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文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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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文件范文(精选4篇)

1.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文件范文 篇一

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

2009年02月19日 15时50分 474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公安安全

“废旧物资”

“收购业”

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8号

《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昆明市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废旧物资收购业及其交易活动的治安管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设施的安全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包括废旧金属(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收购业的治安监督管理。

商务、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物资收购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应当做好设施、设备防盗窃、防破坏的安全技术防范。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五条 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收购实行许可管理。对其他从事生产性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从事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符合规划的经营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三)经营场所在铁路、矿区、机场、港口、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的周边距离1000米以外;

(四)符合治安、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的管理规定及城乡发展规划。

第七条 设立废旧物资交易市场的,除具备第六条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场所的出入口、过磅处和主要通道安装有视频监控设施;

(二)安装使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从事废旧电力设施收购的,在申领《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等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或者收购后自行用于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金属容器;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金属性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金属物品和境外生活性废旧金属物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收购的其他金属物品。

第十二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留存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同时对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进行拍照存档,并及时在系统内录入、传输下列信息:

(一)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出售人(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三)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及图像资料等;

(四)其他需要录入的信息。

纸质文档或者电子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三条 在已经建立废旧金属交易市场的县(市)区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进入政府规划的市场内进行收购活动,不得在市场外设置收购站(点)和储存点。

第十四条 废旧金属交易市场应当建立门卫查验制度。对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车辆、人员及物品进行查验,发现来历不明的车辆、人员及不得收购的物品,应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一)出售废旧铁路设施的需提供铁路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售废旧公路设施的需提供交通(公路)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出售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需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出售其他生产性废旧金属的需提供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部门出售废旧设施的,需提供所属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运出昆明地区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持有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开具的生产性废旧金属运输物品清单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车辆等运输工具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站(点)应当有统一的外观标识;在流动收购时,应当有统一的识别标识。外观标识和识别标识由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制发。

第十八条 建立有关职能部门和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协助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和开展法制宣传;

(二)收集行业内治安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统一制发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登记台帐;

(四)建立健全流动收购点人员及其活动区域的信息台帐;

(五)督促废旧金属经营者建立、落实安全责任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易被盗窃、破坏设施预警信息、开展防范宣传;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和落实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制定、落实设施、设备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防范规范;建设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对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设置与公安机关相联的联网报警平台,在发生案件后能通过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二十二条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技术防范要求:

(一)应当设置专门的保卫组织、配备专职的保卫力量及专业护线队伍,专司履行对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巡逻守护;

(二)电网调度中心、500千伏安以上变电站;广播电视播控传输中心、发射、接收台(站);电信枢纽中心、机站应当设置实体防护屏障和安装周界防入侵报警装置。设置在野外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建筑物应当采用钢混或者砖混结构,并安装远程报警探测器和视频监控系统;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主线应当设置断电断线定位报警设备;

(四)架高线路高度距离地面不得低于5米。通过地下管道的线路,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侵入设施,管道内应当安装远程报警探测器和视频监控系统;

(五)电杆应当安装防盗夹,拉线应当安装防盗割防护设施;

(六)变压器应当安装防盗螺栓、防盗锁或者焊接加固,高度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米。

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选择使用不易被盗的材质、使用专业工具采取焊接固定、锁扣固定等行之有效的方法,确保设施牢固可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昆明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治安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废旧物资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况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商务、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照收购废旧物资的;

(二)未按照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

(三)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的废旧物资以及收购赃物的;

(四)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者未查验、留存单位证明的;

(五)在废旧物资收购活动中,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对不落实防盗窃、防破坏技术规范,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予以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废旧物资收购业公开“承诺制“和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取得经营资格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开向社会承诺不收赃不销赃;对不履行承诺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废旧金属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2.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文件范文 篇二

本办法中的机要文件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级政府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总公司集团公司,分公司公司印发的带有秘密、机密、绝密等级的文件。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某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机要文件的接收、发送、传阅、保管、销毁等管理工作。4 管理职责

4.1 机要文件管理部门职责

4.1.1机要文件执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办公室是机要文件的管理部门,负责外部机要文件的接收、处理和某公司机要文件的审查和制发。

4.1.2办公室负责某公司机要文件的接收、制发和管理。

4.2 机要文件管理人员职责

4.2.1要选派政治可靠、立场坚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并保持机要文件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4.2.2 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因公外出或请长假时,应由主管领导指定专人代理工作并通知办公室备案,不得擅自找人代理。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需要长期离职时,必须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

4.2.3 机要文件管理人员要认真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机密,认真执行《某某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要求

机要文件管理包括外部接收机要文件管理和内部制发机要文件管理。

5.1外部接收机要文件管理

外部接收机要文件管理主要包括机要文件的接收、传阅、保管、销毁等程序。

5.1.1 外部机要文件的接收

各级党委、政府,总公司集团公司、分公司公司发至某公司的机要文件,由办公室根据文件发放范围负责向厂领导、所属各单位发送;所属单位派专人直接到办公室领取机要文件,经认真核对后在机要文件领取登记簿上履行签收手续。

5.1.2 外部机要文件的传阅

5.1.2.1 机要文件传阅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厂领导的批示进行,不得拖延积压。

5.1.2.2县、团级的机要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厂领导成员传阅,不得自行扩大机要文件的传阅范围。

5.1.2.3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机、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交谈机要文件的内容。机要文件不得用普通传真机传递,也不得在办公区外口述。

5.1.2.4不得在未采取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技术措施的计算机网络输入、保存和传递机要文件。

5.1.3 外部机要文件保管

5.1.3.1要设立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和机要室,配备专用保险柜。机要文件要存放在保密柜内严格保管,不得遗失,不得带回家或带到公共场所。

5.1.3.2 需传阅的绝密文件应当天阅后当天归还,特殊情况需要留用时,需经办公室同意并存放在保险柜内,严加管理,及时归还,不得携带绝密文件离开办公区。

5.1.4 外部机要文件的销毁

5.1.4.1 机要文件必须定期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

5.1.4.2每年3月份对上一不需要归档保存的秘密级、机密级文件,按照传阅范围组织清理、核对,核对无

误后填写机要文件清退目录(一式二份,一份留本单位备查,一份交公司文件管理部门备案),连同文件一起交办公室。

5.1.4.3 需要集中销毁的机要文件,经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销毁,并指定专人负责监销。

5.1.4.4 接收的绝密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清退、销毁,并将有关清退、销毁记录留存备查。

5.2 内部制发机要文件的管理

内部制发机要文件的管理包括机要文件的起草、印制、发送、销毁等程序的管理。

5.2.1 内部机要文件的制发

5.2.1.1 某某某公司制发机要文件要严格执行《某某某公司保密工作制度》和《某某某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进行起草和制发,由机要文件管理人员按照机要文件制发流程采取走签的方式逐级审批,尽量减少涉及人员范围。

5.2.1.2 机要文件保密程度按照《某某某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秘密、机密等级。

5.2.2 内部机要文件的发送

5.2.2.1 机要文件发送要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严格控制在指定范围内,不得自行扩大机要文件的传达范围。

5.2.2.2 分公司公司制发的机要文件由某公司机要文秘到机要室领取;某公司上报的机要文件由机要文件管理人员送达分公司公司机要室。

5.2.2.3 机要文件严禁翻印、复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的,须请示发文单位同意或按照文件制发单位的规定办理;复印件按正式文件管理。

5.2.3 内部机要文件的销毁

5.2.3.1办公室负责对制发的机要文件进行跟踪管理,于每年3月份按照登记册认真清点、核对后进行清退、销毁。

5.2.3.2 清退工作根据机要文件保密期限,经保密委员会同意,由办公室对需要清退的机要文件按照发放范围组织进行,并填写《机要文件清退目录》(一式二份,一份留本单位备查,一份交文件管理部门备案),连同文件一起交制发单位办公室。

5.2.3.3 销毁工作由办公室经保密委员会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要指定专人负责监销,同时填写《机要文件销毁目录》和《机要文件销毁清单》存档备查。

6罚则

6.1 发现机要文件丢失,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要迅速查明情况,同时向厂领导和保密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报告,由保密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调查,向上级部门进

行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6.2 对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置。7 附则

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文件范文 篇三

2、个房产所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他项权利证和房屋权属登记簿复印件。

3、对于自建房产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需审阅该房屋所对应得工程规划文件,但不限于:

(1)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房屋测绘报告;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如果房屋系通过购买二手房方式取得,需审阅:房屋原始权属证明、购房合同和购房款项支付凭证。

5、如房屋系通过购买商品方式取得,需审阅:出售房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购房合同及购房款项支付凭证。

6、对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房产,需审阅:

(1)公司正在使用的租赁房产清单(如有);

(2)租赁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领取土地使用证,需审阅土地规划许可证或政府批准用地或确权文件)、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证明。

(3)若公司存在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产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公司提供对以下事项的说明文件:(1)是否具备其他替代房产的可行性;(2)搬迁的时间周期和成本;(3)因搬迁造成的停产损失金额。

4.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文件范文 篇四

高阳纸业(2013)1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的通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改善职工的劳动作业环境和设备的运行环境,杜绝“三违”,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规范企业管理,推行清洁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提高经济效益,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下:

1、公司总经办,具体负责全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检查以及安全资料的管理等工作;

2、任命董绍其为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

3、任命公司兼职安全管理员如下:

赵德生章建荣杨春董文清沈立荣羊伟华赵银雪习连合 毛长河巴石申董飞羊金水徐顺波骆文斌陈子明郑军 王培

抄送 :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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