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建设ppp协议(精选14篇)
1.智慧城市建设ppp协议 篇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承受
能力论证报告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每一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对外公布。
1、财政能力论证的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文)、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96号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财政能力论证的方法论依据:依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3、财政能力论证的目的:通过对XXPPP支持基金覆盖的项目包清晰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在基金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对当前和今后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的影响,评估PPP项目的财政责任支出预算对财政的承受能力,规范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的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图
报告目录
第一章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概述
一、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释义
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目的
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内容
(一)主要参与方
(二)论证对象
(三)论证范围
(四)论证基准日
四、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依据
(一)国务院政策文件
(二)财政部政策文件
(三)发改委政策文件
五、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
第二章 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一、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背景
二、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一)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二)实施机构
(三)授权主体
(四)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产品和服务
三、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一)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选址
(二)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
(三)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建设期
2、特许经营期
(四)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及资金来源
第三章 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运作方式
一、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运营模式
二、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公司股权情况
三、授权及合作期限
(一)授权
(二)合作期限
四、风险分配框架
五、社会投资人投资回报模式
(一)可用性付费(二)运营服务费
(三)政府对项目的支出责任
(1)政府对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支出责任(2)运营期付费责任(3)政府支付方式
六、价格调整机制
第四章 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及财政承受能力影响因素
一、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的风险与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一)风险的定义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风险的特点
1、风险的多样性
2、风险的偶然性
3、风险的阶段性
4、风险的渐进性
二、财政承受能力影响因素
(一)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
(二)财政内部因素
1、财源结构不合理是形成地方财政风险的经济因素
2、不合理的财税体制
3、债务负担日益沉重是财政风险不断累积的直接因素
4、地方财政过度扩张有可能加剧地方财政风险
第五章 财政支出责任的识别和测算
一、财政支出责任识别
(一)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二)运营期支出责任
(三)风险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投入支出责任
二、财政支出责任测算
第六章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一、财政支出能力评估
(一)2012-2016年XX市XX区财政收支情况
(二)XX市XX区未来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测
(三)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PPP项目实施对财政支出的影响
二、行业和领域均衡性评估
三、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论
第七章 信息披露
附图、附表:
图
1、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图
图
2、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目标段范围 图
3、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模式示意图 表
1、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表
2、政府各年付费规模 表
3、财政对本项目的支出责任
表4、2012-2016年XX市XX区财政总收入 表5、2012-2016年XX市XX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 表6、2016-2045 年XX市XX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测
表
7、财政对智慧停车场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
2.智慧城市建设ppp协议 篇二
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既是国内经济转型的需要,也是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水平继而普惠民生的内在要求。随着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PPP政策的密集颁布以及各省市PPP项目的不断推出,我国的PPP市场经历了探索发展阶段,正进入到大规模运行阶段,由此将带来城市开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节能环保、旅游文化、养老医疗、商业模式、开发、投资、金融机制等的全面革新。
但是,PPP这一新的工程投资运营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智慧城市中的PPP项目,由于没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可供借鉴,所以工程建设实践中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本期“热点聚焦”栏目以“智慧城市建设中PPP模式探讨”为题,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探讨: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智慧城市建设引入PPP模式的必要性;智慧城市中PPP典型的运营模式;PPP模式应用于智慧城市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方案以及PPP模式将来的走势等,并通过实际工程案例进行了分析,希望有助于推进PPP模式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应用。
3.PPP助推智慧城市新发展 篇三
纵观国外的智慧城市建设,普遍采用了PPP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使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借鉴于国外的先进经验,最近一年多来,我国政府也开始将PPP模式引入到国内的智慧城市建设中来。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首次明确将PPP作为地方融资的新方向。财政部随后发出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要求推广运用PPP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项目示范。此后,国家相继出台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关于创新重点领域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意见,投入了极大力度支持PPP模式在国内的推广,积极推动PPP参与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来解决其资金问题。对此,财政部已经公布首批30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PP)示范项目,总投资规模约为1,800亿元。同时,8省份也相继公开其PPP项目,总计556个,规模达到9,634亿元。可以说,PPP浪潮已经启动,PPP模式作为我国政府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已是大势所趋。
舞台已经搭好,是否能实现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新篇章,还要看国内各方能否真正落实PPP模式,使它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可喜的是,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一些智慧城市PPP项目的标杆范例,未来如何发展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4.智慧城市建设ppp协议 篇四
江苏×××××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全国IDC数据中心智慧城市项目
战略合作协议
签订时间: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3 年月日在中国上海签署。
甲 方: 江苏×××××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登记住册地: ×××××大楼5楼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0512-52350061 乙 方: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登记住册地: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第一条 合作背景
1.江苏×××××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智慧服务云技术平台的信息内容服务商,拥有电信增值业务、呼叫中心、信用评估资质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重点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并且拥有一系列包括品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国际化经营管理团队,专业从事服务外包智慧平台(iTMT平台)投资建设、销售租赁、运营管理高科技企业。甲方拥有iService智慧服务云平台基础模块以及承接业务流程外包服务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依托强大的研发和综合技术能力,华为在企业业务领域与合作伙伴开放合作,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创新,致力于为全球政府及公共事业、公共安全、能源、金融、交通、电力等行业的企业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和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愿意就×××××全国IDC数据中心智慧城市项目进行全面合作,将来在数据中心建设和“智慧城市”建设方面形成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为务实推动合作事项,经双方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作宗旨和原则
2.1 互相尊重、互利共赢。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双方合作,拓展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2.2 自愿平等、自愿合作。双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优势集成与互补。
2.3 开放与公平。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
第三条 目标市场
3.1数据中心合作市场目标
甲方在数据中心的客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资源,乙方在数据中心系统、云计算以及容灾备份解决方案等方面均有着业界一流的水平。为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双方同意在数据中心建设以及市场、运营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甲乙双方将共同建立双方数据中心方案样板点,华为将在其全球大客户中宣传×××××数据中心的运营模式,吸引更多的高品质客户入住该数据中心。3.2智慧城市合作市场目标
鉴于甲乙双方对中国“智慧城市”市场的未来预期和战略关注,甲方在应用信息化、智能建筑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呼叫中心和工程实施能力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乙方将依托自身在网络通信、IT云计算、融合通信等ICT领域的产品能力基础;结合在电子政务、平安城市、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慧教育和医疗等领域的行业积累,实现通力互补,在智慧城市建设及市场运营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第四条 合作模式 4.1 合作机制
双方就项目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进行相关的角色分工,每 2周 举行项目例会,对项目进行情况进行互通。此外,双方建立高层定期互访制度、月度联席会议的协商机制、组建战略合作专项小组,定期开展联合市场调研和市场推广、项目拓展合作、技术和解决方案合作、探讨渠道认证等活动。4.2 合作形式
华为本着在企业市场确保良好发展的形式为主要目地,大力配合我们的合作伙伴一起建立并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公司要求,华为企业市场不得与客户直接签定买卖合约。应通过指定的渠道认证代理(华为厂商可以推荐)与客户签订正式有效的销售及服务合约,做到责任到指定合作伙伴。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也更加保证客户的利益和需求,并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理和解决。4.3 双方角色定位
双方共同进行项目的拓展,为客户提供整体的调研、咨询和方案设计,甲方作为以上项目的承建方,专注于整体项目的整体规划、运作和管理及后期工程交付和服务运营;乙方作为甲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设备供应商,专注于项目中ICT解决方案的咨询、规划和设计,以及项目实施中相关产品的交付和调试运维。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1双方共同探讨在行业内的创新应用,形成领先的模式进行复制推广;乙方在推出新产品、新解决方案的试用期间甲方能首先试用、并提供使用意见; 5.1.2与乙方保持通畅沟通,协调资源,确保合作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推进;在信息化实施、平安城市、云计算服务、数据中心运营等多领域,在同等情况下则优先考虑选择乙方在网络、IT和通信等领域的有竞争力的产品; 5.1.3保守乙方的价格等商业机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泄密。5.2乙方的权利义务
5.2.1乙方要充分利用已有产品能力和建设经验为甲方提供咨询、建设方案等前期内容,并且和业界领先的公司以及合作伙伴共同合作,帮助用户在项目实施、运营维护提供全面完整的解决方案,以及最高性价比的ICT产品。
5.3.2乙方将派专业技术人员同甲方一起共同研发和推广,包括进行技术培训、市场推广、产品交付和运行维护等方面。5.3.3以客户为中心,是乙方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是乙方追求。在项目实施后,如果需要,乙方需派驻专业技术人员对甲方进行技术支持和服务。5.3.4抱着和客户服务的原则,相互商议共同完成数据中心的建设,并可在对外 宣传数据中心的建设和华为配合完成的。以此做到在行业市场相互宣传的作用,双方达到共赢的局面。
第六条 知识产权
6.1 双方承诺尊重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另一方的设备、软件等进行反向工程或拆解。
6.2 双方均不得在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而签署的其他协议约定的许可范围之外使用对方知识产权。任何一方非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而使用另一方知识产权的,需对另一方因其违约/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的损失进行赔偿。
6.3 双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对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双方保证任何情况下均不与他人共同实施、协助或允许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6.4除本协议规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显示、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显示或使用另一方的任何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和商标。各方明确理解:一方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和商标均为该方的专有财产,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向另一方授予对上述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和商标普遍使用的许可。6.5本条款(第六条“知识产权”)在本协议终止或有效期之后仍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保密
7.1各方在讨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过程中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技术和商业信息、本协议的内容、存在均应被视为保密条款中所述的保密信息。
7.2 对于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接收方仅应为履行本协议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应对披露方保密信息进行任何性质的反向工程。
7.3 各方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从其他方获知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无论在本协议期限内还是协议终止后,均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及协议规定,相互尊重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对所知悉的其他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任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或与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使用或单独使用。违反本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 当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 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7.5 本条款(第七条“保密”)在本协议终止或有效期之后仍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协议效力的特别约定
尽管本协议文字可能有不同表述,为免疑惑,双方确认:本协议第六、七、八、九、十条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第一、二、三、四、五条,仅反映双方合作意向或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亦不在双方之间创设任何权利、义务 或责任。
第九条 期限和终止
9.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 [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其他 10.1 双方声明各自企业均为合法设立、有效存在的,具有签署和执行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充分的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实际的障 碍阻止其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0.2 本协议的签订不因此而在甲、乙双方之间产生任何代理、合资或从属等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做任何不实的宣传。本协议并不限制甲乙双方与除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合作,但任何一方欲与对方的竞争对手合作,应事先向 对方说明情况。
10.3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10.4 双方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未经另一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不得以另一方代理人的身份或擅自以另一方 的名义签署上述法律文件。
10.5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如不服裁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6 双方确认,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 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0.7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各方应各自承担在合作过程中或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 的费用。
10.8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江苏×××××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3 年 9 月 20 日 乙方(盖章):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5.智慧城市建设ppp协议 篇五
PPP协议是目前广域网上应用最广泛的协议之一,它的优点在于简单、具备用户验证能力、可以解决IP分配等。
家庭拨号上网就是通过PPP在用户端和运营商的接入服务器之间建立通信链路。目前,宽带接入正在成为取代拨号上网的趋势,在宽带接入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PPP也衍生出新的应用。
典型的应用是在ADSL(非对称数据用户环线,Asymmetrical Digital Subscriber Loop)接入方式当中,PPP与其他的协议共同派生出了符合宽带接入要求的新的协议,如PPPoE(PPP over Ethernet),PPPoA(PPP over ATM)。
利用以太网(Ethernet)资源,在以太网上运行PPP来进行用户认证接入的方式称为PPPoE。PPPoE即保护了用户方的以太网资源,又完成了ADSL的接入要求,是目前ADSL接入方式中应用最广泛的技术标准。
同样,在ATM(异步传输模式,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网络上运行PPP协议来管理用户认证的方式称为PPPoA。它与PPPoE的原理相同,作用相同;不同的是它是在ATM网络上,而PPPoE是在以太网网络上运行,所以要分别适应ATM标准和以太网标准。
PPP协议的简单完整使它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相信在未来的网络技术发展中,它还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6.智慧城市建设ppp协议 篇六
PPP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链路层协议,本文将集中介绍几个典型的和PPP有关的压缩算法. 为了方便描述,我们首先介绍一下PPP的帧结构:
FLAG总是01111110,被用于作为帧之间的分隔符.
Address总是为11111111.
Control总是为00000011.
Protocol指示ppp所承载的上层协议.
INFORMATION是指PPP所承载的数据部分.
FCS是校验和.
下面我们进入我们的主题,PPP压缩,和PPP相关的压缩分为两类,一类是PPP帧头结构的压缩,一类是PPP所承载上层协议报文的压缩。
PPP帧头结构的压缩主要是指PPP帧头部Address、Control和协议字段的压缩,关于这些压缩的协商发生在PPP Establish阶段。
由于PPP头部的Address字段,Control字段都是固定不变的,所以为了节省带宽就可以压缩这两个字段。PPP会在Establish阶段用Address-and-Control-Field-Compression选项协商是否压缩这两个字段。
由于典型的承载在PPP之上的协议的协议号都小于256,所以用于只是协议号的16位二进制数就可以压缩为8位。PPP也是在LCP阶段协商是否进行协议字段的压缩。
对于PPP所承载上层协议报文的压缩,由于是对上层报文的压缩,所以对于压缩技术的协商必然发生在网络阶段,也就是Establish阶段、Authenticate阶段之后,
对于PPP上层报文而言,我们这里只讨论TCP/IP报文。对于TCP/IP报文而言,又有两种压缩的方法:一是TCP/IP报文首部的压缩,一是TCP/IP整个报文或者说PPP数据部分的压缩。
对于首部压缩而言,目前标准的压缩算法是Van Jacobson TCP/IP头部压缩算法,这个算法使用与否的协商发生在IPCP协商阶段,是作为IPCP的一个参数: IP-Compression-Protocol协商的。Van Jacobson TCP/IP头部压缩算法的基本想法就是维护一定的连接信息,这样双方交互的包文就只需要标识其属于那个连接而不需要携带完整头部了。这个算法可以将40个字节的TCP和IP头部压缩成3个字节,这样显然特别是对比较小的报文(如VOIP报文),效率是惊人的。
对于PPP数据部分的压缩技术的协商,由于数据报文的压缩技术种类比较多,而且事实上不基于任何网络协议,所以IETF特别规范了一个专门的协议:CCP(PPP Compression Control Protocol)用于协商具体协商具体压缩算法、协商压缩算法的具体参数的方法。目前,最常用的PPP压缩算法是Stac压缩算法,它利用压缩效率非常高的LZS算法对报文进行压缩。
以上只是简要介绍了几种常见的和PPP相关的压缩算法,事实上,现在有很多有关PPP压缩的标准,您可以参考我们在参考文献中列出的文档获得更加全面的了解。
下面描述一下华为3ComQuidway路由器上的关于压缩的实现。
Address、Control和Protocol字段的协商是自动完成的,不需要配置。
可以用如下命令配置上层协议头部压缩:
配置TCP头部压缩:ip tcp header-compression
配置PPP Stac压缩:ppp compress stac
另外,华为3ComQuidway路由器上也在封装了FR、PPP、HDLC的串口上实现了基于RFC2057的IPHC压缩技术。
7.智慧城市建设ppp协议 篇七
2016年11月23日,广播电视规划院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广电网络”)在广电总局监管大楼三层多功能厅举行《智慧城市技术研究》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会议由广播电视规划院有线所所长秦龚龙主持,广播电视规划院院长许家奇和贵州广电网络总经理李巍出席并签订了协议;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工程师胡建华、广播电视规划院《影视制作》杂志主编李新民出席见证并致辞。
当前,智慧城市建设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以智慧旅游、智慧政务、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民生、公共安全等为代表的智慧城市业务将在未来10年迎来爆发性增长。国家层面已出台了一系列智慧城市政策指导性文件,贵州省也提出了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打造“智慧贵州”的战略。面对城市智慧化的潮流,广电必须战略性地参与到智慧城市建设与运营之中,实现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广播电视规划院和贵州广电网络达成此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贵州省智慧城市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相关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为基于广电网络的智慧城市建设与运营探索技术方向及发展新道路、新模式。
参加会议的还有贵州广电网络副总经理徐军、技术研发部主任李国政,广播电视规划院有线所副所长聂明杰等。
8.我国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篇八
摘 要:PPP投资模式对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有重要作用,其中的基础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法律也未明确界定。文章通过对PPP协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探究PPP协议的法律性质,以促进PPP投资模式的立法。
关键词:公私合营;商事合作关系;民事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3.6;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120-02
一、PPP协议的法律关系
(一)主体
1.公共部门。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首字母缩写,其中第一个P为Public,中文意思则为“政府、社会公众”。从发改委、财政部给PPP模式下定的概念中便可以看出,政府是PPP协议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传统上,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一直是公共部门的职责。PPP模式将市场引入到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中。若将公共物品和服务市场化,意味着政府要退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的名单。但由于公共物品和服务与社会公众联系紧密,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务并不能完全市场化。虽然可以借用部分私人资金,但在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必须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因此,在公共物品和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政府和公共部门要对私人资本进行监管,使其盈利但不暴利。
2.社会资本。与公共物品与服务提供的传统方式不同的是,社会资本也参与到基础建设中,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与政府共同或独自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发改委的《合同指南》将社会资本主体规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据此可以看出,社会[1]资本的范围较广。但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中将社会资本确定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由此可见,财政部的此项规定排除了控股国有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众多不一的文件令社会资本的主体扑朔迷离。根据相关法律及理论研究,笔者认为,社会资本应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二)客体
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有关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协议。据此,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是PPP协议订立的目的,同时也是PPP协议法律关系的客体。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之间因PPP项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皆围绕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而言。因此,PPP协议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一种行为,即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三)内容
公共部门与社会企业就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签订了合同,他们之间就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的权力与义务由此确定。公共部门享有部分行政权力,并履行对应的义务。企业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优质、持续、普遍、无差别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平等的地位订立了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服务的契约,一方违约就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发改委发布的《合同指南》以合同各方主体地位平等为编制原则,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PPP协议法律性质界定的困惑
(一)学术界对PPP协议法律性质界定的困惑
针对PPP协议的法律性质,法学界并无统一观点,有主张“民事协议说”,也有主张“行政协议说”。目前,关于PPP协议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1.行政协议说[1]。一种观点认为,PPP特许权协议是行政协议,其理由如下:首先,从主体上看,PPP协议一方主体为政府,这正符合行政协议的主体特征。其次,PPP协议的签订目的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最终服务社会公众,其目的在于行政管理,因此其所确立的应当是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最后,在PPP协议订立之前,需要履行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程序,这些行政审批程序是PPP协议生效的前提。
2.民事协议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PPP协议为民事协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PPP协议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尽管PPP项目实施需经一些前置性审批程序,但这仅仅涉及PPP协议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并不能决定协议本身的性质。当事人双方都有签订PPP协议与否的自由,PPP协议的签订体现的是协议双方(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意思表示一致,这与民事协议的意思自治原则相符。其次,PPP协议中双方存在基本对等的权利义务。从社会资本的角度看,其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公共部门亦是如此。基于以上原因,PPP协议应当是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基于平等自由的原则订立的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协议。
3.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协议[2]。政府在为生产、提供公共服务签订的PPP协议中因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享有一定的“特权”。如许多PPP协议中规定,若特许经营公司违反协议,公共部门有权采取包括收回特许权在内的制裁措施等,这无疑使其具有公法性质,可视为行政协议的一种。但也要看到,实践中,PPP协议越来越受到司法的原则的约束,如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而修改或终止合同时,通常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PPP协议中既有买卖合同关系,又有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二)现行立法对PPP协议法律性质界定的困惑
对于PPP协议的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准确界定。最新《行政诉讼解释》第11条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定义为行政协议,第13条确定了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照此看来,似乎PPP协议的行政性质更浓。但从PPP投资模式相关专门法律规定来看,似乎民事成分更多。例如,财政部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PPP项目合同中,双方主体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此外,财政部的《通知》也规定,PPP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与财政部、发改委相关文件强调合同各方主体地位平等、依法合规、重诺守信的PPP法律精神存在矛盾之处。
三、PPP协议法律性质的厘定
在世界各国的PPP法律模式中,大陆法律国家一般采用行政法律解决PPP的纠纷,如德国。但英美国家则更多遵循契约自由。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并且某些法律法规强调契约自由、诚实守信,另一些法律法规又强调政府的监督者地位。同时,我国理论界也对此存在争议。笔者认为PPP协议应当属于民事协议。
(一)PPP协议为民事协议的理论依据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有三种,通常则采用以下标准:行政合同一方当事人必定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3]。具体说来,行政协议与民商事协议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行政协议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为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公共行政部门,一方为民事主体。PPP项目合作对象的确定方式一般为招标。政府招标,可以看作是政府向不特定企业发出的要约邀请,希望社会企业投标。企业投标应是一种要约,政府选中社会企业,履行承诺。随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成立。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是一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由协商的过程,不存在公共部门的监管。虽然在合同订立后,公共部门要对企业一方进行监管,但这并不能影响PPP协议订立时双方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其次,他们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PPP模式遵循的理念是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事,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政府在PPP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对企业进行监管,那时可以说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能。但在PPP协议中,政府只是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因此,从理论上说,PPP协议应是民事协议。
(二)PPP协议为民事协议的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未准确界定PPP协议的性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第11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2015年4月新出台的行诉解释第11条也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纳为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由于一方为公共部门、行政机关,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为了方便诉讼,使社会资本方不至于诉求无门。但该法并未确定PPP协议的性质。
2.新出台的PPP相关法律法规倾向于“民事合同说”。从发改委的《指导意见》到财政部《管理办法》和《通知》,无一不暗示着PPP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管理办法》规定,PPP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除此之外,其他PPP相关法律文件也突出依法合规、重诺守信的原则,有更浓厚的民事法律及契约自由的精神。
3.PPP协议的民事协议属性更有利于PPP项目的实施。PPP项目实施难的根源在于社会资本对合作方(即公共部门)的不信任。在此种情况下,若仍将PPP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那么未来因为该协议双方产生纠纷,就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了。而一直以来,行政诉讼中原告一方胜诉率本来就低,这无疑给社会资本靠司法获得救济蒙上了一层阴影,不利于国家推广PPP项目的实施。而若将PPP协议界定为民事协议,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居于平等地位,一方违约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可以增强社会资本的安全感,增强公共部门的可信度。正如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第十五届中国经济论坛会上强调的那样,PPP项目合作中,政府和社会资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两者是伙伴关系。双方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认真履约合同,这是顺利开展PPP项目的前提和基本保障[4]。
参考文献:
〔1〕李霞.论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公私合作为背景[J].行政法学研究,2015,(01).
〔2〕湛中乐,刘书燃.PPP协议中的公私法律关系及其制度抉择[J].法治研究,2007(04).
〔3〕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41-242.
〔4〕财政部.全国PPP项目6650个计划投资额8.7万亿[N].人民网,2015-12-19.
9.如何做好PPP项目建设管理 篇九
一、关于项目前期准备
项目中标后开始启动,应预先排好项目前期主要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前期工作的有序推进,对于时间上不可控的流程、工作应提前识别,并与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讨论、接洽,以减少前期准备工作所耗费的时间、人力、物力,避免对后续工作造成阻碍,影响实际建设工期。
完善项目公司各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对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内容分解,同步推进设计招标、监理招标、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等事务。
二、与施工项目部的工作配合
项目公司应加强与施工项目部日常工作交流与配合,在履行项目公司职责过程中,还应协助、配合项目部出策出力。对于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保证项目如期开工,共同推进项目进行。
三、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建设管理
(一)建设质量管理
完善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小组,日常工作以项目公司工程部为主导,对工程质量实施管控,集团公司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专项检查、评比与指导。既要保证项目完工后达到竣工质量标准,也要为未来运营期的维保工作考虑,避免质量隐患,满足运营期结束后项目移交的质量要求。
在满足工程质量前提下,尽量选择对未来运营期正常维保工作影响较小的施工方案,最大限度减少正常维修的施工难度。
(二)工期管理
结合项目实际与政府方特定需求,制定紧凑、可行性强的大方向节点进度计划,并要求项目部按节点计划排出详细施工计划,经公司与项目公司审核后积极落实。集团公司、项目公司对工程进度主动进行跟踪了解,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影响工期的问题进行及时地讨论和处理,并在后续工作中加快进度,保证完成最终的竣工节点。若工期因政府方影响导致延期,项目部应积极办理签证手续,公司也需对工期进行重新评估,若影响项目正常运营期导致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无法正常回笼,应与政府方提出赔偿申请或根据此前的项目合资协议约定内容提前进入项目运营期计算。
(三)成本管理
结合当下政策与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目前PPP项目普遍签证难度较大,公司成控部、项目公司和项目部三方都应做好项目成本的控制。预先做好清单核算工作,避免缺项漏项,对设计中不明确、可能造成成本增加的工程内容要及时提出,与合资方进行探讨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提前预估成本风险,在管理上进行优化,合理规避风险或在风险发生时能以最小的成本去解决问题;加快竣工后的后续工作,保证项目如期甚至提前进入项目运营期,避免建设投资风险。
四、进入运营期后的项目管理
在项目正式进入运营期后,结合项目实际对项目运营进行成本评估,决定项目运营是否选择第三方承包商。
若运营选择第三方承包商,应建立内部相关管理办法,对承包商的运营内容实施有效管控,做好项目协议运营要求交底,明确与第三方之间就项目运营的职责,避免因第三方问题影响我公司正常利益,保证我方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收取和运营期结束后的项目移交。
若运营期选择公司自己管理,组织机构上项目公司设立运营部,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和维护,做好项目资料管理、运维记录和配合政府工作,满足项目协议运营要求。进入项目移交准备期前,制定移交准备工作计划,保证项目顺利移交。
XXX城区主干道改造建设PPP项目公司
10.智慧城市建设ppp协议 篇十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合同组成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哒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合同构成了PPP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相应的合同体系也会不同。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以及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关系”。
1.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若需要成立专门项目公司,则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约定项目合作主要内容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2.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3.履约合同
(1)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管理者而有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全部或部分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督促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2)运营服务合同。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具体操作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政府方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3)原料供应合同。有些PPP项日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原材料,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如燃 煤 电 厂项目中的煤 炭。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约定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原料供应合同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
(4)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以政府付费的供 电项目为例,政府的电 力主管部门或国有电 力公司通常会事先与项目公司签订电力购买协议,约定双方的购电和供电义务。此外,在一些产品购买合同中,还会包括“照付不议”条款,即项目公司与产品的购买者约定一个最低采购量,只要项目公司按照该最低采购量供应产品,不论购买者是否需要采购该产品均应按照该最低采购量支付相应价款。
4.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包括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贷款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贷款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一般包括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条款。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贷款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具体体现。
5.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险、针对设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专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人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6.其他合同
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等。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PPP项目合同模板:
本合同于2017年【X】月【X】日由下列双方在XX市签订: 甲方:XXXX,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XXX机构,其住所为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X,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待XXXX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2 解释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第三条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PPP项目的合作范围和期限 3.1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项目概况 3.2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项目的合作范围 3.3 甲方前期投资的确认
3.4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项目合作的排他性 3.5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项目合作期限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4.2 前提条件的期限 4.3 前提条件的放弃 4.4 前提条件未实现 第五条 项目融资 5.1 乙方的融资责任 5.2 融资担保 5.3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第六条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的土地指标和土地出让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 7.1 首期启动资金
7.2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运营和维护
8.1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项目公司经营计划及财务资料的报告 8.2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8.3 运营协调委员会 8.4 审计部门的监管 8.5 履行义务 第九条 产业发展服务
第十条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10.1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项目公司成立 10.2 股权变更的限制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双方承诺 13.1 甲方的承诺 13.2 乙方的承诺 13.3 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义务 14.2 需购买的险种
第十五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1 守法义务
15.2 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3 不视为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17.1 甲方的监督权
17.2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17.3 中期评估 17.4 甲方临时接管的权利
第十八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8.1 违约与赔偿 18.2 提前终止及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国家农业公园建设项目移交 19.1 期满移交 19.2 移交程序 19.3 提前终止的移交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20.1 争议的解决 20.2 法律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其它 21.1 环境保护 21.2 保密条款 21.3 税收优惠 21.4 通知 21.5 合同的文字 21.6 合同的生效 21.7 合同的补充 21.8 合同的附件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一七年X月X日在XX省XX市签署,以兹为证: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11.智慧城市建设ppp协议 篇十一
PPP怎么做?从宏观层面上,这事关治理方式的变革。具体而言,城市作为巨大的有机体,有诸多特质不同的基础设施,其应用PPP的运作特点也不同。具体问题还需具体研究。本期《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分别来谈水务和公路的问题。
中国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的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在经历了1995-2002年的兴起,以及2008-2012全球金融危机后的数年寂寞后,终于又迎来了新一轮高潮。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此次PPP高潮的直接推手来自政府强势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主管部门都在研究相关政策,为PPP模式的深度和广度应用,提供政策推动和支持空间。各级地方政府亦开始蜂拥借道PPP这一模式,试图纾解地方债务风险和城镇化资金困境,解决融资乏途问题,同时也能腾出一些财政资源空间来应对更为迫切的社会需求。
在企业方面,某些水务企业希望通过PPP来进行资本和经营的扩张,而不少投资人也从中嗅到商机,希望通过PPP使自己的资本进入新的获利空间。
一、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
城市水务行业无疑再次成为此轮PPP潮中的一个热点,与其他公共服务行业相比,水务行业(主要包括自来水和污水处理)属于典型的区域自然垄断行业。所谓自然垄断,除了经济学意义上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征外,从竞争学的角度,主要指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出现的产业“自然”集中,属于市场竞争之后的合理性垄断,其与“行政垄断”有着根本的区别,后者属于“人为”的授权性或规定性集中,属于市场竞争之前的不合理垄断。
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垄断由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异化为行政强制的人为结果时,则从根本上违反了关于自然垄断的经济学原理。
遗憾的是,理论画面的清晰并未折射出实际操作的精确。在我国城市水务行业以往某些PPP过程中,尽管在打破传统的国有或行政垄断方面有了一些突破和改善,也引进了一些社会资本或境外资本,但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在沿袭着行政决定的方式。例如,某领导与某跨国集团一拍即合,随即指示本地的水务企业与其合作,而没有履行竞争程序。有些合作尽管在形式上履行了招标程序,也只是走走过场,结果还是早先内定的公司入围。还有的地方列出招标条件,规定只有在本行业经营十年以上、资产总量达到若干亿的本市企业方具有竞标资质,结果依然是原来的企业入围。某些地方在制定特许经营条例时,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和行政审批依然属于最关键性的条款„„
凡此种种,反映出在我国城市水务行业的PPP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试图利用行政手段来创制自然垄断。实际上,自然垄断只是水务市场的“结构特征”,而不是水务厂商的“行为特征”。自然垄断之所以是自然的,就是因为它是竞争的产物而不是行政的造物。正如不能因为状元名额只有一个就把其他人逐出考场并指定某一人成为状元一样,相反地,状元只能产生于参加考试的众多举子之中。同样,假如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某个城市的水务市场应由一家厂商独家经营更为经济,那么应当通过公平竞争在众多有实力的厂商中选择出那个最优的垄断经营者,而不是通过行政指定来强占这一垄断地位。如果我们期望通过中国城市水务行业的PPP过程孕育出真正和有实力的自然垄断者,首先应该使水务行业的PPP过程脱离行政垄断的躯壳而寄生于市场竞争的母体。
二、融资目标或效率目标
城市水务行业属于资本密集性行业,其PPP过程中肯定涉及大量的资本运作。但水务行业PPP在瞄准融资功能和融资数量时,是否还有别的目标?2007年3月,世界著名的Global Water Intelligence杂志以“管理中国资产价格膨胀”为题,列举了我国若干城市水务行业PPP过程中资产大幅溢价的情况,令人发省。
在人们为资产溢价或国有资产增值兴奋的同时,或许我们也应该问如下问题:
首先,一方面,我国的城市水务企业大部分都在微利、保本经营甚至亏损,但另一方面,其资产却在超出原值数倍甚至十几倍出售。这一悖论背后的真实画面是什么?究竟是买家愚蠢还是卖家精明? 其次,溢价收益去了哪里?
第三,溢价成本的最终埋单人又是谁,即资产溢价转让与今后的价格或公共财政支出有无关联?
正如一个学校的公共食堂要转让,某个人愿意以高出原值5倍的价格溢价收购,人们为公共资产成功增值感到喜悦,但如果购买者将购买成本打入饭菜成本,师生的就餐价格由此也上涨数倍,那么这种溢价无疑就是成本转嫁。
无独有偶,某城市以数倍于原值的价格出让了本地的水厂资产,签约仪式上杯盏交错,皆大欢喜。事后厂商要求依据其投资成本调整水价或增加补贴,主管部门心境大变,原来“溢价”=“提价”。简言之,PPP过程中水务资产的大幅增值,如果导致公众的消费价格或公共财政补贴随之水涨船高,那么,这种溢价无非是价格透支或寅吃卯粮。因此,过度关注PPP的融资功能,或将融资数量作为衡量绩效的唯一目标,甚至试图把PPP作为撬动资本或收益无序扩张的杠杆,那么,PPP就变成了“圈钱”的工具。
“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句话应该成为水务行业PPP资本运作的座右铭。人们应该切记,城市水务行业引入PPP的主要目标,首先是提高经营效率和改善公共服务,而非单纯扩大资本数量。由于资产成本势必要用即期或远期的现金流量来覆盖,前端过量资本进入,必然会给之后的消费价格或公共财务形成压力。如果仅仅关注前端融资的受益人,而不关心后端成本的埋单人,终将酿成恶果。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PPP绩效的考量,不能单纯地“见钱眼开”,更不能忽视公共服务效率、质量、范围、价格或对公共福利的改善和增加程度,后者才是问题的核心—它关系到城市水务行业的PPP是否具有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的问题。
三、短期价格竞争与长期价格垄断
城市水务行业的PPP经常涉及特许经营竞争过程,竞争包括很多内容,其中最难的是对价格竞争的判断。众所周知,水务特许经营通常涉及一个较长的时段,如15-20年,甚至更长。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厂商能够,或敢于对整个特许经营期进行一次性竞价,往往都是对特许经营起始期(3-5年)进行竞价。对资金实力雄厚的厂商来说,聪明的竞争或价格投机策略往往是:采用“先亏”的办法,用较低的起始报价击败其他竞争对手,来赢得特许经营权。等到起始年限过后,企业作为地位稳固的垄断者,且市场中已无竞争对手,这时再与政府讨价还价。这种由当初被动的竞争者变为之后的主动垄断者、由市场进入时的“竞争价格”演变为市场占据后的“谈判价格”的过程,已成为一个监管窘境,正如高考一样,入学考试竞争程度很高,但入学之后的竞争程度就很低,即人们常说的“入校”与 “在校”之间的行为差异。因此,如何使在竞争中获得市场的厂商能在市场中维系竞争状态,防止其滥用市场独占权利,是目前水务行业PPP过程中的一大难点。
鉴于此,在笔者2006年参与的重庆唐家沱污水处理PPP项目谈判中,政府并没有过度关注厂商的起始报价水平,相反,我们更为关心的是,如何设计出一个有效的价格机制,来管控厂商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可能发生的价格垄断,并向厂商的价格行为施加竞争压力,包括采用“利润率限定”、“价格封顶或包干”、同域、同业“价格比较”等方法。譬如法律文件的价格章节中规定,如果结算价格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与同区域其他同类企业相比失去竞争性,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则需重新核定结算价格;规定企业的成本,包括其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应当不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在PPP项目实践中,设计出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管控机制非常重要,有助于防止“短期的价格竞争行为”异化为“长期的价格垄断行为”。
四、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
经常出差的人都知道“卖发票”的事。这实际上是为了满足某些试图多吃多占单位金钱的人的欲望。有了发票就意味着有了财务报销的凭证。然而接下来的问题是,一个人出差三天,却拿回来三万块钱的报销凭证,尽管票据表面合法,合理性何在?
由此,可以引出PPP过程中的“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问题。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是“成本作价”+“利润率限定”的价格模式。例如,我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将厂商的利润率限定在8%~12%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厂商无法期望通过提高利润率来增大利润总额,因此,蓄意扩大成本规模就成为一个既合法又有效的途径。例如,一个500万元兴建的水厂,当利润率限定在8%时,允许的利润额为40万元。如果厂商将投资“蓄意”扩大到1000万元,并以此作为成本基数来计算利润留成,这时人们发现,厂商最终还是堂而皇之地获得了80万元的利润,同时也没有违反限定的利润率标准—然而,此时消费价格却上涨了不止一倍的水平。这就是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之间的冲突。经济学研究证明,在成本作价和利润率限定的情况下,厂商具有扩大投资成本的强烈动机,即以合法成本来摄取不合理的利润。以成本之水抬升利润和价格之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的边界,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之间,始终存在矛盾。厂商为此进行成本投机继而达到利润投机的路径很多。2005年,笔者作为政府授权谈判代表主持与重庆北部片区供水PPP项目谈判时,外方提出市政府应当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即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资产投资和经营性融资,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薪酬水平等。对此,政府的回应是:政府会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除非这些权益的行使对既定的成本或价格造成影响。比如说,你放着当地的银行的贷款不用,偏要去借高息的股东贷款作为流动资金,其他人建一个水厂花5000万元,你自己建花了7000万元,你大幅调整薪酬后计入成本,然后以此计算价格,这些都合理吗?为此,政府出具的特许经营授权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进行合理、适度的资本性和经营性融资,其融资成本应不高于同期当地银行的平均条件、严格限于直接生产和服务。合作公司所需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应当不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企业内部的薪酬调整,如果不对现行审定的水价成本造成影响,则由企业自行确定”等。这些条款的制定,目的在于防止成本合法性下掩盖的成本不合理性。
五、风险共担与风险兜底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审视,PPP的一大特点就是改变了公共服务投融资、运营和管理的传统风险配置。通过合作使得风险分散,并由合作各方分担或共担。
然而在我国城市水务行业以往的某些PPP项目中,“风险共担”原则经常得不到很好地履行。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政府为PPP厂商的某些风险进行兜底。例如,一些厂商经常要求政府先行确定和审批服务水量,并在实际处理量达不到既定规模时,政府需要保量购买。反之,如果按照审批的规模建成的设施能力满足不了实际需求,企业无需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某些厂商的心计乖巧和某些政府官员的思绪混乱。不论厂商当初请求政府来审批服务规模时的态度如何卑恭,或官员对由自己来审批规模多么习以为常,事实是,在厂商的卑恭态度和官员的行政批文之下,原本由厂商承担的投资风险已悄然转移成政府的审批风险,不仅如此,政府对厂商服务水量的兜底或保底性购买,又使其规避了实际的运营风险。
通过政府审批来规避投资风险和通过政府兜底来规避运营风险的做法与水务行业特许经营的基本原理和普适原则大相径庭。所谓特许经营,指厂商在专属服务区域和特许运营时限内的排他性或独占性运营行为,这种排他性或独占性是一种市场特惠,而作为受惠的对应或交换条件,厂商在享有独家经营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和运营风险,这是国际通行惯例。然而,在我国以往的某些水务PPP项目中,厂商一方面希望享有独家经营权利,另一方面却不愿独家承担投资和运营风险,由此一来,本应由厂商承担的市场风险中的几个关键方面—竞争风险、投资风险和运营风险,就随着政府审批和政府兜底实现了转移。这就如同允许某人在商场内独家经营饭馆,这个人却反过来要求商场计算和确定食客数量并对卖不出去的饭菜埋单一样,可谓咄咄怪事。事实是,我国以往的一些水务PPP项目中,政府审批和兜底水量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出现过为保障PPP厂商生产能力,被迫缩小已有企业的服务范围和和关闭已有设施能力的尴尬。对此,人们毋需批评PPP厂商的心计乖巧,但却有理由指责官员的头脑简单。正是因为传统行政审批的思维和行为惯性,才会导致某些权益/风险极不对称的奇事怪例发生。
12.智慧城市建设ppp协议 篇十二
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合同组成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哒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合同构成了PPP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相应的合同体系也会不同。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以及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关系”。
1.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若需要成立专门项目公司,则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约定项目合作主要内容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2.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3.履约合同
(1)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管理者而有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全部或部分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督促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2)运营服务合同。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具体操作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政府方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3)原料供应合同。有些PPP项日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原材料,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如燃 煤 电 厂项目中的煤 炭。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约定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原料供应合同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
(4)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以政府付费的供 电项目为例,政府的电 力主管部门或国有电 力公司通常会事先与项目公司签订电力购买协议,约定双方的购电和供电义务。此外,在一些产品购买合同中,还会包括“照付不议”条款,即项目公司与产品的购买者约定一个最低采购量,只要项目公司按照该最低采购量供应产品,不论购买者是否需要采购该产品均应按照该最低采购量支付相应价款。
4.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包括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贷款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贷款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一般包括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条款。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贷款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具体体现。
5.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险、针对设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专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人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6.其他合同
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等。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PPP项目合同模板:
本合同于2017年【X】月【X】日由下列双方在XX市签订: 甲方:XXXX,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XXX机构,其住所为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X,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待XXXX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2 解释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第三条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PPP项目的合作范围和期限 3.1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概况 3.2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合作范围 3.3 甲方前期投资的确认
3.4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合作的排他性 3.5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合作期限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4.2 前提条件的期限 4.3 前提条件的放弃 4.4 前提条件未实现 第五条 项目融资 5.1 乙方的融资责任 5.2 融资担保 5.3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第六条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的土地指标和土地出让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 7.1 首期启动资金
7.2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运营和维护
8.1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公司经营计划及财务资料的报告
8.2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8.3 运营协调委员会 8.4 审计部门的监管 8.5 履行义务 第九条 产业发展服务 第十条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10.1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公司成立 10.2 股权变更的限制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双方承诺 13.1 甲方的承诺 13.2 乙方的承诺 13.3 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义务 14.2 需购买的险种
第十五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1 守法义务
15.2 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3 不视为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17.1 甲方的监督权
17.2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17.3 中期评估
17.4 甲方临时接管的权利
第十八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8.1 违约与赔偿 18.2 提前终止及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移交 19.1 期满移交 19.2 移交程序 19.3 提前终止的移交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20.1 争议的解决 20.2 法律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其它 21.1 环境保护 21.2 保密条款 21.3 税收优惠 21.4 通知 21.5 合同的文字 21.6 合同的生效 21.7 合同的补充 21.8 合同的附件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一七年X月X日在XX省XX市签署,以兹为证: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13.智慧城市建设ppp协议 篇十三
个风险
时间:2016-04-08 09:31 作者: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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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浪微博腾讯微博QQ好友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地下管廊完善、农村环境整治,是现在地方政府被中央要求尽快推进的四大任务。而PPP,则是由财政部和发改委争相推动的重大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改革。
在近日召开的2016(第十四届)水业战略论坛上,来自行业的专家和企业家,就这几类影响环保行业的重大措施,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笔者将集合会议的讨论和近一年来对环保行业内一些事件的观察,谈一谈这些环保行业的火热项目背后暗藏着的风险。
其中,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和PPP,目前这三者之间在政策上高度相关,且都属于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
黑臭水体涉及岸上和岸下的建设、环保、景观、水利防洪等多个专业。海绵城市建设所涉及到的主管部门、专业和主体又至少复杂一倍。PPP本身就是涉及多个部门(包含发改委和财政部两大主线)和复杂的社会资本参与。三者在当前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行动中不可避免地叠加,再加上倒逼考核制度带来的运动化,更突出了先天缺乏顶层机构设计和数据化总结反馈模式的硬伤。
笔者简略点出三个其暴露的问题和风险:
一、拉动经济的责任不应由环保项目和PPP担负
无论是建设海绵城市还是整治黑臭水体,都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所应达到的目标,但是,它的实现基于巨额和长期的经费投入以及稳定有效的运营管理。它的回报,却有着一个相当长的反射弧,需要的是城市环境的提高带来人才的集聚,再加上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科技创新的提高等各项系统性优势相叠加所带来的城市经济结构的优化和活力的提高,最后才能带来税收的提升和城市可持续的发展(此处笔者并不想用地价的提升作为回报基础,这背后的原因不言自明)。但是现在,若期许上述几个主题直接拉升我们下滑的经济发展速度,笔者感觉这违背了当前经济规律和地方政府实际所面对的财政收入压力。
此外,PPP落地不畅,也代表了资本方对这个过长和过虚的反射弧能否给地方政府带来财力、是否具有长期分期付款能力的不信任。PPP的意义在于其对社会的深层的治理模式和文化带来的变革,仅仅从经济上考量也背离了其最根本的意义。
二、运动化与三个系统本身发展所必需的渐进和反思节奏不匹配
PPP是一场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的深层变革,制度建设、市场化、契约精神、协商机制、民众参与、文化重塑和政企民边界重构等各方面因素十分复杂,从国际经验来看,这堪称一个世纪性的系统工程。
海绵城市的建设和黑臭水体的治理也是如此,若没有几十年的循序渐进、谨慎反思和充分总结,没有技术性系统问题的数据化建模和从小至大的摸索再逐步推广的过程,没有长达几十年的各方的能力建设和逐步提高,在很大概率上,这类项目都会面临“始乱终弃”或者“南辕北辙”的风险,更何况这三大项目很大程度上是不可分割和同时推进的。
笔者赞赏倒逼黑臭水体治理时间表的举措,但实际观察身边发生的具体案例却不由捏了把汗。从2015年的股市、2016年的楼市和扑朔迷离的汇市来看,伴随着我们经济体的日益庞大和复杂,它的运行轨迹已经不是出台相关政策或文件就可以把握的。那么,三个系统的运动化结局是否也会一地鸡毛?
三、整个行业的能力不能匹配三个系统的推进目标和时间表
国有资本治理结构尚待改进,金融系统的低效、粗暴和监管缺位,相关技术统筹的适用性和系统性认知的广泛缺乏,对基本数据积累和规律总结的忽视,企业的逐利本性和缺乏约束性考核,地方政府在相关范畴内所需的治理能力欠缺,这些是推进海绵城市、黑臭水体和PPP将面临的共性风险。而更雪上加霜的是,这些项目在不同的地区和时段,在有部分共性规律以外,都需要有因地制宜的个性措施,而这又增加了任务的复杂程度和对每一方参与主体的人才要求。那么,实际情况是,上述三个领域,都有一个共性的特点,就是“到了操作层面,其实还真没几个人知道怎么玩”。
少数的疑虑和批判之声淹没在行业不同主体(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咨询机构等)的逐利盛宴或者考核目标的喧嚣之中,认真务实地推进案例,比例确实在少数。由此导致的各种异化(巨型拉长BT变种PPP、轻规划重投资、建而不管、政绩化工程化的环境治理运动)已箭在弦上。真正的能力建设不是那些近期获利颇丰的培训机构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的,至少目前来看在成长速度上无法匹配现实需求。
对比西方用时长达半个世纪的在PPP、LID(类似海绵城市)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几个领域的成功经验,我们走得太快太急。中国特色的成功经验,到了这个阶段,在这几个方面,是否可以再创奇迹,笔者表示深深的疑虑,也必须再次提示其中的风险。
14.“智慧利华”合作协议签约仪式 篇十四
2014年4月24日上午11时,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智慧企业”合作签约仪式在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楼会议室举行。利华绿原副总经理魏德权、中国电信巴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徐静出席了签字仪式。的领导,携手速进中国电信通讯产业和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业务繁荣和发展以“智慧利华”合作框架协议签约,在10楼会议室顺利举行。
利华绿原公司凭借着自身业务范围广,拓展性强,通信业务需求量大等优势,扮演好推动中国电信客户市场发展的角色,与中国电信公司合作,全面提升我公司信息化水平,积极应对天然气行业的市场竞争,实现各项业务平稳较快发展,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信息化水平,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更好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助力“智慧企业”工程工作内容,提升公司信息化总体水平、促进科学发展,新疆电信将充分发挥自身网络优势、技术优势、业务优势与服务优势,为利华绿原公司的快速发展和“智慧企业”建设贡献力量。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就 “智慧企业”建设开展全面战略合作达成协议。
在“智慧企业”工程中,中国电信公司将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电子应用体系,推进跨部门服务与资源整合共享、业务协同联动和决策支撑,打造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加强员工与企业的互动。中国电信将支撑利华绿原重点实施包括:光纤宽带和企业网关、综合办公、协同通信、企业翼机通、外勤助手、翼支付、车辆定位等企业应用。合作项目
1.光纤接入:资费标准为:[ 800]元/月,共计[7200]元;费用结算方式:[年缴 ] 2.翼支付:资费标准为:[10元/月]费用结算方式:[月结] 3.固定电话宽带业务:资费标准为:[4000元/月(按照实际出账费用为准)]费用结算方式:[月结] 利华绿原公司由人力资源部、办公室部门为推进智慧企业建设的主要牵头部门,中国电信指定政企客户部为电信公司牵头部门,双方共同组成工作组,负责合作事宜的日常沟通联系和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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