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代码

2025-03-18|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合同解除代码(精选10篇)

1.合同解除代码 篇一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电子版 ——文章均为 WORD 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编辑为您准备了关于《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

甲方(原合同出卖人):

乙方(原合同买受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 2007 年 9 月 24 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编号为:

二、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同意乙方自动退房,解除该合同。甲方就签署该合同收取之楼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返还乙方。

三、原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随之作废。甲方在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到房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房屋。

四、订立本协议及办理有关手续所需之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费及政府有关部门之收费等,均由乙方支付。

五、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经鞍山市 处 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市 处及房管部门各一份,五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二 年五月十五日

2.合同解除代码 篇二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或不溯及地消灭,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终止原因。

2.合同解除的类型。

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与合意解除。

因一方的意思表示且不必对方的承诺而使合同解消、清算的场合,以该方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为必要。根据解除权发生根据的差异,可以将解除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中的解除权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约定解除中的解除权依照合同约定而发生。

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法定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条件的关系是什么?

崔建远老师对此采折衷说:在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涵盖了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熟、法定解除条件就不再适用,这是奉行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结论;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为涵盖的领域,法定解除条件仍有其适用余地,这是法律行为调整模式和法定调整模式相互衔接配合的当然要求,是法定解除制度目的的表现。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我国《合同法》第94条(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性质究竟为任意法抑或强行法。

从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用语来看,其使用了“可以”,而非“应当”或者“必须”,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讲,这个规定的性质更可能为任意法,而非强行法。对于任意法而言,其作用在于为当事人制订合同提供指导;在当事人意思不备的情况下,补充当事人意思的空缺。因此应当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此规定的适用。但是,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体现出对这个规定所涉及的情况的排除,而不能简单地通过规定其他条件来排除此规定的适用。在没有明确排除此规定所涉及的情况时,此规定可以补充当事人的意思不备,涵盖其他可以解除的情况。因此,笔者的观点与崔建远老师的观点相同。

3.解除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撤销一词在民法上较为常用,且有不同的含义。而此处的撤销,是指由撤销权人溯及地消灭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行使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变更后,即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撤销后,则归于完全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既区别于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区别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性质上应属于效力不完全的民事行为。因为,实质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仅对无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而处于效力不完全的状态。

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就绝大多数情形而言,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完全符合有效要件,不存在效力瑕疵的合同。而可撤销的合同却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但在少数情况下,可撤销的合同因撤销权人尚未行使撤销权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期间,如果出现了一方当事人违约等解除权产生的事由,于此场合,是否允许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解除的方式将其消灭?

崔建远老师认为这是应当允许的,并确定了五项具体的规则。崔建远老师在第(4)和(5)规则中运用了利益衡量的方法。然而,笔者认为,利益衡量的方法是应当有节制的,它应当与法律条文结合。正如加藤一郎教授一再强调,利益衡量要有说服力,仍然不能忘掉论理。作为论理,使结论与条文相结合,即这一结论可以从形式上结合条文予以说明,否则仍旧是任意的判断。不认真学习注重论理的概念法学的思考方法,就难以超越概念法学。不讲论理,只是卖弄利益衡量,是危险的。

结合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换言之撤销权的行使应采请求变更或撤销之诉或仲裁申请的方式为之。依解释,如果撤销权人不采取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位置,而直接向相对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应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按照约定解除(第93条第2款)和法定解除(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崔建远老师所提到的第(4)和(5)规则中的情况并不适用其所创设的规则。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撤销权人享有撤销权以及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解除权人只要通知撤销权人即可使合同归于消灭。即使是在撤销权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或者提出申请要求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期间,解除权人也可以通知撤销权人使合同归于消灭。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无法根据利益衡量来决定支持和保护哪一方的。显然,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决定了其必然比撤销权更有效率。这样,崔建远老师根据利益衡量所创设的规则由于忽视了现行法而丧失了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二)解除权的发生条件

1. 约定解除权的发生。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特别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解约定金,即通过向对方支付定金而为自己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性质上属于一种约定解除。这种保留解除权的形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予以肯定。

2.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限于一般法定解除权的场合)。

(1)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解除权。

(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拒绝履行而发生的解除权。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向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相对人便可以解除合同,且不要求催告。

构成要件:

(1) 债务人拒绝履行,其前提是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合同能够履行。

(2) 债务人拒绝履行行为违法。

(3) 债务人是否需要具有过错?

崔建远老师对此持支持的态度,但并未说明理由。

韩世远老师对此持反对的态度,理由如下:

解除的本来功能,在于使解除人从其合同义务中解放出来。因而,《合同法》在解除权的行使上,不以违约人具备归责事由为必要。这一点从最初起草的学者建议稿开始便确定了下来,《合同法》保持了这一基本立场。这一立场,已经超越了传统大陆法系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债务法现代化法》对于解除权法的新规定,具备该法第323条、324条的情况下,债务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其仅以客观违反义务为连结根据,而不以“应当归责”为要件,故被称为“与归责无关的解除权”或者称“无过失解除权”。

在日本法上,对因债的不履行而发生的法定解除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的视《日本民法典》第541条至第543条。通常认为第541条规定了因一般的履行迟延而发生的解除,第543条规定了因履行不能而发生的解除。

根据第541条,解除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发生了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迟延;第二,债权人定下相当的期限进行了催告;第三,在催告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第一个构成要件进一步区分为: (1) 履行可能; (2) 超过了履行期; (3) 因可归责与债务人的事由; (4) 不履行属违法。这是照搬了对债的不履行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所作的说明。

按照日本学界的通说,合同解除是与损害赔偿并存的债务不履行的后果,从而在其要件中也加进去同样的内容。但是,与此同时,也有少数说主张不把债务人的归责事由当作债务不履行解除的条件。该少数说把其根据放在了解除的本质是从合同中解放出来,而不是制裁这一点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有一些著作文献意识到解除具有和损害赔偿不同的功能,向通说提出质疑,但是由于没有提出取而代之的具体要件,所以没有给判例和学说带来影响。

展开争论的另一个原因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违约结构给以后的学说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在此基础之上,做出规定,当“根本违反合同”或者不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履行的情况下,蒙受了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这儿,解除权的发生不需要另外的要件,因此,即使在不履行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而得到免责时,相对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达成了这么一种认识,即通过解除合同从履行义务中解放出来及恢复原状,是法律赋予不能得到合同上所期待的利益的债权人的权利,它和以债务人的归责事由为要件的损害赔偿具有不同的功能。这一认识受到学界广泛的支持。

综上,笔者认为,学界的态度应当适应学术发展的趋势和国际化的潮流,在明确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当事人从履行义务中解放出来的基础之上,排除债务人具有过错这个要件。

(3)因迟延履行发生的解除权。

(1) 须经催告的解除。

a.债务人构成履行迟延。

第94条第3项的规定要求履行迟延的债务为“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是指双务合同中立于对价关系的债务,即给付义务。至于附随义务,虽有迟延履行,通常亦不能因此发生解除权。

b.债权人定有合理期限以为履行催告。催告期间的经过,只是使解除权发生,此后,在债权人实际解除合同之前,如债务人依债务的本旨履行,则宜理解为解除权消灭。

c.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此所谓合理期限,实际上是一个由法官依客观情况具体判断的因素。

(2) 非须经催告的解除。根据合同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被特别看重和强调,当事人如不在此期限履行,即导致合同目的不达,这类合同成为定期行为,此时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直接将合同解除。

(4)因不能履行发生的解除权。此时所谓的不能,应当是指确定的、继续的不能,一时的不能只产生履行迟延的问题。履行不能还包含经济上的、社会观念上的不能,比如一物二卖。

(5)因不完全履行发生的解除权。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发生解除权。

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根本违约是否需要包含可预见性的要素?

“根本违约”是一个起源于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后为CISG第25条所吸收,进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便参照CISG规定根本违约作为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立法没有将可预见性作为构成根本违约与否的要件。这一立场直接影响了《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段。而不以可预见性原则作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否合适,学说上对此存在质疑。从比较法来看,PECL第8.103条亦要求了可预见性。这一问题,在中国实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应该说,在整体上仍然保持着大陆法系的分析框架。

笔者认为,应当在根本违约的制度设计中包含可预见性的要素。原因在于,当债务人违反了其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而造成不完全履行时,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然而,如果债权人主张由于债务人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的违反导致了其期待利益的落空,从而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如果这种结果超出了债务人的可预见范围,是否仍然应当支持?显然,如果仍然支持债权人行使解除权,对于债务人而言,所施加的负担过重。因此,应当将可预见性要素包含在根本违约的要件当中,从而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6)不安抗辩权场合的催告解除权。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9条)。

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事实,这既是不安抗辩权人的附随义务,同时,也构成一种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即发生解除权。

第69条的规定与第94条第2项的规定存在重合。为了协调“分歧”,对于94条第2项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宜采体系解释方法,参照第69条,进一步要求解除权以“催告”为前提。

(7)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违反与解除权。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违反通常不因此产生相对人的解除权。只有当其不履行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例外地承认其产生解除权。

(8)受领迟延与解除权。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效果有法定责任说与债务不履行责任说。我国法上原则上不允许以受领迟延为由解除合同。特别的情形,如《合同法》第259条规定的定作人协助义务的不履行,例外地承认承揽人的解除权。

(9)缔约过失与解除权。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不论日后合同是否成立,均可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在合同成立的场合,可否将合同解除权作为缔约过失的救济方式,值得探讨。如果允许,那么与合同撤销权存在怎样的关系,亦值得研究。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2008.3

[2].崔建远.合同法 (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2007.7

[3].崔建远.合同法 (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3.3

[4].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 (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2005.10

[5].王泽鉴.民法总则 (增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7

[6].梁慧星.民法总论 (第二版) , 法律出版社, 2004.1

[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1

[8].崔建远.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履行障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3

[9].[日]渡边达德著, 钱伟荣译.关于有名合同解除的规定——以租赁、承揽及委托为中心.履行障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3

3.合同解除若干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①合同解除只存在于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解除合同是为了消灭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跳出合同关系的束缚。因此,解除合同仅适用于有效的合同。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约定或法定的条件。③须有解除的行为。是指在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时,实质上是当事人在解除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欲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到达对方时生效。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时,则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之间就解除合同所达成的协议。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由于该种方式是在合同成立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又称事后协商解除。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协议解除在大陆法系称为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者发对契约,是无解除权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使第一契约的效力溯及消灭。

(2)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相对人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或者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单方解除权的权力来源有两个:第一,事前约定,即约定解除。第二,法律的规定,即法定解除。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它是指在货物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与对方均享有法定解除权。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即发生解除权。解除权的发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

(2)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在此情况下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的适用应满足的条件:有合法的债务存在;有履行的可能;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默认的方式表示不履行;预期违约一方明示或默示的行为是在合同履行之前表现的;当事人所表明不履行的债务必须是主债务。

(3)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当发生迟延履行时单方解除的情形有两个: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直接解除合同。

(4)根本违约。依合同实践,根本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一方发生根本违约的,法定解除权在非违约方。

(5)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法领域,作为双方当初订立合同的基本情势,并非由于当事人的过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根本变化,继续履行原订的合同条款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故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解除合同。出现该情形的处理模式是: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否予以变更和解除,取决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考量的标准是公平原则。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四、合同解除效力

解除导致合同消灭,但究竟是如何消灭的,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消灭?是一步解除还是全部解除?合同消灭时,已经履行的债务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这些就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均需加以讨论。

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合同解除后自始没有合同效力,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4.合同解除代码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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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XX〕 号聘用合同。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漳平市 xx(指主管部门)和人事局同意,乙方调整 工作。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 年 月 日签订 〔XX〕 号聘用合同;二、甲、乙双方互免对方赔偿(补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放在乙方个人 。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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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同志考上 , 经其本人提出解聘申请,根据《 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 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我校同意与 同志于 年 月 日解除 20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特岗教师”聘用合同.该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主管部门见证(公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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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部门(甲方):

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招用工作人员,乙方申请应聘。经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为临时工,并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并

服从甲方的工作需要,在 岗位承担工作。

三、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台州学院临时用工暂行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

四、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甲方保证乙方在工作期间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 8 小时。原则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加班,加班后用人部门应安排其调休,如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则给予 20 元/天的加班补助费。但每月加班最多不超过四天。

2、乙方基础工资标准为 元/月,岗位津贴元/月,试用期内享受上述工资的 80,合计为

元/月,行驶里程津贴为

元/公里。

3、甲方每月日前如期发放工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发放形式为

。(①领据领现金形式,②银行工资卡形式)。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合同期满内不再续订的,甲方将从次月起停止缴纳乙方的保险金。

2、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受伤,,或患病、非因工受伤的(需台州市各公立医院证明),甲方将按照《台州学院临时用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有关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切实做好乙方工作期间中的安全与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可以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终止解除劳动协议条件 1、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5)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考核不称职的;(6)学校因教学、管理、技术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原劳动协议无法履行或岗位编制调整需裁减人员;(7)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合同期内,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临时工在孕期、产假期内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合同期内,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被招工、招干或考入学校学习的;(2)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协议,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八、违反协议责任 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按有关政策予以适当赔偿。

九、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

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或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期限届满自行终止。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用工部门、临时工本人和学校人事处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用人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人事处(盖章):

人事处处长:

5.租赁合同解除协议 篇五

甲方:南和恒昌百货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经乙方申请,乙方自愿解除双方于2012年5月1日所订合同,放弃甲方位于南和县商品街市场南口路东恒昌商贸有限公司大楼2楼16号、17号摊位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期间的租赁经营权。乙方应将所拖欠之电费、公摊等费用补齐;甲方确认无其他遗漏事项后退还乙方押金。甲方不退还乙方剩余房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解除租赁关系,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经济纠纷。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后生效。

甲方:甲方: 身份证:身份证: 电话:电话:

6.解除合同模板 篇六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解除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解除合同 篇1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莫秀英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20xx年10月3日购买的朝晖国际公寓501号和503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29.66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60.90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乙方身份证号码:

20xx年X月XX日

解除合同 篇2

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1.员工提出辞职, 需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提出辞退员工, 需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工作时间不满1年,按1年计算。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除了按上述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办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了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好”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员工工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 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方支付 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元;

三、;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解除合同 篇3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经 方提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期限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的劳动合同。方同意与 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自愿辞去公司

三、甲方已结清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有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等。

四、乙方承诺:

1、乙方不再就有关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事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2、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业务(包括不得使用甲方单位介绍信和名片等)。

3、乙方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遵守已与甲方签署的《保密与禁止协议》的规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乙方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及早完成未完结工作;

2、办好工作交接手续,全面移交公司财物、资料档案和应该移交其它事宜;

3、清理收回经手的应收款项,保障公司财产资金安全;

4、清理积欠公司的个人债务和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5、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6、乙方应为所其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按其在职期间签订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按《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条款索赔。

六、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认真履行有关义务,严格遵守约定条款,不得违约。乙方如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按以上条款索赔,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和对其它债务(费用)的追索权。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公司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解除合同 篇4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双方:

甲方:(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日解除双方于月订的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年)的劳动合同。乙方工资发放至 年月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

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元整,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一切义务,自愿放弃因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

并确认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

纷。(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双方应履行的所有义务等。)

(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属于甲方的所有财物,文件和资料等归还给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暂时缓发包含本协议第一条在内的一切费用。

(四)未经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书的内容。

否则对方有权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双方若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

解除合同 篇5

你与我单位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 条 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月日

甲方单位(章):劳动者(签名):

送达时间: 年月日 签收时间: 年月日注:《证明书》一式四联,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关系)

解除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

乙方:

性别:_________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

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元人民币(大写:)(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合同 篇7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xxx处理事宜。现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同时,本协议也作为收据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据。

3、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由甲方承担。(注:甲方已经交纳)

4、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再继续代理甲方事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的 份除外)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

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

7、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不争议。

8、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双方确认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解除性质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为 年 月 日,工资结算截止最后工作日,社保及公积金截止到 年 月。

三、在公司规定的离职截止日期前,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擅自不到岗,将按公司规定视为旷工;旷工超过2个工作日将以严重违反公司休假和考勤制度为由被开除。此种情形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补偿金。

四、乙方在职期间的年假已经休完,在职期间的各种福利待遇已经享受完毕。

五、甲方愿意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费用:

1、根据乙方在甲方处工作年限,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为N+1个月的工资,计(大写)元;

鉴于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年限已达十七年,现甲方同意另行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特殊津贴,计(大写)元。

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

3、支付时间为工作交接完成后十五日内,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打入乙方在职期间的工资卡里。

4、本协议签订之前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费用包含了乙方所应得的法定经济补偿金、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可能享有的其它经济性权益、乙方的一些未结费用以及乙方与甲方存在一些争议但在解除合同时已经达成一致性意见,可是又不宜于明确列出的其它费用等,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无任何劳动纠纷。

5、如果乙方不能完成工作交接,则甲方有权暂扣乙方的上述费用,直到乙方完成工作交接之后再行支付。

六、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皆负有保密责任,双方皆不得擅自泄露。乙方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经营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散布对甲方的任何负面信息或评论。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于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7.合同解除的异议权研究 篇七

一、合同解除异议权的价值目的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一旦解除通知到达对方, 合同即行解除。而异议权则是一种请求权。合同解除异议权人提出异议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解除行为无效, 其内容大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无解除权, 二是解除合同的方式不合法。非解除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行使异议权的, 则异议权丧失, 合同无争议解除。合同解除异议权就是请求撤销合同解除行为的权利。合同解除异议权的价值目的, 一是平等的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 自通知到达对方时, 合同解除, 这将对非解除方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从权利对等的角度上说, 一方享有解除权, 另一方也应该享有对该解除权的异议权, 这对非解除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救济作用, 这样才能平衡双方的权利与利益, 以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的相对平衡和公平。二是防止解除权人对解除权的滥用。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设置正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1)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 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非常简便, 只须通知对方, 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这样, 就会出现当事人自己先行违约, 但为了逃避责任向对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并利用守约方疲于应付或疏于应付的情形达到恶意解除合同、损害守约方正当利益的目的, 给守约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 因此, 需要通过设定异议权对解除权加以限制;三是促使相对人尽快行使异议权, 维护交易安全, 节约诉讼成本。设置异议期限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督促相对人在收到解除通知后能尽快的行使异议权, 以避免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巨大, 因此必须妥善的处理好合同解除, 而处理好合同解除归根到底是协调好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这也正是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和实质, 因此, 应该把握好解除权人和异议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最大限度的实现效率与公平。

二、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

有关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在我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96条规定和《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第24条规定中。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方式与行使期限, 理论界存有相异的观点, 需要从合同法的立法模式和立法目的等角度更深层次的理解该司法解释。从合同法的性质与目的、权利对等和法律公平的角度, 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对象不应仅局限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应该可以直接针对解除权人采取其他的方式提出异议。 (一) 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私下确立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属于私权利, 在纠纷尚未发生时, 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公权力一般不宜介入。如果合同相对方以其他方式及时明确的向解除权方作出意思表示提出异议, 而解除权人也接受了其异议, 那么解除行为的效力不发生;除非解除权人不接受其异议, 执意要解除合同, 异议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效力, 这时才开始介入公权力。因此, 公权力的介入不应过早, 而应以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并且不能合理解决为前提。 (二) 异议权的设定主要是对非解除权人对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及时做出反应起督促作用, 避免交易的不稳定, 从而保证合同的正常秩序。既然如此, 那就不应对反应的方式过于限制。当非解除权人行使异议权的方式不是诉讼, 而是如直接向合同解除权人提出异议、书面回函、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等方式, 应当视为其效力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同; (三) 从权利对等上说,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相当简单, 只要一纸通知即可, 且不限于司法和仲裁, 可直接向非解除方行使, 如果对相对方的权利合同解除异议权却设置了种种行使方式的限制, 那么这一对权利显然是不对等的, 违背了法律公平这一原则。 (四) 强制性规定异议权的两种行使方式虽然能及时稳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合同的效力, 避免双方长期争议而无结果, 提高交易效率, 但它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片面追求效率, 法律一旦失去了公平, 那么就失去了根基。 (五) 从交易成本与交易灵活性上说, 如果限定只能采取诉讼方式表示异议, 那么无论必要和不必要的异议都得走诉讼程序, 自然增加了交易成本, 而允许非解除权人采取多种方式行使异议权, 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诉讼, 降低交易成本, 使市场交易更加灵活多样。因此, 若司法解释强制规定行使异议权的方式只有一种, 即诉讼方式, 并且强制规定了3个月的除斥期间, 异议方超过3个月未起诉, 则法院“不予支持”, 而不管解除方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 如果是违法解除就将直接导致司法裁判对合同继续履行的请求不能和裁判不能, 是对异议人权利的挤压和限缩。 (2)

三、合同解除异议权的异议期限

有关合同解除异议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主要在《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第24条中, 即“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 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 异议权的行使期限有两种:一是约定异议期, 二是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 也被称为“法定异议期”。第一种是以双方当事人提前在协议中约定了异议期限为前提条件, 第二种是以当事人未约定异议期或者约定不明确为前提条件。二者都是为了督促非解除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以避免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或不稳定的状态, 从而更好地保护合同解除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从法律性质上说, 合同解除异议权属于请求权, 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不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那么异议期限自然也就应当属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针对不同的情况设定不同的期限;但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对于没有约定异议期限的情形, 规定了3个月的起诉期间, 这3个月期满, 异议权即灭失, 且没有规定该时限可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属于除斥期间, 这样就使异议期间处于既适用于诉讼时效又通过规定属于除斥期间这一两相矛盾的境地。

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针对对象, 理论界和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点, 主要在于合同解除人是否包含无解除权的当事人, 是否包含违约方。从法律推理和公平的角度来说, 异议期限的针对对象仅适用于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 仅限于守约方, 如合同解除人无合同解除权擅自解除合同, 则异议期限不受限制。换言之, 异议期限的针对对象是有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人。既然异议权的行使前提是对方享有解除权, 那么, 如果对方根本就没有解除权, 异议权人自然不应受3个月的期限限制。从法律公平的角度上说, 如果异议期限的针对对象也包含解除方是无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人, 它虽能通过期限设定实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迅速稳定, 一定程度上抑制异议权的滥用, 但却牺牲了守约方的利益, 从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出发, 无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如可以随意向对方发出通知恶意解除合同, 而对方却只能被动地接受或应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谓地为这本不该发生的诉讼行为付出精力。当一方当事人因先行违约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或违约可以获利随意向对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并利用对方疲于应付或疏于应付的弱点以达到恶意解除合同的目的, 从而使损害对方利益的不正当行为的频频发生, 这就无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 异议期限应只针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 如果对方无解除权, 则不受异议期限条款限制。对于那种违约方故意违约借以通过违约实现获利的行为, 异议期限甚至可以不受时限限制。因为违约方本无解除权又带有恶意行为, 同时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 如设定异议期限实际上限制了异议权的行使, 扩大了合同解除权, 这实际上是对恶意解除合同行为的一种放纵, 对法律秩序、社会秩序、信用与道德的负面影响极大。

四、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效力

合同相对人在异议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异议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请异议之诉后,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启动实质性案件审理程序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合同解除权人是否有解除权, 是否具备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二是审查合同是否到了非解除不可的地步;三是审查解除权人是否将通知在合理期限内送达对方。 (3) 如果经审查合同解除符合上述三条件, 则合同解除, 如果不符合上述三条件, 则异议成立, 合同不解除, 继续履行。异议权人在异议期限届满后提起异议之诉的,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 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不予支持”的客体范围存在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不予支持”的客体仅仅限于合同解除异议;另一种观点认为, “不予支持”的范围既包括对合同解除异议的不予支持, 还包括对主张违约责任等合同解除后果的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 异议权人提出异议的客体是确认合同解除无效, 异议之诉即为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的诉讼, 那么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第24条规定, “不予支持”的对象是异议之诉, 由此可推出, “不予支持”的客体是合同解除异议。但这就产生一个难点:法院是否应进行实质性审理及合同是否解除, 即如果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并无合同解除权, 相对方未在异议期内提出诉讼, 法院又该如何处理并确定合同的效力。对此,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合同已经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没有解除。

从维护双方均衡的立法原则出发, 不管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有无合同解除权, 对方在异议期满后提出诉讼的, 人民法院都需要进行实体性审查。 (一) 不作为不能直接认定为同意。合同相对人在约定的异议期或法定的3个月异议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的, 这种不作为方式或者叫沉默方式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同意合同解除。 (4) (二) 强制性规定不能直接认定为同意。立法机关为了追求合同经济关系的高效迅速确定, 以司法解释这种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强制性的规定了异议期满后合同的效力认定, 并不能推论出合同相对方同意合同解除, 也不能推论出合同相对方同意解约人的解约理由。 (三) 从实质性审查目的看。之所以需要实质性审查就是为了确认合同解除人是否有解除权, 是否合法有效行使解除权, 以防止解除人滥用合同解除权, 进而确定合同解除的效力, 从而避免破坏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公平。 (四) 从逻辑推理来看。超过异议期向法院起诉行使异议权不能直接推理出异议权人怠于行使, 很有可能异议权人已直接表示异议, 并通过其他方式积极的行使异议权, 也很有可能异议权人根本就不知道有异议期限这一司法解释, 还有可能是解除权人故意制造事由拖延, 由此就不应剥夺其异议之诉权, 所以直接用形式审查代替实质审查显然不适。因此, 司法实践中, 无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依据约定或法定情形, 无论是否具备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人民法院都应当先判断是否产生合同解除权, 是否享有解除权, 然后进入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间和异议行为的实质性审查。如果经审查并未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正常情形, 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当事人实际上并不具有解除权, 那么就不能直接判定合同解除的效力, 否则就有违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 造成恶意解除合同行为的随意滥用。如异议方未在限定期间内起诉, 似乎就丧失了其法定的所有实体权利, 这很可能引发大范围的道德风险, 诱导违约方以一纸“通知”侵犯了守约方的实体权利和时效利益。 (5) 有可能造成信用危机, 产生大量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司法解释本意是想通过确定一个有效期间, 尽快实现合同状态的稳定, 而实际上往往很多人不了解这一政策或者依旧采取原先惯有的做法, 造成超过异议期间合同解除效力的强行生效, 进一步加剧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 甚至造成合同继续履行与否的困难及消除了异议人给付之诉胜诉的可能性。所以法院为了片面追求效率, 其原本消除合同不确定状态的初衷并无法实现。

五、结论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第24条规定的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方式应进行扩大化解释, 即在合同相对方采取直接向合同解除权人提出异议、书面回函、继续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等方式对合同解除行为表示异议时, 应当认定其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让异议权人长期享有异议权, 其随时可以提出异议来否定解除合同的效果, 无疑是增加了交易的危险性和不稳定性;设立严格的异议权行使期限, 能较好地调和二者的矛盾。但此规则有必要加以完善, 相对方在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的, 法院是否需要对解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进行实质性审查问题, 形成不同主张与观点, 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两项立法原则发生了冲突, 难以形成实质性的有说服力的理论观点。从维护双方均衡的立法原则出发, 不管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有无合同解除权, 对方在异议期满后提出诉讼的, 人民法院都需要进行实体性审查。

摘要:文章以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为研究对象, 从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的含义和制度价值、合同解除异议行使的程序、我国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构想三个步骤分析了市场经济背景下如何把握解除权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维护解除权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论述了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和异议之诉的效力等, 以期能提供些许建议, 进一步完善立法。

关键词:合同解除,效率违约,异议权

参考文献

①冯文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原理精解.案例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版, 第159页。

②王涛《:试论我国对解除合同异议期间的司法解释》《.市场周刊》 (理论研究) , 2011年第7期。

③冯文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原理精解.案例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版, 第154页。

④张卓郁, 孙闫《: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的适用限制》《.人民法院报》, 2011年11月10日。

8.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篇八

摘 要:劳动合同制度则是劳动法中的重点规范内容,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法的完善和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至关重要。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实践中,关于劳动关系的大量纠纷也大都集中在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上。因此,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有利于劳动法制建设和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本文采取文献收集法和法律释义的研究方法,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容、意义和目的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制度;合同解除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1.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有效劳动合同成立后在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阻止勞动合同存续的意志行为。按理来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该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社会生活瞬息万变,可能会有很多原因导致原本订立的合同没办法履行到合同期满,这样法律就赋予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的权利。

1.2劳动合同解除特征

1.2.1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想获得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作为前提。这是劳动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条件。劳动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效力,双方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这样就涉及到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所以,劳动合同的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存在为前提。

1.2.2要有解除的意思表示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无论是双方协议解除还是单方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要有意思表示。协议解除中要有双方协商的意思表示。而单方依法解除时,符合法律规定有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劳动合同也不会自动的解除,要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1.2.3需依法解除

双方或是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双方协商解除时,一方不能把违反法律法规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双方都要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商量。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只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这样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

2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2.1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规定不全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尽管其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但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没有将国外通常禁止雇主解雇雇员的事由,即在雇员拒绝雇主的命令从事违法行为时,雇主不得解雇雇员的情形包含在内。

2.2统一预告解雇通知期不合理

《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预告期,《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享有选择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替通知金即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时解雇劳动者。我国在预告解除通知期的规定上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没有考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个体差异,一律规定为30日。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劳动者可期待的利益也不同。试想一个工作了几个月的劳动者和工作了几年、十几年的劳动者,一个普通岗位的劳动者和一个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者在被解雇时的预告通知期如完全相同,显然是不公平的。

2.3违法解雇的赔偿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差

我国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雇的赔偿范围却存在立法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缺陷。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雇的损害赔偿范围,表面上具有可操作性,简便可行,但是仍然存在问题,例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没有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3完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建议

3.1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完善

针对工资结算和支付周期的规定不全面,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删除《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3.2规定不同的预告解雇通知期

因为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和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意义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也不同。我国的劳动立法对解雇预告期没有参考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务等个体差异,使得在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期限的这部分劳动者因病、伤、工作能力、年龄等因素,在简单规定的统一预告通知期内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其艰辛程度可想而知。一律规定通知期为30日,显然不能体现对劳动者的实质公平。

3.3明确规定违法解雇的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

本文建议借鉴国外的作法让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必须要支出的费用,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如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构成非法解雇,用人单位除了承担经济补偿金、法定赔偿金外,还要承担劳动者为了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把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一并视为劳动者的损失,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和恶意诉讼,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限制。

参考文献:

[1]林嘉,杨飞.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G].劳动法评论,2005(1):37.

[2]徐智华.劳动合同解除之法律适用——兼对《劳动法》第25条规定之评析[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5):96.

[3]马强.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1):98-99.

9.【实用】解除合同模板 篇九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解除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解除合同 篇1

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格式如下:

同志(先生、女士):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的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由于 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 月工资 元人民币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或年月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于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协商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时。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二、乙方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享受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补偿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全部给付项目包干总金额共 元(人民币¥元)。

上述款项为一次性了结总付金额,包括赔偿金、各项经济补偿、工伤医疗待遇、加班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和福利等。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三、乙方对甲方应付其劳动报酬和各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并没有争议。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仍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以外亦无其他争议。假设存在其他权益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将其放弃。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 篇3

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职工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xx年12月31日起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乙方与甲方脱离一切关系。

二、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前,应向甲方办理工作交接,结清个人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手续。

三、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社会及经济活动,如违反,甲方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劳动合同解除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叁份,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送甲方、乙方本人。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送甲方、乙方本人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甲 方: 乙 方(签字):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 篇4

因为该行业不景气,造成锦画社策划坚苦,市场萎缩,吃亏紧张,特别是进入1999年以来付出职工工钱都成了题目。为此,1999年8月26日经处所税务局考核,锦画社在工商行政部分办理了工商刊出手续。

刊出后锦画社的扫数债权、债务及人员均由锦画社上级主管某商贸公司当真处理。基于此因为王某的工作公约也进行了变动,甲方变成了某商贸公司。作为锦画社的上级某商贸公司本来效益也不太好,此次又忽然接管了部下单位的一些职工,无疑更是落井下石。

对此题目商贸公司的带领开会进行了探讨。与会人员觉得:根据企业如今的经济环境,从锦画社别离过来的职工大部分公约将于20xx年下半年到期,在这类环境下连续与职工续签工作公约的大略性不大,不如采纳与职工会商清除工作公约,付出职工必定补偿金的方法,使职工在公约到期前能拿到一笔钱,禁止职工公约到期时甚么也拿不到,同时也可裁减企业的负担。

经过议定探讨,某商贸公司拿出了一个办理方案:

1、由职工发起清除工作公约申请,职工与企业根据《工作法》第二十四条的法则办理工作公约的清除手续,企业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出职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出12个月。

2、连续践诺两边签订的工作公约,公约到期前一个月,企业关照职工办理工作公约的续签或停止手续。

3、清除工作公约后如想连续在企业工作,可自愿发起申请,单位根据企业策划环境,再招收职工时采纳竞聘上岗式样与其签订工作公约。该方法经过议定职代会评论辩论通过后下发职工。

20xx年7月31日王某在工作公约到期前向企业发起了“因本人公约20xx年10月25日到期,现发起与单位清除工作公约”的申请。20xx年8月1日该商贸公司与王某办理了清除工作公约手续。王某按法则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0xx年8月2日王某又向商贸公司提交了“年龄偏大,清除工作公约不好找工作,特申请再回原单位工作,盼望带领赐顾帮衬”的申请。对此商贸公司未明了表现赞成与否。今后王某仍在原岗亭工作,某商贸公司亦按原标准付出王某的工作工钱。20xx年9月王某向工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申诉,要求被诉人撤除与其清除工作公约的决议,两边签订无巩固期工作公约。被诉人商贸公司在答辩时发起与王某清除公约系其本人自愿,现要求撤除清除决议贫乏合法原因。关于要求签订无巩固期限工作公约题目,公司在方法中明了法则:企业必要时采纳竞聘上岗式样招收职工并与职工签订公约,现公司其实不必要再招收职工,是以差别意王某的哀告。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觉得:两边固然办理了清除工作干系的手续,但办完手续后王某连续在单位工作并领取工钱,两边实际上又构成实情工作干系,但王某要求签订无巩固期限工作公约没法律根据,是以两边应会商签订工作公约。

[评析]:这是一路产生在清除工作公约后,单位在工作办理进程中不典范行动激发的争议。某锦画社依法被刊出后,债权、债务人员由某商贸公司当真,原工作公约一方主体依法变动后,工作公约应连续有效,在申诉人自愿申请,两边会商同等后,被诉人遵照《工作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经工作公约当事人会商同等,工作公约可以清除的法则,与王某清除工作公约,并依法付出了王某经济补偿金。清除工作公约后,单位应及时要求王某离开工作岗亭,按法则时候将其档案干系转至其户口地点地街道,并关照王某办理领取赋闲保险手续。但某商贸公司不但未按上述程序做,而是在申诉人要求回单位工作的书面申请下,为其供给了工作岗亭、付出了工钱。由此表明工作公约固然践诺了清除手续,但新的实情工作干系已经构成,是以,根据《工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工作干系该当订立工作公约的法则,商贸公司应与王某从头签订工作公约。

解除合同 篇5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

鉴于

乙方原为甲方合同制职工,合同期限为年,现因原因,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 甲方的义务

(1)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标准及金额如下:。

(2)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甲方的商业秘密尚未公开,且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保密费的标准及金额如下:。

(3)协助乙方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党团关系接续等与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一切手续。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之前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则仍应对原协议予以遵守;

(2)乙方不得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3)返还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要求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条 其他

从签订本协议起,甲乙双方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解除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性别:_____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0.论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问题 篇十

关键词 保险合同 解除权 行使

一、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相对人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现行《保险法》第 64 条规定可知,除 64 条列举的三种情况外,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死亡保险金已成为受益人之现实权利,投保人之继承人对保险金并无任何权利,故保险人仅对受益人行使解除权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所订立之债权合同,受益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应由其继承人承受,而非由受益人承受。故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对全体继承人为之始生效。

保险合同解除权是在解除条件具备时发生的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无须对方承诺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及合同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合同关系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当投保人死亡后保险人应向谁行使解除权?有学者认为,应从保险合同本身的特点考虑。首先,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订立。在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也可能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这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指定。投保人死亡后,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之现实权利。合同解除涉及到受益人能否取得保险金的问题,所以“保险人应向受益人行使解除权”。再者,由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需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因而投保人之继承人仅仅享有对投保人财产的继承权,并不当然取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保险人向继承人行使解除权没有意义。而当保险人向受益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若保险人依法退还投保人保险费,则继承人可依继承法取得退保费。此属于继承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没有关系。 上述学说从保护保险受益人的角度出发,认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承受者为受益人,如果保险合同不向其表示解除,就是无视利益承受者的存在。如果按照此种说法,当投保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向必须受益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呢?因为无论投保人是否死亡并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投保人死亡与否,保险人都应该向受益人解除保险合同。而上述学说刻意区分了投保人死亡与否的两种情况,与自己的理论相互矛盾。

本文认为,向谁解除合同的关键并不在于谁是利益承受者。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也只是合同效力所涵盖的一部分,而决定保险合同存废的权利、义务仍然应当由合同的当事人来行使和承受。所以,在投保人死亡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理论,投保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

二、违反告知义务情形下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的问题

欺诈是指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而违反说明义务。我国《合同法》第 54 条第 1 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 2 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法律规定来看,产生撤销权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几种情形。而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既不是保险人自身对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重大缺陷(重大误解),也不至于“显失公平”,又因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相对强势与弱势的差别,也不会产生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因此能产生保险人撤销权的充其量只有投保方的“欺诈”。从权利行使的对象上来看,撤销权行使并非以契约为行使的对象,而是以意思表示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因为该制度的目的即在保护表意人意思表示的自由。

然而,解除权的行使对象系针对契约为行使对象。从行使期限上来看,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按照我国新订《保险法》第 16 条第 3 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权利行使的相对人来看,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做出,而非向相对人做出。而解除权却是直接向相对人行使,并直接发生效力。由此看来“此时若当事人间同时亦构成民法总则之相关意思表示有瑕疵之规定,自得另依民法总则之规定行使相关之权利,两者并无冲突,盖目的并不相同也。”

本文认为,民法总则中撤销权与保险法上的解除权目的上有着较大的差异。撤销权的规定一方面是不确定的法律关系趋于确定,另一方面赋予受欺诈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补救自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造成的损失。但是保险法上解除权的尤其是除斥期间的规定重点乃在于对投保方利益的保护。这从保险法上规定的除斥期间短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就可以看得出来。如果使保险人同时享有撤销权和解除权,与保险法规定解除权除斥期间以保护投保方利益的初衷相违背。所以,本文认为保险人不享有民法上的撤销权,而只应享有保险法上的解除权。再者,保险法上的解除权作为一种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同时应该优先适用。

参考文献:

[1]李春彦,李之彦.保险法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规制[M].法律出版社,2007.

[2]李玉泉.保险法[M].法律出版社,2003.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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