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物业服务合同

2024-12-27|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校园物业服务合同(精选15篇)

1.校园物业服务合同 篇一

校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湖南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学校校园物业委托给乙方管理订立本合同。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校园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

二、工作内容

(一)保安工作

(二)绿化工作

(三)清洁工作

(四)水电,门窗,课桌椅,办公台椅的小型维修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

四、委托费用

甲方每月10日前将委托管理费人民币伍万元付给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审核乙方拟定的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评定;

(三)在本合同生效起为乙方免费提供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免费向乙方提供

工作时所需的水,电,提供乙方工作时必需的工具,物料存放地点,临时小休的座椅;

(四)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五)负责收集,整理校园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并将复印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给乙方;

(六)对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若因此造成不良后果,追究乙方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协助乙方做好宣传工作。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甲方委托的范围和工作内容,制订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工作标准,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损害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将服务项目进行转包;

(三)提供进驻工作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

(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在本校服务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提供福利,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常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相关规定人员持证上岗;

(六)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七)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服从甲方的临时性工作安排,对有关整改的要求要及时进行;

(八)每学期向甲方公开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九)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每学期末向甲方上交工作总结;

(十)若出现非乙方责任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停水,停电)造成有关工作服务质量不能达标,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二)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使乙方未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有关损失由甲方自负;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剩余管理费无需支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八、附则

(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2009年8月 31日

校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湖南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学校校园物业委托给乙方管理订立本合同。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校园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二、工作内容

(一)保安工作

(二)绿化工作

(三)清洁工作

(四)水电,门窗,课桌椅,办公台椅的小型维修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

四、委托费用

甲方每月10日前将委托管理费人民币叁万伍仟元付给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审核乙方拟定的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评定;

(三)在本合同生效起为乙方免费提供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免费向乙方提供

工作时所需的水,电,提供乙方工作时必需的工具,物料存放地点,临时小休的座椅;

(四)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五)负责收集,整理校园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并将复印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给乙方;

(六)对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若因此造成不良后果,追究乙方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协助乙方做好宣传工作。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甲方委托的范围和工作内容,制订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工作标准,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损害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将服务项目进行转包;

(三)提供进驻工作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

(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在本校服务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提供福利,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常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相关规定人员持证上岗;

(六)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七)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服从甲方的临时性工作安排,对有关整改的要求要及时进行;

(八)每学期向甲方公开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九)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每学期末向甲方上交工作总结;

(十)若出现非乙方责任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停水,停电)造成有关工作服务质量不能达标,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二)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使乙方未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有关损失由甲方自负;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剩余管理费无需支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八、附则

(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2009年8月 31日

2.校园物业服务合同 篇二

一、养老机构的合同责任分析

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 养老机构主要负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主要是向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护理服务。养老机构还负有确保不因自己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瑕疵而使入住老年人的人身遭受损害的义务和防止第三人在机构内对老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义务, 这两种保护义务都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都能够引起相应的合同责任。养老机构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 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养老机构承担合同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 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承担的责任

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之一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但一些养老机构的建筑设施设计不符合标准;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养老机构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养老机构安排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构成了对给付义务的违反, 也影响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养老机构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 应相应降低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 经老人或其家属提出, 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 若经更换或改进服务仍未合格的, 老人或其家属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养老机构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

(二) 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责任

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发生意外的情况比较多见, 常见的有骨折、走失、摔伤、烫伤、自伤、他伤、自杀、噎食、褥疮、猝死等。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 虽然有其主观上的原因, 进入养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个高危人群, 发生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 但更多的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客观上说, 养老机构自身的服务是导致老年人意外事故的主要因素。这表现在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 许多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不达标。大多数养老机构是用普通住宅作为住所, 而这些普通住宅没有考虑老年人的特征。在软件上, 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素质低, 缺乏专业人员。服务人员的素质得不到保障, 将大大影响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对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担心, 把很多想住养老院的老人们挡在了门外。天津市现有127.3万的老年人, 却只有1万多张床位, 然而就在这样的情势下, 当前天津市养老机构的总体入住率仅为60%, 绝大多数养老院存在不满的现象。

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和行业对建筑设施的要求建造, 使之存在不安全因素, 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 养老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或行业规范提供服务, 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 养老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的, 老年人和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三) 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除了服务之外, 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还有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 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 由于存在监护职责委托的情形, 养老机构对其的管理保护职责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因看护不到位导致老人从床上坠地摔伤或外出走失;因护理不当导致老人在洗澡时烫伤、吃饭时噎食以及老人生褥疮等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疾病、伤害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与养老机构管理疏忽或不善有关系, 即使存在第三方责任人, 但由于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养老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老人人身伤害的, 应由养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和其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疏于管理、不尽职责, 不仅容易引起纠纷, 严重的还构成犯罪行为。

(四) 对老年人突发疾病、伤害事故的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

老年人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后, 养老机构没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救险, 造成了疾病、伤害事故的加重或扩大, 养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事后责任。如养老机构在老年人摔倒后, 没有及时救护, 造成老年人伤情加重,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合同责任分析

养老机构合同责任的实现, 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 这种保护也要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相平衡。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的法律规则体系, 归根结底要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即何种规则才能达到社会资源分配的最佳平衡点。这种法律的正义观, 体现在契约法中, 就是契约正义。契约正义系属平均正义, 以双方契约为主要适用对象, 强调一方的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间, 应具等值原则。契约正义的一个重要内容, 就是契约上负担及危险的合理分配, 它一方面要求契约当事人缔约和履约时, 既要考虑双方利益, 又要协调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使他们能够根据契约关系的具体情况, 平衡双方交易的利益, 从而达到对弱者的保护, 既而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 在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中, 养老机构的利益必须同时得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配合养老机构履行义务, 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义务通常有:入住前要如实向养老机构反映老人的情况, 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接受管理, 爱护养老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在接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 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 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 配合治疗;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应经常与老人进行沟通, 保持联络, 尽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 应及时通知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合同责任包括:

(一) 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隐瞒老人的身体状况而产生的责任

按照养老院机构理规定要求, 老人进入养老机构前必须做全面身体检查, 但在实际执行当中, 院方一般注意的是老人是否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一类的疾病, 对一些常见老年病和瘫痪病人就不能严格要求了。所以他们一般更加注重查看老人外观, 如瘫痪老人是否有褥疮、有硬伤等。但像精神类疾病、心脑血管、骨质疏松等疾病就看不出来了, 这类病也成为家属隐瞒的重点, 往往也是对老人生命安全最大的威胁, 成了养老机构日后面对家属最棘手的问题。因家属隐瞒病情致老人发生意外伤害的, 养老机构履行了相应职责, 且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 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欠缴相关费用而产生的责任

实践中, 入住协议的签署往往是由老人的家属来完成的, 多数老人并不了解其内容。很多老人年事已高, 相信和依赖家属的安排, 不愿动脑操劳。部分患老年痴呆症、生活半自理的老人或因各种疾病造成意识不清的老年人, 则只能依靠别人。入住后, 一旦老人出现经济紧张、突发疾病、协议期满等一些需要由家属履行责任的问题时, 常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家属既不缴纳护理费、医药费, 也不接老人回家。在这种情况下, 据北京市的调查, 70.8%的机构表示遇到过老人欠费的情况。但88.2%的养老机构还表示会继续服务, 不断催促有义务缴费的人, 保留追缴的权利。对于这种问题, 在签订合同时, 老人和家属就要授权养老机构在无法联系到老人家属, 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家属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 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家属承担。

另外, 家属也不能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后除了定期交费其他完全不管, 而是应该时常看望老人, 尽到精神赡养的义务, 这样有助于老人心情舒畅, 对老人的晚年生活更是种安慰。

老年人和家属不能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 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 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定期限, 经养老机构催告后仍不交纳的, 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书面通知老年人和家属, 要求老人出院。如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出院, 养老机构有权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 老年人和家属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 还应当支付违约金, 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

(三) 入住老年人因违反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责任

老人违反养老机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由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其他入住老年人或亲属等人身伤害的, 由老人承担法律责任, 家属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养老机构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 使得与之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突出。如入住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纠纷的解决需要在弄清纠纷发生的事实的基础上, 掌握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则, 来划分和确定纠纷各方需承担的责任, 以更好地保护广大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促进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

参考文献

[1]入住养老院谁为老人的安全埋单?中国老年2007-2-24[OL].http://www.cnss.cn/txpt/zt/200702/t20070225_114543.html.

[2]养老纠纷居高不下——何时画上“休止符”?新华网天津频道.

[3]王泽鉴著.债法原理 (第一册)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74.

[4]北京制定首份养老服务合同范本重视老人人格权.2008-10-27, 16:01:04北京晚报.

3.试析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完善 篇三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构成,是业主自行组成的维护物业整体利益的自治机构。业主大会是民主性组织,成员在其中地位平等;业主大会是自治性组织,其成员是业主,进行的是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协商、自我约束;业主大会还具有代表性特征,代表了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所以,业主大会基于其性质、宗旨、组成人员、运作机制等的特征具有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正是由于业主大会的独特地位,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就显得意义重大,其对于业主依法行使自治权从而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操控物业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监管权,更全面的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并没有对业主大会成立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直至2009 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才印发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的地方性立法对于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却走在了前列。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均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只是各地依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地方综合利益的考虑,规定的内容往往千差万别,且屡有不甚合理的情况出现。这也是导致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大会的作用无法得到正常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进一步简化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使得业主大会能尽早介入到物业管理活动中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问题。鉴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在此方面的规定屡有冲突,近年以来对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立法问题,学界在制度层面上的立法要求更是呼之欲出。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无独有偶,国外的一些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在德国、日本等国家,或者赋予业主委员会团体法人的资格,或者在特定的条件下承认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允许其在适当的时机具有当事人的能力。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比如制定旧企业的退出时间表,同时规定违反时限时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4.校园超市代理合同 篇四

现授权真豆食品的真豆绿豆沙冰产品在邵阳阳光楚康商贸发展公司旗下的学校连锁超市进行销售。

绿豆沙冰产品是一种现已经在广东深圳等一线城市夏季热销于各大超市、学校卖场的天然无添加剂绿色饮品。其口感细腻、冰爽、爽滑。现楚康拿货价为每杯1.3元,建议零售价2元到2.5元,请旗下各学校的校园超市店长予以接洽,并根据各校园超市的实际情况与真豆公司代表商量决定是否在本店进行销售等具体事项。

阳光楚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邵阳分公司

5.校园整合合同书 篇五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平整校园的.工程发包给乙方,并达成以下条款:

1、甲方将平整校园的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款是肆仟捌佰元整(4800元)。

2、乙方在工作其间一定要做好一切安全防范措施,不得留有任何安全隐患。

3、乙方在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后,确认合格,才给予付款。

4、付款方式:甲方在201X年9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给乙方。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6.学校校园硬化承包施工合同 篇六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滦县榛子镇上尤各庄小学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王连友施工队

甲方上尤各庄小学校园硬化工程,于2011年8月15日,由甲方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助及分工负责等原则,根据本工程的情况,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上尤各庄小学校园硬化工程项目。

二、承包造价:

一期工程1~4栋教室前场地共1404平方米,所垫石粉等与路面、操场地面相平,每平方米7元(该承包单价已含场在平整、乙方所用原料及机械费、人工费用),工程总造价9828元。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2)保证材料供应,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配。

2、乙方责任:

1)提供施工必要的机械设备,负责机械的调试运转。

2)严格本班组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每个工人入场时,都必须认真学习、遵守执行经理部制订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避免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凡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大小安全事故的责任。

3)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人遵守纪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违反,乙方要承担责任。

4)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必须在操作作业现场,未经经理同意不准离开工地。应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配合比合下料,不造成人为的浪费。收工前要把剩余的材料清理并尽量回收,做到工完场清。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逐项予以罚款处理,所罚款项在结算款中一次扣除,情节严重者则予清除离场。

五、工 期:

此工程在2011年9月1日前完工

七、付款方法: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给100%的工款。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九、甲方对以上各条款负有解释权。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完付清所有承包款时失效。

发包方(甲方):上尤各庄小学承包方(乙方):王连友

代表:代表:

7.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若干问题浅析 篇七

所谓前期物业管理, 在国家建设部于2008年10月正式向全国推广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标准格式文本中, 对“前期物业管理”作了这样的定义, 即前期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由于前期物业管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从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后开始的物业管理, 它仅存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 在这个阶段中, 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 没有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职权机构, 但已有部分业主入住, 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 那只能是由开发商 (建设单位)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或者就是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 至小区业委会成立前的过渡期间内的物业企业选聘权问题

(一) 该过渡期内小区物业管理如何进行

如果在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到期前, 小区就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明确了选聘哪家物业公司, 此种情形下, 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 因为在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 其第二十六条明确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 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法条所隐含的内在意思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签约, 是无法制约业主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 任何时候都有权解聘物业公司。所以此时, 一般不会产生争议, 开发商与物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让位于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但在实践中, 则很容易出现以下这种情形:虽然开发商与物管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期限, 但一直到合同到期时, 该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而事实上该小区早已具备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此时, 没有专门的选聘物业公司的职权机构, 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已到期, 那么, 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到期后, 小区业委会成立前的这段时间内, 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如何进行?谁有权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又是否可以自动顺延至小区业委会选聘出新的物管企业为止?

正是由于法律并没有与此相关的明确规定, 就导致了实践中出现此种情况时, 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争论不休, 因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到期后, 小区业委会成立前的这段时间内, 通常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都会一直顺延的提供物业服务, 此时没有合同的约定, 前期物管企业相当于在进行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 而在此期间内, 开发商认为自己有权决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去留, 它出于各种原因, 要么重新选聘别的物业公司, 要么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交由自己名下的物业公司来承担, 不承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在此期间内事实上进行的物业管理。

(二) 谁真正享有该期间内的物业企业选聘权

针对此种情形, 从法理上来说, 谁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谁才有权选聘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开发商拥有小区的大部分房屋, 也即它是大部分房屋的产权人, 它的地位其实就相当于业主, 这就是开发商之所以在此阶段能够选聘物业公司的最根本性原因, 而当物业小区达到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各项条件时, 选聘物管企业的权利则从开发商手中转移到了业主手中, 具体来说, 就是转移到了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手中。所以, 此时当务之急是要有关部门牵头, 该有关部门可以是小区居委会, 可以是街道办, 可以是房管局乃至当地政府, 甚至也可以是由这几个机构中的数个共同牵头, 一方面是督促和帮助该小区尽快成立合法的业主委员会, 另一方面, 则是定纷止争, 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 业委会尚未成立前的过渡期内, 尽快选聘或决定物业服务企业, 防止开发商或物管企业只为自己谋取私利, 而罔顾小区业主的利益, 导致小区物业管理的混乱。

而在有关部门选聘或决定该期间内的物管企业时, 显然应该重视和参考小区业主的意见, 比较好的做法是通过公告或调查问卷等较为方便快捷的手段, 获取业主的真实意向, 如果超过一定比例的业主均选择愿意由前期物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则有关部门可尊重多数业主的意愿, 选定前期物管企业顺延提供物业服务;如选择不愿意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占多数, 则该部分业主同时也要提出自己的具体选择意见, 即其属意由哪家物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如在该部分的选择中, 有占一定比例的业主选择同一物业管理企业且选择该物管企业的比例同时超过了选择由前期物管企业继续服务的业主所占的比例, 那么则可选聘该物管企业, 进行物业管理。

甚至如果有关部门和大部分业主同意, 还可以给予前期物管企业一定的优先权, 即前期物管企业可在二者的同意下, 自行组织业主满意度调查, 只要达一定比例 (例如70%) 的业主均愿意选择前期物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即可由该企业继续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当然, 在有关部门选聘或决定此期间内的物管企业之前, 如果前期物管企业事实上确实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 则小区业主仍应缴纳合理的物业管理费, 不能仅因为没有合同, 就拒缴物管费。总之, 在这段期间内的物管企业的选聘权, 不应该是开发商的一言堂, 而应该由业主们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 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重中之重。

这样的做法, 好处在于它不仅可以迫使物业管理企业对前期物业管理决不能等闲视之, 提供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促进物业管理质量的提升, 与此同时, 也要求业主们看重自己的权利, 选聘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真正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双方来说,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8.校园物业服务合同 篇八

关键词:网络推进;指导性;组织团队;项目构成;和谐环境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5)06-127-001

一、校园文化建设的指导性意义

“网络推进”列入学校日常工作来抓是教育的需要,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学校教育办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部门都需要文化建设支撑运行工作,都有义务和责任完成共同目标——培养学校学生具有高技能、高素质的建设型人才,为此,“网络推进”应列入学校的重要工作目标。

遵从“技术支撑、建设利用”的原则。校园网络资源技术力量及功能强大、涵盖学校众多信息含量,是办公现代化的手段、工作与生活的有力帮手,其依存度、使用效率都很高,维护、更新、管理等环节以技术支撑确保正常;校园文化建设合理利用其资源配置,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利用网络平台,展现学校特色办学的风采及成果。

激发师生参与的积极性。一方面在师生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校园文化活动绚丽多彩、内容丰富,有利于贯彻“网络推进”,容易形成“我要参与”的意识;另一方面,工作和学习的需要,促使学习技术(网络技能)和知识(文化知识)的积极性产生。

“网络推进”社会共建的两重性。一方面学校自身建设和发展力量不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帮助,社会参与作用实际意义较大,它是做实做强的力量基础;另一方面,学校文化建设实力增强,又可以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挥宣传等作用,两者相互促进,互相发展。

二、组织团队,落实责任

1.领导小组。“网络推进”一系列工作内容,都需要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构成以学校领导、教职工、学生等三个层面组成,并从中选取文化素质较高的成员参与,保证“网络推进”在高质量下运行。

2.工作小团体。校园网络方面,如信息采编、网络维护、安全审核等,都要求有对应的工作或管理小组负责;文化建设方面,有信息小组、才艺文艺宣传队、板报宣传组、演讲团等。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工明确、协作开展,把“网络推进”落到实处。

3.家长委员会。包括家长、社会文化团体、文化人士等组成,确定社会力量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内容,共谋管理和发展,扩大“网络推进”社会化进程。

4.合作办学委员会。取得学校合作办学单位、共建单位等支持与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同时合作方还能参与“网络推进”的工作。

三、项目构成,形成措施

1.校园网络校报。以电子网络报刊形式构成校园文化建设基本内容。其结构、内容以及制作手段呈现多样性,电子校报服务功能“百花齐放”,如学生人文知识教育、科学普及、技术信息服务、校园文化动态等;校报可以让师生便捷的从中获取信息,了解学校和社会文化动态,丰富知识,校方发布通知、通告、校规校纪等,学生、老师可及时获得信息,更好地配合学校工作,使校报在“网络推进”中发挥重要作用。

2.信息沟通平台。通过校园网络服务,师生可以不受时空影响建立沟通关系,交流思想、增进了解、解决问题;还可以在微博上发表个人见解和要求,相互讨论、共同研究。信息沟通平台提供良好的师生关系建设渠道,为文化和谐校园建设奠定基础。

3.教育教学文化精彩纷呈。网络教育教学手段符合教育方针,也需要多层次的展现,构成教育文化现象,如PPT教学设计,网上阅读,教研课题讨论,论文发表,学术经验交流,教师提交教学计划、述职报告、建议意见等,都可以借助校园网络的功能;远程网络学习创造了师生继续教育的发展平台,微博、博客可以鼓励师生发表意见及要求,以此充分调动师生参与的积极性,把“网络推进”成为师生实现教育教学的手段。

4.学校管理文化功能完善。学校各个部门管理工作借助校园网络办公手段,可以增强本部门管理工作能力,效益更高,如制度建设、组织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管理文化建设要求促使教职工学习网络文化技能,极大提高学校整体的工作效能;三网管理(学校、学生、家长)建设,为及时教育管理学生提供了很好的手段。管理文化内容和层次有更多、更深的研究意义,加以研究、不断完善,充实“网络推进”的需要。

5.校园文化建设成果展示。利用校园网络呈现学校文化建设的成就,构成学校文化建设的重大内容,如师生才艺展示、班级文化活动、毕业生典型事例、各种获奖荣誉、参与社会文化活动成果,联合办学及社会共建取得文化建设成就等,充分展现学校办学特色、教学风貌、建设成果,逐渐提高“网络推进”的层次。

四、创造和谐文化校园环境

1.加强党的领导。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公共服务平台,借助网络媒体形式及作用而体现直接鲜活,宣传作用突出明显,是党的宣传工具、党的形象窗口,保证校园文化建设发展,保障师生的安全和利益,实现学校各项工作落实管理,稳定学校建设发展,始终保持党领导在“网络推进”中的地位及作用。

2.增强实力。有实力才能发展、强实力才可发展壮大。以资金、设备、项目内容、技术支持等基本建设为基础,加大投入,完善条件,保障校园文化建设需要的各项需求,在现有的条件下充实发展,创建功能力量较强的网络体系、文化设施等,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平台。在党的领导下,启用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教职工管理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内容等工作,做好师生文化素养学习及提高,满足建设需要,增强实力,以实力增进文化活动的开展,用实力推动“网络推进”前行。

3.树立参与意识。师生参与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力量源泉、是发展基础。可以出台相应激励目标或工作目标,促进和满足师生参与创作动机,调动积极性,协作开展、持续发展。让“网络推进”在师生精心培育下健康成长。

4.创新发展。以制度创新为基础,如党的制度、共建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等,结合管理、项目等创新并落到实处,让创新成果服务校园文化建设需要,实现“网络推进”稳步向前发展。

9.校园观光车承包经营合同 篇九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对电瓶车的管理权和所有权。

2、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用电瓶车及统一标志。

3、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场所及路线。

4、甲方有对电瓶车服务的管理权,如规范服务,确定价格,违规处罚等。

5、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停车位及充电电源,但电费由乙方自负。

6、甲方根据运营情况,有权增加运营车辆(不含电瓶车),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和管理。

7、甲方无偿为乙方看护车辆。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8、乙方有对电瓶车的使用权,但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9、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10、乙方服务只限校内,不得将电瓶车开出校外。

11、乙方如造成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乙方应爱护车辆并经常养护,如造成车辆损坏,必须及时告知甲方负责人,并自行及时维护修理完好。

13、乙方在承包期的所有车辆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14、乙方如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三、管理费

15、乙方向甲方交纳抵押金贰万元整。

16、乙方每周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一次(冬季4个月每天______元,其他季节5个月每天_______元)。大车每天在原管理费基础上调增_____元。

17、承包期限一年(12个月),按9个月计费,交费按第2条执行。

18、寒暑假如不运营,则免交费用。如需运营,管理费另行商议。

19、若80线进入校内,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若续签双方另行商议。

20、车体本身出现故障,甲方负责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10.韵达快递校园代理管理合同 篇十

甲方:

乙方:

为加强货运成本的管理,是货运邮寄工作有章可循,更好的为学生服务,特在各校设定代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经营方案及代理期限

1.韵达快递每天定时吧校园快递包裹及时送到校园代理点,需要各校园代理点及时派送给学生,不得误件。快递到达代理点后,所有误件,丢件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2.快递校园代理期限为:自______年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年。

二:费用结算方式与快递收费标准

1.校园代理每年应缴代理费_____元,代理保证金为_______元,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2.派件费按0.3元,/件提成给乙方。

3.收件费按件金额的25%提给乙方(提成地址范围包括:江,浙,沪,皖,山东。广东,湖南,福建,江西,湖北。河南,北京,天津),其他地区(四川,河北,陕西,山西,广西,重庆,辽宁,黑龙江,吉林,云南,贵州,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海南,新疆,西藏)按每件3元提。

三.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乙方交纳一年承租费及全部保证金后,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人:签约人:

11.高校校园网络服务模式破题 篇十一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高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长足发展,无论是计算机数量还是网络覆盖情况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在移动网络迅速普及的情况下,高校的互联网接入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在信息化日益受重视的今天,校园网建设的资金投入与筹措早已不成问题,而如何进行日常的运行与维护,各个学校的模式各不相同。

向师生收费,仍然是主要的运行资金来源。在对2014年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现状的一项调查显示,被调查的700多所学校中,有55%的学校对老师和学生收费,以维持校园网的运行,另有45%的学校尚未收费。学校在保证持续发展中,资费政策不一,其中“按流量收取,以网养网”仍然是主流做法。但如何保障网络运维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模式是长期以来高校探讨的一个话题。

目前来看,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以网养网”,然而高校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对学生日益增多的移动设备进行管理和计费,甚至如何杜绝一个账号一宿舍学生蹭网的问题;而对于高校的在校生来说,则是如何更便捷地登录校园网络、更清晰地了解到自己不同设备的流量使用情况。

用户体验,对于高校的网络管理者和校园网络使用者来说,都是摆在眼前的问题。

传统的采取专有客户端认证上网的方式,学生要记住学校上网账号和运营商账号两个账号,进行两次拨号操作,体验自然好不到哪去。而对于校园网的管理人员来说,在移动终端变多的情况下,专有客户端的认证方式带来的工作量也相当大。

“基于开放和兼容的理念,锐捷网络新一代认证计费管理平台SAM+基于标准Radius协议开发,支持准入、网关准出、准入准出一体化、扁平化多种认证模式,同时兼容产品与品牌无关、网关模式下与基础设备无关,拥有丰富且开放的第三方接口。”锐捷网络认证计费产品事业部总经理赵敏表示,“全新的UI设计,通过软硬件高度融合的高可用方案,以及多品牌融合对接,可以为用户带来一个兼具体验和简易运营的认证计费管理平台。”

RADIUS协议最初是由Livingston公司提出的,原先的目的是为拨号用户进行认证和计费。后来经过多次改进,形成了一项通用的认证计费协议。

“从原来每个人从客户端的方式变成了基于802.1X、Web的无感知认证,用户一次认证后不再需要进行繁琐的认证操作,掉线可以自动重联。”赵敏说。利用扁平化设计重新组织了信息架构,这样可以让管理人员和学生双方关心的问题更加聚焦。

12.国外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发展及启示 篇十二

一、前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十二五”期间的目标任务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 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 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 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 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显然, 公共服务市场化已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进程之一。

二、英美国家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发展情况

英美两国虽然是较早开始实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国家, 但两国采取合同外包制度的原因, 以及发展过程却有所不同。

(一) 英国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发展背景及进程

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 英国曾在20世纪前几十年出台了多种福利型社会政策, 到20世纪中期, 英国走上了典型的“福利国家”道路。由于倡导政府对公民无微不至的照顾, 英国政府部门急速扩大, 公共服务数量与范围也相应扩张, 公共财政支出负担加重, 到了1970年左右, 公共财政不堪重负, 出现了“福利国家政策”危机。为了改变该困境, 撒切尔政府开始走上了“民营化”的道路。

对英国来说, 政府向民间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建议最早出现在1968年《西蒙报告》 (the Seebohm Report) 。到1970年, 英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案》的提出实现了公共服务部门的设立。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 又引入市场机制对公共服务部门进行改革。在这场改革中, 英国的做法是中央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身份撤离, 由公共服务委员会, 志愿者组织, 以及私人部门提供。对公共服务提供的职能通过合同外包制度的建立逐渐从政府部门转移到非盈利组织、志愿者组织等部门。到了20世纪90年代, 英国更是以强制性竞标的方式, 使公共服务变为地方政府的采购内容, 将公共服务置于一种准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然而强制性竞标在发展中也有其困境, 因为要提供的公共服务必须达到一定水准, 而市场却是存在失灵的情况, 所以当公共服务置于竞争市场后进行得并非那么顺利, 甚至难以长期推行。1997年英国工党执政后为了改变之前的困境, 提出了“最佳价值”模式。在“最佳价值”模式下, 2000年开始, 英国出现“逆向合同外包”现象, 部分公共服务又转为由政府直接提供。

(二) 美国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发展背景及进程

美国的市场化程度较高, 政府在市场中的参与本身就少, 因此政府资产在各个领域所占的份额期初就相对较低。对美国而言, 政府不需要大量从各个领域撤资、转让或出售国有资产来促进市场化程度, 但为了改变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促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公平, “合同外包”也成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根据美国国际市县管理协会 (ICMA) 的调查数据显示, 1997年之前, 公共服务外包合同数量不稳定且增长有限, 在1997年之后, 合同外包在所有服务提供方式中所占比重更是呈现出下降趋势。

(三) 合同外包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总结英美两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发展轨迹, 应该说, 合同外包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各国公共服务改革的发展状况, 虽然两国在发展中都出现了“逆向合同外包”现象, 但仍应看到合同外包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进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

1. 促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多元化。

准公共产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 不像纯公共产品, 增加一个人的消费, 边际成本为零, 准公共产品达到“拥挤点”后, 每增加一个人, 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对于不同的公共服务采取不同的提供方式, 可以使效用最大化。

2. 维持公共服务提供水准, 促进公平。

在英国强制性竞标时期, 即使各地方政府有不同的财务状况, 公共服务的合同外包成本都是可以维持在一定水准的, 以保证不同地区居民尽可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务质量不受该地区政府财政的影响, 促进了居民获得公共服务的公平性。

3. 增强政府部门活力, 提高效率。

美国二战后兴起的典型郊区城市———莱克伍德 (Lakewood) 通过公共服务合同外包, 市政府结构仅由一个市经理, 一个市秘书, 和5个处———社区发展处、财政处、公共工程处、水力资源处以及娱乐和社区服务处, 共不到两百人管理全市八万多居民。精简的政府结构和合同外包制度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政府办事效率, 也使得莱克伍德成为美国乃至世界部分国家城市公共服务系统的典型模范。

4. 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财政压力是政府改革最重要的源动力。根据ICMA的调查, 1988年, 有36.5%的城市将财政压力作为合同外包决策的重要因素, 1997年这一比例则下降为30.2%。这反映了美国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有所减轻, 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合同外包的有限增长。

三、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我国发展中的问题

国外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公民社会相当成熟的基础上对理性官僚制衰变的回应, 是经历了从“自由市场”到“政府干预”再到“政府失灵”后向市场机制的回归, 其合同外包机制的建立是顺应经济政治社会环境。与之相比, 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对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内在需求的顺应。我国的公共服务市场化进程本身就有很多大的问题存在, 在这种“先天遗传缺失, 后天发育失衡”的大背景下, 推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有更多的问题值得注意。

(一) 新的行业垄断, 公共服务品质降低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改变单由政府提供服务的低效率和高成本。我国社会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 许多行业存在“寡头垄断”, 实际中较容易出现单一私人部门得到政府“授权”而一家独大形成的情况, 使得合同外包的目的没有达到。这样既不利于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 又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 甚至可能出现因为缺乏市场竞争, 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降低, 公众反而得到更低廉的公共服务。

(二) 政府监管失效, 公众利益受损

对私部门来说, 经济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 公共服务由私部门提供就很可能出现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降低价格反而上涨的情况, 加之在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就可能造成政府对私部门无法监管或缺乏有力监管, 那么政府的监管必定是失效的, 公众的利益也会得到损害。

(三) 政府内部风险, “寻租”以及腐败

在合同外包中进行公开招标的目的是为了选择最具有实力的竞标者, 更是为了使公共服务外包活动公开透明, 用市场的力量来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整个公共服务外包活动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以保护双方的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许多信息并没有完全公开, 想要投标的企业也没有完全公开的渠道可以知晓。在这种情况下, 某些政府官员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 通过收取贿赂来帮助某个竞标者排斥潜在的竞标对手, 甚至与投标人达成幕后协议, 整个招标过程形同虚设;潜在的承包者也会向政府官员行贿或提供赞助来影响其决策。

(四) 合作伙伴选择风险, “劣质品驱逐优质品”

政府与私部门实质上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 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委托人要正确地对代理人做出选择也很困难。可能出现错误选择, 即选择了报价低但实力差, 只一味要求企业自身效益的代理人, 而放弃了报价高但实力强, 注重公共服务质量的代理人。如果该代理人为了获利压低成本价格, 在得到对公共服务的提供合同之后, 可能出现类似货币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由于该产品或服务的广泛提供使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平均质量下降, 劣质品占领了市场。由于公共服务项目通常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 在政府与私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后, 即使中途发现私部门难以达到要求, 终止合同寻求其他替代者也并非易事, 甚至反而会增加公共服务提供成本。

(五) 政府声誉风险

在所有风险中, 危害最大的要数政府的声誉风险。如果通过合同外包提供的公共服务没有得到改善, 公众会对政府履行基本职能的能力提出疑问, 进而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认可度。在通常情况下, 政府拨款要经历复杂繁多的程序, 公共服务的购买资金量大且周期长, 特别是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一般企业在与政府合作时都采取“押款合作”, 建好的公共基础设施得到政府验收合格后才能取得款项, 这个过程中一旦企业方面资金获得不及时极可能出现资金链断掉, 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甚至负债累累的情况, 企业也可能因此留下负面形象, 对政府接下来想要寻求企业长期合作存在不好的影响。

四、问题对策及实践启示

对我国来说, 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属于市场化改革中的创新, 相比于发达国家, 我国经济中“无形的手”作用力还较小, 有极大的空间可以由政府退出并转为市场操作。为了解决合同外包实践中的问题, 从英美国家的发展情况来看, 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 对合同外包范围选择应持谨慎态度

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创新不能损害公民的共享资源, 因此, 能进行合同外包的更多应该属于俱乐部产品。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安排, 不能以“为了避免麻烦”的心态将只要是“短时间办不好”的公共服务都外包出去。

(二) 出台政策法规,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对私部门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要约束他们的行为就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看到, 英美国家政府在实践其每一项机制时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件来保障。法律保障贯穿了公共服务的事前, 事中以及事后阶段。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 以缩小公共服务在提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域差距或分配不公, 引导私部门对公共服务的着力点。建立监管机制可以采用多方监督结合的办法, 将政府对企业的监督, 企业之间的监督, 第三方监督, 媒体监督, 社会公众监督等结合起来, 使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充分公开、透明, 只有在多元化的监督下, 才能防止腐败等问题发生。

(三) 正确运用“逆向合同外包”

“逆向合同外包”并不能单纯的解释为一个“坏现象”或者以此来解释“合同外包行不通”。应该说“逆向合同外包”是经历了实践的洗礼, 对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反思。“逆向合同外包”也是作为合同外包风险的一种控制方式。例如英国一家承包铁路轨道建设的企业在2000年破产之后没有全部完工的这部分铁路轨道建设工程在2001年被重新收回国有, 这就是一种弥补方案。

公私混合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是现代公共管理发展的一种趋势, 但是我国受国情的影响, 不能一步到达一种占比合理的公私混合提供公共服务的状态, 所以对公私混合的探索过程是必然要经历的, 对合同外包制度的探索也是要经历的。

参考文献

[1]王浦劬, (美) 莱斯特·M.萨拉蒙, 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2] (美) E.S.萨瓦斯 (E.S.Savas.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周志忍, 等,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姚军.英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历史背景及政策发展[J].科技管理研究, 2014 (14) .

[4]杨安华.政府购买服务还是回购服务?——基于2000年以来欧美国家政府回购公共服务的考察[J].公共管理学报, 2014 (03) .

[5]王凌燕.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3 (05) .

13.物业服务合同 篇十三

甲方: 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8号青春财富中心大厦的物业服务签订此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及费用的收取及缴纳

(一)物业管理范围:乙方向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 层 号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的所有物业事宜。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修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电梯(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公用设施设备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保养、修缮、运行和管理,包括道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化粪池、供配电系统、公共照明设备、泊车位、保安监控系统、消防系统、供水系统、电视天线接收系统、避雷装臵、通风系统、弱电系统、电梯、热力管线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3、房屋地下主设备(如消防设施、水电)的养护与管理;

4、物业资料档案管理、建筑安全管理;

5、维护大厦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执勤;

6、清洁服务,非租赁区域内外物业范围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8、公共消防管理;

9、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向有关部门反应等措施。

10、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臵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1、其他:。

(三)物业服务期限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物业管理费收取方法:

1、物业费用按建筑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3.5元包含(包括[基础物业费(3元/平米/月)、电梯费(0.5元/平米/月)],建筑面积:

㎡,合计人民币:

元/月,大写:。

2、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市物价局相关规定收取,可以根据市物价局的变价通知而变动,即以上述价格为举出,再加上(减去)市物价局的当期调整幅度金额作为甲乙双方新的收费标准(最高不超出2元/平米/月),但价格的调整必须与乙方达成书面一致方可执行。

3、物业管理费的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费用,乙方交纳该项费用时需甲方提供正规发票。

第二条 空调管理服务及费用的收取与交纳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青春大厦的空调管理服务如下:

1、空调服务费按照甲方测算明细中的项目作为收费的依据;

2、空调机组的正常运行、管理和维修;

3、空调冷却塔的正常运行、管理和维修;

4、空调全程水处理机的正常运行、管理和维修;

5、空调热水、冷水、水循环泵及补水泵的正常运行管理和维修;

6、空调空气处理机冷、热水、一次水、二次水集水器的正常运行、管理和维修;

7、空调各设备电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二)空调服务费收取方法:

1、空调费按乙方的租赁使用建筑面积、使用时间、分季节收取;

2、甲乙双方约定,年的空调制热费自 年 月 日起按乙方的实际发生开始计收(正常制热期为本年11月1日-次年3月30日);

3、空调制热、制冷费的收费标准为冬季制热 7元/平方米/月;夏季制冷 8元/平方米/月;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书面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时间段内向乙方开放、关停空调制冷设备(正常制冷期为5月15日-9月15日);乙方必须每月向甲方交纳空调费用,如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天(包含十五天)按照一个月计算收取;

5、甲方对乙方空调制冷(8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制热费(7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所计算确定的金额收取;

6、空调费按月支付,乙方应在使用空调的当月25日前向甲

方支付当月费用;甲方应该给乙方出具相关发票。

第三条 水、电管理服务及费用的收取及缴纳

(一)用电地址和用电容量:

乙方用电地址是,用电容量是。如乙方需要增加容量,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变更。

(二)供电方式:由配电室低压侧220/380V出线到各层的个配电间,由每个配电间五个配电表箱出线,到装在配电间外墙上的开关箱内。甲方提供交流单回路50HZ、220/380V电压的电源。

(三)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供电产权属宁夏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以各层配电箱主开关下端为分界点,分界点以上电源则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以下负荷则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甲、乙双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堆放分管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机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甲方受电装臵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臵由甲方维护、管理,乙方负责保护并监督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乙方及时通知甲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甲乙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用电计量:

1、每层配电间内的用电计量表或单回路电表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交费的依据;

2、采用220/380V低压进线、低压计量;

3、用电量等于直通式电表计量和电表数码乘互感倍率两种方式。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电价为1.3元/度(含变损费用),甲方根据供电局抄收电费时间,在抄算电表五日内向乙方结算电费。在协议期间,如遇政府电价调整,则以1.3元/度为基数,再加上(减去)政府电价的当期调整幅度金额作为甲乙双方新的电费价格,新的电费价格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

2、电费结算方式:乙方按月向甲方结算电费,乙方在接到甲方送来的电费缴费单并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后,由甲方向乙方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的5日内或在当月的20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期的电费。

(六)其他约定事项

1、为保证甲、乙双方用电安全,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乙方应派人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乙方应按期对分界点乙方部分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器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电器设备及人身触电事故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乙方制定防护措施;

3、乙方在受电装臵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方可

上岗作业;

4、电力运行事故由下类原因之一造成的,甲方不承担 赔偿责任:

①不可抗力(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事件,而它的产生极其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可克服的;

②乙方自身的过错。因乙方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甲方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

(七)供用电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程序事先通知乙方停电,或非因供电部门原因造成停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乙方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但不承担因乙方过错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②甲方所负责供电侧发生故障,甲方应在24小时予以修复,如根据实际情况确实不能在24小时内修复,甲方应在发生故障后36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如确实不能在24小时内修复,甲方又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进行书面通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违约责任

①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甲方停电,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甲方过错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②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用水管理服务及费用的收取及缴纳

1、甲方应当确保在乙方租赁使用区域内的给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确保使用场地内的各种给排水设施设备完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甲乙双方约定水价为 4.0 元/吨(含供水损耗),甲方在超算水表五日内向乙方结算水费。在协议期间,如遇政府水价调整,则以 4.0元/吨为基数,再加上(减去)政府水价的当期调整金额作为甲乙双方新的水费价格,新的水费价格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

4、水费结算方式:乙方按月向甲方结算水费,乙方在接到甲方送来的水费缴费单并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后,由甲方向乙方开具水费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后5日内或在当月的20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期的水费。

第四条 物业管理场地内车位的使用及车辆的通行

1、因甲方前院停车场只对本大厦业主服务,不针对社会车辆,乙方已确认同意;

2、经过乙方确认白天需要 个停车位,每个泊车位 元/月,合计 元/月;(仅提供泊车位,不负责保管责任)

3、经甲方规定白天 个车位划分,其它车辆不得入内,交费时间为每月6日。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

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及秩序;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大厦实际情况,制定大厦的物业管理方案;

3、依照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水电、空调等相关费用;

4、制止违反本物业《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向有关部门反映等措施;

5、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的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确保乙方用水、用电、空调正常、安全;

7、甲方应向乙方公布空调等共用设备的保修点及保修电话,以方便乙方及时保修;

8、甲方负责对乙方租赁的经营场地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保养、维修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9、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10、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1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空调制热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8摄氏度,空调制冷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GB.9670-1996之规定,将制冷温度控制在18-28摄氏度之间。如果达不到以上温度,乙方应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出,并要求甲方予以处理,如甲方在知悉后7日内仍未处理,乙方可视情况少付或不付相应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本物业共用

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乙方与青春大厦共有区域由甲方进行管理,乙方经营所涉及的房屋内部区域由其自行管理;

3、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

4、对需要甲方进行维修、维护、养护等物业服务的相关事宜,乙方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属于乙方经营所涉及的房屋内部区域需支付相关维修、养护费用;

5、乙方对甲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就甲方服务内容、方式等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6、租赁区域内空调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及维修由乙方负责;租赁区域内消防管路、消防设施及弱电设施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合同终止

(一)期满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乙方决定不再聘用甲方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二)期满续约

本合同期满前,乙方决定继续聘用甲方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接到续约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双方同意续签,应于合同到期前 15 日内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接管前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甲方应当应乙方的要求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一个

月;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承担乙方每季度物业管理费总额20%的违约金;

2、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延缓缴纳各项费用的,由乙方按照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并承担每季度物业管理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

4、除本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减少损失的。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如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大厦外墙面广告位不发布与乙方经营有冲突的广告,广告定位于家电、数码等相关品项。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时间:

14.物业服务合同 篇十四

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物业概况

物业类型:办公楼,位置:。净用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竣工日期年月日,交付使用日期年月日。其他。

二、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参照级物业服务标准(20xx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乙方负责该办公楼及相关院落、车场等的服务管理。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服务管理。共用部位,如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卫生间等上下左右前后等。配套设施设备,如自来水供水系统、污水管,配电设备、照明灯具,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等。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绿化、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

(二)卫生保洁服务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无蛛网浮尘。定期消毒,四害消杀工作到位。共用部位无乱涂、乱贴、乱画、乱堆放现象。下水管道通畅。垃圾清运及时。院内环境整洁。

(三)安全防范服务管理。24小时专人值守,人员、车辆出入管理严格、适度,值班记录完备并保存至本合同解除或终止。院内车辆停放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花草、树木等绿化植物修剪养护及时到位。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四、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收费形式,最高标准(含税)是元/月。通常情况下,乙方每月上旬支取上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以业主委员会身份,维护物业使用人(办公单位、部门)的合法权益,接受他们的合理建议、意见,及时向乙方及相关公共事业部门反映,协调解决问题并适时反馈。

2、监督、检查、考核乙方履行本合同,依据对乙方违约考核情况,适度扣减乙方的物业服务费。

3、积极协助、支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4、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2、对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3、注重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按照本合同约定满足物业使用人需求。

4、定期征求物业使用人意见、建议,有效处理他们的投诉,并及时回访。

六、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物业使用人较大经济损失,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12345热线投诉次/月及以上的(含上述合计),甲方可适量扣减乙方的物业服务费。

七、其他事项

1、甲方无需为乙方支付所谓的“开办费”和材料、用具等费用。

2、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3、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或变更。一方打算解除本合同时,一般应至少提前天告知另一方。根据城市开发建设要求,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4、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

5、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15.试论快递服务合同收件人权益保护 篇十五

一、快递服务合同的含义

1. 物流服务合同。

快递服务合同属于物流服务合同的一种, 首先, 我们来界定物流服务合同的概念:物流服务合同是指物流服务需求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的, 约定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物流服务需求方完成一定的物流行为, 物流服务需求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在社会实践中, 我们经常见到的物流服务合同有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配送合同、港口作业合同等。

2. 快递服务合同。

快递服务合同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中也没有列举快递服务合同, 但是快递合同和运输合同极其类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钱款或者运费的合同。可见, 我国合同法是把运输合同分为了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在此, 我们研究的主要是货运合同。

通过对上述相关概念的分析, 我们认为运输合同为物流服务合同的子合同, 快递服务为运输合同的子合同, 并将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义概括为:快递服务合同是指寄件人与快递服务企业就投递物品达成的, 将投递物品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 并由寄件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

1. 快递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

快递服务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寄件人和快递企业之间达成统一的意思表示即可, 不需要实际的交付投递物品。

2. 快递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

快递服务合同需要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支付快递费用, 才能享受相应的快递服务, 所以是有偿合同。

3. 快递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

快递服务合同中, 寄件人和快递企业之间互相都有权利和义务。寄件人的主要义务有:支付快递费、妥善包装投递物、不得投寄国家禁运物品等等;快递企业的义务主要有:快递、安全的送达义务等。所以快递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

4. 快递服务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对第三人给付, 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也就是说寄件人和快递企业签订快递合同, 而快递公司的义务履行对象并非寄件人, 而是收件人。

三、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遭遇侵权的形式及解决策略

1. 迟延发货或迟延送达。

寄件人选择哪家快递企业并与之签订快递合同, 快捷性占据了很大因素。但是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 快递企业收件后迟延发货或送达的情形非常常见。

这种迟延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 寄件人可以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因为在我国的《快递服务》这一行政规范文件中对快递的时效性有明文规定, 要求同城快递在24小时内送达, 异地在72小时内送达, 超过了规定期限, 即可认为违约, 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先签字后验收。

当收件人收取快件时, 一般会被要求先签字, 然后再验收货物。但是, 当收件人一旦签字确认再发现快件有问题, 就失去了举证的最佳时机。此时, 快递公司就可以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 因为有了收件人的签字, 就意味着快递公司已经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

所以, 我们建议收件人一定要坚持先验货再签收的收货步骤。当快件有问题, 收件人拒绝签收的, 则由快递公司制作拒绝签收的单据, 由派送员和收件人共同签字, 这样就可以做到有据可查, 更加清晰地认定双方的责任, 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倒逼快递企业完善其服务的各个操作环节和工作流程, 从而提高快递服务质量。

3. 快件遭遇毁损、丢失。

快递的邮件遭遇毁损或丢失在实践操作中屡见不鲜, 如果是由于快递企业的原因造成的, 按照消费者的常规想法当然是由快递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 遭遇快件损失的消费者是很难得到满意理赔的。其中理赔难的最重要的阻碍就是快递详情单上的格式条款, 这些格式条款往往会印刷在快递详情单的背面, 里面有一些重要的内容就是:一旦发生快件的毁损或丢失, 快递公司承担的是限制赔偿责任。这种限制赔偿在不同的快递企业规定得不尽相同, 有的是赔偿运费的3倍、有的是5倍、有的是6倍, 总之, 如果消费者毁损或丢失的是比较重要的物品, 这些根据运费计算的赔偿金是远远不能达到补偿效果的。

对于这种情况, 寄件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范风险:

(1) 对于快递详情单后的格式条款一定要仔细看清楚, 如果认为可以接受这些条款就签字同意, 如果认为快递企业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则一定要拒绝签字, 以防将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2) 对投递物品进行保价。消费者对于认为比较贵重的邮递物品可以选择保价运输并需要支付保价费。保价物品如果发生毁损或丢失, 快递企业会根据保价费用程度的不同承担损失额的赔偿, 虽然消费者需要对保价支付保价费用, 但是这对于减小贵重物品灭失的责任承担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保价行为也可以加强快递公司对自身责任的注意义务。

本文主要分析了物流服务合同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法律纠纷及防范措施, 以期能够减少快递纠纷;同时我们也呼吁国家出台更加完善的快递法律法规, 规范快递企业的各个操作流程, 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作为消费者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 要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希望能够通过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 使我国的快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兴成.物流法律与法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

上一篇:唯美毕业留言寄语下一篇:企业档案管理技巧

付费复制
学术范例网10年专业运营,值得您的信赖

限时特价:7.99元/篇

原价:20元
微信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联系客服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扫一扫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
支付成功
已获得文章复制权限
确定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