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2025-03-10|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精选5篇)

1.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篇一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2007-12-15 23:12: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2)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要解决的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客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项工作更关涉到深层次的检察改革。党的十六大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

管理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新时期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也可以这样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好坏,对检察机关能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

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现存问题的对策总结最近有报道说,“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工作重点有了转变,由原来的调查犯罪,改为现在的预防恐怖犯罪”,这实际上是战略上的重要改变,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一定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最主要的位置上来,整合反腐机构、合理分工,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参与反腐,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现在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有一些相应的对策已经提出,但还有必要最后系统地总结一下。

(一)实行依法预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是一切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原则。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进程当中,职务犯罪预防必须是

依法预防,通过法律(也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将职务犯罪预防的过程、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否则,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法律预防不是法治意义上的预防。在实行依法预防的同时,又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应当构筑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如检察机关)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具体地说,检察机关通过党委领导、法律授权的方式获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实施权,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利用有效的法律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预防程序,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方针,采取以法律监督为主的多种监督手段,进一步丰富检察权的内涵,多渠道地构筑社会化预防系统。

(二)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专业预防机构的预防能力毋庸置疑,预防职权和预防能力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

互区别:专业预防机构虽然享有法律赋予的预防职权,但欲求得理想的预防效果还必须具备相应的预防能力(这至少又受制于预防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有效的预防手段两个因素)。以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预防机构为例,可以采取拓展检察建议外延的方法来提高预防能力,即由单纯的“被动型建议”发展为主动和被动相结合的“双向”检察建议方式。具体地说,由于现有的检察建议只能是通过查办案件或者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发现单位存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时才依法发出,这就致使其客观上存在被动性缺陷。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审查各预防对象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找出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并建议改善方法,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发出。检察机关在主动审查之前,各预防对象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汇报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计划,在扩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基础上,自己找出本单位容易导致腐败问题发生的环节和相应的预防对策,接受检察机

关的法律监督。

(三)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职务犯罪预防的许多方面,尤其是制度设计方面,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联,脱离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状况,一味追求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是不切实际的。比如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社会分配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改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应当完全撤销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建制;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司法权独立;检察改革中法律监督权的发展以及检察权的重构等等,所有这些内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职务犯罪预防的深入开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关系深层次的检察改革。

(四)在当前的集中治理商业贿赂活动中,我们预防部门必须做到四个“统一”,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落实高检院具体部署上来,统一到惩防并举、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上来,统一到锲而不舍,务求实效,推进预防工作新发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商业贿赂将始终是我们必须面对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社会顽症。立足当前我们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以及预防工作面临的现实,考量预防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首先就是看发现问题的多少,发现问题能力的大小,这是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看分析、研究问题水平的高低,这是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最终要看解决问题的效果如何。商业贿赂犯罪问题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全社会的齐抓共管,需要随着改革的深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

2.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篇二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基层检察机关,打击,效果

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种利农惠农资金大量投入,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基层组织干部利用手中职权, 侵吞贪污涉农款项的职务犯罪时有发生, 且呈多发、高发趋势。这类犯罪直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 引发基层矛盾, 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笔者结合所在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工作情况, 粗浅谈一下对基层检察机关增强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效果的看法。

一、拓宽案源渠道, 做好涉农职务犯罪线索的摸底排查工作

当前, 涉农职务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 从形式上看有侵吞、截留、骗取、套取等, 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子入账, 收款不入账、重复支出、做假票据等等。犯罪形式和手段的多样化, 使得涉农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增加了侦查的难度。针对这一特点, 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为查办案件提供前提和保障。一要加强调查研究。立足本地区农村工作实际, 多渠道、多途径摸清本地区涉农资金的主要投入领域和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部位, 了解掌握当前工作重点和有关资金项目运作流程等, 积极主动地收集有关信息情报, 有针对性地开展线索的摸、排、查工作。二是加强对普通民众的举报宣传。要紧紧依靠群众, 面向社会加强举报宣传, 不断创新宣传载体, 拓宽宣传渠道, 采取生动活泼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通过“送法下乡”、“以案说法”、“法律服务”等活动加强举报宣传, 增加举报线索的数量。对人民群众署名举报的案件线索, 要按规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取信于民。三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切实履行对举报人的奖励, 鼓励群众积极举报, 同时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为适应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需要, 变被动等线索为主动出击找线索, 结合案件办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开展法制宣传等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深入农村, 走近群众, 明察暗访, 加强信息情报收集和摸底排查, 了解掌握涉农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该院通过深入重大项目建设所在镇村进行走访调查, 获取了某村干伙同征地工作组人员, 采取加大受偿征地面积后套取征地补偿款进行贪污的案件线索、案件的查办, 获得了当地群众的好评,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突出查办重点, 找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易发多发部位有的放矢进行查处

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面广, 案件处理政策性强, 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只有紧密结合本地实际, 突出办案重点, 找准涉农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位, 才能准确查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办案中, 要认真按照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战略方针和总体部署, 结合地方实情, 把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直接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重点。对犯罪金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国家“三农”政策贯彻落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要坚决依法查处, 以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根据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 着力查处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抢险救灾、优抚救济、退耕还林等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以及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等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008年以来, 查办了上述领域职务犯罪30多件, 占了立查案件总数的70%以上。如该院查办的民政部门低保中心工作人员冯某某贪污低保金案;乡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黄某某贪污土地开发款、宅基地款案等, 都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的反响。

三、强化内部协作, 打造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一盘棋的良好格局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隐蔽性更强、智能化更高、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更加复杂。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作用, 有效整合侦查资源, 统一调配办案力量, 适时组织专案侦查或统一行动, 确保把案件查深查透。对于干扰阻力大的案件, 上级院要采取提办、参办、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 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阻力。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特别是涉及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 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下级院要及时请示报告, 上级院要加强调查研究, 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 防止因办案产生负面后果甚至引发新的矛盾。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在重大案件的查办过程中, 积极加强与上级院的汇报沟通, 在上级院的指导下, 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 整合办案资源, 强力推进案件侦破。在案件侦办中, 该院检察长靠前指挥, 帮助解决困难、排除干扰;分管副检察长一线办案, 带队侦查取证、攻坚克难;反贪、反渎、法警、技术等部门服从调遣、协作配合;审查批捕、公诉环节提前介入, 夯实证据, 打造了全院一盘棋的良好办案格局。在查办一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某村委会四名村干部贪污水库移民扶持款的窝案中, 该院从各部门抽调精干力量, 院领导身先士卒, 一线指挥, 经过几个昼夜连续奋战, 使案件得以顺利突破, 取得了良好的打击效果。

四、注重深挖细查, 严打窝案串案扩大办案的规模效应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窝案串案多, 案中有案、案后连案的情况普遍。要强化深挖细查意识, 有效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 通过加强基础信息情报的收集、分析和利用, 了解有关行业内部工作机制和权力运行方式, 找出犯罪易发多发的主要环节、部位、人员和常见的作案手段, 分析查找制度、机制上的管理漏洞以及监督制约的薄弱环节, 深入查办行业系统窝案串案, 扩大办案的规模效应。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 经过深入调查分析发现, 辖区建设系统在有关专项款项的使用上存在较大漏洞, 通过对财务账证进一步核查, 发现在配套费、墙改费、占道费、规划设计劳务费等款项的返还上, 乡镇建设所都没有入账。根据掌握的情况, 该院展开了深入调查, 发现有4个乡镇建设所的领导及财务人员都存在侵吞及私分上述款项的犯罪行为, 从而查办了贪污案件6件6人。后又相继查办了民政系统、土地系统等一系列窝案串案, 形成了良好的办案声势和规模效应, 对涉农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此外,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 要充分发挥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 在有关涉案证据的查证上, 做到横到“边”、纵到“底”, 注重发现和对比案件的蛛丝马迹, 最大程度地扩大办案“战果”, 不叫一个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漏网。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在查办某镇民政办出纳陈某涉嫌挪用优抚、救济款案件时, 办案人员发现该镇原民政办主任阙某某任职期间, 由其经手购入的大米等救灾物资及经办的灾后重建工程有重大贪污嫌疑, 查证的材料中有多笔与其有直接联系。针对这一情况, 办案人员及时将案情向院领导做了汇报, 对阙某某作了立案侦查。经查证发现, 阙某某贪污救灾款、灾后重建工程款近万元。

五、积极协调沟通, 推动形成涉农职务犯罪打击合力

涉农职务犯罪复杂多样, 涉及领域多、范围广。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职务犯罪和核心和主导作用,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形成打击合力。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 钦南区检察院积极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的汇报沟通, 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在党委领导下密切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和土地、民政、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推动形成了惩治涉农职务犯罪的合力。如该院通过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配合, 查办了民政局优抚安置基层政权股副股长袁某某贪污抚恤金和优待金6万多元、某农场民政办工作人员陈某某贪污低保金11万多元两个大案, 取得了良好效果。

六、坚持惩防并举, 从源头治理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

3.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外国人犯罪;挑战与应对

近年来,随着广西桂林国际旅游城市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外来桂林市采购商品、学习交流、旅游观光的人数越来越多,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也不断增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由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主体特殊性和政治敏感性,这给基层检察机关增加了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难度。尤其是修改后刑诉法将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放到基层后,基层检察机关在诉讼理念、办案模式、队伍素质、执法效果等方面都面临诸多挑战。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在积极探索和改进办案模式,规范办案流程,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创新办案模式。提升办案质效

1.探索外国人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模式

首先,建立外国人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小组。如确定公诉科和侦监科为专门办理科室,挑选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外语对话基础和国际法专业知识的承办人组成专业小组,集中负责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组成的涉外案件办理小组成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能与被告人用外语进行简单的沟通,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领事探视权,都进行了合理的安排。其次,推行办案工作专区制。为避免出现办公室审讯、单人审讯等违法违规现象,设置了办案工作专区,规定讯问、取保候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专区进行。同时,联合看守所共建专审室,对在押涉罪外国人实行专室提审,并同步录音录像,确保涉罪外国人的合法权利。

2.强化“三级审批”、“逐案报备”和“动态监督”机制

第一,强化“三级审批”和“逐案报备”制。严格遵循“承办人提出、主诉检察官审查、公诉科长审核、检察长审批”的流程,加强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分类指导。同时,对涉罪外国人采取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四十八小时内层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并通报外事部门。第二,建立外国人犯罪案件动态监督体系。依托新成立的案件管理办公室,积极开展外国人犯罪案件质量个案抽查、专项督查、质量检查的“三查”制度,加强对案件节点、难点问题的监控和预警,保障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督,促使外国人犯罪案件从纵向监督向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并重转变,由事后监督向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并重转变。

二、健全制度机制,规范办案流程

1.实质审查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

在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认定问题上,坚持不单凭签发护照的国家确定,也不简单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国籍确定,而是主客观相结合,根据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哪个国籍国联系更紧密,并对有关国家具体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国籍的实质审查方法,既符合解决国籍冲突的国际法原则,也有利于保护涉罪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翻译权

语言能否准确翻译,是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关键,我院主要从三方面进行:首先平时多做储备,通过有关翻译机构,了解罕见小语种在我市的翻译人员,一旦办案中需要使用该种小语种翻译人员时,可及时聘请。其次,对一些以小语种为母语、但有一定英文阅读能力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时,尝试口头翻译与书面翻译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口语翻译性失误。鉴于一些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审前对翻译无异议,庭审中又以翻译有问题为由翻供,或判决后以翻译问题为由上诉等情况,在对其第一次权利告知或讯问时,及时询问其对翻译的意见,并让其签字。

三、优化人才培养,确保诉讼效果

1.加强教育培训

确定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小组中的资深检察官为办案小组长,负责帮助新成员熟悉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使其尽快胜任独立办案要求;积极向上级检察院学习办案经验。通过网上浏览、优秀涉外案件起诉书、审结报告和庭审预案等方式,帮助承办检察官熟练掌握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流程;收集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惯例法律汇编。对包括《维也纳领事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在内的诸多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进行汇编,提升办案干警的国际法熟识度。

2.强化岗位练兵

定期开展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座谈会。定期邀请高校和法院领导担任评委,从理论素养、口头表达、临场应变、注意事项等方面对外国人犯罪案件进行评点,及时发现、纠正不规范行为;开展与高校合作活动,提升办案能力。我院借助作为师大法学院“实习基地”之优势,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外语和法律专家来院参与专题研讨会,帮助干警拓展涉外法律视野;开展外国人犯罪案件法律文书评查活动。

3.强化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相统一

规范使(领)馆工作人员会见制。明确外国使(领)馆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本国公民的,应事先告知其有关规定,确定探视语言,并为其聘请翻译;制定《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注意事项》。从细节着眼,不断提升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的敏感性,避免因文化差异、语言不当而引起的误会。如与使(领)馆工作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家属会面时,应注意使用的言词、语气甚至着装,尽量减少误会。

4.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篇四

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全国政法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加强新时期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对照“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对全市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

一、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实问题

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必须发扬革命传统、坚定执法为民信念,正确处理坚决惩治腐败与依法保障人权、加大办案力度与保证办案质量、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等辩证关系,切实保障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市职务犯罪的日益复杂,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我们现行办案机制所固有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正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不完善,初查成功率低。2008年至2010年,**市各级检察机关共受案4351件4570人,初

查3827件4017人;初查后立案2082件2206人,初查成案率仅为54.4%。客观地说,在初查后没有立案的线索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有价值、可以立案的。造成初查成案率低的原因,(1)初查作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经程序,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定,而没有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中,这直接导致了初查制度在法律上的尴尬境地,使初查的方法、力度以及合法性均受到影响。(2)初查所获取的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由于初查并没有获得刑事诉讼法的承认,检察机关在初查期间所获得证据的效力在合法性上受到怀疑。(3)由于初查处于不规范的境地,也缺乏相应的监督。从而导致侦查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如何初查、怎样初查都由侦查人员自已决定,少问一句话、少记几个字,都有可能将案件“化掉”。这也是成案率低的关键所在。四是初查阶段的调查手段受到限制,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束手无策,从而贻误战机。由于缺乏法律授权,初查时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甚至也不能随意接触被查对象。侦查人员的初查犹如盲人摸象般艰难。随着贪污贿赂犯罪“抗药性”的不断增强,传统初查方式的落后与新时期职务犯罪的高隐蔽性之间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二是规范化建设适应能力不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立法对侦查工作的规定越来越严格。自刑诉法修改以来,如何在12小时内有效突破案件就成为摆在侦查干警面前的最大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侦查工作。自2008年6月1日起新《律师法》正式生效,众所周知,新《律师法》对

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作了较大的修改,扩大了律师的权利,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多不确定的因素,客观上更增加了反贪侦查办案的难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既要坚决查办案件,有力惩治腐败,又要严格做到规范执法、保障人权。

三是查案过程中整体缺乏支持、配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离不开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但同时我们自身又缺乏强力机制,所以只能依靠协调并由其他部门出于觉悟,才能开展工作,这样的配合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市各(区)县院普遍反映当前办案一方面是缺乏协调配合,另一方面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干扰多、阻力大,(区)县院自身很难冲破这种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快速侦破。

二、正确运用主题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题的新思路。

任何工作都是在不断适应新要求、迎接新挑战、破解新难题中前进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是如此,要把握新要求、认识新挑战、破解新难题,都需要冷静观察、仔细思考、沉下身子、掌握实情,从而发现工作规律,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近几年,我院始终把侦查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在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人员配置、职级待遇上向侦查一线倾斜,在侦查工作中充分运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整体作战,智慧办案,努力克服初查成案率低、案件突破难等制约因素。2008年至2010年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48人,其中大要案

40人,有力促进了我市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发展。2011年以来,我院立办职务犯罪15人,大要案率同比上升18%,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势头较好。

一是统一规范初查工作,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初查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其改革有赖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在未有新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前,初查仍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处依法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及工作方法。同时,对初查各环节上的实务问题也极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加以摸索、研究。因此制定一项符合法律规定、适应形势发展和初查工作特点、具有操作性的初查工作规则,以规范和加强自侦部门的初查工作,是解决当前初查尴尬法律地位的一项有效措施。我认为,对初查的规范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初查的行使主体;(2)初查的使用对象和措施;(3)初查的监督方法。明确初查的任务和要求,细化初查方式,规范初查的法律文书,通过制度规定逐步拓宽初查模式。当然,在条件成熟了的情况下,我还是建议制定一部单行的反腐特别法规,于法有据则可以更灵活的解决反腐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二是提高侦查科技手段,破解职务犯罪侦查难题。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其作案手段的隐秘性决定了其侦查手段及措施的特殊性,为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很多国家都允许侦查机关使用一些特殊的手段来对案件进行侦破,如电子监视技术、秘密录音技术等。相比之下,我国职务犯

罪所可以使用的手段则十分有限,尽管许多发达地区检察机关拥有足够的物质条件来配备先进的侦查设备,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特殊的侦查手段无法使用。在反腐败的斗争中,高端技术手段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实践证明,合理而有效的科技运用对于查办犯罪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提高侦查技能帮助良多,当然,技术手段的运用必须要用明确的授权和监督,才能保证不被滥用从而避免造成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三是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快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针对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当加快侦查一体化建设步伐。目前,我市的侦查一体化工作已经具备一定基础,市院成立了案管中心及侦查指挥中心,装备了远程指挥室等硬件设施,与公安、国安、电信等部门建立了户籍查询、上网追逃、技侦手段和电信查询等协作机制。但工作主要集中在协查上,案件线索管理和大案要案的统一指挥等侦查一体化的核心内容,涉及少、力度不够,侦查一体化机制在整合侦查资源、排除办案干扰阻力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建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检察机关的侦查一体化建设,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大格局。具体设想是,由市级检察机关统一行使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权,各(区)县院反贪部门作为市院的派出部门,直接接受市院的指挥。理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讯、道路已将地域界限变得不再重要。在**市,所有乡村都有公路连接,从市区到任何一个(区)县的任何乡村车程均不超过二个小时,交通的发达便利使地域相对缩小,客观上造就了管辖地域扩大的条件。另外,市院与

各(区)县没有人财物上的任何瓜葛,而且在行政级别上又高于(区)县,办案中可以放开手脚,没有顾虑,破解地方保护的怪圈。再有,由市院统一管理线索,统一分配案件,统一使用侦查设备,统一调配人力,可以有效地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办理大要案。最后,通过这一侦查格局的建立,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各(区)县院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高侦查水平。

5.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篇五

推动惠农政策落实

——2008年以来甘肃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综述之三

2008年以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将查处涉农职务犯罪作为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充分发挥“办案维稳、办案促稳”的职能作用,力争实现反贪办案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为农业大省,我省农业人口比例高,受地理因素和自然条件制约,农业对于全省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地位更为突出。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为了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耗费了巨大心力,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惠农支农资金管理上的漏洞却为一些贪婪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高发频发。一个明显的对比是:在2008年到2011年四年间,我省各级财政用于农林水务、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道路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增长了82.13%,而同期全省检察机关查处的涉农贪贿犯罪人数增长了124.74%,涉案金额激增了283.54%!更为严重的是,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在不断蚕食涉农资金、直接侵犯农民利益的同时,也成为诱发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2008年5月,省检察院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农村基建工程项目,农村公共服务事业,资源开发,农村改革等群众反映最强烈、社会矛盾最集 中、最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八个领域和方面的涉农职务犯罪确定为检察机关的查处重点。同时,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成立了涉农职务犯罪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建立涉农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制度,随时动态掌握各级检察机关涉农案件查处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省检察院又先后出台了《关于切实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大惩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起来,通过宣传动员群众举报、自行发现等方式积极拓展涉农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效能优势和系统查案的办案方法,重点打击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窝案串案。2008年立案查处各类涉农领域贪污贿赂案件126件194人,占当年反贪工作整个立案件数的25.8%和人数的31.14%。

在不断加大打击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注重围绕不同阶段党和政府工作重心,适当调整办案重点。2008年汶川地震,陇南市也是重灾区,农村地区受灾尤为严重。为了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各项资金补贴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陇南两级检察机关在投入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运用反贪职能积极查处涉农职务犯罪,一批贪污侵吞救灾扶贫资金的腐败分子被及时揪出,解决燃眉之急的救灾扶贫款物重新回到农民手中。

从2008年到2011年,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的697件涉农案件中,69.3%的个案案值都在5万元以下。但就是在这些小案当中,一些腐败犯罪恶劣程度令人愤慨:定西市通渭县检察院查处的常河镇 原民政站站长陈某贪污一案,犯罪嫌疑人先后贪污“五保金”16630元,侵吞124户“低保金”16895.5元,长期挪用178户“低保金”36359元……有的腐败分子贪婪成性,甚至连80多岁的孤寡智障老人每月60元的低保费也不放过。这些腐败行径不仅让农民群众享受不到党和政府惠民富民政策的温暖关怀,反而因为“社会不公”积聚了愤懑怨恨,成为社会稳定隐患。一旦长久的积怨诉求无门,一个微小的突发事件就有可能演化成为威胁农村社会稳定的导火索。

从2008年到2011的四年里,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各类涉农领域贪污贿赂案件697件1293人,通过查案共平息各类群体事件百余起。2009年5月,陇南市礼县宽川乡王家村农民31人联名上访,反映村干部截留贪污政府下拨的扶贫资金。陇南市委书记作出批示,要求转交当地检察院查办。礼县检察院接手此案后,三天就查清了副乡长李某、村支书郝某等人相互勾结,联手私分扶贫资金7.5万余元、截留10万元的犯罪事实,及时平息了民怨。此案引起当地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礼县县委召开常委会进行专题研究,并抽调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成立县委工作组,奔赴全县28个乡镇开展警示教育达5000余人次。涉农案件的查处,往往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稳定一方的作用,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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