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15篇)
1.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篇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和巩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开展,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预防和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促进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直属单位、所属社会团体以及受委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办建设类培训、鉴定的各类培训、鉴定机构。
举办建设类“双证制”教育培训的各类院校,除应符合学历教育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建设教育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部门实施”工作机制,坚持“统一计划、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收费、统一发证”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岗培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大事项报告制度,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有关工作、财务等情况,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建设教育培训规划;管理、监督、指导本地区培训机构的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培训;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教育培训统计工作;完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对勘察设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方面的培训
按照“分类指导”原则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等培训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培训组织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在建设教育培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培训分类和培训计划
第六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行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员、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等就某一专门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试合格颁发相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劳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经培训考试、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合称“岗位证书”)。
继续教育是指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及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指令性培训和指导性培训实行统一计划。
指令性培训是指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的及属于行政许可要求范围的培训。
指导性培训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其掌握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而进行的技术、业务、技能培训。
各类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为指令性培训,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为指导性培训。
对指令性培训,各部门、单位应按要求组织选派学员参加;对指导性培训,有关单位可自愿派人参加或个人自愿选择参加。
第八条 鼓励建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根据生产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自主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相关能力标准、教材等,并积极指导、帮助。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第十条 指令性培训和指导性培训由培训组织单位或培训承办单位(培训组织单位和培训承办单位以下合称“培训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培训重点和培训计划,于每年
12月底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培训计划。未列入培训计划的不得擅自办班。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班而未列入培训计划的或培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培训单位应在开班前20日将培训依据、培训方案报委领导审批后送委科教处备案。第十二条 涉外培训项目,由委组织人事处商委外事外经处审核并按外事审批程序报批后送委科教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指令性培训和指导性培训,培训单位应在开班前15日,将培训项目、师资安排、学制、培训人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下发培训通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备案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实行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组织专家听课、听取学员意见、对学员进行考试考核等方法,不定期对各类教育培训进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发布评估信息。对培训质量较差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实行发证审核制度。对需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颁发证书的,培训单位应在考试考核完成后15日内,将考生名单、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考试成绩、合格人数、合格率、培训质量自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以书面形式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大厅接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统一发证。
第十六条 培训组织单位应加强对培训承办单位及其培训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对培训组织实施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继续教育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当地实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考试由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题库中抽取,考试成绩由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岗位证书,并送市岗培中心备案,作为岗位证书复检的必要内容。
第四章 培训、鉴定机构
第十八条
(二)有满足培训要求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三)有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有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
第十九条 各类鉴定机构承担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鉴定资格;
(二)有满足鉴定要求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三)有能够承担鉴定任务的考评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有科学合理的鉴定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培训、鉴定机构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注:经评估合格的重庆市建设行业培训机构见市建设岗位培训中
第二十一条 各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培训工作总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总结应包括对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管理、培训数量、培训质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的总结和评价。学员意见应纳入培训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认定一批专兼职教师、考评员承担建设类培训、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基地和教学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各培训机构应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参加政治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等活动,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 培训收费
第二十四条 市岗培中心作为我市建设系统建设类培训收费主体单位,对建设教育培训实行统一收费。
培训单位应在开班前25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收费核价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岗培中心协调市物价部门审批并完善相关手续。培训费用由市岗培中心统一收取或委托培训单位代收。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培训单位在下发培训通知时,应将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师资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岗培中心和各培训单位应严格按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符合财务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第六章 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教育培训实行考培分离制度,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考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试,成绩合格方可发证。
第二十九条 凡建设教育培训统一颁发的各类证书,由市岗培中心负责将有关信息录入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核发本地区的中级及以下等级(指普工、初级工和中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除外),送市岗培中心备案。
市岗培中心负责核发特种作业人员和高级及以上等级(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后有效。
第三十二条 的有关证书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并实行统一编码。
第三十三条 实行岗位证书复检制度。岗位证书每两年复检一次。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岗位证书复检,复检结果送市岗培中心备案。
岗位证书复检主要考核证书持有人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情况。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岗位证书复检定为不合格。
未参加复检或复检不合格,不得上岗。连续两次未参加复检或连续两次复检不合格的,吊销岗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对全市施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 各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一)凡未列入培训计划或未进行培训备案,擅自下发培训通知或开展培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认定的施教机构承担相关培训任务的;
(三)不按核定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收费许可管理规定、未使用规定票据或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五)以研讨会、论坛等名义变相举办培训的;
(六)擅自进行异地培训,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的;
(七)借培训之名,进行高消费活动或向学员发放纪念品的;
(八)借培训之机强行推销与培训内容无关的图书、刊物、音像资料等的;
(九)擅自制发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十)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各类执业资格的考试、证书管理和继续教育,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相关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必须纳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培训计划,接受委相关处室、单位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委科教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2.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篇二
2009年3月1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与重庆市政府相关领导就重庆市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工作交换了意见, 并签署了《支持重庆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备忘录》。这是全国惟一的一个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 从而奠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全国先行先试、率先发展的重要地位。
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政府的指导下, 重庆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的要求, 结合全国“安全生产年”相关活动和按照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的工作部署, 制定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四年规划, 确定了“一年强化、两年突破、三年攻坚、四年巩固”的应急管理工作思路和年度目标, 科学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程序, 努力提升应急预案编写质量, 加强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拓宽培训演练渠道, 使重庆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统一思想细化任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00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重点督导方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按照“314”总体部署、建设“平安重庆”和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的要求, 结合重庆实际, 在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督导和支持下, 重庆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
重庆市成立了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肖健康为组长、副局长金正德为副组长、市应急指挥中心全体职员为成员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组织计划、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与实施。根据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结合重庆市实际, 各区县 (自治县) 制定了详细的预案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 对预案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把各区县 (自治县) 中型以上企业、实行安全许可的高危企业及市级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作为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点, 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培训演练等工作入手, 推动应急预案建设, 带动促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同时, 通过动员、研讨、典型引路和试点, 确保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编制文件确保质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相关工作, 重庆市安全监管局印发了《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工作方案》, 编制出台了《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细化了预案规范化管理的具体内容;建立了季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将预案管理工作作为汇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重庆市安全监管局首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庆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和全市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抓试点, 按《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全市303家危化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形式审查, 备案186家, 指导轨道交通公司修改完善了轨道交通运营应急预案116个, 指导各大、中院校和中小学修改完善各类预案13826个。通过抓典型, 树样板, 以点带面, 全市共编制修改完善了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64033个, 提高了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 切实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实做好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重庆市安全监管局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和企业年度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采取督查、抽查、互查和调研等方式, 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执法检查, 对于消极懈怠、敷衍了事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产整顿,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全市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应急预案全部实现了备案管理, 其他类型企业做到了全部有预案, 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做到互相衔接, 形成了覆盖各区县 (自治县) 、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有效”的预案体系。
宣传教育提高认识
为了切实提高对贯彻落实《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预案规范化管理的认识, 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 重庆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计划》, 建立完善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体系, 组织编写了系统的应急管理培训教材, 建立了应急管理培训师资库。
在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支持下, 重庆市安监局有计划地对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干部进行系统培训, 先后组织举办了全市区县 (自治县)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分管领导和市级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应急办主任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和重庆市国有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分管领导、预案管理人员5期培训。通过培训,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预案管理人员系统掌握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本知识和应急预案编制方法, 掌握了应急预案基本情况数据库建立和使用方法, 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 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为扩大应急预案宣传面, 在开展培训的同时, 重庆市安全监管局在局公众信息网和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 充实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预案管理等内容。除此之外, 重庆市安全监管局还组织区县和企事业单位应急和预案管理工作人员, 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其他宣传教育活动, 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这些活动, 提高了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与此同时, 他们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墙报、宣传栏等多种宣传方式, 在学校、社区、厂矿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广泛宣传应对突发事故灾难常识, 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人心, 提高公民的应急意识和能力。
组织演练建设体系
重庆市安全监管局为确保应急预案质量, 强化了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工作, 要求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要求, 在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前, 对编制的应急预案, 必须开展一次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活动。演练坚持“突出重点、不求大求全, 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 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的原则。
市和区县 (自治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区县 (自治县) 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并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 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矿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与管理 篇三
一、福建省矿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状
按国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强制培训,持证上岗外,其它从业人员由企业负责组织培训。
根据调查,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企业领导人安全意识、法制观念较强,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水平较高,能够坚持对入矿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再培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能得到较好的落实。因此大部分国有大中型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普遍较好,有的矿山企业如福建水泥厂石灰石矿几十年来,从未发生过人员死亡事故。但是我省大部分民营矿山企业,由于业主安全意识、法制观念薄弱,“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使得大部分农民工进矿后未得到有效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就上岗作业。这些农民工有的是刚从农村来,放下锄头,戴上矿帽,就上岗作业;有的是从别的矿山由于各种原因流动到这个矿山;有的是曾干过矿山,但“春来秋回,经常离岗”;有的是工作岗位不断变换,变换工种前又未经过安全培训与教育。可见,农民工培训工作不仅存在着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薄弱,还存在着人员流动性大、工作量大、制度难落实等等问题。
二、加强矿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与途径
1、加强矿山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农民工安全教育的主体。要落实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首先要提高矿山企业负责人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矿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认识到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职责和义务;认识到安全就是企业的生命和效益;认识到我讲安全为人人,人人安全为企业,加强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工作。
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要以三级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为主,核心内容是矿山安全基本知识和要求,企业规章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矿山应急救援、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安全法律法规等。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师资力量。没有师资力量的企业,要聘请外单位有关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老工人作为师资力量,把农民工岗前安全培训、变换工种安全培训和上岗再培训等制度落实到位,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基础性的保障。
2、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矿山企业进行培训。针对福建省相当部分民营矿山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现状,民营企业可以与具备培训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署协议,委托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入矿岗前培训,充分利用和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培训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教学仪器、教学装备等培训资源。根据委托企业的特点和要求,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和教育的方式,不仅能较全面地掌握矿山安全基本知识,同时也能了解学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应该积极予以推广。
3、建立矿山的安全培训基地,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目前,福建省一些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取得四级以上培训资质。应该充分发挥这些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矿山农民工安全培训基地。对那些不具备自行培训能力的企业可由行政主管部门引导,由取得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农民工安全培训。原则上,矿山数量较多的县(市、区)都应当建立矿山安全培训基地。培训基地要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设施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和装备,与安全条件好的企业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实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使安全培训教育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管,为落实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提供保障
法律法规制定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的遵守和落实,一方面还要靠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在目前矿山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面临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安监部门应加大对矿山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结合福建省目前现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管:一是把安全培训工作列入矿长考核、复审的重要内容。二、制定相关政策,对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避免未经培训教育、未能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的农民工盲目冒险上岗作业。三、是加大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执法力度,对未能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矿山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行政处罚。
4.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篇四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储存、配送、运输、爆破作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生产、销售过程中储存、配送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以及生产、销售过程中储存、配送环节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生产、销售过程中储存、配送环节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环节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工商、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篇五
重庆着力培训高素质中医药管理队伍
作者:
来源:《中国中医药信息》2013年第05期
近日,重庆市卫生局组织了新一期中医药高级管理培训班,来自重庆市45家中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共50余人接受了为期1周的培训,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为参训人员作了法理概论、依法执政理论与实践、中西方司法理念对比等内容的多个专题讲座,帮助提升中医药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应对运行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据悉,这是重庆市卫生局自2006年以来开展的第五期管理培训。通过一系列的轮训,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得到极大提升,逐渐打造出一支高素质的中医药管理队伍,助推重庆市中医药行业良性快速发展。
6.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六
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的规定,现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
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政编码:400015);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63850161@163.com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军事设施、核电厂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外。
第三条【方针原则】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领导与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市公安机关对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规划、房地产管理、建设、市政、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政府职责】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将属于直管公房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对高层建筑中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五)为辖区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置适应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需要的举高消防车等消防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职责】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并对开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整改火灾隐患及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组织现役消防队员进行针对性训练,建立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前款相关职责。
第七条【政府部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避难场所规划与危旧房改造、广场绿地建设相结合,将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面、扑救场地、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作为重点审查的要素,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方案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消防审核或备案文书作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要件;将消防验收文书或备案文书作为进行初次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审核要件;应当将消防安全服务水平作为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要素,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合当地政府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和无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建筑的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资金筹措渠道,引导高层建筑业主委员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整改火灾隐患。建设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和给予施工许可,不得予以竣工备案;对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按规定对其资质、项目管理实施控。
市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供水单位建设、维护高层建筑室外市政给水设施,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对占用城市消防车道及影响城市公共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文化、工商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工商部门对生产、经营场地设在高层居住建筑内的企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第八条【鼓励发展消防科研】政府鼓励、支持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和科学管理方式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第九条【设计、施工要求】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及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高层建筑设计时应当设置消防扑救场地。其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米,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米。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消防扑救场地上空,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第十一条【施工期间安全义务】施工单位负责新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设备等完好有效。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竣工自检义务】高层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安全质量进行自检验收,并进行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各方在确认工程自检验收合格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其提交的文件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存在提供虚假报验资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视其情节可责令建设单位在1至12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建设项目再次申报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未交付使用和违法交付使用的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一)已竣工尚未验收、未出售或未交付使用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不属于消防验收范围且消防备案后未被抽查,但设计或施工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第十四条【业主安全义务】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除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及本规定另有规定外,业主应当负责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共有部分和其他业主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因扑救火灾、整改火灾隐患或维护共用消防设施需要进入业主专有部分时,该专有部分业主或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使用人义务】高层建筑业主对专有部分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提供的物业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租赁人或委托经营、管理人负责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要求】高层建筑业主依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时,应当查验消防安全状况;没有查验或虽查验但存在火灾隐患而承接的,应当对承接前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第十七条【统一管理要求】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并实施统一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多产权高层建筑的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的维保】高层建筑有关责任人对存在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护,保持其完好有效。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高层建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检测维护单位检测维护共用消防设施或电气设施的,检测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测试和维护。
第十九条【维修费用的来源】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维护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与其他使用人、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物业服务费用或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没有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在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的为共有部分及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为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收支有关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第二十条【政府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列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整改及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共用消防设施可以依法予以资金补助,并协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一)三峡库区移民高层建筑;
(二)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被注销的高层建筑。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计的维持义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防火间距、使用性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固定消防设施、防排烟等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
高层建筑业主、管理人、使用人应当确保疏散走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的通畅。在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明显标志,并不得擅自改建为其他用途或设置固定铁栅栏等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扑救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火灾荷载】高层建筑内应减少可燃物的储存量,降低火灾荷载。建筑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阻燃制品或作阻燃处理。
第二十三条【住改非的限制】高层建筑业主或使用人将住宅改建为办公、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库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确因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
高层建筑内不得存放或使用瓶(罐)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五条【用火用电管理】高层建筑内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电、气焊或其他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后方可动火作业;
(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施工应将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
(三)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五)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七)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九)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和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第二十六条【特殊要求】高层建筑内不宜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内不宜设置可燃物品仓库。高层建筑内的商店等确须设置小型中转库房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三小时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两小时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高层建筑中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部分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控制室的要求】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确保每天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做好值班记录,存档备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并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十九条【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系统的应用】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三十条【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鼓励、引导高层建筑有关单位或个人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第三十一条【维护消防安全的原则规定】高层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知道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知道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线,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
第三十二条【消防宣传教育】高层建筑内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以及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设置消防宣传栏、组织志愿消防队伍演练,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业楼、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公共展览馆、教学楼、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候机楼等场所对公众应当重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或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网络等设施传播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四条【火场自救准备】高层建筑内的业主或居住人员应当自备有救生绳、毛巾、口哨、手电筒等工具的消防自救箱,以备火灾发生后自救逃生时使用。
第三十五条【发生火灾后的应急处置】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并告知火灾发生地点、楼层、燃烧物质、燃烧面积、有无人员被困、联系电话等情况。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打开应急疏散广播,启动固定消防设施,组织人员疏散,并利用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扑救,协助到场的公安消防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秩序维护等工作。公安消防队到场后,要始终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利用固定消防设施为主,移动消防设施为辅的扑救原则,采用积极有效的战术措施营救人员及控制火势蔓延,集中优势兵力迅速扑灭火灾。第三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本规定降低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行为之一的;
(二)对共有部分和共用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不予保修的。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或约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
(二)未在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共有部分及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的;
(二)设置的外墙设施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的;
(三)住宅擅自改建为办公、宾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和库房等,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第四十条 共用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检测维护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检测、维护工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
(二)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首层、二、三层之外或无单独出入口的;
(三)高层建筑内的商店小型中转库房、食品加工区设置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四)无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的;
(五)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以及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第四十二条 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不依照本规定履行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整改及维护共用消防设施出资义务的,受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函告相关单位并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建筑,是指高层民用建筑(含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公共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两层及两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工业建筑)。
(二)共用消防设施,是指消防车通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三)多产权高层建筑,是指有两个以上业主的高层建筑。
7.一线管理者安全培训实践 篇七
江苏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在每个新工地开工之初, 都会制定安全培训计划, 连同其他资料、方案一同上报公司总部审核、审批, 安全培训计划一定要和工地施工项目特性吻合, 培训内容要具有针对性。以下笔者将结合具体施工工地的安全培训实践做相应的介绍。
案例分享
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年初, 笔者在北京市紫竹桥南国家中央机关某住宅楼工地工作。该工地开工之初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时, 劳务队的管理人员、作业班班长以及每个作业人员都有抵触情绪, 原因是施工人员报酬基本按分项承包或计件工资形式, 他们认为开展安全培训耽误时间, 影响进度, 进而损害其收益, 甚至劳务队第一任安全员还曾当面说:“哪个工地不死人, 培训就不出事?”笔者听后, 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汇报请示, 要求现场全部停电停产。随后, 劳务队总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劳务队法人单位法人到现场, 要求施工人员配合执行开工之初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
培训开展
1.定期每月1日、15日中午上班前进行全员安全培训。
按照工程开工之前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 对所有进场人员开展全员培训时, 要讲解工地各项管理规定, 着重讲解安全的重要性, 逐步灌输“安全为了谁”的思想意识, 让一线人员从被动安全转变成“我要安全”。
2.根据各工种实际施工情况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讲解安全知识、特定工种安全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包括如信号工、电工、焊工、塔吊司机、架工等特殊工种, 以及木工、钢筋工、混凝土浇筑工、普工、炊事员等一般工种。此外, 专项安全培训时一定要具体讲解特定工种的安全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如对容易造成习惯性违章的行为的讲解。在时间上不用硬性规定, 可同劳务队或作业班组协商安排, 利用现场流水作业的特性, 合理安排时间, 但也不能无时间限制延期, 可随施工进度和现场实际情况定期开展。
3.根据违章, 开展安全培训。
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 如多数人习惯性违章以及屡教不改时, 应及时与施工队负责人联系, 增加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不可过分讲大道理和硬性规定, 讲解内容要让作业人员听进去, 且能接受。在对具体违章案例分析时, 要从作业人员的角度出发, 充分给予理解, 但要讲清安全管理工作的态度和利害关系, 坚决杜绝违章行为。安全培训的方式要以劝停、警告为主, 对那些屡教不改又严重影响其他作业人员安全的人, 可通知劳务队或其作业班组负责人加强管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教育、停工或逐出施工现场时, 培训人员不可直接与作业人员发生冲突。当安全培训发挥效果时, 一般不需要对现场作业人员罚款, 发现违章时, 先对其说明该行为已违章, 并告诉其规范操作, 以及继续违章后的严重后果, 此时, 作业人员都会立即停止违章。在整个生产过程中, 不管哪一级单位的管理人员, 只要违章指挥, 都要坚决给予制止, 立即上报责任人上一级管理单位, 还要给予罚款。
培训效果
对该工地连续进行了近2个月的安全培训后, 效果已经呈现:
一是, 劳务队会自行组织好人员, 通知笔者前去开展培训, 参训人员达到95%以上, 而最初参训人员只有50%左右。现场作业人员会主动向笔者汇报, 哪个地方洞口没覆盖, 外架晃动、脚手板不到位等, 甚至有工人给笔者打电话举报有人不按照要求安装大模板, 影响其安全。
二是, 该工地3栋楼建筑面积6万2 000多平米, 地下3层地上18层, 参加施工人数最多时超过600人, 正常施工人数也在400人左右, 从开挖地基到结构封顶历时18个月,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10 m。从开挖地基直至封顶, 共发生2起事故, 一起是作业人员在地下简便施工楼梯上, 向上一层顶板攀爬时, 未站在顶板模板上, 而是踩在延伸出去的单个独立木方上, 木方断裂, 作业人员掉下摔断脚踝骨;另一起是在最后一层封顶后拆除顶板模板时, 人员少, 配合不到位, 高处掉落一块木方, 砸伤一位作业人员胳膊。而且在封顶当晚, 劳务队、总包单位的聚会中, 劳务队公司负责人说, 以前每10万m2差不多就死1人, 其他的非死亡事故更多了, 此次的项目开工至封顶, 刷新历史平安工地纪录。
8.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城乡统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
中图分类号:C91;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39(2008)02-0022-04
Survey on employment training for the land-lost peasants in the process of overall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Chongqing
XIA Tao
(School of Management,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67,China)
Abstract:The unavoidable problem in the process of overall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Chongqing is that the peasants lose their land,and the reform of overall urban-rural development aims to change peasants to urban residents,in which,the most important issue is to solve the employment problem of the land-lost peasants. If the land-lost peasants are not employed and have instable income,it is useless to say that the peasants are changed into urban residents. The employment training for the land-lost peasants should be market-oriented and aim to solve employment problem by the scientific,reasonable and flexible training methods of diversifying training contents and guaranteed quality.
Key words:overall urban-rural development;land-lost peasants;employment training
一、统筹城乡发展不可避免的问题——农民失去土地
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问题是要使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各个方面平等的权利、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同质化的生活条件。也就是“农民变市民”。
当前重庆的人口现状为:2005年重庆市的户籍人口为3 169万人,常住人口为2 798万人,城镇人口为1 265万人,城镇化率为45%,农村人口1 900多万。而这些农村人口的人均收入与重庆城市人口的人均收入相比差距很大,他们的收入比为1∶3.6。重庆市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也低,在重庆市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占 7.5% ,小学文化的占42.88%,初中文化的占 37.40%,高中和高中以上文化的占 4.98%,农村劳动力适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 6.9年,略高于小学水平。而且这些农民生活的广大农村大都属于“老少边穷”的贫困地区。在重庆成为直辖市之初,重庆有20个国家级贫困县,近400万贫困人口,经过10年奋斗,至今仍有50 多万贫困人口。2007年9月20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到2020年,重庆市的城镇化率将达到70%,也就是说重庆市未来的城镇化率将提高25个百分点,有800万左右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这就意味着将产生800万失地农民。
二、重庆市九龙坡区试点改革的实践与引发的问题
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时间还很短,城乡统筹改革又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重庆市采取了在九龙坡区先行试点,然后再在全市推广的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已先后出台了关于城乡统筹、城乡就业、城乡交通建设、农民变市民的改革、市政设施的管理以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管理办法等方面改革的文件和措施。其主要精神是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具体办法是用宅基地交换城市住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社会保障福利。在九龙坡区范围内,有稳定非农收入来源的农户和重庆市三峡库区云阳县境内的移民农户,如果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经申请审核,可登记变更农村户口为九龙坡区城市居民户口,同时获得宅基地和承包地方面的一次性补偿,并在城市安置方面获得一定优惠。住房安置采用下列三种方式:(1)划地安置:具备土地连片流转条件变为市民的人员,由政府集中划地,自主投资,镇村组织建设,新建集中居住地,免交各类建设规费。(2)货币补贴安置:农民变市民自主解决住房的,由政府一次性给予补贴。(3)廉租房安置:农民变市民人员无固定住所,又未选择定向划地安置和货币补贴安置的,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农民转为市民后的宅基地指标纳入区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退出的承包地由各镇土地流转中心统一登记造册,由各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统一管理和经营。农民变市民人员在子女入学、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权利;同时,退出农村集体组织后仍享有退出时集体资产分配权利。
但这些做法也使失地农民面临更大的困境:如何更好地就业,从而获取稳定的收入。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试点改革的实践,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以宅基地换城市住房,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换城市社会保障”。这些农民失去土地后,他们获得了土地补偿,有的甚至还获得了住房;失地农民还能享受集体土地及资产带来的收益,有的还享受着养老保险等保障措施。但是问题仍然存在:
第一,失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数目是极其有限的,而且有的失地农民还要靠这部分资金来买房或者租房。
第二,集体土地及集体资产带来的收益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得这些失地农民没有稳定的收益。
第三,当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的人数极其有限,按照规定:男60岁以后,女55岁以后才能享受养老保险,根据这一规定当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都是老年人,而这些老年人理所当然的是失地农民中的少数派。另外,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都是些特困户,而且最低生活保障只能解决他们基本的生活问题,还有很多问题都无法解决。除以上这两类情况外,还有占人数绝大部分的正处于青壮年期的失地农民,他们的各种问题又怎么解决。
第四,进一步分析,就算上述提及的收益或保障都存在,那广大的失地农民还有很多除满足基本生活以外的其他问题要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巨大的资金。比如失地农民的子女要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或培训,失地农民及其子女的婚恋嫁娶,他们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还有他们为了过更高层的生活所需要的各种耗费,等等。
列举出的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表明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失地农民还有很多很多需要花钱的地方,而且这些支出的数额是及其巨大的,失地农民被动的“等、靠、要”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他们的出路是就业,靠自己的劳动获取稳定的收入。而为了解决这些失地农民就业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要对这些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有800万失地农民要变为市民,如果扣除儿童和老人等没有城市就业能力的农村居民,按50%的就业劳动力计算,那么,未来重庆的城市体系将在14年中需要为近400万失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而解决他们就业问题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对他们进行就业培训。
三、重庆城乡统筹中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现状特征分析
由于重庆市城乡统筹工作才刚刚起步,只是首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进行试点改革,全市范围内的改革还没有全面展开。但是针对当前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我们能够以小见大地或多或少地分析得出如下特点。
1.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多为初中及初中以下,这部分人占总数的绝大多数,文化程度为高中的是少数人,受过高等教育的更是寥寥无几。
2.综合素质不能满足当地工商业的用工需求。失地农民大多缺乏其他专业技能,一旦脱离传统农业,便感觉谋生求职困难,除了靠出卖体力做“力哥”外,便难以找到其他工作。
3.自主创业困难重重。首先由于征地后的收入来源减少,日常生活支出增加和征地补偿金过低等原因,使得失地农民的创业资金短缺。其次即使有失地农民开始创业,由于他们缺乏发展非农产业与新兴农业的技能,这样使得他们创业的形式主要是搞运输、经营农家乐(商店)等个体经济的形式,从而无法形成规模经济。
4.农村惰性影响严重。所谓农村惰性,是指农民持有悖于“创新”理念的落后思想,使农民像惰性气体一样稳定,顽固不化,因循守旧,或者懒惰,不思进取,安于现状,没有丝毫危机、忧患和竞争意识。毫无疑问的,这些失地农民也不能免俗,在农村惰性的长期熏陶下,他们中的很多人思想观念保守落后,安于现状,主观上不求进取,存在不劳而获和“等、靠、要”的想法的情况普遍存在。
四、重庆城乡统筹中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思路
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之后面临的最窘迫的问题是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支付各种各样的支出和耗费,在这样的情形下指望失地农民自己拿钱出来进行再就业培训只能是空谈。其次,企业具有逐利的天性,他们更多的是看到即时效应,他们不会主动去培训这些迫切需要工作的失地农民。这些企业更多的是倾向于招聘有工作经验的,可以直接上岗马上给企业带来效益的员工。而在这数以百万计的失地农民中,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少之又少,可以说绝大部分失地农民都缺乏相关求职技能,于是他们就陷入了求职困境。因此,面对如此艰难的困境,这样一个十分迫切而又非常艰巨的公益使命必须要靠政府来承担了,政府是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在就业培训问题的解决上需要政府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无论是从资金的投入上,各种设施的建设上,还是政策制度的建立上以及社会其他力量的调动上,都要依靠政府这个强大的力量来实行。
1.培训要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解决就业为宗旨。注意结合重庆市经济发展的前景和产业结构的特点及演进趋势。重庆市将成为中国西部地区最大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网络和枢纽的形成,重庆将会成为资金流、物资流、劳动流、信息流的重要集聚中心和辐射中心。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将提供百万数量的就业机会。从产业结构的构成看,重庆市2006年国民生产总值为3 486.2亿元,农业产出的比重为12.3%,第二产业产出的比重为43%,第三产业的产出比重约为45%左右。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重庆市第三产业的比重约低20 个百分点左右,也就是说,重庆市产业结构的演进中,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巨大的潜力。而重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形成将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2006年,重庆市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为520.66 万人,第二产业的就业人数为308.2 万人。如果按照2006 年的劳动生产率,重庆市未来的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只要能在14年内翻一番,就能提供800万个就业岗位。当然,由于劳动生产率的进步,未来14年所提供的劳动力就业机会会少于800万个。但即便如此,也能为城乡统筹中的几百万失地农民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而这些失地农民进入城市的第二、第三产业,不仅在于城市产业的发展能否为他们提供机会,而且更在于这些失地农民是否具有进入城市第二、第三产业所具备的专门技能和知识。因此,基于以上的对于重庆市经济发展情形和产业结构演进的趋势的分析,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的导向应定位于第二、第三产业的培训,其中要特别关注的是对他们进行第三产业中现代服务业的技能培训。
2.注重培训内容的区分。比如从失地农民能否获取稳定的非农收入来区分,对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失地农民和没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失地农民的培训就有区别。对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失地农民更要根据他们的切实需求提供相对应的个性化培训。除开这一小部分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失地农民,占人数绝大多数的没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失地农民,对他们的培训有四个层次:(1)基础文化知识培训。在这些失地农民当中,没有完整的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肯定不是极少数,从前面的人口现状的分析中可知,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失地农民占总数的87.78%。这些人数众多的没有完整接受义务教育的失地农民最迫切的需求就是接受基础文化知识培训。(2)职业教育培训。当前大部分失地农民的专业技能普遍偏低,而且重庆未来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演进的趋势是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其中特别是第三产业中的现代服务业将提供巨大的就业机会。综合以上情况,对失地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重点是培训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需具备的技能和知识,还要重点对他们从事现代服务业所需具备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进行培训。(3)城市生活常识、城市文化文明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失地农民在非农产业和城市实现就业及创业的过程,也是他们融入一个新环境、开始一种新生活的过程。其间很可能产生一些有形和无形的矛盾冲突,甚至发生传统和现代两种生活方式或文化形态的碰撞,这在失地农民进入城市特别是在进入大城市的社会生活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对失地农民进行城市生活常识、城市文化文明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他们自觉培养起对城市文化文明的认同感和对城市生活的责任感是非常必要的。(4)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并着力培养他们的市场竞争观念,帮助他们树立现代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他们在多元化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发言对话能力、组织能力、竞争能力和依法维权等能力。
3.采用科学合理、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有这样一些做法可供参考:一是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合作,举办具有行业特点、针对性较强的专业技能培训;二是与相关的劳动力市场合作,把技能培训和向用人单位推荐工作结合起来;三是与大量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合作,企业参与培训是提高失地农民素质的一条重要渠道,送教师、教材到企业,将培训课堂搬到企业;使他们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前接受基本的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还可以尝试形成这样一些培训模式:如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的“订单式”培训;根据不同对象提供不同菜单的“超市化”培训,学校下单、企业接单、政府买单的 “三单制”培训,“企业+培训机构+失地农民”的“联动型”产教结合等培训。同时,还要善于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灵活有效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要尊重失地农民的选择,按照他们的要求安排培训时间、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总之就是要创建灵活高效的适应市场需求的培训方式。
4.注重培训质量。只有好的培训质量,才能确保失地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才不会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与流失,才能让培训真正有效,达到对失地农民培训的真正目的。有如下做法可供参考:首先要严格考核与认证各类培训机构,最好实行培训质量资格认证评审制度,及时取消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其次,注重对授课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建立一支高质量的教育队伍是搞好培训工作的保证。对教学人员实行培训和考核,可以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掌握新知识;也可以做到优胜劣汰,及时补充新人,保持教师队伍的活力。再次,要做好教学效果跟踪反馈工作。及时向失地农民和用人单位收集反馈意见,重点关注失地农民对已接受的培训的反馈意见,与此同时还要和用人单位沟通以便了解他们对员工的评价,其中要特别关注已实施的培训和企业对员工实际要求的差异度和协同度。然后把这些情况综合汇总并仔细分析,对于好的方面在后续的培训过程中要继续保持发扬,对于不足有缺陷的方面要吸取教训加以改正。最后,可以尝试建立失地农民培训奖励基金,用于激励调动培训单位开展农民工就业培训的积极性,特别是对那些培训数量大、质量高的单位和有突出表现的个人,政府应重奖。
除此之外,要解决重庆市城乡统筹中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的问题可能还存在如下重点和难点:一是政府怎样解决人力投入、资金投入的问题;二是政府要制定有利于培训展开的政策规章等;三是政府如何更好更有效地整合其他社会力量来参与培训工作,促成培训主体多元化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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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华瑛.成都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证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8(1).
9.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篇九
2005年12月24日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5]45号
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原材料)批发(含进出口)、常年零售、临时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市安监局负责审批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负责审批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履行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许可的销售方式、许可范围从事批发、零售经营活动;不得将经营权转包或变相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限放区域在农历除夕前15天开始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产品的配送,在农历除夕前3天开始销售,农历正月十五日21时停止销售。
第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严禁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及本市公布可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以外的危险品种。
第七条 从市外购进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是经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确定并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进货,运输由市公安局核准办理准运手续;凡在我市销售的烟花爆竹,严格实行监封制度,每箱产品必须加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制的监封条;每支烟花或每封鞭炮,必须粘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印制的防伪标志。
第二章 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第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凭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逐级逐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烟花爆竹的性能、特点、安全知识。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要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制定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每半年必须对固定销售场所、配送场所和储存场所进行一次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章 批发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为零售单位配送烟花爆竹产品的能力。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对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负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落实产品质量跟踪措施。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销售和配送产品,必须为零售单位提供产品安全手册和产品安全燃放说明。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在装卸场所、配送场所必须配备2名以上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在销售场所、配送场所和存储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销售场所、配送场所、存储场所和装卸场所不得吸烟、不得有明火、10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章 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实施配送服务,按规定销售批发经营单位配送的产品,并与区县供销社签定安全责任书和与批发经营单位签定供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场所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佩戴安全员标志,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标语。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必须在零售场所悬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其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场所不应小于10平方米,存放量不得超过30箱,每箱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按规定在销售店面内销售产品,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单位在临时销售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五章 储存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
计算药量3吨—4吨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3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80米;与铁路、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0米。
计算药量2吨以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1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与铁路、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5米。
第三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储存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分级分类专库存放。烟花爆竹产品存放,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堆垛(货架)之间的距离不少于0.70m,堆垛与内墙距离不少于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5m;
(二)库房内主要运输通道宽度不少于2.0m,产品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m;
(三)无地板的存储仓库,地面要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
第三十二条 库房内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库房内严禁使用电器设施、严禁使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产品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专职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库房的管理人员、搬运人员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执行检查和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销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仓库应当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仓库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为主的产品。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0.重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十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六)将消防工作列入安全生产会议议题,必要时可召开专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八)对拒不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对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十)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在20日内作出明确决定;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不能协助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使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六)接到火警,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八)负责专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岗位人员培训的业务指导;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授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建设、规划、市政、交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消防事业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
(三)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对直属单位依法进行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计划和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区县(自治县、市)的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五)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督促整改;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贮备消防水源;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协助组织群众或义务消防队扑灭火灾。
第十一条 电视台、电台和报社等媒体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电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调度专线,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实际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四)完善消防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保障消防水源充足,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举行灭火技能演练和训练,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六)进行经常性防火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八)在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组织处置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一定学时的消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教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消防安全技能。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在安全生产责任书中专门规定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相应的考核内容,由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第十六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篇十一
本次系列科普活动将把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科普教育持续下去,通过编印青少年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辅导读物、举办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讲座、召开食品安全消费维权主题班会、举办知识竞赛、举办食品安全消费维权征文比赛、在试点班级设立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读书角、发起食品安全消费维权倡议等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学会自我保护,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引导学生科学消费、文明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营造全社会关注青少年食品安全,共同保护青少年食品安全和安全消费的良好氛圍。
启动仪式上,区工商学会副会长柳炎林向师生讲解了《消费者的权利》、区教育学会陈相老师紧扣《消费维权我先行》教材内容,通过幻灯片,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对四年级师生上了第一课《我是小小消费者》。
据悉,出席活动的有关学会主管部门将按照重庆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持续开展校园周边食品消费环境整治,确保万州区校园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努力实现“365天,天天放心消费,360行,行行放心消费”的工作目标。(姚世衡 编辑:渝科)
(重庆市科协)
12.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篇十二
2012年5月2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共七章, 分别为总则、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 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 落实安全培训计划, 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 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 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 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其他详细规定可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3.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篇十三
2018-08-24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树立安全用电意识,掌握安全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触电或火灾等事故。
第二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电线铺设,应由电工等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安装插线插座。违反规定的,强行拆除安装设备,并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 宿舍发生电器和用电线路故障,应及时报宿舍管理部门或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拆卸或维修。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取暖器、电热棒(热得快)、电熨斗等功率较大的电器具和电热毯等可能产生危险的电器。违反规定的,所用电器予以收缴,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不合格、劣质和自制用电设备。违反规定的,用电设备予以收缴或销毁,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用电设备应安放在安全的地方使用,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塑料等易燃物品。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违反规定的,用电设备由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5日内由违反者写出书面检查和安全使用保证书后可领回收存的物品,超过5日未领回的,按无主物处理。同一行为人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违反的,用电设备予以收缴。
第七条 严禁在床上放置和使用移动式插座(线板)、台灯或其他用电设备。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电脑较多需用多个固定式插座的宿舍,由学生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安装使用。违反规定的,用电设备予以收缴,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迁移、破坏宿舍及楼道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违反规定的,应承担修复费用,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人员离开宿舍,应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条 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有三人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该宿舍本学期的校内集体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应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和管理,社区管委会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应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由宿舍管理部门会同学生社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14.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篇十四
一、选择题(每题 6分,共 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日期(A、2009年 2月 28日 B、2009年 6月 1日
2、国家对食餐饮服务实行什么制度(A、许可制度 B、管理制度
3、餐饮服务人员健康体验几年一次(A、一年一次 B、二年一次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部 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并给予警告, 该申请人在几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A、一年内 B、二年内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 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A、一年 B、二年
二、填空题(每空 4分,共 32分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相 关产品 制度。
2、个人卫生四勤有、、、。
3、发生食吕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
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 小时之内 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报告, 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 取控制措施。
4、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 务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和原料等物 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罚款。
三、简答题(每题 19分,共 38分
1、从事餐饮服务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 有哪几种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品食品的 工作?
15.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篇十五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调查采取分层整群随机抽样调查、重点访谈和文献查阅相结合的方法展开。①采取分层整群随机抽样调查方法,将重庆市内(除主城区)25个县(市) 按地理、人口、经济状况分为三大片区(渝西走廊、三峡库区和渝东南地区),每一片区所属各县随机抽取一至二所乡、镇卫生院,共抽到37个卫生院、233名医务人员和当地乡村医生157名。②重点访谈对象为54名乡镇卫生院院长和被调查县卫生局局长或人事负责人25名。③卫生发展基本情况和卫生人力资源概况数据资料来源于《重庆市卫生事业“十五”发展情况汇总》。调查前统一培训调查员两次,预调查一次,2007.6-2007.9完成调查,收回有效问卷430份,有效率91.68%。对调查数据采用Access建立数据库,SPSS10.0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考察其年龄、学历、职称与培训意愿的相关性。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重庆市农村卫生人力资源概况
到2005年底,重庆市共有乡镇卫生院1 077个,卫生技术人员22 048人,其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分别占28.4%、23.77%和15.52%;药剂人员、检验人员、卫生员各占7.51%、2.86%和21.94%。村卫生室共11 506个,工作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三者分别占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总数6.81%、85.09%和8.1%。18 151名乡村医生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3.86%,仍有42.09%乡村医生未达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总体特点是卫生人力资源总量逐年下降,其主要原因为卫生院、门诊部人员减少,医院人员未减少,但卫生人力资源结构发生了一定变化,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有所增加。
2.2 重庆市农村卫生人力培训现状
2003年至2007年共有86.49%医务人员接受过培训。在接受培训人员中,90%参加过在岗培训,说明国家提出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应当至少5年轮训一次”的要求已基本达到。培训目的方面,40%是获得学历,65%为获得专业证书。
2.2.1 培训内容
目前全市农村有18.75%的医生接受过包括内、外、妇、儿、口腔和预防在内的全科医学培训,其它培训内容按比例由高到低分别是内科、预防、外科、儿科、妇产科和口腔科。农村医务人员接受妇产科培训的比例非常低,这与农村传统分娩地点选择有关,给妇女生命安全带来极大隐患。除此之外,接受过护理、药剂、检验、放射和其它培训的比例均未达10%,说明重庆市农村硬件与软件条件均需大力改善。在接受调查的乡、镇卫生院院长中,有18.24%接受过管理知识培训,该内容受到普遍欢迎。
2.2.2 培训方式与时间
临床进修是最常见的在岗培训方式,其次为学校培训、水平考试、师带徒、函授和临床指导,师带徒方式仍占22.86%,培训时间方面,40.09%被调查者参加过6~12个月培训,1~6个月短期培训占51.43%,1年以上长期培训比例较低,说明在岗期间接受学历教育的人较少。
2.2.3 培训方法
培训经常使用的方法是课堂讲授(48.57%)、临床见习与实习(62.86%),病例分析(25.71%)和集体讨论(5.71%)相对较少,角色扮演法的使用率为零。表明培训仍然停留在传统方式阶段,接受培训者习惯于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积极探索知识的积极性与能力,对新方法有强烈抵抗情绪,其原因在于教、学双方的惯性思维。在“是否接受讲授和临床实习以外教学方法”问题中,完全接受的仅占14.23%,只有一部分方式能接受的占38.89%。
2.2.4 培训效果
认为通过培训医学知识水平有提高和明显提高的占76.2%,工作态度有转变和较大转变的占59.98%,诊断分析能力、疾病治疗能力和抢救应急能力有提高和明显提高的分别占72.15%、77.41%和82.86%,对工作满意度有所提高的占79.65%,表明参予者对培训基本满意,培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医疗卫生水平,特别是与农村卫生工作性质密切相关的抢救应急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带来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工作态度改善不明显说明培训忽视了职业道德教育和其它人文教育。
2.2.5 培训后的信息反馈
培训结束后56.25%的培训者收集一部分反馈信息,说明培训提供方仅重视培训本身而忽视通过信息反馈改进培训和对被培训者进行后续辅导与监督,因而弱化了培训效果,降低了将知识转化为工作技能的速率。在培训者收集反馈信息的项目中,教学效果62.5%,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组织形式分别为33.33%、8.33%和12.5%,可见培训组织者忽视了对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信息反馈,即遗漏了对教学过程的细节评价,仅靠培训效果一项考查培训总体是片面的。
2.3 培训需求分析
2.3.1 培训意愿分析
87.53%的被调查者都愿意或非常愿意参加培训,但参加培训暂停工作也影响其收入。如: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收入除基本工资外,主要与工作量挂钩,而其基本工资仅500元~800元/月;乡村医生则主要靠经营收入,市政府每月给每人任务补助经费最低不少于50元,这远远不能维持生计。主观愿望与客观情况相背离是导致农村卫生工作者不能积极参加培训的主要原因。年龄与培训意愿的关系是,年龄在20~40岁的参加培训意愿最强烈,占该年龄段总人数的84.85%,40岁以上培训意愿逐渐减弱。学历与培训意愿的关系是,学历水平较高者参加培训意愿越强烈,如93.64%大专以上学历者愿意培训。
2.3.2 培训内容需求
93.6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加强全科医学教学,40.32%的要求进行中医药诊疗学习,这一需求与我国目前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方向一致。中医相对于西医而言价格便宜、疗效稳定,深受农村居民欢迎,然而我国农村中医医疗水平堪忧,在卫生室的中医中,无规定学历人员比例达10.20%。职称方面,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中医仅7.35%,无职称中医比例达33.82%。被调查者大多认为必须首先加强中医医务人员的理论知识培训,在此基础上总结并推广当地行之有效的传统药方,将对控制地方病、降低医疗费用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进一步挖掘了卫生服务需求。
2.3.3 培训方式与时间需求
农村卫生人员最需要的是短期临床进修,时间在3~6个月较为适宜。调查结果显示,67.57%的被调查者培训目的是提高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能力,32.43%是提高理论知识或获得学历,因为临床进修是最直接、最快提高医疗水平的方法,且能够在当地县医院或中心卫生院进行,减少食宿费用。 而之所以选择3~6个月则是由于此一时间段基本能临床实践若干完整病例,对工作和收入影响也不太大,故今后培训应以3~6个月短期临床培训为主。
2.3.4 培训方法需求
84.43%被调查者认为临床进修是最佳方法,其次为课堂讲授(47.85%)、病例分析(22.54%),这与我国实施培训的主要方法一致。
2.3.5 培训地点需求
37.84%被调查者认为地市级以上卫生机构为最佳选择,其原因在于这些地区医疗卫生水平较高,参加培训者能在短期内有较大提高。而县级卫生机构仅有18.92%选择。32.37%愿意接受高等医学院校教育从而获得较高学历,其次为县卫校8.11%。这与目前重庆市县级卫生机构及卫生学校承担主要培训任务的做法有差异,说明医务人员对培训水平要求提高,政府应当针对这一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政策。
3 建议
重庆市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需求高,培训意愿强烈,但受农村卫生投入、个人收入、个人情况、卫生体制、培训本身等各种因素影响,目前培训效果有限,以下将主要从培训工作本身讨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培训效果的对策。
3.1 确立培训目标,制定培训计划
培训可分为知识型、技术型、知识与技能混合型。确定培训类型的意义在于培训目标、对象、内容、时间、教师、方法以及效果测评等均有所不同。农村医务人员医学知识培训目标是掌握基本理论,故可较多采用传统讲授法、病例分析法,并增加集体讨论法,通过笔试测评培训效果。医学技术培训应当更多采用实践法、小组讨论法,通过激励或惩罚机制引导学员在独立操作中自主学习,充分调动学员主观能动性。医德医风等人文培训可将角色扮演法与讨论法结合适用。培训提供者必须明确培训目标,才能恰当激励培训师和受训者。根据培训目标,还需制定培训计划,包括长短期、大小型、不同对象培训的时间、方式、内容,须将各类培训合理配置。
3.2 确定培训对象
选择培训对象时,必须考虑学员掌握培训内容的能力以及他们在回到工作岗位后应用所学习内容的能力,这是一个事关效率的重要问题。确定培训对象后,应当收集所有对象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归纳,如平均年资、共同特质、曾参加过的培训等,然后根据培训对象特点选择适当内容与方法。学历教育和资格培训的地点以高等医学院校为宜,临床实践应考虑地市级以上卫生机构。
3.3 确定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既要考虑系统性,实用性,还要注意超前性。在进行全科医学培训中,除遵循培训大纲,还须加大内科、预防、妇科方面理论与技能培养。建议培训前要求被培训者用书面方式详细总结自身技术弱点、当地常见病、疑难病等,由培训者加以归类总结,培训中留出专门课时进行针对性辅导讲解或小组、集体讨论,以此实现教与学双向沟通。还应当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人文教育,比如举办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卫生法学、沟通学等课程、讲座或视频学习,运用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医务人员素质,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教学内容的选择与师资也有较大关系,调查中普遍反映培训教师虽然理论水平、医疗技术水平较高,但大多数不了解农村卫生需要,所教知识与农村脱节,学员即使学会知识也无处可用。建议结合卫生援助制度,尽可能邀请正在参加或已经参加过援助人员作为培训讲师,增强知识有用性。
3.4 选择培训方法
我国医学教育培训向来以讲授法和临床实践为主,其主要优点在于学习面广、基础理论掌握扎实,解决常见病很有效,缺点在于难以培养学员创新精神,遇到新问题不能有创造性发展。虽然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被培训者仍然偏爱传统教学方法,但随着疾病谱改变,新疑难病症层出不穷,医务人员必须满足更高需求。今后培训必须使用能够激发学员自身创造知识的方法,即自主讨论法、案例分析法等。建议推广培训中“个体+小组+群体”学习模式。具体步骤为:讲授知识单元—学员复习并收集相关病例—划分小组进行小组讨论,写出小组案例分析综述—班级集体讨论,汇报小组学习成果,解决疑难—师生反馈,形成测评成绩。这一模式将以上方法融为一体,既照顾了知识层次较低的农村医务人员,帮助其掌握基础理论,又通过小组和集体讨论督促其开发自身潜力、总结归纳行医经验、查漏补缺,还可以让学员交换研究心得,扩展知识面,增强学员之间合作精神,培养医学人文精神。起初适用该方法可能遇到学员较大精神阻抗,因为传统学习方式惰性大,但只要积极鼓励,奖惩并举,学员将逐渐适应。待形成习惯,他们能够主动组织讨论、发现解决新问题的方法。
3.5 优化培训过程
培训实施过程中讲师随时征求学员意见,收集反馈信息,并根据要求优化教学内容和方式,改变不收集意见或即使收集也不改变教学计划的做法,否则将降低学员培训意愿。
3.6 全面评估培训
农村医务人员培训内容包含知识和医学技术两方面,因而应当在培训后进行四级评估。一级评估是指课堂教学效果评估,包括各项教学因素,如教学时间、地点、方法、难度、教师水平、知识结构等,一般通过填写测评表完成。二级评估是培训一周后,讲师或组织者考察学员是否在课后强化记忆所学内容,通过考试方式考评培训效果,重点在于督促。三级评估是将评估权交给受训者的上一级主管,考察受训者的工作行为是否得到改善,能否将知识转化为技能,此为难点。四级评估即是从质和量两方面评估所学技能对所在单位产生何种影响。四级评估法将反馈、评估和督促合为一体,更关注的是被培训者技术提高并创造效益的结果,而非单纯课堂效果,对技术型培训尤为适用。在实施过程中,上一级主管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对受训者进行持续督促、辅导,并提供条件给受训者练习所学技能,及时将其实践情况反馈于培训者从而获得进一步指导。
4 结论
尽管我国在农村卫生人力培训方面做出了一些新尝试,但理论研究比较欠缺,未形成完整培训理论体系和统一培训规划,因而不能充分共享全国卫生教育资源、建立统一协调卫生服务网络。应当深入农村,了解卫生人力培训特点与需求,加强理论研究与创新,发展有中国特色农村卫生人力培训理论。
摘要:目的:了解重庆市农村卫生人力培训工作现状和培训需求。方法:通过问卷调查、个人访谈等定性与定量结合方法,对重庆市25个县(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现状和培训需求进行调查。结果:重庆市农村卫生人力培训工作在培训地点、内容、方法选择和信息反馈方面存在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培训效果。结论:优化培训各环节,关注农村卫生人力培训工作自身特点,创造发展有中国特色农村卫生培训理论。
关键词:农村卫生人力培训,现状,需求,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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