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2025-04-29|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9篇)

1.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篇一

**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2012年**月**日)

尊敬的**主席,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首先,热烈欢迎各位领导、各位委员莅临我局调研指导工作,同时,非常感谢**市政协及各位领导长期以来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帮助和支持。根据市政协《关于组织市政协委员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听证式民主监督的通知》(市协通„2011‟3号)要求,现将我局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并对相关工作提几点建议,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加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改善工作环境的具体要求,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构建了大分工大合作街区环境卫生单位包保责任制,营造齐抓共管的格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切实履行好城市管理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职责,住建、国土、水务、工商、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较好成

调处率达到100%,办结率达到98%。今年上半年来,共收到群众电话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及上级交办案件64件(包括网上信访系统回复6件,应急值班电话投诉举报29件),已办结62件,剩余2件正在调处。切实解决了一批反映强烈反复投诉的老大难环境问题,真正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建立了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由市环保局等13个相关部门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存在污染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开展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检查,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挂牌督办事项后督察和“回头看” 工作,有效防止违法问题死灰复燃和污染反弹。十一五期间,全市共出动人员2460多人次,开展检查90余次,现场检查企业及各种污染源600多家,发放有关污染整治通知400多份。目前正在开展的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对**市吕合镇开发蓄电池回收加工厂违反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规定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关闭处罚,向**滇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发了厂内应急“三防渣场”建设督办通知,督促企业尽快建成“三防渣场”,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在每年中高考期间加强噪声监管,开展绿色护考行动。今年的护考行动中,组织了市公安局、建设局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对考场周边建筑工地等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单位约20家,人员出动40多

领导,建立由市城管局牵头,住建、国土、水利、工商、公安交警、环保等职能部门参加的城市管理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定期研究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事项,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和考评,整合资源、部门联动,着力解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城管执法制度体系。及时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尽快组织专业人员,对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研究,修改完善城市管理相关办法,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考核办法,建立强有力的奖惩考核机制,通过建章立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长效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环境。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市民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宣传点,分步骤、分阶段持之以恒地进行宣传教育。定期发布及时权威的城管执法工作信息,并提高执法工作危机处理的能力,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市民与城管执法部门的互动沟通。深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调动市民参加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为城管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促进城管高效、高质发展,构建和谐城管。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功能作用。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共享率高、集中体现民生的老城区、社区、城中村、开放式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

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铁路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文化部门和工商部门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上述分工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同时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噪声监管工作,创建安静、祥和、优良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护居民身心健康。

2.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篇二

1 预先设定相关政策, 督促地方政府关注环保

在环保和地方经济的选择上地方政府的摇摆不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要想让地方政府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选择, 就要给他施以拖动力量, 通过政策的方式强迫地方政府做出选择。所以有关机关也正是从这点出发, 设置了一些颇具影响力度的制度, 为地方的环境保护保驾护航。例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区域限批制度就是比较有效的解决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这项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在地方政府批准项目的初期就将环境问题预先加以考虑有效地防止了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上马。环境区域限批制度是环保部于2007年1月推出的。这项制度可以说是向各级地方政府抛出了一枚重磅炸弹, 真正让环境保护问题摆在了地方政府的面前。限批令一出台各个地方马上都调整了相关计划, 一大批本已进入环保局环评阶段的项目按照要求统一上报。与此同时, 限批令也让地方政府认识到如果舍不得某几个企业的税收, 那么就会让更多的项目无法上马。这项制度的推行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一些地方经济的增长、减缓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步伐, 但是从更深层面来看, 对于环境保护却是非常有利的;从长远来讲, 必然会为建立新型的产业体系从根本上破解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提供新的选择。

2 明确责任, 完善环保立法

修改和完善现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 注意国内环境法和国外环境法的接轨。首先, 需要重新界定环境立法的范围, 建立广泛意义上的环境法。要把我国环境立法体制中分散于个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立法不协调交叉冲突的矛盾有效解决, 应当由统一的机关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法规, 确立个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权限是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将各自的职责具体化。其次, 建立健全环境立法重点是要加大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考虑:a.在《宪法》中加大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b.尽快制定《侵权责任法》配套规定, 更加完善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更好地调查处理污染纠纷。c.在《刑法》中增设破坏生态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 使环保刑事责任得到进一步地完善。加重刑事制裁,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可以判处死刑, 以震慑环境犯罪者。再次, 扩大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侵权范围,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此外, 还可以建立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障或者押金等责任保障制度, 既可以加强生产者的责任感, 亦有利于对侵害对象进行更有利的保护。

3 合理分配行政权力, 建立科学管理体制

针对现行环境制度的抽象性、模糊性和原则性, 在环境管理体制规定方面应当具体化详细化。我国环境主管部门的职权规定虽然比较详细, 但其下属部门的职责范围没有详细规定, 是分管部门的职责不能落到实处, 在法律法规上找不到权力的依据。具体明确中央、地方、部门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做到具体职责的有法有据。在此, 建议赋予公众一定的参与权。环境问题所造成的利益冲突最直接的承受者是公众, 因此由环境保护部门单方面决定环境事务是不明智的。各种利益的调和需要公众的参与和公民环保意识的加强。环保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中让公众参与其中, 可以让工作更透明, 信息更通畅。这样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保护, 也就使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决策获得更大的支持。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公众参与环境执法还能够对环保机关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 能够督促环保机关廉政执法。

4 赋予基层环保部门行政权力, 简化行政执法程序

现行的环保法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权责不统一, 且有限的行政处罚权也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 导致执法力度不够, 且不能及时有效地达到最初处罚的目的, 也不能更好地体现环境保护行政权的威慑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既费时又不经济, 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 并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 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 严格环保执法, 杜绝环保执法不作为现象, 建议增加在环保执法过程中, 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等方面的条文或内容, 真正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一方环境安全的权力。

在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的共同目标的时候, 我们国家对于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就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基层环保部门应当在这场社会经济转型中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成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的推动力量。

摘要:针对我国环境保护基层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分析了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 并就此进行了探讨, 提出了提高执法效能的若干建议。通过分析解决问题, 力求加大基层环保执法力度, 促进环境保护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环保执法,现实问题,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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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锡生, 林琦.完善我国现行环境法的几点思考[J].世纪桥, 2007.4.[5]黄锡生, 林琦.完善我国现行环境法的几点思考[J].世纪桥,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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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西部地区 环境污染纠纷 行政处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西部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信访量呈增长趋势,这显示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大量环境纠纷,公众除信访、上访之外,缺乏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以甘肃省徽县血铅污染事件(以下简称徽县血铅事件)的处理过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予以评析、探讨,为西部生态立法提供思路。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起诉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4.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篇四

(1997年1月2日 川环法发〔1997〕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必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保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第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在所辖行政区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具体行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及环保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具体从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机构及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行为。

第二章 执法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需委托有关部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站、监测站等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不具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清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执法规定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省环保局验收并颁发《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证》。未取得资格证的单位不得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第三章 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是同级环保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法制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各业务机构执法及下级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上级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统一由省环保局制作。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包括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行政处罚类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以及监督类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开发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审批书、环保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许可证以及依法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法律文书、证明等。

(2)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书、环保目标责任状、污染治理证书、环境污染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

(3)环境监测、监理依法规定的规范化行政管理法律文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它规范化管理法律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制发的行政管理法律文书,依法报请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机构审定,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正式签发后,承印统一式样供日常执法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立案登记表、案件受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委托鉴定书、听证笔录。

(3)处罚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复议案件登记表、复议案件受理决定书、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审议笔录、委托鉴定书。

(3)复议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使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三条界定的内容外,其余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非经营活动环保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和对经营活动环保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执行听证程序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六章 执法人员

第二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经过法律专门培训或进修。

(4)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与环保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规、资源保护法规及行政诉讼程序法规。

(5)参加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市、地、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经过法律专门培训或进修。

(4)熟悉环保法律、法规和与行政执法程序和复议程序。

(5)参加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

(4)经过法律知识专门函授或岗位培训。

(5)熟悉环保法律、法规,能正确执行行政诉讼程序法律、法规。

(6)经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省法制局和省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人员需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政府法制部门签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方可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签发环保《行政执法证》和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前,应审查按规定填报的呈报表和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后取得的《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书》,表、证齐全方可签发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三十四条 县级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书》,而其它条件具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严审查办理为期一年的证件。在一年内须参加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合格者加盖印章继续使用;年审不合格者收回证件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5.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篇五

为认真做好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1、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2、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舍弃,证据逻辑应当保持一致,各证据之间的矛盾要能够合理排除。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监测报告等。

5、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文字证据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制作,做到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6、所有证据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收集的物证可以是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询问笔录

1、调查询问笔录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书证之一,大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

3、调查询问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必要时注明执法证件的编号)。

4、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

5、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参与调查的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被询问人员的签名。

(二)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材料;

2、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

3、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三)监测报告

1、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的项目、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执行的标准等事项,其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

(四)其它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信访的信件,领导签批办理的信件,行政调查时的会谈、会议纪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应当收集为证据。

2、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稽查时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照片,作为证据时,要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式,并收集底片。

3、现场检查(监察、稽查)记录,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但同时应当具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照片、录相、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材料,以免形成孤证。作为处罚证据的现场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

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存在的主要内容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违法现象:拒缴、逾期不缴、缴不足额)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

3、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计征滞纳金等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计算说明;

4、征收排污费收据送达回执(证);

5、征收排污费催交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执(证);

6、累计欠缴排污费的情况说明;

7、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8、其它证明材料。

(二)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违法现象:未申报登记、无证夜间施工)

1、工程名称、地点、所属建设单位;

2、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3、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担的施工任务概况;

4、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

5、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明;

6、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证人记录;

7、现场监察记录、谈话笔录;

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实材料;

9、其它证明材料。

(三)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违法现象: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变更申报表;

3、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4、环境监测报告、5、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材料;

6、环保部门有关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的通知;

7、其它证明材料。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法现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建成未报请验收、经验收不合格、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

2、建设项目简介或项目设立批准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5、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保投资概算;

6、施工设计、施工计划及实施情况;

7、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9、防治污染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及说明,试生产情况及说明;

10、环境监测报告;

11、其它证明材料。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违法现象:无证据证明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无正当理由停运、拆除或部分拆除、污染物超标排放)。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原防治污染设施台帐;

3、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4、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5、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证明;

6、在线监测仪记录;

6.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篇六

1.1 工程简介

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为昆明市新机场经济开发区和呈贡新区提供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工程包括清水海水库扩容, 改建新田河、塌鼻子龙潭及金钟山水库水源工程, 兴建板桥河和石桥河水源工程, 兴建石桥河至清水海输水工程及清水海至金钟山输水工程。工程建成后可向昆明供水9684万m3。工程为向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 工程于2007年10月开始建设, 2012年6月完成。工程提前于2012年4月1日基本完工, 实现试通水;并于2013年3月1日, 项目全面建成, 正式投产运行。

1.2 工程建设征地影响概况

项目征地拆迁涉及2个县 (寻甸县、嵩明县) 、7个乡镇 (甸沙乡、金所乡、六哨乡、滇源镇、羊街镇、嵩阳镇、杨桥乡) 、21个行政村和41个村民小组。整个项目需永久占用土地446.8hm2。其中, 耕地为204.673hm2。项目征地拆迁38户866人。

1.3 移民安置情况

移民安置方式以农业安置为主, 采取后靠安置方式。拆迁补偿标准和每户赔偿财产实物调查均张榜公示。基础设施全部由政府安排统建, 安置点选址、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由基层村民小组提出初步意见, 政府引导决策。

2007年9月28日, 寻甸海尾村31户移民安置点开工建设。2008年5月16日, 嵩明移民安置工程正式开工。2009年9月, 清海村委会麦冲9户移民安置点开工建设, 上述安置点以及其余几户分散安置点都于2009年底前顺利完成了移民搬迁安置。

2 水库移民公众参与政策

2.1 水库移民公众参与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中, 公众参与不仅包括受征地拆迁影响的移民群体本身, 而且还包括其他不同的利益相关者,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政府、移民搬迁实施机构、安置地政府和群众、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从公众参与项目和公共活动的目的来看, 公众参与的实质是一致的, 那就是尽可能地参与进去从而表达自身利益诉求, 实现各自的权利要求。

2.2 亚洲开发银行公众参与政策

亚洲开发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视移民活动中的公众参与, 并在《亚洲开发银行移民手册》中逐步完善了关于公众参与的机制、方法、框架以及程序。亚行《移民手册》指出, “受影响者应完全了解并充份协商有关移民与补偿的各种选择”。与受影响者协商是所有移民活动的起点, 参与机制可促进协商过程。参与机制包括信息共享、与受影响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以及受影响者积极参与项目任务、委员会和决策。

3 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公众参与现状

3.1 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移民安置情况

根据国家、省、市以及亚行有关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政策和法规, 在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准备和实施期间进行公众参与、协商和信息公开活动。在项目影响实物和社会经济调查中, 受影响家庭、村组干部、乡政府、县政府均参与了调查, 并且对于调查成果予以逐户、逐村确认。在协商过程中, 受影响人群就已经被告知了移民安置计划的关键内容。在实施之前, 将安排县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干部、受影响移民代表的进一步协商, 讨论每个村的影响及其具体补偿安置方案。

3.2 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公众参与情况

清水海引水工程公众参与的途径主要有召开访谈会议, 包括移民代表座谈会、村民代表座谈会、村民干部座谈会、妇女座谈会、弱势群体座谈会等;还包括可以向亚行及国内各级政府书面表达意见, 亚行及国内各级政府均向移民发布了提出书面意见的地址;同时移民可以上亚行网站对移民安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申述, 亚行对移民申述的内容在其各阶段检查中都最为关注。参与的方式包括个人参与、组织参与, 各类座谈会有的代表个人, 有的如村民干部一般代表1个村大多数群众。参与的规模有的是1个人, 有的是全体移民群众, 还有的是部分移民群众, 如实物指标调查就是全体移民都参与的, 而各种座谈会由涉及的移民 (如妇女、弱势群体等) 或移民选出的代表参与。

4 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公众参与效果

在搬迁过程中, 对搬迁移民安置点及安置方式的确定, 业主单位、县项目办、设计单位及搬迁行政村村干部、移民代表多次进行协商。正是这些讨论会、座谈会、关键信息人物访谈形式的参与方法, 提供了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协商的机会和可能, 保证了各利益相关者合理的利益表达与协商, 从而解决了水库移民安置前期阶段的关键性问题, 从而为移民安置实施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前提与保证, 也为后期扶持阶段的生计恢复顺利进行提供了条件。

正是前期充分的信息公开及大量的座谈会等公众参与的实施, 使得从2006年11月项目准备阶段到2012年6月项目一期工程完成这段时间内, 清水海引水工程项目没有集体上访事件、没有发生暴力冲突及其他集体冲突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5 结语

通过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公众参与的实践, 可以看出在水库移民项目中引入公众参与评价机制十分必要, 通过对利益相关者在项目中参与活动的监督、评估和考量, 并把评价结果作为考察项目成果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可以改善公众参与方法在项目中的运用, 提高各利益相关者参与项目的积极性, 确保项目建设对公众参与在项目中的执行, 有利于各方群力群策推动项目向前发展。

摘要:水库移民公众参与在水利工程实施中占据重要地位, 水库移民各利益相关者适度的参与项目, 为项目建设出谋划策, 共担项目建设责任, 将会降低项目成本, 推动项目顺利发展。本文分析了昆明市清水海引水工程移民安置前期阶段的公众参与现状, 指出本项目中公众参与实践对项目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清水海引水工程,移民安置,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1]施国庆, 陈绍军, 项和祖, 等.中国移民政策与实践[M].宁夏:宁夏人民出版社, 1998.

7.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篇七

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局机关公务人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承诺服务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 1

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

三、被诉人员的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

1、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7、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3、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昔阳县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处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 3

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 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服务承诺制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我局机关及全体公务人员承诺如下:

一、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环境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履行县党委、县人民政府赋予我局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能。

二、环保审批事项实行限时服务制度,经办人员严格执行该制度,做到务实高效,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办理。

三、经办人实行文明服务,对服务对象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四、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勤政廉政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消费,不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若接到对经办人及其他公务人员的投诉,或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我局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办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较复杂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法定的审批工作日。

二、我局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

三、申请拆除或闲臵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我局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以上制度如有违反,按《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到环保局办事,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对环境监督管理的对象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的办事请求,承办人员要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耐心解释,详细说明。

二、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拟办事项所需要的资料、材料、依据、应具备的条件、注意事项、规定以及程序、时限等。

三、承办人员如有推诿、态度生硬、至使办事人多次往返延误办事,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细则

为了做好我局信访工作,按照“分类负责、归类管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订如下工作细则:

一、来信来访的接待

县环保局法制监察股是县环保局来信来访的接待机构,县环保局所有来信来访由法制监察股统一接待,并进行编号、登记、分类,其它单位临时接待的实行首问负责制并及时移交到法制监察股编号登记。所有来信来访对外工作由法制监察股负责。

二、来信来访的处理程序

(一)由法制监察股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进行编号、登记。

(二)经过登记的来信来访经法制监察股股长审阅、分类后,报请分管的副局长、局长进行批示。

(三)局长、副局长根据分类,确定办理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后,6

由法制监察股转到有关办理单位和部门。

(四)法制监察股定期对信访文件进行督办。

三、来信来访办理分工

(一)对下列来信来访,法制监察股直接做如下处理:

1、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由环保部门受理的,直接转到有关部门处理。

2、来信来访内容处理权限是县环保部门的,直接转到县环保局处理;跨县的信访案件由市环保局处理;跨市的信访案件由省环保厅处理;有领导批示的按批示办理。

3、来信来访不需给予实质性答复或不需由各部门做出处理的、内容程序较简单的,由法制监察股直接处理。

(二)按我局“三定”方案的职责划分和局领导的分工,各来信来访依内容类别分由下列单位和股室办理:

1、纪检监察内容的由局纪检员办理。

2、规划、计划、财务、投资、监测业务等内容由局规划财务股办理。

3、有关环保法律、政策咨询方面的有关问题由法制监察股办理。

4、有关人事、劳资、老干部等方面的问题由局办公室办理。

5、有关生态保护和建设、自然保护区方面的问题由自然生态与科技监测股办理。

6、环保项目审批、新建项目的环保管理、“三同时”问题由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股办理。

7、跨省污染纠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问题由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办理。

8、重大污染事故或跨地域的污染事故、纠纷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办理。

9、放射性物质及电磁辐射的监督管理由辐射与应急中心办理。

10、科技标准、环保产业由自然生态与科技监测股办理。

(三)对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难以明确办理部门或部门联合办理的,由局长或副局长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四、来信来访的档案管理

(一)各单位及部门办理的来信来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二)办理单位、部门最终无论做出任何处理结果,都需立卷、分类保存,并移交到法制监察股。

(三)转到省、市的来信来访由法制监察股负责跟踪办理结果。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重要岗位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规范干部职工的行政行为,促进各个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环保总局及自治区纪委的要求,结合本局职责、机制、机构岗位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和评估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监察、宣教等组成环境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系统内的环境行政行为和各种技术服务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集体作出调查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和监督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活动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批准建设国家和省、市、县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或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

(三)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越权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四)在建设项目日常的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在建设项目审批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具有第四条规定中的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由有权审批的部门更正外,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或晋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属越权审批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由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撤消原审批行为,重新依法审批;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致的上述行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人事管理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事管理部门及干部应坚持党的原则,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牢记党的宗旨,严守法纪,思想解放,公道正派,作风端正,克己奉公,按章办事,9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履行自己的职责。若部门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的;

(二)部门或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领导干部决定的;

(三)以领导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六)有关人事工作人员泄露党组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或考察情况的;

(七)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

(八)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

(九)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误的;

(十)从事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十一)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

(十二)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或党员干部采取行贿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

第七条 具有第六条规定中第(一)款行为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或本局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具有第(二)款行为的,对该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 10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具有第(三)至第(九)款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具有第(十)款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具有第(十一)款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第(十二)款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相应规定从重处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及干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严肃财经纪律,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的;

(六)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消失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八)违反财务制度,私设小金库的。

第九条 具有第八条规定中的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环境监察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污染源排放监察、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的处理等环境监察职责。若单位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受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环境污染事件中推诿搪塞,敷衍应付或向被调查者泄露投诉人情况的;

(二)在污染纠纷调解中明显有失公正公平的;

(三)在污染事故调处中未按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或对事故谎报、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或者调查过程不细致、处臵不当,导致环境污染加重的;

(四)擅自减、缓或免征排污费,或者违反规定开具、使用排污收费票据,或将排污费私设为小金库的;

(五)在执法工作中纵容、袒护违法对象,该查处的不查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处,私收罚款的;

(六)在上级组织的执法检查中,以各种手段干扰、妨碍或抵制上级执法部门正常工作的;

(七)在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数据,或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数据,造成严重失实,影响环境决策的;

(八)在环境监察工作存在向监察对象吃、拿、卡、要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具有第十条规定中之一条的,除责令改正外,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 12

评,或者待岗二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不得享受一切奖金待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或晋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国家环保总局吊销其监察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环境监测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保护服务性监测、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编报及环境监测系统的业务管理、指导、质量保证等职责。若单位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和监测,或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质控要求进行测试,或不遵守监测人员工作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不按技术规范、标准和职责要求进行评价和审签,造成决策失误或经济损失的;

(三)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不认真负责,致使验收监测报告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污染的;

(四)不按要求履行职责,谎报、瞒报、拒报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的;

(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收回监测人员合格证书,待岗二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不得享受一切奖金待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 13 的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或晋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其监测人员合格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和评估的机构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将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转借给他人的;

(二)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评价质量低劣,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或不良影响及损失的;

(三)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履行服务合同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情,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 具有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局在全县范围给予通报批评,提请国家环保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降低其评价资质证书级别,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包括个人评价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错事追究制度

(一)本局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业务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规则,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二)在工作过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的应视为错事:

1、因不服从组织,领导安排,对所承办的工作故意敷衍了事的; 2、对文字材料、数据统计等方向的拟写、校对、打印、抄写上不负责,经常粗心大意,文字错误、遗漏、数据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3、擅自改变已审定的文字材料内容,资料数据及正确的工作程序的;

4、因种种理由,未及时完成本职责任范围或领导直接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

5、因接听,传达工作过程中的疏忽、拖延问题,导致贻误工作的;

6、故意贻误工作的;

7、其它因失职行为,造成工作中的各种错误的。

(三)本局全体工作人员若有本制度第二种所列行为的,给单位集体和他人带来名誉、形象损害、情节较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扣除本人当年考核分,并责令其及时行进纠正。

(四)因严重过失和失职,造在工作中的错事使单位、集体、他人的形象、声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扣出年终考核分,并适当扣发当月工资。

(五)对造成严重工作错误的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 行)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推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违法排污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权限。

二、错案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过失,对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的收集、认定明显失实,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定性不当、程序违法,做出错误处理,依法需要纠正的案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2、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处罚的。

3、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全,不能认定违法而进行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处罚的。

6、处罚案件不公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查处错案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有关执法人员违法执法造成的错案,由局纪检监察领导负责调查。

五、案件承办人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或非法调查取证,工作不负责任,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造成错案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

案件审核人、审批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判断失误,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作出错误决定的,审核人、审批人承担一定责任;案件审批人未采纳办案人员、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六、追究错案的责任分为一般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一般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减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行政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处理。

七、对错案责任人员应根据其主观过错的程度,区别情况,给予处理。因过失办错案的,主要适用一般责任;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错案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办案中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在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向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追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主动认错、及时纠正的,过失或错误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从轻处理;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发生错案影响大、后果严重的,应从重处理。

九、追究错案责任的程序和管辖,由局纪检监察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8.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篇八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已经市环保局2012年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9月7日

附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

为了贯彻实施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做好环境保护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现将本市有关环境保护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办理要求规定如下:

一、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豁免备案

(一)设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附录A。

(二)办理范围

本市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

(三)基本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注册在本市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

2.辐射发生器或电子管件在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设备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uSv/h;或所产生辐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KeV;

3.放射性物质低于标准规定的豁免水平,且在组织良好、人员训练有素的工作场所,对小量放射性物质和源的工业应用及实验室或医学应用。

(四)申请材料

1.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豁免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

2.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申请豁免认定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低于《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

5.组织良好、人员训练有素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还需提供环境保护专家现场审查意见;

6.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较大批量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或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射线装置、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等情况的证明。

(五)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在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七)收费

无。

(八)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市环保局)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受理窗口

窗口受理电话:33313902;咨询电话:23111111转市环保局辐射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二、申请使用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办理

(一)设立依据

《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办理范围

符合《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使用范围单位。

(三)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级环保监管范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企业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和当年本市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4.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60%的资金,即申请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四)申请材料

1.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改造方案);

2.环境影响工作的报告书(表)(指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工作的项目);

3.项目前期专家评审和项目完成决算资料。

(五)申请时间

项目单位可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按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列入下一的补助计划。

(六)办理程序

1.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单位,应以申报项目的形式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凡须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可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下载申报表,填妥后,与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预审后送市环保局。

2.办理程序。

申请项目补助的办理程序详见《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补助资金核拨。

对已实施完成,并已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拨付全部补助资金。对尚未完成的项目,需待项目完成后再核拨资金(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时间不超过两年)。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

无。

(九)受理地址及时间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受理窗口

窗口受理电话:22061507;咨询电话:23111111转市环保局规划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办理范围

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

(三)办理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或“上海环境”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依申请系统直接提交。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至江西中路209号358室市环保局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递交身份证明);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五)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费金额

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七)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受理窗口

窗口受理电话:22061507;咨询电话:2311695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四、环保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办理

(一)设立依据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7条

(二)办理范围

在上海口岸办理进口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

(三)基本条件

1.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2.提供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性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意向书的复印件

2.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3.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5.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6.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7.进口经营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8.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9.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在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市环保局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作出决定(是否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七)收费

无。

(八)受理地址及时间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受理窗口

窗口受理电话:22061507;咨询电话:23111111转市环保局水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五、环保守法证明出具

(一)办理范围

1.列入上海市环保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企业,直接由市环保局开具;

2.国家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省市环保(局)厅开具环保守法证明的;

3.企业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申请材料

1.企业要求开具环保守法证明的正式申请函,具文号,简单介绍企业概况,环保守法情况和开具守法证明的用途;

2.跨区县从事经营生产活动的企业各所在区县环保局开具的环保守法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套。

(三)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在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作出决定。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五)收费

无。

(六)受理地址及时间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受理窗口

窗口受理电话:22061507;咨询电话:23111111转市环保局法规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七)其他

1.由区县环保部门监管的企业,原则上由主管区县环保局开具;

2.涉及上市和再融资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环保守法证明参照环保核查的要求进行。

六、对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企业的环保核查

(一)工作依据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文)

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5.《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

6.《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

8.《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

10.《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11.《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1〕158号)

1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13.《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

14.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中对环保核查的规定

1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1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十六部门关于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6号)

(二)申请企业范围

1.强制性环保核查企业范围。

列入环境保护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和相关文件(以下简称《名录》)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为强制性环保核查企业。

《名录》所列行业包括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以及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以及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行业等(具体行业细分情况参见名录)。

具体的核查范围为申请环保核查的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所列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名录》所列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

2.分级管理和权限。

国家对环保核查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为3类:

(1)由环境保护部审批,需我局向环境保护部出具环保核查地方初审意见的企业,主要包括:在本市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或跨省从事《名录》所列其他行业(包括拟募集资金跨省投向《名录》所列行业)的企业。

(2)我局直接审批,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企业,主要包括:列入《名录》,在本市注册的,非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且不属于跨省的企业。

(3)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审批,需我局出具环保核查协查意见的企业,主要包括:在外省(市、自治区)注册,因在本市有子公司、分公司(不属于《名录》所列行业)的企业。

3.自愿申请环保核查的企业。

对未列入环境保护部《名录》所列行业中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目前暂不强制要求进行环保核查。

本市上述企业如因上市或再融资需要,可自愿申请到我局办理环保核查,也可以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由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办理。但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废物综合利用以及其他对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原则上不采取出具环保守法证明方式。自愿申请环保核查的具体要求参照强制性环保核查工作要求执行。

(三)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对首次申请上市(IPO)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如果超过36个月,应核查36个月。

1.在核查时段内,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符合产业政策;

(3)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按时缴纳排污费;

(4)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

(5)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

(7)产污强度低、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8)依法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

(9)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及违禁物质、新化学物质登记;

(10)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安全处理处置;

(11)依法执行生态保护措施;

(12)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护有关规定;

(13)环境安全隐患及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未发生环境事件;

(14)企业环境管理规范、无环境纠纷、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15)依法持续披露环境信息;

(16)符合环境保护其他要求。

2.不予受理的情形。

自2011年8月14日起,对申请环保核查前一年内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司,负责核查的环保部门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1)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2)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3)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

(4)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

(5)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3.退回核查申请的情形。

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之一且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2)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3)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4.一致性要求。

企业提交的核查申请、核查技术报告和上市或发行证券方案中确定的上市范围、募投项目应与公司最终上市范围和募投项目相同。如在核查过程中上市范围和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说明情况;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递交环保核查申请材料。

(四)申请环保核查需提交的材料

1.报我局的环保核查书面申请报告(正式公文,1份);属于由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审批,要求我局出具环保核查协查意见的,还应提供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发给我局的环保核查协查函(1份)。

对环境保护部审批,需我局出具环保核查初审意见的,以及因总公司在上海,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在外地而要求我局向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发出环保核查协查函的,企业应在在核查申请中作出说明。

2.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者上市公司融资方案(我局1份);

3.属区(县)环保局直接监管的企业,需提供核查范围内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出具环保核查初审意见(正式公文,1份)。市环保局直接监管的企业免。

4.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文本6份,电子版1份),编写要求参见环境保护部核查技术报告编制技术指南。

5.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应向公众公开。企业应提供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同意函(加盖公章)(格式见附1)。如企业认为公开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涉及商业秘密的,请同时提供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可公开版本(文本1份,电子版1份)。

6.其他相关的材料。

(五)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我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程序一般分为六个环节: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评估—→整改落实—→社会公示—→出具核查意见—→法人约谈和后督查。

其中受理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协查意见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过程中企业整改落实和环保部门复核,公示期内有关投诉举报的调查以及因未收到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协查意见而延误等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与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将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核查范围内企业近1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前文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查与评估。

采用书面审查、现场复查、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

3.整改落实。

核查过程中,如申请企业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属于前文规定的退回核查申请情形的,我局将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初审申请。

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问题,我局及时通知企业整改。企业整改的完成情况和书面整改承诺交原审核部门(单位)复核。

4.社会公示。

对我局直接审批,向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企业,其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要求的,初步核查情况将在我局及所在区(县)环保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申请企业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同步公示)。

由环境保护部审批,我局出具初审意见的企业,其公示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我局不再单独进行公示。

对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厅(局)审批,我局出具协查意见的企业,我局不单独进行公示。

如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完成对举报投诉情况整改的,正式出具核查意见。

如公示期间收到群众投诉和举报后,经查,符合退回情形的,我局将退回该公司环保核查申请;企业存在较大环保问题且3个月内不能完成整改的,企业应整改完成后重新向我局提出环保核查申请。

5.法人约谈和后督查。

对存在较大环保问题,在向企业出具环保核查意见之前,约谈企业法人代表。

对企业承诺整改的事项,我局在出具核查意见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我局将适时组织后督查,检查企业整改完成情况。

(六)收费

无。

(七)受理地址及时间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

窗口受理电话:22061507;咨询电话:23111111转市环保局法规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备案

具体包括: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发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二)备案范围和时间

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含国家颁发许可证单位),自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市环保局申请备案。

(三)所需材料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发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2份。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备案意见。

(五)备案程序

持证单位在受理窗口报送应急预案(2份)—→固废中心审核―→在应急预案材料上加盖备案章―→污染防治处审核。

(六)收费

无。

(七)受理地址及时间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受理窗口

窗口受理电话:33313902;咨询电话:62441674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八、机动车检测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委托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3.《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4.《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5.《上海市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细则(试行)》

(二)申请企业范围

获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可,从事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活动的本市机动车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三)申请条件和要求

1.初次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向市环保局提出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

(1)具有法人资格;

(2)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3)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4)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和《上海市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上海细则》)的规定;

(5)满足《技术规范》和《上海细则》的其他规定。

2.环检机构委托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检验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需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应在委托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市环保局提出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

3.机构法人发生变化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市环保局重新提出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

4.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向市环保局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由市环保局收回委托证书,终止其环保定期检验委托,并向社会公告。

(四)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需提交的材料

环检机构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需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上海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依法需要办理环评、竣工验收手续的,提供相关环评文件及批复复印件;

4.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及标准物质证书复印件;

5.环检机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环检机构平面示意图,图上标出工程的红线,并将四周的环境表示清楚:道路、河流、邻居等均在图上标出;

6.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复印;

7.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

环检机构提出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的,只需提交上海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附件2)一式三份。

(五)环保定期检验委托办理工作程序

我局对环检机构环保定期检验资格委托办理程序一般分为六个环节:申请与受理—→专家评估—→公示—→审核—→发证—→公告。

其中受理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委托核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至发证之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核查过程中因专家评估发现问题责令环检机构整改落实和环保部门复核,公示期内有关投诉举报的调查等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与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的环检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专家评估。

采用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组集体评审等方式进行。对环检机构的从事环检工作的软、硬件条件作出基本评估。

3.社会公示。

对基本符合要求的环检机构,在我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专家评估中发现申请的环检机构存在未经委托擅自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活动,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影响周围环境等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由我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予以公示。

4.审核。

公示期内如收到有关投诉和举报的,由我局组织对投诉和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环检机构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调查核实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发给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

如公示期满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经核查举报投诉不实的,或者已完成整改的,由我处出具正式授予环检机构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的审查意见,并向环检机构发放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

6.社会公告。

对通过审查,予以环保定期检验委托并发放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环检机构,在我局政府网站上进行社会公告。

环检机构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且责令整改期间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在委托证书(或临时委托证书)失效后停止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活动。

(六)收费

无。

(七)受理地址及时间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

窗口受理电话:33313902;咨询电话:23111111转市环保局污防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九、接受市环保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污染年检单位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的备案

(一)设立依据

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二)备案范围

获得我局委托从事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活动的本市机动车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三)所需材料

环检机构检测工作报告2份

检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环检机构基本情况(法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检验场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等基本情况;环保委托业务范围及委托期限);

2.环检机构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数量,检测人员数量,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姓名、学历、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人员培训和考核状况等,与去年比较有何变化);

3.环检机构在用检测设备情况(检测线数量,环保检测设备型号、数量、检定情况、数据传输、比对等情况;与去年相比有何变化);

4.环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环检设备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校准(比对)记录、标准物质采购记录;环检设备强检证书、标准物质证书管理等};

5.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检测数量,合格率;环检合格标志领取、发放情况(黄标、绿标);环检中有何问题};

6.环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自查情况;质检、环保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整改措施);

7.环检机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说明有或无,有——可做简要说明或加附件);

8.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非必备内容)。

(四)受理期限

环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检测工作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五)备案程序

环检机构向市环保局受理窗口报送检测工作报告(2份)―→市环保局审核―→在检测工作报告上加盖备案章―→向环检机构出具准予备案决定书。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收费

无。

(八)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受理窗口

窗口受理电话:33313902;咨询电话:23111111转市环保

局污防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十、环保部批项目环评地方审查意见

(一)工作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2012年版)

(二)办理事项范围

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属环境保护部审批且需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评地方预审意见的项目(国家涉密项目除外)。

(三)申请材料

1.环保部审批建设项目地方环保意见申请表(一式二份,网上填报后自动生成,可自行打印盖章后提交我局受理窗口);

2.申请函。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电子版(pdf格式,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递交电子文档)等。

4.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设计要求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租赁合同。

5.总量来源证明(原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密项目除外):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确定环评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8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申报资料—→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出具地方预审查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六)收费

无。

(七)受理地址及时间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

窗口受理电话:22061507;咨询电话:23111111转市环保局环评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十一、环保部批项目试生产审查意见

(一)工作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办理事项范围

本市范围内由环保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需由我局审查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三)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建成;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所提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经落实。

(四)申请材料

1.环保部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省级环保部门审查申请表(网上填报后自动生成,可自行打印一式二份盖章后提交我局受理窗口);

2.试生产(试运行)申请报告(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主体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环评批文复印件。

5.经过批准的环评文件复印件及电子版(pdf格式,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递交电子文档)。

6.建设项目的废(污)水纳管或委托处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

8.环评批文要求编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提供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

9.总平面图(原件),并标注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走向、处置设施位置及排放口。

10.给排水图(原件)。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申报资料—→市环保局审查—→征求环保部华东环保督察中心意见—→市环保局复函申请单位

(六)收费

无。

(七)受理地址及时间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

窗口受理电话:22061507;咨询电话:23111111转市环保局环评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十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一)工作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二)办理事项范围

属市环保局审批权限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办事条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四)申请材料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盖章,网上填报后自动生成,可自行打印后提交我局受理窗口);

2.申请函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pdf格式),报告书应报送公众参与采纳情况说明和规划环评简本原件及电子文档(pdf格式)。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

5.规划文本及图件。

6.相关政府批件

7.规划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其预审意见(原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说明: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应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2.环评简本:该文本编制参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51号),以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实施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300号),并加盖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申报资料—→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出具审查意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七)收费

无。

(八)受理地址及时间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

窗口受理电话:22061507;咨询电话:23111111转市环保局环评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十三、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

(一)工作依据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2012年版)

(二)办理事项范围

在《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2012年版)由市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的项目中,涉及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环保局申请组织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

(三)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的技术咨询机构,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承担技术咨询的机构应具有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资质。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应按照《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编制要求》的要求编写;

2.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后,可向相关环保部门申请对该分析报告组织论证。

(四)申请材料

1.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申请表(网上填报后自动生成,可自行打印一式二份盖章后提交我局受理窗口);

2.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原件,纸质和电子版)。

3.立项批件(复印件)。

4.建筑玻璃幕墙方案(原件)。

5.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件(复印件)。

6.规划部门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图受理凭证、批文或施工许可证(复印)。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环保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全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申请,环保部门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或上海投资咨询公司组织对分析报告进行论证。

技术论证单位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专家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对情况复杂的项目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可延长组织论证的时间,延长的情况应告知建设单位。

(六)收费

无。

(七)受理地址及时间

建设单位可向环保部门申请组织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到市环保局受理窗口递交申请。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09号358室

窗口受理电话:22061507;咨询电话:23111111转市环保局环评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说明:

9.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篇九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24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第12条;

(四)《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第20条。

五、法定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为60、30、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为15、6、3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5、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若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则应执行重新报批程序。

3、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必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八、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办理环评审批的申请报告1份;

(二)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2份,资料电子版光盘1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与环评机构书面合同、建设项目相关文件、专家评审会全程录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扫描件、施工现场录像);

(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六)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专家意见;

(八)工业类新改扩建项目须出具排污权申请表;

(九)建设单位已公示建设项目各项信息、环评报告书(表)全本的证明材料;

(十)报告书公参资料说明;

(十一)建设单位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书。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受理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正式受理的项目,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

3、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为10、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不包括公示时间)。

(三)初审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处项目经办人员和处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务中心长沙市环境保护局首席代表复审。

3、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为5、1、1个工作日。

(四)复审

1、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长沙市环境保护局首席代表。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和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窗口。

3、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为4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为2个工作日。

(五)审前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3、时限: 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公示时间)。

(六)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处和长沙市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站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局分管领导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3、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为4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为1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为1个工作日。

(七)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项目经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办结(送达)有关手续;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一9月30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一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十五、咨询电话:0731-88665223、88665225

十六、投诉电话:0731-8866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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