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省检察院对查处的陇南市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特大受贿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向省委专题报告,时任省委书记陆浩同志作出专门批示,要求利用王先民等典型案例,搞好警示教育。根据省委领导指示,省检察院将王先民案件拍摄制成专题警示教育片,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多个部门合作,先后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会议、全省县委书记培训班、全省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进行
播放,结合警示教育专题讲座等形式,在全省领导干部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2011年,兰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兰州公路系统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此案涉案人数之多在全省罕见,省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专题调研,针对公路交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呈送省委。调研报告再次引起时任省委书记陆浩的高度重视,专门批示:‚这一案件涉案人数之多、金额之大都是罕见的,看了以后让人感到触目惊心。案件涉及招投标、承包分包、材料供应、工程量计算、施工监理等多个方面,说明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监督制约方面仍存在不少漏洞,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我们正在抓惩防体系建设,有必要从这一系列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纪律制度、加强监督制约,使惩防体系真正发挥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立足预防角度,先后向各级党委、政府呈送各类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调研报告近百余份,向发案单位发送的检察建议数以千计。这些工作获得了党委政府的肯定支持,也赢得了社会的认可。2012年3月7日,省委书记王三运在《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上作出专门批示:‚全省检察机关在过去一年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创造有效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新鲜经验,为甘肃转型跨越发展和富民兴陇事业作出更大贡献‛。这既是省委对甘肃检察工作的殷切关怀和对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坚定支持,也是甘肃检察机关多年来依靠党委支持、服务保障社会发展工作成效的充分
体现。
在参与、维护、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在努力寻求自身执法理念和工作机制创新变革的同时,没有忘记反贪工作整肃规范社会秩序的根本意义。正是这份神圣的社会责任,让他们在努力推动法治社会进程的路途中不遗余力地付出着……
(来源:甘肃日报,裴铃惠)
2.检察机关干部创新工作 篇二
关键词:法律监督,社会管理,创新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自党中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管理, 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口号以来, 各党委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开始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 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等对相关管理社会工作模式进行改革, 建构新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以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目标。社会管理创新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 其目标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 产生更理想的社会效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司法机关, 当代社会关系不断调整, 人们的法治意识, 监督意识不断增强, 这些都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社会矛盾要用法治的方法加以规范。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政府和其他社会管理主体, 用法律监督的过程来调整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查处影响社会管理机制实施推行的行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 也是特殊的社会管理方式。只有在严格、科学的法律监督下, 政府的直接社会管理活动及司法机关的间接管理社会的活动才能得到良好的进行, 社会管理活动才会以更优化的形态出现。同时, 通过法律监督能使检察机关更易发现社会管理的问题, 各社会管理工作单位在社会管理活动中, 更能谨慎开展工作、弥补管理漏洞、完善工作机制, 使管理工作有效运行。因此, 强化法律监督, 社会管理创新才能更快迈上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如何加强法律监督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要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从法律监督的方方面面着手, 包括检察工作人员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反贪反渎工作等, 这些监督都是社会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 同时也推动着政府及社会团体社会管理活动的创新。
1、完善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刑事案件大多数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 虽然法律上禁止刑讯逼供, 但在侦查实践中, 刑讯逼供的现象也屡有发生。实践中, 检察机关了解案情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卷宗, 而案卷常常不够详细完整, 这就使得侦查监督往往不是很理想。除此之外, 公安机关在目标考核机制之下, 容易忽略宽严相济政策中“宽”的运用。因此, 为使检察机关更好的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有必要在有条件的地区对案件的侦查活动中的询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对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 可以派员一起参与讯问过程。对其他侦查活动, 检察机关也要积极派员共同参与, 以保证侦查活动公正、公开的进行。同时侦查机关要保证侦查资料的完整、详细, 以便于检察机关查阅案卷。对公安机关严打的案件, 检察机关认为可以按照宽严相济政策中“宽”的方面予以从宽处理的, 应该积极提出更改建议, 同时检察机关要对各种案件主动及早开展调查工作, 以及时了解案情的真像, 做好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工作。可以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工作绩效的一部分评价工作交由负责检察监督的人员来评价, 以此机制来促使检察人员更有力量的开展对侦查人员的监督。完善侦查监督工作, 也是推动检察机关对监督管理活动的创新, 同时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也能更好的进行。
2、规范审判监督机制
规范审判监督机制以保障审判监督的有效实行, 审判监督经过是司法监督的核心, 良好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是做好审判监督的必要条件, 要强化审判监督,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应该完善审判监督机制, 一方面, 要建立良好的考核责任机制, 把审判监督绩效纳入检察机关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 对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官在其工作中发现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不提出纠正的, 视其情节和后果追究检察人员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 上级检察院有必要建立对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机制, 对审判监督工作适时进行通报, 使监督工作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进行, 以更有力地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开展。规范审判监督机制能更好的促进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法治化, 更好的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全面发展。
3、在监所检察工作中, 加强人权保障意识, 以灵活多样的方式监督监所管理活动
监所检察承担着对刑法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交由监所执行的犯罪分子虽然应受刑事处罚, 但其人权保障不容忽视。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所的监管, 杜绝监狱中非法侵犯人权的现象, 通过监督来促使监管人员认真、负责的执行监管活动, 进行文明管理。检察机关要派监所检察人员驻点监所执行检察公务、调查访问监所人员、找服刑人员谈话、对服刑人员采取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来及时了解监所执行现状, 要对非法管理活动进行严厉的打击, 对不负责任的监管人员提出批评、检举。监所管理关涉到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对法律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 因此以各种方式认真做好监所的法律监督, 即是让刑法的执行活动处于公平公正之下, 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管理, 也有利犯罪分子的改造。加强监所管理活动的法律监督, 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之一。
4、做好反贪反渎工作, 营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
反贪反渎工作是对社会管理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监督, 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要立足本职做好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仅要立足查办案件的职能做好反腐败斗争、查办贪污腐败分子, 更要灵活运用策略解决贪污渎职犯罪带来的社会问题, 确保社会管理体系整体有序运转。如, 充分开展廉政教育, 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工作, 通过向发案单位发检察建议书, 开展以案说法等各种形式, 做好查办和预防工作的衔接, 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检察机关通过和其他社会管理部门沟通, 利用反贪、反渎的法律监督这一优势地位, 营造良好的社会管理氛围, 以推进社会管理朝着更健康、更有效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左卫民.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3.检察机关干部创新工作 篇三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浙江省法学会重点课题“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2011NB25)的阶段性成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对社会管理活动要求的提高,世界各国都在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管理制度,对中国来说,我们正经历着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模式管理体制的转变,无论是社会管理的理念,还是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以及具体的社会管理实践活动都需要发生深刻的变化。早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八个方面。
在我国社会管理活动中,政法机关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不管是过去作为国家的专政工具,还是新时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者,政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自身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定位。2009年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明确将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各部门的重要任务。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讲话以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在认真研究、探索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作用。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争论与误区
(一)认识争论。自从2009年中央政法委提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以来,最初在检察机关内部对这项工作如何认识还存有分歧:有观点认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直接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因此这项工作与检察机关的职能没有关联,检察机关也就无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种观点被称为“无关论”;另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的职能和权限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参与或不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都要也只能履行这些职责,因此提不提社会管理创新没有多少意义,这种观点被称为“等同论”;更为激进的观点被称为“替代论”,认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只是代替以前开展的其他活动,在内容上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新意[1]。不过,正是在这种不断争论与思辩中,检察机关对自身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职能定位的认识越来越清晰,特别是随着更多人对社会管理有关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以及对社会管理实践活动的不断总结,认识到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之一,应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还制定了实施意见,出台了具体的措施。但是,在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特别是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其价值目标的定位以及实现的路径等方面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二)实践误区。认识是实践的先导,一般来说,认识问题解决了,实践中就不会出现方向性的问题,但并不会当然地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在目前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中,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偏差:一种情况是新瓶装旧酒,把一些原本检察机关在做的日常工作直接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并没有在理念和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第二种情况是机械执行上级意见,2010年高检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原本只是指导性的规定动作,并不反对各地富有特色的自选动作,而有的地方只是简单地照搬照抄,缺乏自身的特色做法;三是为了创新而创新,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体现自己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作为,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工作计划,对可行性与实效性考虑不足;四是超越法律规定搞创新,不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性质,在没有上位法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授权的情况下自行探索创新,此种做法一直备受理论界的质疑;[1]五是目标定位短期化,有的地方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简单地定位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认为只要检察环节的社会矛盾得到化解,检察机关的任务就算完成了,这种做法根源于我国长期的维稳思维定势。
(三)理论澄清。实际上,在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前,必须首先回答社会管理的性质以及当代社会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律。社会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复合概念,需要随着社会的变迁不断进行调整,目前学术界对社会管理的基本内涵尚无统一的认识。笔者以为对社会管理内涵的理解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管理的主体是谁?二是管理的内容(或曰客体)是什么?三是社会管理的规律如何?
关于社会管理的主体,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是有重大区别的。专制国家其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就是政府,近现代以来,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社会管理的部分职能交给了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社会管理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逐渐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过渡。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已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2]。因此,在坚持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理论上的自恰性毋庸赘言,而且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都是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其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管理活动,在广义上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应该不存异议[3]。
关于社会管理的内容,学者在理论上的表述基本趋于一致,如有论者认为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4]。另有论者认为,社会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规范的社会政策和法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孕育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建设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5]。笔者以为,在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中已对社会管理的内容作了最权威的概括,那就是协调社会关系等八个方面,这也是指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依据。
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律,我们从世界各国社会管理的历史经验中不难总结出以下几点:一是社会管理从社会控制向提供公共产品的转变,最初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管理是为维护统治秩序而进行的社会控制,更多地服务于统治阶级的自身需要,近现代以来在社会契约论和公民社会理念的影响下,社会管理的内容更多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此意义上管理就是服务;二是社会管理从主体单一向主体多元的转变,随着社会管理内容的复杂多变,政府无力也不能再作为唯一主体提供公共产品,必须吸引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来共同参与;三是从政府主导向社会自治的转变,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成熟,社会管理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作为“守夜人”应逐渐退出那些适合社会自我管理的领域,在我国当前最重要的是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快速成长的外部环境,培育和发展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管理;四是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社会管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始终存在着法治与人治的思辩,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佳选择模式,在社会管理领域只有坚持依法管理才能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社会管理的发展规律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既要遵循自身的司法工作规律,同时还必须尊重一般的社会管理规律。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定位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解决哪些问题以及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该目标定位既要有利于解决近期的紧迫性问题,也要为长期理想状态下的目标作出制度安排,笔者以为可从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等三个层面来进行阐释。
(一)近期目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同时城乡、地区、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不断加深,在形成一种结构性张力的同时,民众的社会需求和心态也在逐渐发生变化,不满情绪蔓延,社会问题逐渐增多[1],加上长期以来政府习惯于对社会矛盾堵而不疏,潜在的社会矛盾累积越来越多,维稳经费已经超过军费开支仍然于事无补,通过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来解决深层次社会矛盾已刻不容缓。当前,对于社会管理的主体(尤其是公共部门)来说,需要认真研究造成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的深层次原因,下大力气从源头上加以解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必须也能够有所作为。一是要切实增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意识,要在各项工作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与水平,把化解社会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办理的很多案件都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这些矛盾要尽可能在检察环节得到化解,避免矛盾激化或转移,更要防止因自身工作不到位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二是要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排查与预警机制,及时将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通报其他部门,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查找总结造成社会矛盾的根本性、源头性问题,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如当前针对很多地方流动人口犯罪率比较高的问题,不要简单地只谈严厉打击这些犯罪行为,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办案发现流动人口犯罪背后的深层次社会原因,为党委、政府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建言献策。三是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有时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但归根结底最有效、最持久、最彻底的办法还是依法解决。我们不能为了更快地化解矛盾而违背法律规定,对于那些无理缠访、闹访的申诉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避免产生花钱买平安的不理性想法,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是真正在依法办事。四是要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提升执法公信力。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因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建立司法与社会的互动和互信的良性机制,要主动增强司法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参与检察工作,只有检察执法的公信力提高了,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才会有权威、才能出实效。
(二)中期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在执法办案中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是近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是检察机关应该承担的政治任务。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现在很多化解矛盾工作还带有很强的功利性和短期化,只是暂时解决了一些表面化的矛盾冲突,远没有触及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从我国众多的社会矛盾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长期实行不平衡发展战略,造成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的分化越来越严重,社会低层民众向上流动的渠道不畅,很多人产生严重的被剥夺感,广大的普通群众没有充分平等地享受到社会发展成果,很多人没有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2]。同时在社会管理领域,政府职能的转变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基于维护稳定和社会控制的考量,政府不愿意将更多的社会事务交由社会组织管理,也不放心让更多的公民参与管理社会事务,比较明显的如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和居委会,仍然很难独立发挥作用,更多地还是要依附于地方政府。正是由于民众一方面存有严重的不平等感,另一方面又没有机会参与社会事务,造成民众与政府之间的误解甚至对立,社会矛盾的燃点易发多发,近年来发生的大量“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性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趋势看,社会管理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全体国民真正平等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公民个人有更多机会参与社会管理,社会组织承担更多的提供公共产品与社会服务职责,逐步构建政府、社会、公民“三位一体”的管理格局。在此背景下,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与互信,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得到尊重,社会自治程度显著提高,从“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基本建立。
按照上述愿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必须立意高远,从推进公民社会建设的视阈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执法办案中牢固树立平等理念,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要平等地予以保护,无论是本地人还是流动人员都要适用同样的刑事政策,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要通过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一定程度上降低公众的不平等感;二是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检察机关对社会的信任机制和对话机制,完善程序公开、信息公开、释法说理、听证制度、检察和解等[3],让社会公众(包括案件非利害关系人)有更多机会了解和参与检察环节的社会管理工作;三是支持和保障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一要建议社会组织的主管机关充分发挥监管和培育的作用;二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协作与服务,如加强与律师协会的协作;三要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组织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4]。
(三)远期目标: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经过人类社会长期的探索实践,法治已被证明是最理想的国家治理模式,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能够在法治框架下各司其职、各行其是,通过法治的社会管理,能确保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促进良善、和谐的社会管理状态的实现[1]。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权力与权利的有机统一、社会依法管理与民众参与治理的有机统一、民生法治导向性与管理主体多元化的有机统一、利益诉求渠道畅通与各种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机统一、社会维稳和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2]。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语境下,其社会管理模式也必然选择法治化的道路,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将是中国政府和人民的不懈追求。
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是法治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应无异议,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核心职责就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良好的法治秩序,按照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良法能够得到遵循是法治实现不可或缺的内容,在我国的公权力架构中,只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够担此重任。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法治导向,要通过自身的监督行为,引导和促进国家公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正确行使,让法治蕴涵的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的要义切实得到实现,从而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在参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要超越仅仅解决表层社会矛盾和少数个体利益诉求的局限,将更多的精力投向那些有助于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领域。
实现法治是人类的不懈追求,但只有公平正义才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理论体系的的首要价值一样。就法治与正义的关系而言,可以概括为手段与目的,即法治是正义实现的主要途径,正义是法治社会的追求目标,二者在通常意义上是一致的,但法亦有善恶,恶法之治下的正义未必能够全部实现,只有良法才能实现善治,“法律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有序,也必然会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罗尔斯语”,因此对立法进行制约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容。在西方三权分立国家,通过行政权和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可以有效避免恶法的产生。在我国,虽然理论上权力机关的立法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不会导致恶法的产生,但由于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博弈,也难免出现立法部门化、地方化的倾向,不是所有立法都尽如人意,因此对法律的修改完善也在所难免。虽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主要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也应当有所作为,一方面在执法办案中既要严格依法,又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蕴涵在法律中公平正义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执法办案和调查研究,发现法律中存在的违背公平正义之处,及时提出修改和完善立法的建议。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在履行职能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途径还是自身法定的执法办案活动,离开检察职责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会使检察机关迷失方向。
1、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行为,规范公权力正确行使。要积极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不能监督甚至协商监督等问题,既要争取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监督的体制、机制,也要立足现有职能,发挥好职务犯罪查处的威慑作用,以查办职务犯罪推动其他工作的开展,要通过自身的执法办案来规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正确运行。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比如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机关既要监督执行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也要与社区组织配合,引导社区在刑罚执行中发挥更大作用。
2、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一定时期犯罪的发展态势,与其他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那些严重危害民生民利、破坏社会秩序、影响法治发展、损害公平正义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于那些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出发,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以后,可以视情从轻处理,但应做好跟踪帮教和调查工作,为以后不断完善轻微犯罪处理机制积累经验。
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检察权正确运行。要按照修改后的《律师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在检察环节支持律师依法执业,自觉接受律师的监督与制约,不断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律师协会和律师之间的工作联系与业务交流,努力在双方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增加信任与理解,使律师在推动法治、促进和谐、维护正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在延伸职能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1、积极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各地都在积极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的工作,作为联系基层群众、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有益尝试,基层检察室建设应因地制宜,防止一哄而上和形式主义,要在完善职能定位、密切联系群众、注重提高实效上下工夫,使基层检察室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化解矛盾、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
2、加强法制宣传与犯罪预防。作为国家普法工作体制的重要成员之一,检察机关不但要在执法办案中把法制宣传贯穿始终,更要结合执法办案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要不断总结近年来在开展送法下乡和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中积累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形式多样、贴近群众、效果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模式。要认真研究犯罪的发展趋势和深层次社会原因,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国家完善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体制机制积极建言献策。
3、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继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分案办理、社会调查、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帮扶教育等工作机制,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利于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以及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比例的体制机制。
4、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既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应注重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实现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关注更多的都是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当前更应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研究,国家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提高对被害人司法救助的财政投入,扩大被害人司法救助的范围。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执法办案,做好检察环节的司法救助工作,同时要加强调研,提出在检察环节完善司法救助的意见和建议。
(三)在创新职能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始终秉持保守、被动及职责法定的理念,尽可能避免职能创新的冲动,因为所有的检察职能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不能自己创设权利,否则就有违法之嫌。然而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许多好的制度上升为法律之前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反复检验,这样有时就难免产生尴尬局面,即职能创新与严格依法的冲突。为了不破坏国家的法治秩序,检察机关在进行职能创新之前,应妥善解决好法律授权问题。笔者以为,目前和今后在检察工作中试点的一些制度,在法律没有规定之前,可以先通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形式获取合法性,当前可以在检察和解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中进行尝试。
1、继续推行检察和解制度(此处的检察和解仅指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不包含检察机关与刑事被告人之间的和解)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在检察环节促成当事人和解有利于矛盾化解与社会和谐,但检察和解不应局限于检察机关自己参与,为了提高和解的公信力,发挥社会组织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应积极加强检调对接工作,发挥人民调解、专业调解(如医疗事故调解组织)等社会组织在检察和解中的作用,探索基层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检察和解的途径与方式,推动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4.检察机关工作职责 篇四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应邀与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单位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创建“双优’工作的情况。
二、建立线索登记制度。检察机关对于来自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其它人员的举报线索,要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检察机关要定期对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指导协助在施工现场及机关驻地设置预防宣传栏、警示牌,方便干部职工知晓最新的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了解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动态。
四、积极配合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纪检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开展落实制度的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
5.检察机关个人工作总结 篇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开展“坚持执法为民大讨论”活动,推进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进一步深化,靖宇县检察院党组开展了“面向农村、走近农民、关心农业“走访活动。并于9月14日-18日,检查机关人员分别对***、***、***、进行了走访。通过走访活动,与基层同志开展座谈会。就检察机
关与“三农”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通过此次走访活动,我们检察人员加深了对三农问题上的认识,同时和群众拉近了距离,我认为这对于我们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特此总结如下:
一、广大农民迫切需要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的高度,为他们提供利益保护
立足自身业务,寻找与农民的接触点,使法律监督具体化,拓展保护农民利益的新空间。这是广大农民所迫切需要检察机关为他们做的实事。如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的事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加大打击力度,使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再受侵害。涉农案件检察机关应予以观注,带有普遍性的案件,可以追踪监督其处理的全过程。
二、保护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优化法冶环境
农民增收是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农民增收的一个主要渠道是农民大量外出务工。检察机关可以延伸法律监督服务的空间,与外地检察机关相协调,通过大的检察体系来维护农民工在外的合法权益,优化他们发展经济的法冶环境,为他们增收提供法律保障。
三、帮助农民快速提高法律水平,检察机关有拓展工作的空间。
农村中法律知识的普及存在着差距,农民个体的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在依法治乡(镇)和农民知法、守法上都迫切需要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提高。希望检察机关结合检务公开,加大宣传普法力度,真正把法带到农民中间去。
四、解析农村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农村中普遍存在着一些热点、焦点、焦点问题,如:税改后税额降低,反而加大了征收工作的难度;农民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市场农业;如何在农产品销售环节上保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优化各地经济发展环境,有效打击已有抬头或正在萌芽的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现象;山林、宅基地纠纷、交通事故、移民搬迁等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潜在因素应如何对待等诸多问题。我们检察机关会有所选择地解析某些问题,有针对性地为基层党委、政府和农民提
6.浅谈检察机关信访工作 篇六
信访工作既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观察社情民意的窗口,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形式和渠道,也是检察机关发掘案源,惩治腐败的第一通道。因此,检察机关只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有效解决好不断发生的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才能取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发挥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职能作用,架设好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
由于信访是群众表达意愿,提出要求,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种种社会矛盾也必然会通过该渠道反映出来。但从其内容实质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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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干部群众关系激化。
(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的问题。
(三)、有些干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的简单粗暴与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增强的矛盾。
通过上述浅析可以看,在我院近几年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对象多数是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有关工作部门。就其表现形式看,目前群众信访举报数量不断增加,所涉及到的问题领域也远比过去更深、更广。因此,我们每一名信访工作者,都要明确自身的任重道远。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既要做好信访群众的贴心人,又要做好群众意愿的忠实使者。在处理每一件信访难案中,不论群众反映何种问题,甚至于其对法律有误解或掺杂过激言论,我们都应本着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认真发生履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热情服务职责。在检察信访工作中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发扬满腔热情地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作风,让群众投诉有门,有难尽说,有冤尽诉,有理尽讲,通过接待和处理信访进一步提升我们检察机关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和满意度,将信访渠道建成为老百姓寻求司法救济的坦途。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发挥信访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
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各阶层,群体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从而导致不同于以往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由此引发各种信访案时有发生,而其发生的具体原因是社会综合因素的反映。根据笔者多年信访工作实践,一大部份信访人员都是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其由于心理挫折导致情绪消沉,思想狭隘,对这样的信访案件处理不当,就可能转化刑事案件或导致给国家、集体、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其他不良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走出接待室,就地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如今年春节前,本市一妇女到我院,诉说她因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与本市某商场发生诉讼行为,终审法院判决对方败诉,并赔偿购房款,但一直未支付利息。如果检察机关不给她一个明确“说法”,就要去上访。经过耐心细致地对她讲政策、讲法律,疏导和教育,并及时与本市某商场协商,终将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化解。因此,妥善处理好这类信访难案,既利国又利民。与此同时,还可以在向群众作咨询答复的同时向信访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受案范围等,加深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要如何才能正确妥善地把信访举报反映出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解决好?笔者认为:必须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根据信访难案的复杂性和隐患性,调查了解情况后,可按照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工作方法,及时查处化解矛盾,遏制事态的恶化,消除不安定因素;
(二)、耐心倾听来访人反映,诚恳迅速做好初查。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运用法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来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信访难案,让信访群众心悦诚服,以此来赢得民心;在对每一件信访的审查和处理上,本着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不同案件的性质、类别及时依法按照程序办理。力争做到事事有答复,案案有结果,对信访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给予解决的,当场给予答复或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定时给予兑现,对情况未明,证据待查的,交应查办部门处理,并跟踪解决,对涉及重大问题的,交分管领导牵头处理,对群众的误解或还未具备解决条件的投诉,则要解疑释惑,讲清道理。从中体现了体察机关做信访工作所呈现出的信誉力和重心力。通过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起到宣传法律、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促进作用。
(三)、深入基层平息信访难案,在建立健全信访机制的同时,可在法律规定之范围内采取上访变下访,对于党员、干部、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发信访通知书,找信访难案人谈话的方式,对信访难案及所产生的社会矛盾进行初核。使信访监督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更有效,把各种信访难案和所产生的社会矛盾化解在恶性事件的萌芽阶段。对信访群众中反映的举报、控告中已明确构成违法违纪需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坚决进行查处,并依法在一定范围之内通报、曝光,以此来震慑违法违纪者,同时也鼓舞了信访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性和勇气。
7.检察机关干部创新工作 篇七
一、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状
近年来, 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起步到逐渐展开, 应当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如预防机构的设立、预防人员的专业化、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等等。然而,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 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目前,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重打击, 轻预防
近年来, 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取得了辉煌成就。2003~2007年, 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 立案侦查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35255件, 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 (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 , 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在严厉打击之下, 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一大批高官纷纷落马。和打击职务犯罪相比,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则稍显不足。一方面, 从部门人数作比较, 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的人员要远远多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人员, 据了解, 人员比例约为10∶1;另一方面, 从部门级别来看, 全国检察机关大部分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已升格, 普遍要比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级别高半级。这都反映出预防职务犯罪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
(二) 重自身预防, 轻整体预防
实践中,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往往从自身出发, 以自我为中心开展预防工作。实际上, 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 唱重头戏的不仅仅是检察机关, 还有纪检监察机关, 另外有许多单位也各自在内部设立相应的部门开展预防工作。从工作情况来看, 各单位基本上是各自为政, 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计划和方案开展预防工作, 缺乏相互间的协调配合, 缺乏整体合力。因而, 预防工作显得较为混乱, 存在着工作盲区和重复劳动的现象。
(三) 重个案预防, 轻系统预防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 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 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 堵塞漏洞, 以达到预防此类职务犯罪发生的一案一预防的制度。职务犯罪系统预防是指针对金融、税务、教育、卫生等各个系统、行业开展的预防。检察机关一直较为注重个案预防, 如到发案单位讲法制课, 进行宣传教育, 或是针对个案暴露出的问题发检察建议, 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等等。但与此同时, 检察机关往往忽视了系统预防, 即未能针对各个系统、行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预防工作, 整体规划性不强。因而, 预防工作显得较为被动, 不具有主动性、前瞻性和系统性, 一般是在案发以后才开展预防工作, 预防范围也较狭窄。
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必要性
是否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要经过充分的论证才能进行, 绝不能具有随意性。当前检察机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至少具有以下三点理由。
(一) 预防工作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在遏止职务犯罪工作中, 打击和预防究竟应当孰轻孰重?从表面上看, 打击似乎更为有力, 更应当侧重一些, 其实不然。从打击和预防的关系上来看, 打击是事后进行治理, 而预防是事先进行防范, 是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打击具有被动性, 而预防具有主动性;打击不是目的, 只是手段, 预防才是最终目的;打击仅能治标, 不能治本, 预防才是治本之策。由此可见, 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进行打击的同时, 更应当侧重于预防工作, 这是预防工作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二) 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末, 人们的法治观念较为淡泊, 加之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盛行是极为正常的, 在那样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之下, 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必然的。进入21世纪后,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 人们的法治观念大大增强, 但职务犯罪仍然高发, 说明除了人员素质较低的原因之外, 我们的各项规章制度存在的漏洞较大, 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而, 我们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 必须加强预防工作, 规范各种规章制度, 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使犯罪分子失去滋生蔓延的土壤。
(三) 预防工作时机成熟的必然结果
目前, 我国已正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第二章专章规定了“预防措施”, 该章共分10条, 较为详尽地规定了预防腐败的措施, 其中有多项规定我国均未能达到要求, 诸如“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社会参与”、“预防洗钱的措施”等等。检察机关必须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以达到《公约》规定的各项要求。另外, 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于2007年9月正式挂牌成立;2008年6月, 中共中央又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种种情况表明,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我国越来越受到更大的关注。检察机关承担着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成为必然趋势。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构建
检察机关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充分履行自己的预防职能, 必须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一体化”工作机制, 即纵向“一体化”工作机制和横向“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 纵向“一体化”工作机制
纵向“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指上下级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下联动、混然一体, 实现机构统一、人员互补、资源共享。具体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1、预防机构“一体化”。
自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以来, 全国绝大多数检察机关设立了预防职务犯罪机构。但这一机构的设立并不尽如人意, 如有少数地方检察机关没有按照规定设立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仅指定专人负责;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将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设在反贪局内, 受反贪局的统一指挥调度, 参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预防部门形同虚设;还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虽将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单列, 但该部门大部分精力仍花费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上, 根本无暇顾及预防工作。要改变这一状况, 更好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检察机关必须实现预防机构设置的“一体化”, 即自上而下建立整齐划一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 这一机构必须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单列出来, 是从属于检察机关的一个独立的部门, 且仅承担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政令畅通, 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才能促使预防工作步上新的台阶。
2、预防人员“一体化”。
检察机关承担的职能较多, 人少事多的现象普通比较突出, 特别是在基层检察机关, 人员尤为紧张, 有的基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仅有1-2人, 有的市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也仅2-3人, 而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有着自己的职能, 不可能承担较多的预防工作。仅凭如此少的预防工作人员, 是很难想象能够承担繁重的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因此, 实行预防人员“一体化”是扬长避短的一大举措, 可以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人员力量, 充分利用有限的人力, 集中优势兵力开展预防工作, 从而能够实现上下左右联动, 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3、预防资源“一体化”。
实践中, 各地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要充分合理地利用这些预防资源, 必须实行预防资源“一体化”。即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对成功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图片资料、预防讲稿等等预防资源, 进行重新整合, 相互融合, 相互交流, 相互学习, 优势互补, 从而实现资源共享。闭门造车、各行其事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二) 横向“一体化”工作机制
横向“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与预防腐败局、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密切配合、互通有无、各司其职, 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面广量大, 不是检察机关自身能够独立完成的, 检察机关在打造纵向“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同时, 必须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密切配合, 打造横向“一体化”工作机制。
1、主动接受指导, 发挥预防腐败局的龙头作用。
国家预防腐败局目前已挂牌成立, 全国各地也必将逐步成立预防腐败局。预防腐败局是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 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预防腐败局设在党政机关, 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因此, 预防腐败局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起着核心的作用。作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大局为重, 主动接受指导, 在预防腐败局统筹安排之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摆正自身位置, 发挥检察机关的生力军作用。
较长一段时期以来, 检察机关承担着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能。虽然我国将逐步建立专门的预防腐败局, 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仍不能忽视, 不能认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可有可无的, 相反地, 检察机关在预防腐败局的指导之下, 更应当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生力军作用。因为检察机关有着自身建立起来的预防网络、预防人才、预防资源等强大的预防优势, 这是其他任何一个单位所无法比拟的。因此, 检察机关应当摆正自身的位置, 抓住预防腐败局成立的大好契机, 不断拓展自身的预防职能, 充分发挥出生力军的作用, 更好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积极加强联系, 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网络优势。
和检察机关一样, 纪检监察机关也一直承担着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能。相比之下, 纪检监察机关比检察机关有着更为庞大的网络优势, 许多单位都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人员, 预防工作开展起来较为方便。因此, 检察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 利用纪检监察机关建立起来的网络资源, 开展好自身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摘要:当前,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状不容乐观, 存在着重打击轻预防、重自身预防轻整体预防、重个案预防轻系统预防等问题。为了改变这一现状, 检察机关必须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不仅是预防工作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 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及预防工作时机成熟的必然结果。检察机关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充分履行自己的预防职能, 必须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一体化”工作机制, 即纵向“一体化”工作机制和横向“一体化”工作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贾春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R].http://www.gov.cn/2008lh/content_926172.htm, 2008-03-22.
8.检察机关干部创新工作 篇八
1.检察权的监督性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符合法治要求
在我国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是独立于审判权、行政权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以其特殊的国家强制力,对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者影响社会管理实施的行为,用法律监督的方式进行调整,使其不脱离社会管理的法律框架。对于涉及社会管理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避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从而促进纠纷得以妥善处理。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规制社会管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完善。
2.检察权的服务性与社会管理创新内在要求相互契合
检察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伴生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相适应。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社会问题凸显,其主要原因是现有的社会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检察权应当与时俱进,根据生产方式的发展而优化和更新。法律是影响经济社会演变的内生变量的要素之一。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职能延伸和诉讼监督,推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整合,体现了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社会发展规律。
3.检察权的牵引性能够对社会管理创新进行方向性引导
检察机关通过复合权能的行使,牵引和导向社会行为模式和社会主流价值,促进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逮捕、公诉权,对于规范和促进社会管理,具有评价和指引作用。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具有直接贴近社会生活的特点。其中在民事审判监督中,通过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示范和引导着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交易公平的规则和观念;在规范政府和公民关系的公法领域,通过行政诉讼监督,既确认行政行为的正确性,维护社会管理的公信力,又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4.检察权的拓展性能拓宽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检察职能在国家强化对社会干预的趋势下,得到了合理扩张。检察权也随着政府对社会生活干预的加强,从诉讼领域走向一般社会事务,如检察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社会管理的问题提出建议、拿出方案,为党委政府解决社会管理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全面详细的信息参考,从而推动完善社会管理,进而提高社会管理品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二、临桂县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存在的不足
1.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式较为单一
结合检察职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采取新举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创新设立了多个基层联络机构,但创新合作方大多局限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公安机关,在创新合作上没有与社会管理综合系统工程中的其他子系统向联系,导致总体上检察职能触角延伸不够深入,创新机制相对单一。
2.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不够
当前社会矛盾的发生在基层社区村落,这些地方也往往是社会管理薄弱环节。目前,临桂县检察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多的创新方法仅停留在镇街一级,较少将其触角延伸至社会最基层,缺少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性的深入社区了解、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邻里纠纷长效机制,不利于对社会的全面了解和化解社会矛盾。
3.落实力度不够
一是社区矫正和侦查监督联络室等基层联络机构,在前期创设时构想美好,对参与社会管理的效果预期较高,而在联络机构设立后,由于受基层办案警力不足或联络机构执行中细小问题等原因影响,出现没有很好的去落实或选择性落实的情况,导致创设的美好构想化为泡影,削减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二是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虽然相关部门做出相应回复,但对具体整改和实施效果没有进行监督,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注重建议的提出,而忽视结果的监督,从而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效果受到影响。
三、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1.以执法办案为依托,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生活趋于多元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以检察职能为依托,从本质上来说就要立足执法办案,做好化解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摒弃就案办案的简单思维,注重执法办案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相结合,做好释法说理和疏导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要创新行使好传统的检察权,以履行职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正确行使逮捕、公诉、侦查、预防、控申民行等传统的法律监督权,更加重视打击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二是要探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新途径,在化解矛盾的同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发挥好当前参与社区矫正、被害人救助的职能外,还要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在量刑建议中提出非监禁刑、促成刑事和解等等措施,积极促进有机和谐,避免机械和谐。三是要善于发现矛盾源和建立社会管理联动机制。犯罪都是有根源的,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不仅要化解已经出现的矛盾,还要发现潜在的矛盾隐患,预防深层次的社会冲突,此外,检察机关还要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对可能出现、激化的矛盾及时反应,及时化解,协调创新社会管理。
2.拓宽工作领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能动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宣讲不仅仅要走进校园,还要走进社区、走进企业,通过电台电视媒体、网络平台、检察信箱、法制课堂、法律夜校、联系卡等贴心式、亲情式、关爱式的人文服务模式,想方设法的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二是注重检察建议实效。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存在问题及隐患而建议其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完善管理。
3.延伸触角,参与虚拟社会建设管理
互联网这一虚拟社会改变了传统的舆论环境,形成了新型的舆论阵地,网络对事件的传播速度之快,影响之大超乎想象,由于网络社会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容易将简单问题复杂化,部分问题整体化,普通问题政治化,故要高度重视网络这一虚拟社会管理。目前,各院应当开通微博、应成立舆情评论队伍,对辖区重大舆情进行分析,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丁正红.略论基层检察院的创新要素,江苏法制报,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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