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4-07-18|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9篇)

1.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篇一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消防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责任,着力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负总责,其他领导干部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于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本规定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党委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协调人大、政协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监督。

(四)组织党委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消防安全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消防安全工作。

(五)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考核体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第六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支持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

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情况作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适时加大评价权重。

(二)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内容。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督促新闻媒体免费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消防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支持重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并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门)应当强化党纪政纪问责,依法参加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重特大火灾事故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五)党校应当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第三章

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建立由正职或常务副职牵头、分管副职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消防专项规划。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主要负责人应带队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足额落实,并按照实际增长需要逐年递增。

(四)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或者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应用。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鼓励购买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设立消防工作奖项,建立地方性消防公益基金。

(六)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制定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组织或者责成隐患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落实专职队员编制和保障经费,配齐消防装备。

(八)统一组织领导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

(九)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十)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项目依法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九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保证消防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

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推动分管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要素,完善相关制度,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部署、督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督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六)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电气检测、消防培训等工作,建立微型消防站。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规划、住建、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化、交通运输和行政审批局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第十三条

负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全面负责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水平: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及民办教育机

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同级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技术攻关和技术研究,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八)住建部门负责在建工程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九)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企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和拍卖、典当、融资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流通企业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十)文化部门负责图书馆、文化馆(站)、娱乐场所等文

化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依法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的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十六)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印刷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及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七)体育管理部门负责体育类场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八)粮食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储存环节的行业消防安全

管理。

(十九)旅游部门负责旅游经营者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人防部门负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二)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四)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五)能源监管部门负责电力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六)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规范和引导燃气用户正确安全使用燃气。

(二十七)供水部门应当将市政消防水源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森林、草原和铁路、交通、民航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本级政府备案。

(三)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四)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五)对消防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书面报告本级政府。

(六)对消防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依法决定,并在本级政府统一组织下实施。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治安检查内容,并纳入保安队伍培训内容;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照。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亡人火灾事故调查及涉嫌

失火罪、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刑事案件办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负责对各类运营车辆的安全技术进行检查,做好火灾等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保障。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消防工作政策措施,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二)督促、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部署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治理、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指导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好职责,做好年度消防安全考核工作,向党委、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六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督导

和落实好消防安全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二)提请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定期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调查研究,研究提出消防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治理、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负责年度消防安全考核工作。

(五)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奖惩

第十七条

省政府依照《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市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督查,年底考评,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

对各设区市政府消防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消防安全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党委、政府、部门和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有关表彰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将单位消防安全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作为对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法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的。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未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

(三)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本地实际需要,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国家规定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的。

(四)各级政府未按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的。

(五)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严格依法审批,或未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

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依法书面报告本级政府的。

(七)接到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后,本级政府未及时组织或者责成隐患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的。

(八)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九)隐患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隐患单位整改的。

(十)其他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一定影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不依法履职、工作不力的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应向上一级政府作书面检查。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不依法履职、工作不力的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级以下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设区市级以下党委、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下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因消防安全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凡因火灾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凡因消防安全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设区市级、县级党委、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2.消防安全防火规定 篇二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保障商场的正常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对喀什奥都实业消防安全防火规定如下:

1、2、严禁吸烟使用明火,顾客吸烟员工及营业人员应主动制止。严禁使用电炉、电暖气、电热杯、饮水机等大功率电器,大功率电器安装使用报公司审批合格后使用。

3、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鞭炮、汽油、酒精、橡胶水、油漆。作为商品销售的松节油,打火机气体、打火机油只能存放少量样品1~2瓶。4、5、6、严禁使用存放罐装液化气。严禁明火作业,电焊等明火作业报公司审批合格后施工。严禁私自装修、私接电线,安装插座,装修、接电报公司审批合格施工。

7、保持窗户畅通、各处的窗户全扇不得遮挡,留有开窗的通道,方便开启窗户及消防排烟、逃生救护。

8、试衣间、库房可燃物少、电源开关箱周围及下方无可燃物,试衣间、库房不得锁闭。

9、不得占用消防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消防疏散通道,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

10、严禁损坏、占用、遮挡消防器材及消防标制牌位置。经营户保持本经营区内消防设施不遭人为破坏。

11、严禁存放化学有毒物品。

12、楼层值班人员现场监督公司员工遵守执行。

对以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检举和制止的权利。对违反商场规定的行为人处于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喀什奥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部

3.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三

1、我院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医疗区、家属区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上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各部门、部位根据需要和规定配置的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器材完好

4、医院保卫科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5、组织安排各科室和义务消防员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掌握灭火常识,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

6、院内消防值班巡逻由保卫科负责实施,与治安巡逻相结合,实行24小时巡逻值班,加强对重点防火部门和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7、保卫科对院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8、确定各科室防火责任人,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及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将防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9、加强对电力设施和供电线路的检查,严禁超负荷运转,严禁乱拉、乱扯供电线路。

4.安全与消防管理规定 篇四

V2.0目 的为加强公司消防和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盛义豪涿州项目。基本原则

防消结合 防患未然。

4物品安全

按《早起场与晚清场管理规定》执行,填写《开闭店巡查记录》。

4.1员工出场限携带个人物品如有可疑需检查其携带的物品。

4.2货物进场和出场必须装袋或密封,使用胶轮车运输。

4.3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

4.4员工或商户凭《退货单》清点放行。

5安全布防

1)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按设计路线巡更一次。

2)消防报警的跑点确认。

3)在员工通道设置专岗,检查物品出入。

6促销活动安全

6.1 重点监控特卖区域和出入口、活动现场。

6.2 现场秩序维护。

1)严禁未经审批同意的商户在现场乱发广告和传单。

2)根据现场人流情况,及时和营运部合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7消防安全

7.1消防工作模式

7.1.1 24小时消防管理:

24小时监护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接警立即做出反应;

7.1.2 全员互动消防管理模式:

根据“谁管辖、谁负责”。物业部与商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不合格项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7.1.3 三级消防检查管理模式:

一级检查由班组组织实施;二级检查由部门经理组织实施;三级检查由项目总经理组织实施。项目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负责监督抽查。

7.1.4 重点部位巡检模式:

建立《重点消防部位台账》,对重点部位(餐饮厨房等)、重点单位(主力店等)进行巡查和检查。

7.2 消防管理专项分工:

消防主管及安保员负责消防器材的日常运行、控制、检查、灭火救援、员工消防培训等工作。物业负责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与测试。

7.3 消防安全联检机制:

重大节假日、活动前,成立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组,由项目总经理任组长,进行全面检查安全,采取有效的人防措施予以防范。

7.4 义务消防队:

建立义务消防队。所有员工均为义务消防队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并进行考核。

7.5消防安全常态工作

物业部组织全年的全员培训、灭火疏散演练、消防宣传。

7.6基础档案管理:

建立消防基础档案、重点部位档案、工作计划、培训演练方案等。

8.防火安全责任制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项目总与项目防火责任人签订《防火防盗责任书》、物业部与商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9仓库消防要求

9.1仓库设置防火标志,严加管理火源、不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9.2库存物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10消防疏散管理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11.用火安全管理

11.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向物业部安保组申请“动火许可证”派人现场巡查。

11.2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设专职人员随时扑灭火花。

11.3动火前清除或隔离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12.1每月定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日对商场进行防火巡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填写《消防安全检查汇总表》;

12.2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复函,同时报总部物业管理部备案。其他

制定并实施设备设施、机房等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14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

14.1 本制度解释权归涿州宜佳旺购物广场物业部所有。

5.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现场洒水车作业时应保证存水量不少于一半以上,停用时储水量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每日检查洒水车的的使用和安全性能,确保随时可以使用;

2、现场消防栓、消防水枪、水带也应每日检查,如若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保证消防栓周围和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阻。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报告,并向安委会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四、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五、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应在总平面图中反映。

2、施工现场就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分离。

3、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30米以上的建筑物要随层做好消防水源并设加压泵,每层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或按要求设置吸烟室。

5、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6、乙炔瓶与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7、乙炔瓶与氧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阀、表等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8、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9、施工现场进行大面积或特殊环境的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监护人。

10、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火灾。

11、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工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12、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沥青。

13、发现火警和火灾,应当迅速报警,并积极组织力量扑救。

14、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消防安全能力和防火警惕性。

15、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每月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和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16、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必要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消防检查制度

为了健全本工地的安全防火工作,保护好财产和人身安全,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特制订以下制度:

1、保安队成员,除每日做防火检查外,应按公司规定参加安委会组织的安全检查。细致地检查工地的防火情况,及时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将火灾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2、防火检查内容,除安委会制定的防火检查制度外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应对施工现场的临建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做好整改复查。

3、决不放过一点一星火种,对造成火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理外,还得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决不可掉以轻心、马虎从事,对不负责任的职工除教育外,必要时加以严肃的处理。

七、可燃可爆物资存放与管理制度

1、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分类、单独堆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2、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或可燃性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存放。

3、建设工程内部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4、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6.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六

1989年4月28日,纺织工业部、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保障纺织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消防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纺织行业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防爆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实行防火责任制;各企业单位的厂部、车间(科、室、工场)、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及各业务部门要对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企业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承包管理之中,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八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使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第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凡因训练或救火而误工的,本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奖金或照计工分。

第十条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凡符合建队要求的单位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数量按照下列要求配备:

(一)配有一辆中型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不少于十八人;

(二)配有一辆轻便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不少于十二人;

(三)配有消防车但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班(组),不少于五人。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与生产第一线职工同等对待。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规模大小、火灾危险性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消防干部;其中职工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二名专职消防干部;

(二)一般企业,职工在五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兼职消防干部;职工超过五百人不足五千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消防干部;职工在五千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二名专职消防干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应当根据消防安全任务确定专职或兼职干部管理本行业消防工作。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享受干部待遇。专职消防干部可以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干部和专职消防队的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灭火作战方案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建立防火档案;

(二)开展消防宣传,进行灭火训练,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三)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险隐患;

(四)提出更新、添置消防设备、器材的计划,并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

(五)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警,迅速采取灭火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定期向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以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本系统、本地区消防联防活动。

第三章 明火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上使用电焊、气焊(割)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第十七条 各企业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消防职能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由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 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炼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等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明火取暖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主管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炉具,并建立炉火使用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在车间、仓库、变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第二十一条 纺织企业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中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此项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督促执行。

第四章 电气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和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企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第二十四条 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

第二十五条 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第二十六条 凡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第二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与储运管理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做到主体工程与消防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征求本单位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不准接收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处堆放物品,保持建筑物内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三十四条 凡采用有火灾危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要有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在车间内检修机器时,应当采用清洗剂清洗零件。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零部件,要从严限制,并在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十六条 人防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第三十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根据其性质分类分库存放,严禁超存、混存、露天堆放。

第三十八条 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第三十九条 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必须用篷布严密遮盖,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四十条 各单位对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操作、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有关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消防器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不得挪

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栓和消防池。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第四十四条 室内外和仓库堆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第四十五条 消防水池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水量,消防与生产合用的水池,要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四十六条 凡维修消防管道或者停止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或本地区内的公安消防队,做好应急措施。

第七章 消防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第四十八条 各级防火责任人要定期上岗检查;班组实行班前检查;车间实行周检查;全厂实行月检查;重大节日组织全面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消防负责人和消防职能部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详细登记,逐条研究,有条件的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有负责人参加的值班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交接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批转的《重点单位消防工作十项标准》要求,结合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火警、火灾事故,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或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纺织原料、成品仓库的消防安全要求仍按《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凡将本单位的车间、仓库等设施出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出租和承租双方签订消防协议书,作为出租合同附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后果自负。

7.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 篇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公司辖属的行政办公、库房、场站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 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实行公司,部门、岗位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公司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公司副总经理任主任(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条例。主持公司防火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研究本公司安全防火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和落实等项工作。

2、负责选择配备防火干部,建立防火工作机构,组织领导公司,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狠抓三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组织领导公司防火安全检查,听取防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司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及消防经费的开支;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二)部、组设防火负责人,由部门或组长领导兼任。其主要责任是:

1、积极贯彻公司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防火情况,及时解决火灾隐患,对于解决不了的,书面报告上一级领导。

2、对本部门下属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安全常识,熟悉灭火基本方法,做到人人会报警、个个会灭火。

3、负责检查和保管好配备在本室的各类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4、发生火灾,立即报警,积极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5、积极支持义务消防队员活动,注意发挥安全员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有关防火规定,对违章用电、用火等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批评。

第四条 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全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设在公司安全运维部,是防火安全管理的承办部门。具体责任是:

(一)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所在地防火安全办公室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两次检查验收工作。

(二)在职工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对新到公司的职工要及时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对分到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组织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章,防止和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公安消防机关和当地防火委员会检查验收及平时走访中指出的隐患,负责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并将改正情况上报。

(四)、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修保养;严格重点部位防火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防火设备和器材完好。

(五)建立防火档案,审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要求值班巡逻人员身体健壮,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能够独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

(七)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义务消防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与公司内各公司和来公司承包工程的建设公司、施工队、民工队签订防火责任书;按本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和公司防火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五条 明确公司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凡被确认为防火重点部位的,务必按本规定严格管理,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 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认真遵守《公司用电管理规定》和其他防火规定,一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故障,用后务必切断电源。

(二)严禁私自拆卸公用电器设备和私自改装线路。凡安装大型用电设备,必须取得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同意。凡电器线路发生故障须经科研与设备处或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修理。

(三)严格遵守使用天然气操作规程,对设备、阀门和管线要经常细心检查,发现漏气务必及时修理,以免发生事故。禁止在办公楼、居民楼内乱堆乱放、任意处理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楼道内、室内燃烧废品。

(四)严格对公司库房、配气站等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严禁烟火,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规定,严防静电引起火灾事故。

第七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分类管理、手续齐全、帐物清楚。

(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场站等处所严禁烟火和使用60瓦以上灯泡,要安装防爆灯,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八条 严格对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

(一)消防设备、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均属专用设备,不准挪作他用。由保卫处治安科和所在公司共同负责管理,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全体职工有保护消防设备器材完好的责任,发现破坏或偷盗消防设备的严加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任何公司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设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保卫处同意。

第九条 奖惩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公司和个人以及防火负责人,成绩突出的,在年终总结评比中,推荐防火安全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防火安全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公司或个人予以处罚。

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公司主管人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的。

2、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受到地方消防部门警告的。

3、存在火灾隐患,不向公司防火办报告,或不按防火办及公安消防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报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第十条 公司防火办,一经发现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权责令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报经主要领导人同意后,有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8.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

第三章驾驶员挑选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第八章干部开车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

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

第四条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

第五条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第三章驾驶员挑选

第六条驾驶员学兵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兵为主,第二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90%。

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

第九条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审定。

第十条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

(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

(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

(三)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

(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

第十一条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第十三条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

第十四条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十六条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第十八条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经部队培训的义务兵驾驶员服役期满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士兵驾驶员出车一律着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守则:

(一)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坚持各项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车况;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部队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赌气车”和“霸道车”,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打(接)电话,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开车、无证驾车,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搞营利性运输,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五)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六)发生车辆事故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部队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二十五条支队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班首长或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六条总队机关在驻地用车分别由部门领导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总队、支队的直属单位在驻地用车由本单位值班首长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八条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驻地用车由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九条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八小时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

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第三十条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见附录)。

《派车单》一式三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填写,经领导按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签署后送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分管领导),分别由用车单位、驾驶员和营门卫兵存持和查验。

凡无《派车单》的,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不予派车,营门卫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单》,须由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派车干部通知门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办《派车单》。第三十一条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收车时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三条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派干部带车,并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三十五条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殊情况不准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员、超宽、超高、超长。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载运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上报总队有关部门,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出车。

义务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亲、休假期间不准驾驶地方车辆。

第三十八条严格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牌照的申领、核发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外借车辆牌照,因违反牌证办理规定导致车辆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车辆动用次数、行车里程等情况,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核对,并将情况报主管领导。

第八章干部开车

第四十条干部驾车要坚持“本人申请、技术考核、组织批准”的原则,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驾驶证,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批准后,方可驾驶行政车辆。凡未经正规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队审查,总队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武警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后,可以驾驶武警车辆。

总队级单位正团(含)以下干部、支队级单位副团(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备驾驶资格,可以向单位申请驾驶武警牌照行政车辆。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收车后应统一停放指定地点,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十一条干部驾驶摩托车,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

第四十二条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照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凡属干部驾车,必须由本人负责办理好人身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预防车辆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由司令部门、政工部门和后勤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对未发生车辆事故的支队级单位由总队通报表彰,同时可给予物质奖励;

(二)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有条件的本单位可每月按其行驶公里数发给安全奖;

(三)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2万公里(消防执勤车1万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车、工作表现突出的,可视情给予嘉奖一次;连续3年被评为“红旗车驾驶员”或连续安全行车6万公里(消防执勤车3万公里),可视情给予记三等功一次;

(四)警勤中队、分队车辆全年行驶3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嘉奖一次;连续3年行驶10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记三等功一次;连续5年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单位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车辆事故,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一)对发生车辆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给予肇事者以下处分:

1、发生一般事故,扣留驾驶证2个月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发生严重事故,吊销驾驶证,给予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义务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当年不得晋升高一期士官;

3、发生重(特)大事故,吊销驾驶证,是义务兵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须取消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是干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发生车辆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给予肇事者批评教育或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因无证驾驶、私自开车、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而发生车辆事故或在车辆肇事后逃逸的,应加重处分。

(四)发生车辆事故构成刑事责任的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发生严重(含)以上车辆事故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或车管部门领导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违反规定导致部属发生车辆事故的,应给予干部纪律处分。

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严重、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视情追究主管领导和主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发生车辆事故的单位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应给予单位主官和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中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系指部队行政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四十九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9.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九

1、防火三级检查制度的内容

(1)仓储部经理每月检查一次;

(2)仓库主管每周检查一次;

(3)仓管员每日检查一次。

2、火灾事故三不文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汽车应配备的灭火装置

(1)干粉灭火机

(2)泡沫灭火机

(3)石棉被

4、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根据国家

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库房消防设施有以下规定:

A.库房内应设消防室内给水,同一库房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

B.超过四层的库房,其室内消防管理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15—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池。

C.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内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关于库房内消防器材的配备与设置,应严格贯彻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规定。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3)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5、仓库监时用火的要求

(1)要持有消防部门的动火证

(2)要设专人看管

(3)要有防范措施

6、发生火警后如何报警

发生火警后立即拨通119,并向警员拨讲清以下内容:

(1)讲清门牌号码、单位、着火部位

(2)讲清什么物品着火

(3)讲清火势大小

(4)讲清报警用的电话号码和报警人的姓名

7、如何保护火灾、火警现场?

(1)要根据火场大小的范围划定保护区域

(2)要指定专人看护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3)火灾扑来后不要翻动现场实物或在火灾刚发生时对移动的物品要记清称动前的位

置,形态

(4)对重大疑点要特别监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情况

8、班后防火“五不走”的内容

(1)交接班不交接清楚不走;

(2)用火设备火源不熄灭不走

(3)用电设备不拉闸断电不走

(4)可燃物不清理干净不走

(5)发现险情不报告不处理好不走

9、防火“六不准”的内容

(1)在严禁吸烟的地方,不准任何人吸烟;

(2)生产、生活用火要有专人看管,用火不准超量;

(3)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准违反规定擅离职守;

(4)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不准违反规定;

(5)教育员工不准带处人进入库区;

(6)各种消防设备和灭火工具不准损坏和挪用。

10、仓库管理“十不准要求”

(1)不准设办公室

(2)不准设休息室

(3)不准住入

(4)不准可燃材料搭建搁层

(5)不依次为使用碘钨灯

(6)不准使用日光灯

(7)不准使用电炉子

(8)不准使用电烙铁

(9)不准使用电熨斗

(10)不准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2、发生火灾后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火灾事故中有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情节严重者应负刑事责任;

(1)对消防法规拒不执行;

(2)忽视防火安全管理,玩忽职守;

(3)纵容、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存在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提出意见,拒绝整改的3、消防安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消防指示

(2)组织制定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3)划分消防责任区,指定该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员,明确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任务

(4)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主持消除火险隐患的工作

(5)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水源,指定专人检查维护

(6)组织员工扑救火灾

4、消防安全员的职责

(1)组织落实安全管理小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2)努力学习消防法规,掌握消防技术、积极向员工宣传消防常识

(3)检查各项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火源、电源和易燃物的管理,做好检查记录

(4)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5)纠正违章,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6)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火灾、火警事故的调查处理、保护现场工作

5、仓管员消防安全职责

(1)对所管仓库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坚决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纠正各种违章、检查出入库货物,发理不符合防火规

定和危险的货物有权拒绝入库

(3)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采取妥善措施解决,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4)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清洁,保管好灭火器材

(5)负责下班后仓库的检查,做到拉闸断电,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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