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2025-04-15|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精选10篇)

1.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篇一

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

为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防止“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以下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三、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有资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五、不得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

2.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篇二

二中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书

委托方(下简称甲方):溆浦二中食堂

收运处置方(下简称乙方):XXX

为防止食堂废弃物流入市场、让不法分子有利用食堂废弃物再加工出售的机会,甲方经实地考察后,决定乙方收购并处置甲方食堂产生的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约定:

一、甲方自备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并存放于指定地点。

二、甲方工作人员每天将师生食堂的剩饭剩菜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收拾整理并放到指定地点,等待乙方收运。

三、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每日上门收集(运输)甲方的餐厨废弃物,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在运输中做到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四、乙方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剩饭剩菜和潲水(油)拖回家中用于生猪喂养,不得转让、出售、改变用途;将餐厨废弃物送至指定的环卫处置点,不得遗弃到其它地方而产生二次垃圾。否则,甲方有权中途终止本协议。

五、废弃物处置处理费用:暂定元/月,乙方按月足额交给甲方,遇不足月份按实际天数这算缴纳。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壹千元。

2、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食堂废弃物处置协议

3、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3.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 篇三

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食药监办[2011]187号】文件,《河北省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强化对餐饮服务单位用油采购环节监管,严防非法流入。以乡镇、农村、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单位,以食用油等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的落实情况为重点内容,加大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严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食用“地沟油”加工食品以及重复使用餐桌废弃油脂的行为。

(二)加快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严格餐厨废弃物处置。建立并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和流向追溯制度,餐饮废弃物台账应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集体食堂、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许可、备案的餐饮服务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进 1

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8月起至12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8月—9月底)

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食用油等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的建立、餐厨废弃物流向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检查阶段(9月—11月底)

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突出问题整改到位,对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食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单位要进行处理。

(三)总结及抽查阶段(12月)

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餐厨废弃物油脂监管整治工作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统筹抓好各项监管整治措施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打击合力,切实抓好食用油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抓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进行查处。凡发现购买和使用“地沟油”、假冒伪劣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以及重复使用餐桌废弃油脂的行为,要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建立并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和流向追溯制度,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许可、备案的餐饮服务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将其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黑名单”并进行约谈,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外,还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以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数据汇总表(附件),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具体分工

组长:韩丁强(负责全面工作)

副组长:燕瑞朝(分管监督一、二、三、四科)

副组长:安玉宗(分管学校卫生科)

成员:王彦超、罗彦新、单永刚、崔太江、王宏伟

责任科室辖区范围:

监督一科:

科长:王彦超电话:***

副科长:张英林

成员:梁立军

西起常山路邮局丁字路口以东顺常山东路、兴荣路、旺泉大街、恒山东路、东外环至高速路口道路左;顺高速路至新城铺镇东白庄村南界高速路以西。南起邮局丁字路口往北顺府西街至转盘往东,顺正无路至燕赵大街路口往北到107国道交叉口的道路以右,顺此交叉口北上京广铁路至西平乐乡乡界以东至京深高速以西区域,新城铺镇、南牛乡和西平乐乡。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经营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

监督二科:

科长:罗彦新电话:***

副科长:张荣珍

成员:王清河、张丹

府西街常山路交叉口顺常山路西至恒州街交叉口路北;府西街常山路交叉口处顺府西街往北至正无路到燕赵大街与107国道交接处以左区域;恒州街常山路交叉口以北至北城墙根道东;华安路转盘以西至107国道交叉口道路两侧;往北至燕赵大街与107交接处。华安路地道桥至站西街交叉口路两侧,顺此交叉口往北顺道至南楼两侧村庄。三角村、永安、岸下、老南楼乡;新安镇铁路以西区域。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经营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

监督三科:

科长:单永刚电话:***

副科长: 胡爱林

成员:齐亚振、赵彬

南起正安北门顺恒州街、常山路、兴荣路、旺泉大街、恒山路、外环至高速公路道右区域;正安小区、城杨庄以东(包括滹沱河堤岸

两边)至朱河、诸福屯镇、正定镇京深高速以东区域。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经营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

监督四科:

科长:崔太江电话:***

副科长:杨红霞

成员:褚芒、王小华

南起正安北门顺恒州街至北城墙根以西;107国道正定南端至火车站路口段道路两侧;站西街华安地道桥路交叉口以西;东西柏堂等、北早现乡(不包括北孙)、曲阳桥乡、老里双店乡、东西宿村、宿村庄、西关、城李庄。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经营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

学校卫生监督科:

科长:王宏伟 电话:***

副科长:熊新杰

4.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单位供餐、餐饮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脂的行为。

建设、农业、商务、旅游、价格、卫生、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新设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开业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通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应当达到纳管标准。

第十一条收集餐厨废弃物应当使用符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收集容器。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应当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储存。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规、规章,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投放,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并对交付的餐厨废弃物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就地处置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就地处置的设备、技术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就地处置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处置设施,并保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其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最终产生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记录就地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实施就地处置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就地处置达不到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的,应当责令产生单位停止实施就地处置。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的,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对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授予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需要,将市、县(市)划分为若干区域,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在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运输。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本市规定要求的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具有作业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收集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运输;

(四)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车辆收集、运输,不得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敞开式运输,保持运输车辆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五)确保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运行,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接受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线监督;

(六)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所;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流向等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工艺和技术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处置服务协议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储存和处置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场所在线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应当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将销售流向记入台账;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等资料报送市、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七)设施设备停产、检修需要中断作业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置经营单位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严格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申报餐厨废弃物的种类、预测数量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未经隔油过滤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储存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投放或者将非餐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餐厨废弃物就地处置未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记录餐厨废弃物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实施清运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使用密闭容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有丢弃、抛撒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保持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在收集当日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所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台账,或者未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处置服务协议拒绝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未保持在线监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未如实记录产品出厂流向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处置台账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设备停产检修未按照规定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5.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篇五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餐厨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

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相关义务。

环保、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六条市、各市政府应当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定点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大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相关义务。

第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特许经营权。

申请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三)具有能够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工休息场所;

(五)具有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车辆具有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和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且车辆总载重量不小于20吨;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放及维修场地、设备和配件储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垃圾处理或者高浓度有机物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四)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具有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各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每月将收运协议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各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每月将收运协议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与具有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免费设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密闭、完好、整洁,并做好防蚊蝇、防鼠等工作。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按照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履行收运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保持密闭、完好、整洁;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每月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机构、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三)按照规定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每月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机构、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六)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需检修的,应当提前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发生生产事故致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处置的,应当及时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单独收集的,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可以按量减收。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协议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收运;

(四)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废弃物;

(五)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餐厨废弃物;

(六)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使用;

(七)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八)将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使用,或者作为食品销售。

第十五条市、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统计分析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约情况。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以及收运、处置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发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的餐厨废弃物种类、数量与协议有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告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机构、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机构、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3日内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七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评估考核机制,考核监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各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负责查处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设置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7日内,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收运和处置应急机制。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餐厨废弃物应急预案,并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废弃物未分类投放,未保持收集容器密闭、完好、整洁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协议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报送登记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专用收集容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收运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畜牧兽医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职权和程序授予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权的;

(二)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时,未按照规定核实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对有关部门依法转送的违法案件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五)对接到的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未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篇六

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

张忠河 E-mail:308311366@qq.com 摘要:本文先对餐厨废弃物制沼气项目的技术工艺及工程特点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然后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得出如下四点总结:(1)设计应该借鉴钱学森同志整体论的思想,要以当前国内该领域主流设备质量的实际情况设计整个工艺系统,不求单个设备性能最优,只求整个工艺系统运行性能最优,充分集合国产设备的特点,以总体设计负责对各个单体设备性能的协调,提升改造现有的设备;(2)采购严格按照工艺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严格控制供货周期和设备质量;(3)施工管理中项目部人员的最优配置以、工期和进度控制以及安全管理等;(4)试运行及考核标准。最后结合当前生活垃圾处理发展方向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共同建设的优势进行了分析,以期能与广大节能环保人士共同交流、学习进步。

关键词:餐厨废弃物;EPC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试运行;

1.餐厨废弃物厌氧制沼气技术工艺

餐厨废弃物处理主要工艺路线包括生产饲料、好氧堆肥、厌氧发酵等。餐厨废弃物富含有机质含量高、含水量大、易降解的这些特点使厌氧制沼气成为目前餐厨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的最佳选择。据统计,在国家首批的33个试点城市中,拟使用厌氧消化作为技术路线的项目占总数的2/3以上。

餐厨废弃物有机物含量高,厌氧发酵可产生大量沼气和沼液、沼渣,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环境效益好,且处理成本不高,是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主流技术。因为餐厨废弃物含水量大,经过处理后产生的混合浆液含固率高及发酵过程易酸化等特点,厌氧发酵工艺普遍采用湿式-两相-中温-全混合反应工艺。其中两相发酵工艺是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在厌氧制沼气领域的一个大胆尝试,在全国大型沼气工程上也是第一个。平均处理每吨餐厨废弃物可以产生:工业粗油脂30-50kg,沼气75m3(甲烷含量:60-65%)。

2.EPC工程总承包管理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以临沂餐厨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为例来探讨餐厨废弃物制沼气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2.1.设计管理

2.1.1设计思想

设计部门应该借鉴钱学森同志整体论的思想,要以当前国内该领域主流设备质量的实际情况设计整个工艺系统,不求单个设备性能最优,只求整个工艺系统运行性能最优,充分集合国产设备的特点,以总体设计负责对各个单体设备性能的协调,提升改造现有的设备。

2.1.2设计周期

项目总设计周期(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共 100 个日历天(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时间另计),其中:

(1)签订合同后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并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2)施工图设计文件:从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通过之日起,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应在70 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各专业时间控制:土建30个工作日,工艺及管道布置25个工作日,电气详图20个工作日。

2.2.采购管理

EPC工程总承包采购管理应根据项目现场施工进度,按照设计院工艺设计要求严格控制供货周期和质量。结合临沂餐厨项目特点,将设备采购管理流程及时间控制总结如下: 1)启动设备采购招标程序,由采购部编制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工程技术部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2)通过网络及业主推荐,确定设备厂家,经领导同意签订设备采购招标范围审批表; 3)拟订设备招标文件,由工程技术部及律师提出反馈意见,采购部汇总修订,经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签订招标文件审批表,发出招标文件; 4)举行开标,投标厂家人员到场,专家参照评标办法评标; 5)得出评标报告;

6)签订中标通知签发表,发送中标通知书; 7)双方商定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审批表; 8)签订购货合同; 9)设备生产; 10)设备运输;

时间控制标准:45个工作日内完成购货合同签订,9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生产,5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设备运输,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产设备运输。

2.3.施工管理

2.3.1人员配置

结合餐厨项目的特点及工程公司的管理要求,项目需配置项目经理、土建工程师、工艺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各1人,共8人。

2.3.2工期及进度控制

处理规模为200吨/日的餐厨项目工期目标的确定为300个工作日。在各施工过程开始之前,应对施工技术物资供应,施工环境等做好充分准备。按照划分的施工段,组织流水作业的原则,将目标工期进行分解,确定各施工区的施工进度控制计划。采取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来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优化施工程序,确定并控制好关键线路,召开工程调度会与生产协调会、例会等方法加快工程进度。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对项目的实施有严格的管理和专业的技术支持,包括该项目的技术设计文件、图纸及提供技术服务和保证,进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定期收集数据,预测施工进度的发展趋势,实行进度控制,根据计划的内容和管理目的来确定进度控制的周期。随时掌握各施工过程持续时间的变化情况以及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施工内容的增减,施工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的变化等,及时分析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各项作业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定期进行施工进度的检查与监督。

结合项目特点和分系统安装工程量大小,确定如下施工工序:

1)土建:厂区地下主管网及主干道施工→厌氧系统罐体及设备基础→预处理车间及设备基础→污水综合处理车间及设备基础→其它构筑物。

2)安装:厌氧系统设备安装→预处理系统设备安装→污水系统设备安装→沼气利用系统设备安装→公用系统。

以上各系统在图纸及施工力量充足的情况下可同时施工。原则上设备应于项目节点实施前15天到场,设计图纸应于项目节点实施前20天到场;且设备到场及图纸到场应能满足现场连续施工的要求。

2.3.3安全管理

项目部成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触电事故应急预案、坍塌事故应急预案、试运行期应急预案等,对潜在的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主动进行评价,识别应急响应需求,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进行准备和控制,及时处理发生的紧急情况,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2.4试运行及考核标准

餐厨项目在试运行前需完成单机调试(5个工作日)、联动调试(3个工作日),在获得餐厨处理特许经营许可证及收运体系确定后,开始试运行工作。试运行考核期为30天,其中连续稳定运行不少于72小时。预处理系统设备考核由双方对日产量进行记录,杂质去除率≥90%。经破碎制浆,得到以有机质粒度在3mm以下的浆状物料为主的均质物料,经油水分离后,分离出的油相含水率≤3%,分离出的水相含油率≤0.3%,油水分离系统处理后的混合浆液含油率≤0.5%。则视为指标通过;厌氧发酵系统设备考核由双方对日产气量进行记录,单位分解的挥发固体平均产甲烷量≥400L/kg,则视为产气量指标通过;污水处理系统设备考核以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为准。

3.前景展望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废弃物无害处理项目两个项目共同建设有着很多优势,作者简单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建设投资、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和打造全产业链生态能源园区3个方面来分析两个项目共同建设的优势。

3.1.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建设投资

 焚烧发电项目余热、废热可以做为厌氧制沼气项目的热源,提高热量综合利用效率,减少厌氧制沼气项目的热力系统投资;

 厌氧制沼气项目前端预处理系统分选出来的杂物可以在焚烧发电项目锅炉中焚烧,减少厌氧制沼气项目废弃物外运的成本和增加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垃圾量;

 渗滤液厌氧处理可以增加沼气产量,沼气发电可以和焚烧发电一起并网,减少沼气利用系统的投资;

 渗滤液和餐厨废水共用一个污水处理系统,减少建设投资,渗滤液浓缩液直接在焚烧炉燃烧,减少外运成本;

3.2.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 从项目部人员配置考虑:两个项目的土建、电气、热控等专工可以交叉,相对于单独1个项目配两名专工,2个项目配3名专工更合理,更有效,也更能降低项目建设人力资源成本;

 从项目运营方面考虑,两个项目的生产人员配置有重合部分,可以减少化验、机修、财务和管理等人员的数量,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3.3.打造全产业链生态能源园区

7.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篇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xxx关于下达201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主要任务的通知》精神,加强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心组织了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理等环节进行自查,完善各种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中心成立了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处置措施及应急预案,明确了职责任务。制定了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设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表”,“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图”,“医疗废弃物回收登记表”“医疗废弃物转移联单”等以保障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

二.分类收集管理:

1.严格按照每天生产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杜绝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将医疗废弃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记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

2.对医疗废物进行秤重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

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和经办人签名,称重时要求专职人员与运送人员双人当面核对。

3.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及生活废物,应用双层专有包装物,并及时密封,贴上标签,标识内容同前。

三.收集转运管理:

1.运送医疗废弃物人员按规定时间,路线送至暂存地。

2.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弃物标记,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露。

3.与xx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工程特许经营中标企业福建康盛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委托合同。由康盛公司及时收集中心分类收集、包装好的医疗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理。

4.运送结束后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

四.暂存设施及登记管理:

1.医疗废弃物暂存点警示标记清楚,有防鼠、防蚊蝇、防盗、防渗漏等措施。

2、暂存点消毒管理:配备相应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设备,医疗废物转出后对暂存点及时清洁、消毒,并有记录。

3.严格交接记录,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内容进行登记。

5.及时转送医疗废物,中心的医疗废物没有在暂存点存放没

有超过3天,也没有发生自行处理、转让、买卖事故等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对我中心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不足,主要问题有:

1.工作人员有时会把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混装;

2.医疗转送时科室记录不及时;

3.未使用有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包装袋;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的熟悉度;各科室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操作流程,及时做好登记。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通过不断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8.关于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优秀 篇八

一、食品服务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应保持店内设施设备清洁。

二、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9.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篇九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和防止“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专项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电[2011]1号)文件精神,按照《转发<甘肃省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白食药监[2011]18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加强食用油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地沟油”进入餐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我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整治餐饮消费环节的食用油经营秩序,依法惩处餐饮业非法使用“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使违法回收、加工、销售和使用地沟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并积极探索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处置、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地沟油”的生产加工原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会宁县“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魏耀祖 局 长 副组长:刘 圭 副局长

成 员:何祥毅 张博 周强 陈长安 魏丽霞 武灵梅 徐彩霞

三、整治任务

(一)“地沟油”的整治

积极对我县餐饮服务业主使用食用油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以餐馆、学校食堂为重点,检查餐饮服务业主食用油采购情况,落实食用油索证索票及进出库台账记录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地沟油”的使用。

(二)餐厨废弃物的管理

严格开展对餐饮服务业主废弃物收集管理和流向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单位、有资质的废弃油脂收购单位签订合同,以保证废弃油脂的合法收购和使用。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摸底清查阶段。根据方案要求,对专项整治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在摸底清查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重点单位,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整治工作,指导监管对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实施过程中,将组成督查组不定期组织督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专项整治结束后我局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五、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历时2个月,组织出动执法人员236人次,执法车辆62台次,总共检查餐饮服务单位488户次,通过检查,在我县形成了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地沟油”的执法氛围,规范了餐饮服务单位对合格食用油的采购渠道,确认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程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加强了对“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方案要求,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积极向群众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实际,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整治声势。

组织宣传食用“地沟油”的危害,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成效,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查处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进行摸底排查,找准突出问题,排查安全隐患,确定整顿重点。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突击检查,追溯源头,切断非法供应链,严防流入餐饮环节。

(四)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整治“地沟油”涉及工商、质监等多个监管部门,我局与其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形成合力,确保监管无缝对接,保证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建立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管理制度,指导食品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承担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妥善处理整治中的有关复杂问题,关注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稳定,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以自律机制、监控机制和查处机制为重点的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10.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条件。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安装分散式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缴纳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三)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合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

(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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