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2025-04-25|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精选14篇)

1.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篇一

委托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检查乙方服务管理工作实施和制度执行情况。

2.在不破坏和影响房屋结构的条件下,对所属房屋进行装修,但改动方案应报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后及乙方知晓后方可实施,安装电话、空调,应在乙方指导下进行,确保功率不得超过原设计负荷方可实施,不能自行加大电容,以确保不造成安全隐患。

3.根据乙方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应交纳费用的要按时按约交纳。

4.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用要按时交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逾期的,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甲方自行承担滞纳金。

5.对乙方违反法规及制度的行为,经协调无效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下列目标实施服务管理:

1.1按时代收、代付水电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的,由乙方承担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

1.2房屋外观:无破损、无污垢。

1.3设备运行:保证甲方物业房屋内水通、电明、电梯正常运行。

1.4如遇特殊情况停水停电,提前通知厂区内租赁户,正常维修4小时内完成。供水、供电部门检修、维修设备除外。

1.5公共环境卫生:消防楼道清洁,有照明,垃圾井道畅通。

1.6根据建设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有权对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及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制止。

1.7安全:见附件(安全协议书)。

2.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和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服务管理费。

3.对甲方违反法规及相关条例的行为,经协调无效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对物业使用人有违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的,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服务管理费

1.服务管理费由乙方直接与物业使用人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约定物业管理费用的相关事项。

2.甲方提出的特约服务,经双方协商后另行收费。

3.说明:

3.1房屋公用设备和设施中大修及更换费用,由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发生额承担,乙方不负责费用。

3.2外墙、玻璃幕墙清洗费用不属物管费收取范围,发生时由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情况承担。

4.服务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4.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4.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4.3物业管____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4物业管____区域及甲方办公区区域的水电费代收代付服务费。

4.5物业管____区域大型维修时的接洽、监督、检查、验收安排服务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无法完成管理目标所规定的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予解决,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部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管理目标所规定的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全部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付一定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对方赔偿。

第八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如愿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经申、乙双方同意可向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篇二

服务采购活动采购内容弹性大、可变因素多, 又因其采购额相对总量占比较小, 一直是管理和监督的难点和死角。本文针对某科研单位服务类采购合同的签前评审与审查、合同签订与管理以及合同执行与考核等主要业务环节, 全面揭示存在的控制风险, 客观评价工作状况, 认真研究解决基础性、症结性问题, 并探索科研单位服务采购活动的有效实践。

一、合同签订总体情况

某研究院为专业从事电力技术及关键器件研发的专业研发机构, 下设5家非独立法人的研究所和2家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除合同会签、备案通过全院统一建设的专门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外, 采购需求、申请提报、合同交付等均由各发起单位负责。

(一) 采购合同分类分布

今年1-11月, 该单位共履行597份采购合同 (包括未完成会签合同) , 涉及金额1.8亿元。采购的类别分布如图1所示:

(二) 合同流转时间分析

至11月, 已完成会签审批547份合同, 按照合同在信息系统中从提交会签到完成审批的时间来统计 (不计周末、法定节假日) , 时间分布如图2:

二、服务采购合同管理主要问题

主要是管理流程未做到完全闭环、操作不够细致严谨、管理有疏忽、评审会签不高效以及科研过程形成资产的管理不严谨等问题。

(一) 合同管理流程方面

1. 未能实现两级对接、全面覆盖和闭环管理

目前, 该院本部层面上覆盖了合同文本草案的会签、审批和签订后归档, 合同签订的需求提出、签前评审, 合同签订后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合同执行效果评估、合同档案维护管理等环节, 分散在合同发起单位或部门。这样一来, 在院本部、各单位两个层级上容易出现错位、脱节和衔接不严密、覆盖不到位等问题。即使在各单位内部, 合同管理也由不同岗位的人员分散管理, 未能形成统一的规范和程序。

2. 重评审、轻执行, 重签订、轻变更

单位内部建立了严密的合同会签、审批和监督程序。但各单位在合同签订后, 对合同分析和交底不够重视, 合同签订与合同执行的衔接不够紧密, 其他人员只知其相关的工作职责, 而对合同总体情况知之甚少;在发生合同内容变更或者主体变更情形后, 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全局意识, 忽视了合同变更的及时协调, 不能很好的实现合同变更目的, 无法保障合同的履行效果。

3. 会签审批的流程环节多、流转时间长

合同文本除需承办单位 (部门) 内部会签之外, 还需院相关业务部门、管理部门会签, 此后发送到院分管领导、院主要负责人审批。这种“前台后台都上台”的流程设置, 延长了合同的会签流程、处理环节和流转时间;同时, 合同会签和审核重心的上移, 削弱了合同承担单位作为合同履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可能造成责任的松懈。加之“一人多岗”、审核任务繁重, 合同会签审批流程看似严谨、实则流于形式, 最终导致“人人把关、人人把不了关”。

(二) 经法系统应用方面

1. 与其他业务系统在协同与深化应用上衔接不够

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上, 与财务报销系统、ERP系统在基础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档案管理系统的横向协同衔接不够。比如, ERP系统和经济法律管理系统的供应商基础信息需要分别录入;合同会签审核后, 财务报销程序仍需提供纸质合同复印件等。

2. 个别单位和紧急项目会签评审流程不完整, 存在绕道、短路现象

合同、协议和授权书须按照《合同管理办法》, 凭流转完毕的《合同审查会签流转单》办理用印。但在一些时间紧迫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 有些单位未按照合同用印要求, 心存侥幸, 把未经过会签、审批流程的合同协议, 直接申请使用印章。

(三) 合同内容条款的审核方面

1. 部分合同条款的权责不对等、尺度不一致

合同关键条款的标准不一致、权责不对等, 或者签订不全面、不完整、有缺漏, 不利于保护我方权益。表现为:1付款条款较为苛刻;2收款条款过于宽泛;3违约责任约定模糊或遗漏, 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 一旦违约, 争议不断。

2. 有些合同文字不严谨、语义逻辑不严密

合同中的用语不明确、含糊不清, 合同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约定前后不一致, 或者合同某些条款从语义上产生多种不同的理解, 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 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 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四) 项目与合同管理的衔接协同

1. 科研项目购入资产的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脱节

在科技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 按照研究开发费财务管理办法, 购置的整体计入项目成本的设备、器材、软件等非一次性耗用资产, 其价值表现和实物形态不尽一致。

2. 科技项目物资采购未集中采购、批量招标

研究开发需用的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以及技术开发、试验检测、专家咨询等服务采购, 多采取分散采购、单独实施的方式。这些采购要求单笔合同签订的金额不超出招标限额;如果统筹考虑同一时期、不同项目的物料需求, 集中采购、批量招标, 将显著缩短合同审批流转时间、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 思想认识上与我院集约管理要求有差距

思想上缺乏一盘棋观念, 对统一管控的认识不够, 对政策和形势变化缺乏敏感性。表现在业务办理和制度执行上, 出现了各种绕弯子、打折扣的行为, 不按制度和程序办事, 使制度形同虚设。虽然目前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和重大损失, 但其潜在影响不可忽视。

(二) 经办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市场竞争环境中, 合同主体都是依照合同去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法律规范, 宏观上维护市场秩序, 微观上又是规范合同各方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准绳。任何合同管理上的“不慎”, 都可能带来以后的“不利”。

(三) 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认识不深刻

合同与合同管理相互依存。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 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合同签订后缺乏有效管理, 甚至淡漠了合同全过程与合同管理是唇齿相依、皮毛共生的关系, 忽略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因此, 合同管理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

四、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 建立合理、顺畅的合同实施保障体系

首先, 规范、优化合同管理程序, 经营管理中协调好外部和内部各方面关系, 使合同实施程序化、规范化。其次, 建立合同协同管理信息系统, 覆盖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各流程以及审查、监督、控制、评估各环节, 实现合同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合同管理的高效协同。最后, 探索建立合同执行评估制度, 通过对比合同目标与履行效果、管理流程的遵循情况、档案信息的共享维护、内部部门的协同配合, 优化完善合同管理、提高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二) 加强合同变更、终止等例外管理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的洽谈、签订的管理, 更要重视合同生效履约期间出现情况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终止的管理活动。

(三) 抓好履约检查环节与违约纠纷处理

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了解合同履约和管理情况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或发出解决请求, 制订防范风险的对策。一旦发生违约情形, 要能区别情况, 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减少经济损失。

摘要:服务采购活动的采购内容弹性大、可变因素多, 管理和监督难度较大。本文结合企业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从服务类采购合同的评审、签订、执行等主要环节入手, 揭示存在的控制风险, 客观评价工作状况, 认真研究如何解决基础性、症结性问题, 探索某科研单位服务采购活动的有效实践。

关键词:服务采购,合同管理,控制风险,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 .

[3]吴磊.浅谈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策略加强.商场现代化, 2015 (24) .

3.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行政权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保安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篇四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大自然(张家港)木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张家港市南沙工业区香南西路

受托方:张家港保税区德黎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张家港保税区新世纪广场B座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张家港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实施保安管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1、占地面积平方米。

2、建筑面积

第三条保安人员的配置及要求

1、人员配置共名,实行三班制值勤。其中:

2、早班:1名队长)中班:

夜班: 2 名

3、人员素质:身体健康,品德优良,思想作风过硬,相貌端正,工作

责任心强,以退伍军人为主。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具体管理服务事项

1、工厂实行24小时保安轮换值班服务;

2、完成好日常性安全保卫工作;控制好人员、车辆及物品的出入,严

格执行甲方规章制度;

3、做好巡查工作,白天每2小时巡逻一次,夜间每小时巡逻一次;

4、负责进行报纸、信件收转服务工作;

5、协助工厂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提交

甲方对口人员;

6、负责来人来访及车辆的登记、车辆放行、检查及指引工作;

7、跟进木糠处理情况维护现场工作秩序,及时向甲方行政人员反馈相

关情况;

8、定期对宿舍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报表;

9、每天做好对食堂物料的审核;

10、乙方需完成甲方指定的其他合理事项。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检查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2、特殊及紧急情况甲方有权向保安员直接提出配合要求;

3、甲方有权纠正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提供保安值班用保安室,值班专用电话,办公台椅;

5、免费提供保安人员宿舍及用餐;宿舍水电费自理,以季度为单位从

服务费中扣除给甲方;

6、负责每季度准时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保安管理全部费用,逾期30天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方损失;

7、甲方如发现保安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保安人员,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8、保安人员有立功表现时,甲方应视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实施仓库保安服务工作;

2、负责保安员工的招聘、政审、培训、调动、服装、工资、保险、福

利待遇、工具配备;

3、遵守执行甲方的管理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4、乙方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导致受伤、致残、死亡的,由乙方负责;

5、乙方工作人员无理损坏甲方公共物件的应照价赔偿;

6、对甲方突发事件要积极快速参与抢险救灾,并做到呼应即到;

7、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及奖励处罚条款制订;

8、协助宿舍突击检查工作;

9、赔偿标准认定

A、甲方如发生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经公安司法部门查实,事件的发生

属乙方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由乙方全部赔偿,B、如非乙方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乙方不负责赔偿;

C、因保安人员监守自盗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D、如因乙方所派驻人员的故意造成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赔偿金额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协商不行,可依照法律途径进

行解决;

10、乙方保安如要调动必须经甲方驻点行政人员同意方可调动,不遵守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形象不佳的员工甲方可要求更换;

11、乙方应与所招聘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该合同原件交甲方备

案,未经甲方备案,甲方拒绝接受乙方所派人员;

12、乙方保安人员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无违法犯罪证明书。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七条保安服务质量标准

1、乙方实行统一服装、配备警棍、探照灯;

2、在值班时间内做到不打瞌睡,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在上下班时间1小时内实行站岗服务,并对出入领导车辆敬标准军

礼;

4、门卫保安对甲方员工上下班打卡实行监督,对员工上班时间外出的公出单进行查收后交人资中心;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确保

工厂物资不流失;对进出外来人员进行登记、询问;对车辆的外出

进行监督登记;

5、巡逻保安确保按时巡逻,设点签到;

6、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做好记录、留档备查,对火灾隐患及时

上报进行整改。积极配合仓库做好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7、如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对嫌疑人

员进行监控,必要时应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保护好现场;

8、对到甲方信件、报纸、杂志、包裹进行接收、及时转发并做好记录,确保不丢失,不误发;

9、确保做到严格执勤,热情服务,礼貌待客,用心工作。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结算方式

第八条 保安管理服务费

保安管理服务费用:¥2,4000.00元/年/人(含工资、服装费、管理佣金、培训费、税金等)

第九条结算方式

每季度10号前以转帐的方式支付上季度服务费。乙方应与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甲方出具合法的发票凭证

第六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及合同终止或解除

第十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1、自年日起至月

2、合同期满如乙方工作符合甲方要求,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

1、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2、如甲方拖欠服务费超过30天或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合同期内违反约定,未能达到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

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4、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和合同到期续约的,双方须提前30天通

知对方,以便双方作出适当工作安排;

5、如遇自然灾害、国家行使指令、规定等不可抗拒因素,致本合同无

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无条件终止。

第七章附则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不得要求保安从事下列行为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罚款或没收他人财物;

4、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

5、辱骂、殴打他人;

6、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三条其它事项

1、乙方驻工厂工作人员的管理及安排,甲方有责任监督和建议;

2、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合同外服务项目时,一切费用另行计算;

3、对本合同未尽事宜需增减条款项目的,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合同期内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 6 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

效。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名)电话:传真:

5.的物业委托服务合同范本 篇五

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代理委托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代理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宜

委托内容:甲方现委托乙方为“ ”(以下简称“该物业”)独家之代理,进行租赁推广工作。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约定事宜

2.1乙方责任

(1)乙方作为该物业之代理,将充分运用自身的信息网络,运用适当、有效的方法通过市场流通渠道,寻找、联络适合该物业的客户。

(2)安排、陪同乙方之客户参观视察该物业,并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提供客户的公司背景和租赁要求。

(3)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并维护甲方利益。

2.2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提供有关物业的资料给乙方,包括物业的业权资料,图纸,设备及材料说明,租赁合同等资料。

(2)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在租赁推广上的工作,包括安排带领乙方介绍的客户看房及解答有关物业的工程、技术问题等。

(3)有关租赁意向书、协议书及合同之条款的修改、变更,甲方拥有最终的解释权和决定权。

(4)甲方必须保证并提出合法有效的文件证明该项目出租的合法性

(5)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该物业的空置情况。

三、物业的租赁代理费用

3.1 代理费的定义

A:成交定义以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租金为准。

B:代理费的收取标准:

以 实际成交月租金(含税)的100 %为代理佣金;

3.2 代理费的支付: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在收到客户首期租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代理费汇入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3甲方如无故未能按时将该费用支付乙方,逾期每日加收滞纳金为该费用的万分之五。

3.4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所介绍的经双方确认后(附看房确认记录)的第三方(求租方)与甲方完成租赁交易的,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5 如乙方介绍的客户在签署租赁意向书并支付首期押金/定金后,在正式入住该物业前,违反意向书中等任何约定或要求退租,则甲方在没收其有关押金/定金,支付所没收押金/定金的30%作为对乙方工作的补偿。此条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实施。

四、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五、保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透露本合同的内容。

六、通知:合同的任何一方所发出的通知,应为书面形式送达另一方指定的送达地址。

(1) 甲方:

(2) 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诚信原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商议解决。若商议不成,则由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6.委托担保服务合同 篇六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济宁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银行申请办理牡丹卡贷款为其提供保证担保服务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对其与签订的号《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利息为]所约定的债务以及因甲方违约而应向银行支付的违约金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条委托担保期间为:

1.从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壹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壹年止。

第三条甲方承诺:

1.甲方与实际借款人为同一人。

2.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贷款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按乙方的规定和程序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交纳担保费,担保费金额以借 款额和期限确定一次性交付。甲方如提前还清贷款,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委托担保期间内按时偿还贷款

本息,如出现逾期,甲方除及时偿还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及罚息外,按逾期金额的日息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后,乙方将进行登门催收,每催收一次收取催收费200元。

第七条为确保甲方的还款义务,甲方须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一. 该保证金甲方愿意放弃其收益权。

二. 该保证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清偿甲方拖欠借款本息;

2)清偿乙方为甲方承担的垫付债务;

3)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4)支付实现甲方和银行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该保证金在甲方还清全部贷款,乙方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一次性归还甲方。

第八条在委托担保期间,如果甲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处理:

(一)甲方连续二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还款的;

(二)甲方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保全、被申请破产或其他方面原因丧失偿 还致使不能按期还款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四、六条的规定;

(四)其他情况致使甲方不能按规定向银行或乙方还款的;

第九条甲方同意,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八条的事由之一时:

1、甲方按乙方银行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按银行要求为甲方垫付后(包括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而垫付的),甲方须直接向乙方支付为之垫付的全部款项和垫付资金占用费(自垫付之日起按垫付资金额的日息千分之三计算)以及乙方实际产生的其他费用。

3.甲方同意银行将债权和抵押权转给乙方,由乙方行使追索权。乙方有权提前将所 抵押车辆收回并进行处臵,处臵所得价款用于偿还:

1)甲方拖欠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借款人违约 金以及垫付资金占用费。

2)乙方为借款人垫付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 金以及垫付资金占用费。

3)实现乙方和银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4)如果处臵所得的价值(扣除必要费用外)不足偿还全部欠款和费用总和 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甲方不得以任何利益推诿或阻拦。

5)甲方自愿接受乙方的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双方约定,借款人应每月20日前按时还款,逾期2次后,归还全部贷款。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签订本合同后,如发现甲方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违法后违规行为的,除停止为 其办理贷款手续外,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除乙方自身收取的费用外,其他相关部门的费用按相关部门规定,乙方代收代 缴多退少补。

3.如在办理过程中甲方主动要求退件,无论何种理由,已交纳的定金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其他未发生的费用予以退还;如属银行退件的,其他费用视办理流程酌情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甲方有逃避和乙方监督、拖欠债务、而已逃废债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本合同履行完毕时,合同即自行终止。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盖章):济宁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甲方配偶(签章):法定代表人:

7.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篇七

关键词:委托合同,演艺经纪合约,任意解除权

近年来, 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解约纠纷已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法律对娱乐业艺人的经纪合同规定尚不完善, 缺乏对相对弱势的艺人本身权益的维护, 导致了双方纠纷频发。长此以往, 无疑会制约娱乐经济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因此对于艺人的经纪合约, 法律的规制已刻不容缓。

一、从委托合同的角度辨析演艺经纪合约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仅仅对于社会生活常见的15种有名合同单独区分加以适用不同的条款, 而对于更多的无名合同, 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演艺经纪合同。对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目前尚属法律空白, 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实践中, 一种看法认为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就是委托合同, 另一种看法是以委托合同为根基, 兼有居间、行纪、劳动或劳务等多种合同属性的复合型合同。由此可见, 无论将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归为哪一类, 委托合同的规定都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最相似。

(一) 从委托合同定义看演艺经纪合约的性质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代理合同, 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 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 委托合同实际上就是约定当事人双方关于委托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处理艺人事务的公司是艺人经纪公司, 与经纪公司签约的艺人都有自己的经纪人。《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 是指在经济活动中, 以收取佣金为目的, 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当下我国经纪人的经纪活动, 一般通过代理、行纪和居间三种合同方式来实现。其中代理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 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经纪活动中的代理, 属于一种狭义的商事代理活动。其特点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经纪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委托人, 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而行纪是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并承担规定的法规责任的商业行为。居间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及条件, 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其特点是服务对象广泛, 但服务的程度较浅, 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缺乏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可见, 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应该属于代理, 即委托关系。因为从委托合同的定义来看, 二者之间的合同就是:艺人与经纪公司约定, 由经纪公司与经纪人处理艺人事务, 艺人向经纪公司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合同。而且, 经纪公司与经济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经纪公司只能以艺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艺人所有, 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只能从中收取艺人的佣金。所以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 演艺经纪合约的性质应属于委托合同。

(二) 从委托合同的特征看演艺经纪合约性质

除了从委托合同的概念分析演艺经纪合约, 还可以从委托合同的特征来看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合约的性质,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委托合同的订立必须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为前提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 是在他对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职业经历以及道德诚信的了解后, 以信任为基础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 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的初衷以及拥有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 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 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双方当事人相互的信任和自愿, 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 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顺利完成合同。

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是基于双方的互相信赖。艺人想要成为众人瞩目的明星, 就必须选择一家有知名度且能力强的经纪公司, 能有一系列的计划帮助其推向市场并受到大众的喜爱,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大红大紫”。同时, 对于经纪公司来说, 它也会选择有潜力、有实力、有可能走红的艺人与之签约。可见双方都是通过互相了解后, 互相信赖才会建立合作关系。

2.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 其标的是劳务, 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 《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 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 应当指出, 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 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经纪公司的任务就是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为艺人处理法律上以及非法律上的事务, 为艺人争取权利, 确定义务。但是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只能替艺人接受演出、接拍广告等活动, 不能替艺人履行此类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

3. 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 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 直接归委托人承受。

经纪公司在处理艺人事务与第三人接触时, 一般就是以艺人的名义来处理委托事务的。例如, 经纪公司与广告商洽谈接拍商业广告时, 一方面经纪公司必须要以明星的名义来协商, 另一方面, 广告商与经纪公司的合作也是看在该明星的知名度能使他的产品广泛传播并能带来巨大利益的基础上。

4.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 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 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 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 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 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 则为无偿合同。

在这里, 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约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在我国, 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为艺人处理工作和生活上的事务所获得的利益, 经济公司要从中抽取高额的分成以此作为回报。

5. 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 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 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 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 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 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在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同关系中, 艺人与经纪公司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艺人有向经纪公司支付处理事务的费用、支付报酬的义务, 经纪公司有向艺人报告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

综上所述, 对于演艺合同的性质, 应界定为委托合同。在适用法律上, 可以以委托合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 以居间、行纪、劳动或劳务的相关规定为补充。当委托合同没有规定时, 优先适用其他规范, 当其他规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内容与委托合同规范相冲突的时候, 适用委托合同规范。

二、演艺经纪合约中艺人的任意解除权

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矛盾出现后, 其解决的方式多为单方面解约。而单方面解约又会使双方矛盾升级, 从而导致矛盾激化。艺人是否有任意解除权也存在很大争议。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委托人即艺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随时解除对经纪公司的委托。所以艺人是有权随时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的, 但经纪公司为了艺人的走红已经做了很多的计划和投入, 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时间范围内解约, 无疑会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 而经纪公司是不甘心有这样损失的, 在这种情况下, 经纪公司往往是通过收取高额违约金来部分地挽救损失。尽管艺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但不是说艺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而是双方都可能对委托合同的解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艺人承担全部解约责任。在不可归责于经纪公司的情况下, 艺人由于自身原因单方提出解除经纪合同, 艺人应当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就是赔偿经纪公司的经济损失, 应当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 经纪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当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时, 有权要求艺人按违约金赔偿;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 艺人也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总之, 赔偿要在合理的范围内, 最好是由专业的机构进行评估;二是经纪公司承担全部解约责任。因经纪公司违反合同约定, 艺人有权随时解除经纪合同, 并要求经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 并赔偿艺人的经济损失, 赔偿方式同上所述;三是双方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经纪公司和艺人对委托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过错, 这种情况下, 双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三、对完善艺人与经纪公司合约的几点建议

为了缓解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矛盾, 更好地解决二者之间的纠纷,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做出努力:

(一) 在法律层面上加强指导和监督。

完善法律法规来规定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约的性质、内容、权利与义务, 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如果出现艺人违约或想解约的情况, 经纪公司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要求赔付高额的违约金, 避免双方两败俱伤。例如, 有一个禁制令制度, 它规定如果艺人不遵守合约, 那么经纪公司有权提请法院对此艺人实行禁演。对于这一规定我们就可以吸收和借鉴。除此之外, 尤其要在法律中明确经纪合约的内容, 限制人身与私生活的条款应当纠正和禁止。在合同期限上的规定也待加强。

(二) 除了法律层面之外, 演艺经纪公司应当尽量实行人性化管理。

公司要善待签约艺人, 和艺人建立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长期合作关系。这样, 可以尽量避免和减少艺人与经纪公司间尖锐的矛盾。经纪公司还可以综合考虑公司的投入和产出, 在尊重艺人生活的基础上, 制定对艺人的培养计划。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最好能同艺人商讨, 听取他们的意见, 做到双方共赢。而不是一味的盘剥艺人的佣金, 限制艺人的生活。

(三) 演艺经纪公司之间以及艺人明星之间都可以形成不同的联盟, 共同主张整个行业的权利。

要在全行业形成遵守合约的舆论氛围, 集体谴责那些不遵守合约的艺人和破坏他人合约的不道德的演艺经纪公司。艺人之间的联盟也可以共同捍卫自身的权利, 对抗经纪公司缺乏平等和公平的条款和规定。

参考文献

[1].吕巧珍, 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J]法学, 2006, (9) .

[2].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 2004.

8.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 篇八

关键词 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限制

在委托合同不仅涉及一方当事人利益,对合同另一方同样存在利益的情形下,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进行限制就有必要,问题只是在于如何设置合理的限制方式和限制条件。本文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进行讨论。

一、损害赔偿的界定

以《德国民法典》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将合同中存在的损害赔偿分为两类: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受损害一方信赖合同能够适当履行,并能够得到履行利益的情况下,因提前支出的用于基础性投入的费用或财产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又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若按照约定履行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所以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是使受害方恢复到未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为了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如约适当履行后本应达到的经济利益。

我国合同法在损失范围的界定上,实际上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概念。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 410 条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未有规定。但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时,法院判决只赔偿“直接损失”值得推敲。因为按照《合同法》第 97 条之原意,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是解除权人享有的权利,而对于《合同法》第 410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是双方都享有的权利,但因解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解除人对被解除人赔偿损失。两者的损失赔偿应属不同。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利益的交换。当事人双方之所以接受合同并都期望对方如约履行,如果一方发现自己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的数额,那么这样的“合法规定”应该有促使滥用权利之嫌。

二、比较法考察

在德国,只有无偿的委托合同。自委托人而言,解除委托合同难说可以对受托人造成损害,自然无须赔偿。而自受托人而言,因为不能从合同中获得利益,若要求其解除合同后还要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也没有什么道理。只有在其因为解除时机不当而造成损害的时候才需要赔偿。与我国有偿委托相对的合同类型,在德国被认定为承揽、雇佣等有偿事务处理合同。按德国民法典第 675 条的规定,要解除有偿事务处理合同,就需要依据雇佣或承揽的规定。在雇佣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6条,须存在重大原因才可即时通知终止。而在承揽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49 条,定作人虽然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但是承揽人有权请求约定的赔偿,实际上就是定作人赔偿合同的履行利益。

三、分析与借鉴

各国多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问题都进行了类型化。而我国采用了民商合一体制,委托合同作为一个“兜底性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内容包含实在太广,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其他受托行为都可统一于传统民法典的委任契约之下。这时如果仍然只是统一的规定其损害赔偿范围,难免顾此失彼,挂一漏万。因此,也应对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笔者同意将委托合同进行区分的思路,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的不同,对损害赔偿进行不同的类型化。

(一)无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如德国、瑞士、法国等,均将“不利时期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害”作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只有德国仅规定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却没有规定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对受托人的赔偿义务。原因在于除了德国是无偿的委托,其他国家的委托虽然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也存在有偿委托。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不可能只存在委托人受损害的情形。

德国法这种将赔偿限于受托人的“因不利时期解除而造成的损害”应该说是合理的,因为在委托的无偿情形,委托合同的履行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却无合同利益,所以无论委托人在何时解除,对受托人都难生损害。“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与不利之时期,乃是基于保护无偿合同拘束力的合理信赖。”对德国法的规定,我国未来立法可以予以借鉴。

(二)有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在有偿委托的场合,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类型化,兹具体分析如下:

1、任意解除应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解除权基于正当事由而发生的解除,另一种是没有正当事由的解除。前一种解除是真正的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行为;后一种解除只有解除之名。如果没有正当事由,而于相对人不利时期为解除基于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委任,没有理由宽容,应当参照其他类型的恶意违约,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应注意的,此种情况下如被解除人按照《合同法》第 110 条之规定要求接触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从而维持合同效力,是否应当准许?笔者认为,参照违约赔偿不等于就是违约,行使任意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具有违约的特征,但又与违约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上,委托合同以信赖为基础,强行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对于委托合同实际上已无意义,而通过对受损害方履行利益的赔偿,一方的损失也已经能够得到弥补,另一方也得到了惩罚。在此,当事人不能选择强制履行的救济,只能被动接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结果。

2、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不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可按照履行利益的损失确定,较为适宜。

3、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较为适当。

9.服务委托合同 篇九

前期物业管理

合同

二〇年月

【恒昌·上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广元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乙方:广元市恒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恒昌〃上城】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恒昌〃上城】

物业类型:

坐落位臵:遂宁市射洪县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上述进入了物业管理成本的共管服务外,乙方还有可能提供由委托人与乙方自行协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其他专项服务,例如:

1、接受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甲方委托,进行邻里中心、停车场等有偿经营性服务;

2、项目销售后接受部分业主的专项委托,提供业主独立需要的个性化有偿服务。

3、。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0.40元/月〃平方米

地上停车位:30.00元/月〃个

地下停车位:50.00元/月〃个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管理处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的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的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的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法定税费;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六条 业主应于物业竣工验收并移交乙方管理之日起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支付。房屋交付后因业主未入住,进行装修等原因而空臵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全额支付。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按月支付,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包含小区内所有露天停车位)属于甲方在商品房销售时申明的保留权益,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车位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价格标准向乙方支付停车场场地使用费;

2、甲方未销售的车库车位,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由车位使用人按与甲方协商的标准(或物价部门审批、备案的标准)向委托管理人(乙方)支付停车场场地租金。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车位,乙方按车位50.00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臵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30.00元/个〃月、车库车位50.0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停车场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邻里中心等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恒昌〃上城】物业使用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开放或以对外招租等方式经营。甲方愿意委托乙方经营的,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达不到国家有关验收接管标准要求的;

2、达不到甲方要求的验收接管标准要求的;

3、达不到行业相关验收接管标准要求的。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甲方直接责成相关施工或供货单位整改解决;

2、或甲方委托乙方解决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

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及买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六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仲裁、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臵、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甲方应于物业交付使用前两个月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续筹按遂宁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第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据实赔偿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应按欠费额的3%每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第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或拖延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

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情况紧急需抢救其他业主合法生命财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撬门、撬窗等行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自2004年9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向射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射洪县规划建设管理局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0.监理委托服务合同 篇十

乙方: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总则

㈠ 本合同当事人

⒈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xxx

电话:

⒉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xxx

电话:xxx

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以承包制形式对北京xxx大厦整体(不含A座酒店)提供后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㈡ xxx大厦位置、面积及服务范围

1、坐落位置:

2、物业类型:综合性商业物业。包括写字楼、商铺、会议中心、停车场(地上、地下)等。

3、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含停车场)。

二、物业服务期限

㈠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为24个月,即12月1日至11月30日。

㈡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续签。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㈠ 乙方以承包制形式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租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2、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公共卫生间、走廊通道、配电房、消防监控室、安全中控室、卫星电视机房等(如以上存在与酒店共用部分的,管理权责以酒店与写字楼分摊管理合同为准)。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积水井等。

4、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围墙、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自行车棚、停车场、沟渠、池、井、路灯等。

5、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客户提出要求时,应为客户提供室内有偿花卉租摆服务等。

6、配套服务设施根据甲方委托进行管理。

7、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楼宇外墙(含玻璃幕墙)的定期清洗、化粪池定期清掏服务及为物业使用人提供室内的有偿清洁服务等。

8、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安全监控、消防监控。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疏导管理;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与收费服务等((如以上存在与酒店共用部分的,管理权责以酒店与写字楼分摊管理合同为准)。

9、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制度的建立;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灾事故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救助工作。

10、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1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定《租户装修指南》供租户作为操作依据,装修图纸均需由乙方事前批准,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负责监督租户按照乙方批准的装修图纸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装修。

12、写字楼前台服务,包括解答客户咨询、接受客户投诉、处理客户报刊邮件等服务。

13、公共区域节假日物业装饰布置。

14、联系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协调工作。

15、每月定期抄水表、电表,并对数据进行统计、汇总。

16、写字楼集中开放时间(8:00—18:00)内的夏季空调制冷及冬季采暖供应。

17、与酒店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运行由酒店管理公司负责,乙方负责监督,按照与酒店最终协商为准。

18、写字楼会议中心会议组织管理服务,包括接受会议中心租赁客户咨询、组织管理会议中心会议服务、收缴会议中心会议服务各项费用。

19、负责地下二层员工餐厅的监督和管理服务质量以及收缴日常经营收入等各项费用。

㈡ 财务管理原则

xxx大厦项目物业相关经营性收入归乙方所有,与之相配比的支出由乙方承担。

1、账户管理原则:

本物业管理的相关收入和支出均通过乙方为本项目物业管理处所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进行处理,专用银行帐户预留三方印鉴,即太平物业财务专用章、太平物业法定代表人名章、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乙方付款均需以转帐支票形式付款,并通知银行必须见三方印鉴才可办理付款手续。

2、费用收缴原则:乙方在任何时候向本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者收费应提交收费通知单,并提供正式发票。包括固定费用及非固定费用,固定费用即物业管理费、空调制冷费及采暖费,非固定费用包括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会议层由乙方代为管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并办理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用时记录,并根据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实收会议费全部交给甲方。

3、乙方所辖物业处根据甲方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之规定内容,每月向租户代发缴费通知书,并将收取款项存入甲方专用账户,并提供正式发票。

4、乙方必须按国家税法规定,足额缴纳自己应负担的各种税款。

5、乙方所辖物业处将定期核对空置单元面积和管理费金额,向业主收取空置单元管理费及其他能源费用(如有),以保障物业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

6、按照实际开支情况并针对市场情况变化,需调整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则须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商议确定新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并签署补充协议后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仍为有效。

7、甲方应积极协调(乙方配合)xxx大厦集团自用部分物业费用的`收取,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工作的顺利进行。

11.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篇十一

扶持政策力度大

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 为了促进它在北京的健康发展, 2009年, 北京市出台了相关的支持政策, 包括《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 (试行) 》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这两个办法, 北京市给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以资金的扶持。对于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 00 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将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投资补助。其中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 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另外, 对于年节能率达到15% (含) 以上, 或年节能量400吨 (含) 标准煤以上, 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 (含) 且节能服务机构投资占总投资超过50%的项目, 财政上将给予节能奖励或贷款贴息, 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补贴500元;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为了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北京的发展, 北京市设立了节能服务机构库和节能量监测机构库, 并面向社会招聘入库企业。经过严格的筛选, 在2 00 9年年底,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了入选两个库的企业名单, 共两批30家节能服务公司和5家节能量审核单位入选。

搭建节能服务机构库的目的, 就是给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单位提供一个选择节能服务公司的范围, 入选的单位都是经过严格筛选的, 从企业实力、技术先进性和公司信誉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保障, 从而解除了改造单位的后顾之忧。

为了落实合同能源管理扶持政策的具体工作,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共同搭建了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所有申报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要经过这个平台进行审核。服务平台审核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做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扶持政策;二是审核项目的实施情况, 包括技术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投资是否合理;第三是审核申请报告中改造前后的能耗是否真实可靠。通过审核的项目将获得北京市发改委或财政局的资金扶持。

为了保护项目业主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 减少项目操作中纠纷的发生, 进一步规范市场, 我们还制作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制订了节能量监测审核规程。

扶持政策力度将加大

节能服务机构库和节能量监测机构库现在已经建立起来了, 今后北京市将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优胜劣汰。已入选两个库的企业如果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中和审核过程中没有按规则操作, 甚至出现问题, 在关部门将把该企业从库中删除;同时对于新涌现出的信誉好、技术先进的公司也将被吸收到这两个库中。

12.委托引资服务合同(3%) 篇十二

甲方:(委托方)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北京乙方:(被委托方)合同编号: 20110216-1

甲方为经营需要,急需资金,特别委托乙方协助融资亿元(按实际到帐计算),乙方同意以被委托方身份,提供融资策划及服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自愿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委托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业务性质:

甲方就本“合同”项下约定委托事宜,自愿委托乙方办理,乙方按本“合同”中的有偿条件,自愿受托。

二、委托事宜:

1、乙方协调、衔接资金方(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到甲方指定银行开户、存款,办理定期直存款业务。

2、定期直存款的资金来源、存款方式、存款条件,由乙方负责落实、协商、洽谈,配合、协调,完成甲方与直存款资金方签订相关协议。一旦直存款相关协议签订后,其履行由甲方负责,当直存款资金方按约定到达甲方地,开户并存入资金后,则,视为乙方委托责任、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3、定期直存款,乙方受托融资金额亿元人民币(按实际到帐计算)。

4、存款期限:伍 年。

三、委托期限:

双方约定本“合同”委托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费到达乙方指定账户止。

四、委托权益:

乙方就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委托事宜,其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应享受的权益,双方作出如下约定:

1、费用标准:按直存款资金方实际开户存款金额的:3%,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2、支付时间:直存款资金方的存款到帐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同台、同时支付完毕,如分批过款,则批款、批结、批清。

3、支付方式:按乙方《分流表》(见附件)指定的个人账户,甲方用现金方式,支付到受益人名下。

4、费用性质:乙方应享受的上述委托服务费,甲方自愿无偿的支付给乙方或指定受益人,甲方不要求任何权益及回报。对此,双方约定:

(1)、此款可由返投资性质办理。

(2)、此款属永久性无偿无息不还本的资金,甲方或任何机构都不得干涉。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中双方的责、权、利,自本“合同”签订后,具有永久性法律效力,不会因甲方公司更名、法人代表更换、公司改组等原因而失效。此项业务资金方、接款银行和接用款企业三方发生法律和经济纠纷都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此项业务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2、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允许或不在场的情况下,甲方或接款银行如与乙方引荐介绍的资金方擅自私下发生引进引存资金业务来往办理,也视为乙方为甲方引资服务成功,甲方需继续履行本协议书之内容支付委托服务费等之规定,甲方和接款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乙方支付与本协议规定的相同比例数额的委托服务费。

3、甲方严守诚信原则,严格按本“合同”各项约定条款履约执行。一旦甲方违约,按本合同直存款数额的3%赔偿给乙方。否则,乙方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各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或直接追索。甲方自愿放弃抗辩及反诉的权利。

4、如乙方本“合同”中直存款事宜未办理,则约定的权益自动放弃。

六、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中该项业务成功,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完毕后自动作废,不作任何法律和经济依据。凭乙方经办人持有的此正本办理该项业务和支付该款项。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以此合同原件制作的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为一体,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手写体部分与印刷体部分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13.律师服务委托代理合同 篇十三

律代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代理承办法律事务。甲方在已认真阅读了本协议文本内容的基础上,自愿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非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或办理法律事务。

三、甲方应如实向承办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瞒案情,不得提供伪证、不得利用律师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要求律师承诺办案结果。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利用律师服务从事非法活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协议所收律师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四、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的,应将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单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六、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以及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所制订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约定,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元,差旅费元,补充说明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止(判决、调解、和解或撤诉)。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内容,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如承办律师与甲方单独签订的服务代理协议或承诺办案结果以及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承办律师:电话:地址:

14.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篇十四

2012 年7 月1 日, 平阳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某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约定: 业委会将该大厦委托给xx物业公司实行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 xx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合同签订后, xx物业公司于当天开始进驻某大厦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毛某某系某大厦x幢xx室业主, 尚未交纳2012 年7 月1 日至今的物业费。在2007 年平阳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小区期间, 毛某某的相邻业主将毛用于放置空调外机的地方进行封闭并搭建了阳台, 属违章建筑, 导致毛某某空调外机无处放置。毛某某等住户曾向物业公司反映过违章建筑问题, 但该公司不予处理。平阳县规划建设局向搭建违章建筑的业主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xx物业公司也要求该业主拆除违章建筑, 但该违章建筑至今尚未拆除。

二、法院判决

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xx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 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驻毛某某所居住的小区, 并提供了物业服务。作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毛某某理应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交纳xx物业公司进驻小区以来的物业费用。虽然毛某某向xx物业公司反映过小区违章建筑问题, 该违章建筑至今也未拆除, 但违章建筑属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事项范围, xx物业公司无权径行拆除, 而相关部门也已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涉事业主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违章建筑, 毛某某作为相邻的受侵害住户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但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并不取决于xx物业公司。因此, 毛某某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于法无据。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 一、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阳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7 月至2014 年9 月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4050 元; 二、驳回原告平阳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 毛某某不服判决, 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毛某某的上诉, 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物业服务企业未纠正违章建筑问题, 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或减少物业管理费。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 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没有依法尽到物业管理职责, 也违反了《合同法》第60 条规定的协助、注意等从义务或附随义务, 属于管理不到位。另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 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属于行政部门执法管理的不当行为, 物业公司对其无权自行处分时, 不应认定为违反合同义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责范围

本案涉事第三方业主违章建筑属擅自搭建型, 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6 条规定, 个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违章建筑,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此, 涉案第三方违章建筑虽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 但物业管理企业本身没有违章建筑的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 责令整改或限期拆除的决定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 二) 物业管理公司行为不应认定违反合同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 条的规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 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 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如果涉事业主仍未整改, 毛某某作为相邻受侵害住户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但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并不取决于xx物业公司。另外, 根据《物权法》第83 条的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对违章搭建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本案中毛某某对涉事第三方违章建筑侵害自己相邻权的行为, 除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处理外, 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救济。

摘要: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管理区域前已形成违章建筑, 处理该违章建筑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 企业无权予以直接拆除, 但已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 并且已要求违建人自行拆除, 应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 业主不得以企业违约为由, 拒绝支付物业费。

关键词:物业,违章建筑,违约

参考文献

[1]王彦.如何规范物业企业在社区治安防范中的职责[J].河北法学, 2007 (12) .

[2]段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 2010 (1) .

[3]徐梅.论物业纠纷中业主权利的立法保护[J].社会科学论坛, 2009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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