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2025-03-24|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共12篇)

1.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按照公司《年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事业部的实际情况,为了充分体现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体现公平、奖优罚劣的原则,以职工个人的任务、质量、安全、设备、遵章守纪、出勤为重点,特制定进行二次分配:

一、生产任务

1、计件人员的计件工资达到本班组平均计件工资70%以上者,按当月绩效工资100%进行考核;低于70%者,按本人当月计件工资达到本班组平均计件工资的比例考核当月绩效工资;<50%者,当月绩效工资100%扣除。

2、非计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事业部生产进度要求按期完成生产任务,拖期一次当月绩效工资扣3%。

3、对于不服从生产及加班安排者当月绩效工资扣100元/次。

4、此项由进行考核。

二、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事业部考核率100%,发生一起质量问题,相关责任人员当月绩效工资100%扣除。

2、工艺纪律事业部考核率100%,发生一起违纪问题,相关责任人员当月绩效工资20%扣除。

3、此项由进行考核。

三、安全

1、发生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当月绩效工资扣100元/人·次。

2、此项由进行考核。

四、设备保养、文明生产

1、设备保养、文明生产不到位,当月绩效工资扣10元/人·次。

2、此项由进行考核。

五、出勤、遵章守纪

1、当月缺勤半天以内(包括累计假)扣25元,缺勤一天扣50元;

2、当月迟到、早退者扣25元/次;上班其间串岗、溜岗扣50元/次。

3、当月有旷工绩效工资100%扣除。

4、当月各类缺勤5天(不含5天)以上者当月绩效工资100%扣除。

5、此项由进行考核。

六、当月绩效工资的节余部分

当月绩效工资的节余部分将全部用于事业部质量、加班、等形式的生产嘉奖。

2.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一、背景介绍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①现代意义上的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主要利用互联网来发布融资项目并筹措资金。从国内发展现状来说,股权众筹通常利用众筹平台实现融资目的,即发起人在平台上发起众筹项目,投资人通过众筹平台进行投资。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一过程实际就是股权投资的过程,众筹平台扮演着私募股权投资中介这样一个角色。

2011年众筹开始进入中国。2012年,美微传媒在中国淘宝上的众筹案列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引起广泛关注。美微传媒通过淘宝店铺销售本店的会员卡,不同于普通的会员卡,买家除了订购美微的电子杂志,还能拥有美微的原始股份。不久,证监会叫停了这一项目,因为此次众筹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近年来,私募股权众筹发展迅速,特别是2014年,政府多次提及众筹这一概念,使得众筹逐渐走进公众视野。

从目前来看,众筹由中国证监会严格依据《证券法》监管。然而无论是《证券法》还是其它法律中都没有任何具体关于众筹的条例。在这种背景下,为了促进中小型企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且拓宽其融资渠道,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征求公众意见。

本文旨在揭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问题并且说明分析这份“办法”,尤其是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关于私募股权众筹提供一些看法。

二、风险

(一)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私募股权众筹极易在以下情况中触碰法律红线:

1.非法集资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一条列举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而对比自身特点,私募股权众筹很容易触及这四个条件。第一,私募股权众筹平台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没有一定的准入门槛,这点触及到了“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吸收资金”。第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通过互联网融资,便不可避免地凭借媒体或者手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承诺以股权形式回报本金和利息可能会触及条件三。第四,众筹从普通大众手中筹集资金,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所以,如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在合法的私募股权众筹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很难划清界限。

2.擅自发行股票的风险。

按照上述解释第六条,如果私募股权众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权,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会被认为是擅自发行股票。众筹平台通常会为投资者制造准入门槛或者限制参与者的数量来规避此类风险,但是这种类型的限制会给发展中的众筹带来负面影响。

3. 集资诈骗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在众筹过程中,一些众筹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或夸大信息进行宣传。此外,也可能存在利用皮包公司进行集资诈骗的隐患。

4.合同诈骗的风险。

在中国,大多数私募股权众筹平台采取“领头+跟投”的众筹模式,领投人一般由一名专业投资人或者一家专业投资机构担任,跟投人则指众多的普通出资者。实际上,假如缺乏有效的监管,专业领投人可能会恶意串通众筹发布者来欺骗普通投资人。

(二)投资风险。

1.投资方式增加了风险。

私募股权众筹最明显的特点是其投资方式是私募股权投资,这便意味着其具备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一般风险,投资收益取决于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另外,众筹必须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但互联网金融领域本身存在的风险也大大增加了私募股权众筹的投资风险。

2.投融资体制和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缺陷。

一个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必须具备健全的投融资管理体制,但众筹属于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投资方式,相关的管理体制还未成熟。另外,健全的投资退出机制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众筹还未建立起有关的投资退出机制。

3. 众筹平台能力差异造成风险的多样化。

目前,不同众筹平台背景不一,一些已经形成了资深专业经验的团队,一些则刚刚起步。资质较浅的一些平台,很有可能在实际操作程序和资本回收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

三、《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评析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的试行无疑对我国众筹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也显示了政府对这一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鼓励和支持。同时,办法的出台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次积极尝试,并拓宽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更增强了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

另一方面,这一文件作为有关股权众筹的第一个行业规范,部分规定还是略显保守,具体规定也不明确。一个最明显的问题是有许多规定是直接借鉴对私募股权的监管而忽略了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特,许多条款是直接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应用,如此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我国私募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

(一)《办法》的亮点。

1.界定了一些私募股权众筹的基本概念。

《办法》所称股权众筹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股权众筹平台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正如第二部分讨论的,如果私募股权众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权,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会被认为是擅自发行股票。《办法》对此作出了要求,即: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融资完成后,融资企业的股东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2.明确了各参与者的资质以及禁止活动。

首先,《办法》列举了众筹平台的准入条件和禁止活动,从而预防风险并鼓励互联网融资的创新和竞争。《办法》还提出了众筹平台应该履行的义务,例如: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融资完成后,融资企业的股东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其次,《办法》指明了融资者必须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办法》要求融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且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应当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保证融资者自身及其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办法》还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明确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只能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而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

3.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证券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法》对私募股权实施自我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将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同时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会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将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这种监管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私募股权的鼓励与保护。另外,这些体制的建立重分避免了融资诈骗行为并使得整个融资过程透明可信。

4.禁止了众筹平台兼营 P2P 网贷或小贷业务

这条规定旨在避免行业混同并规范众筹平台的经营范围。虽然p2p网贷广义上也属于众筹的一种,但在概念、性质、业务模式上与股权众筹均有差异。P2P 网贷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而股权众筹属于风险投资类投资,分开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投资者风险。另外,两者的监管部门也不尽相同,如果混业经营,也会造成监管上混乱。

(二)《办法》的缺陷与相关建议

1.关于众筹发起人与投资者。

首先,关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为了保证投资者有足够的风险抵御能力,《办法》借鉴《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相关要求,并将投资者范围圈定在“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并要求投资者拥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尽管《办法》的初衷在于保护投资者并减少风险,但这些准入门槛却没有考虑到众筹本身的特点,将绝大多数净资产较低、期望通过小额投资收取回报的投资者排除在外。关于个人投资者的股权众筹,可以对比美国的《2012 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 法案”)。JOBS法案根据个人投资者的收入情况进行比例限制:对于网上小额集资,投资者的投资数额根据投资者年收入或净资产应设定相应的上限,其中年收入或净资产低于 10 万美元者,可投资金额为 2000 美元或者年收入或净资产的 5%;年收入或净资产高于 10 万美元者,可投资金额为年收入或净资产的 10%,但无论年收入或净资产多高,其投资金额均不能超过 10 万美元。由此可见,我国的规定较为机械,可根据现实情况作出调整。

其次,关于股东人数200人的问题。《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众筹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可谓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大突破。但是问题在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法》又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在《公司法》等上位法尚未修改前,第十二条能否实际操作也存在疑虑。

2.关于众筹平台。

第一,关于众筹平台的宣传方式。由于私募股权的非公开发行性质,《办法》要求融资者和投资者都必须实名注册,并且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众筹项目。然而,众筹的迅速发展大部分取决于互联网的传播性与互联性,在融资的同时宣传融资项目。所以,私募股权众筹必然需要一定的宣传才能让更多投资者了解这些融资项目。事实上,大多数众筹都是通过微博或者微信等自媒体进行宣传。如股权众筹融资项目的宣传内容不存在非法集资的现象,是否可考虑允许融资者在一定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公开宣传。

第二,关于众筹平台的职责。《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众筹平台,作为一种中介性质的机构,通常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并有职责审查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但要求审查这些项目的合法性可能就超过了众筹平台的 职责与能力。所以,对审查的内容还需细化。私募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包括许多方面,例如财务、法律、运营等。事实上,众筹平台应专注于确保项目真实性等层面来展开,不应要求其承担过高的合法性审核职责。

四、结语

私募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得中小微企业融资变得更便利。《办法》的试行虽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对股权众筹的各项要求略显保守,条文规定还需进一步明确和细致,个别条款可能存在实际操作难度。但《管理办法》的发布,无疑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表明监管层对于股权众筹这一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方式合法性的认可以及推动其发展的明确态度。总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的有效监管下,私募股权众筹行业会健康蓬勃发展。

注解:

①宋奕青.众筹,创新还是非法[N].中国经济信息, 2013年第12期:45

3.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国资营[2008]85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收入分配政策,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完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工资总额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交通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营运机构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根据营运机构效益、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及增长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营运机构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实维护出资人、营运机构、经营者、职工四者利益原则;

(二)强化收入分配与营运机构创造价值相结合原则;

(三)积极探索出资人依法调控与营运机构自主分配相结合原则;

(四)建立健全营运机构员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原则。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营运机构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规范经营者与员工收入分配行为。

第六条 营运机构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流程,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和评价等各项工作,保证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质量。第三章 预算管理指标

第七条 营运机构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第八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价值创造能力的指标,考核指标以净资产收益率为主。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净资产收益率预计数为准确定。

第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营运机构根据当年市国资委确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综合本单位人力资源配置、用工成本和预计效益等情况编制。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原则上在市国资委确定的当年允许列支的工资区间内,综合考虑营运机构效益预计增长情况、本地平均用工成本和年终奖金延期支付等因素确定。第四章 预算编制、申报与执行

第十条 营运机构根据本办法编制当年的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并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国资委。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应包括企业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普通在岗职工等各类型人员的基本工资预算及效益工资预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 营运机构在编制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员工基本工资根据营运机构的性质、历年工资水平和净资产规模情况分类确定。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资产经营公司人均基本工资为3万元,6户授权经营企业人均基本工资为2万元。

(二)员工效益工资按照预计净资产收益率完成情况来进行计算。资产经营公司预计净资产收益率超过5%时,员工可以取得效益工资,在5%基础上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可按基本工资总额的35%提取效益工资。

可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当年预计完成的净资产收益率-5%)×100×基本工资总额×35%×经营难度系数

授权经营企业预计净资产收益率超过4%时,员工可以取得效益工资,在4%基础上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可按基本工资总额的35%提取效益工资。

可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当年预计完成的净资产收益率-4%)×100×基本工资总额×35%×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按各营运机构当年净资产规模情况确定。资产经营公司的确定方法为:当年考核口径的预计净资产在5亿元以下的,系数为1;5亿元—15亿元以下的,系数为1.1;15亿元以上的,系数为1.2。授权经营企业的确定方法为:当年考核口径的预计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的,系数为1;2.5亿元—5亿元以下的,系数为1.1;5亿元以上的,系数为1.2。

(三)资产经营公司当年提取的人均效益工资上限原则为当年人均基本工资的3倍,授权经营企业当年提取的人均效益工资上限原则为当年人均基本工资的4倍。

对已达到上限标准的营运机构,如当年预计净利润增长率在10%以内的,其人均效益工资上限标准可上浮5%;如当年预计净利润增长率在10%以上的,其人均效益工资上限标准可上浮10%。

第十三条 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应在每5月20日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营运机构应认真编制和申报工资总额预算,切实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保证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对于不按时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报告或者报送预算报告不符合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责令整改。对于营运机构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的,将责成营运机构重新编制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第十五条 营运机构当年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达到上报的预算指标95%(含95%)以上的,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报市国资委审核认定后,营运机构可按工资总额预算标准列支工资。

第十六条 营运机构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营运机构可以根据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在规定的工资预算指标内,决定工资总额的发放,但不得跨结转新增工资结余。

第十七条 营运机构动用以前工资结余补充工资总额预算支出的,应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予以专项说明,并报市国资委批准。第五章 预算监督与调整

第十八条 营运机构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分别于半年及终了3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单位及时给予警示,敦促其采取措施及时调整。一个会计终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家税法规定批复的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作为税务部门所得税前合理薪酬扣除的依据。如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动,另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营运机构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偏差进行分析,并提出营运机构下一预算指标调整意见。

对于营运机构出现当年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达不到上报预算指标95%、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工资总额预算指标且无正当理由、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及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等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严重,采取警示、核减下一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对营运机构和营运机构经营者通报批评、扣减营运机构经营者工资等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二条 除受国家和本市重大经济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包括企业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预算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时,营运机构应提交书面预算调整报告和修正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酌情修正预算指标值。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每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具体事项及要求,由市国资委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4.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校园保安人员职责细化规定(试行)

根据《简阳市教育局、简阳市公安局关于简阳市校园安保队伍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简教发[2010]154号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现将本校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细化补充如下。

一、上岗时间:每天早上在上课前1小时到(即早晨7:00分准时上岗),中午在校值守学生,下午放学后1小时再离岗(即18:00钟后离校)。

二、每天到校后在校门口巡逻维护学生安全。

三、开校门学生进校时,在校门口进行安全检查,清缴学生携带的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四、上课时校门口值好勤;课间巡逻校园操场、楼梯、走廊、厕所等,发现学生打架、翻围墙、有安全隐患的行文等要及时制止、帮教。

五、在巡逻中密切注视外来人员的行为、行踪,发现异常及上前巡查、制止,必要时报告学校或派出所。

六、在上学、放学重点时段维护校门口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七、同值日领导、教师一起进行午间校园巡逻和管理。

八、放晚学后30分钟内督确学生离校回家,按时清场。

九、负责学校开展重大集团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门卫看好校门。

十、积极认真完成学校监时交办任务,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及时掌控校园周边及校园内的各种安全隐患信息,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十二、每天认真填写巡逻安全日志。

十三、认真审查进出校门人员,尤其是学生出校门的对假条的审查和核实。

注:以上职责仅适用于每天1个保安人员,如保安人员增加则按新规则履职。

简阳市石盘镇初级中学

5.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本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一)本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就读。

(五)革命烈士、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教育档案和学籍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办理变更手续。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三章 缓 学

第十五條 适龄儿童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健康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必须附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缓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办理继续缓学的相关手续;能入学的,应当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章 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七条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

(二)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出学校同意之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四)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之后,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五)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严格按照“学籍随人走”的原则,不得接收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转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变更,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准予休学。

申请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出具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变更。

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相应班级学习。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变更。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

第六章 升级和跳级

第二十三条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结束后自然升入下一个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的高年级学习。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章 评 价

第二十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一至六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制度。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参照本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和指标体系执行;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颁布的各学科课程标准及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根据不同学科特点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由学校组织实施。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省义务教育七至九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奖励和处分应当坚持奖励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应当在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又屢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处分为警告的,期限不超过2个月;处分为严重警告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学期。学生改正或有进步表现,应当及时撤销处分。

处分为记过的,必须向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陈述具体原因和依据。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对学校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不得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处分为记过的,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记过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教育档案中撤出。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劝退、开除学生。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分下列不同情形,颁发本省统一内容和样式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见附件三):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标注“毕业”字样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或有一科以上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不合格的,颁发标注“结业”字样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三)学生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8周岁的,颁发标注“肄业”字样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标印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订购和验印,学校颁发。

第十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生统一建立教育档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籍应永久保存。

义务教育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其教育档案及学籍档案应当予以记载。

第三十三条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网络管理系统。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州(市)和县(市、区)主管单位代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合并的,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生学籍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生学籍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学籍是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的依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州(市)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和职业初中(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5日起施行。《云南省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办法(试行)》(云教普字〔1993〕第004号)、《云南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缓学、免学、停学管理办法》(云教普字〔1993〕第005号)同时废止。

6.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试行)

为了调动我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根据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在上级核拨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以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科学安排,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二、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师优聘、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对教师工作量、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适当拉开分配距离,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岗位及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充分体现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

2、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绩效工资的分配关系,科学安排,构建符合我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安定、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三、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及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对教师工作量、管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等的考核及绩效工资的分配、发放、解释等方面的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公平、公正地发放。

四、发放对象

本校在编在岗教师

1、本学期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的不享受绩效补贴(后勤人员除外和县教育局下文明确的退养人员除外)。

2、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享受绩效补贴

(1)本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2)脱产学习的;(县教育局指派的除外)

(3)解除聘用合同的;

(4)停发工资的;

(5)借调在教育系统之外的。

五、工资构成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占绩效工资中规范后的津补贴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为规范后的津补贴的30%。

六、分配额度及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及量化办法 对科任教师的考核

(一)、师德考核(20)

1、基本要求

(1)依法执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3)热爱学生。(4)严谨治学。(5)团结协作。(6)尊重家长。(7)廉洁从教。

(8)教师带手机上课,不得开机(或开为振动)。

(9)为人师表。

2、扣分事项

(1)、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每次酌情扣1-5分,由该教师承担一切费用。

(2)、认真准备并进行国旗下讲话,每次加1分。(3)、不服从工作安排,斤斤计较人人得失,缺乏大局意识扣0.5分/次,对于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包括临时性的工作任务)未完成一次扣5分。

(4)、工作期间不能利用电脑玩游戏或聊天,违者(看是否登QQ)扣1分/次。

(5)、着装不符合职业身份(如:短装、穿拖鞋、染发不符合老师身份、化浓妆、涂指甲等进教室;如学校举行活动,教师可穿短装进校园但不能进教室上课),扣1分/次。

(7)、未按要求关好门、窗、电视、电脑、电扇、水龙头、电等等,扣1分/次。

(8)、根据学校要求,升旗不到位扣0.5分/次(9)上课接打手机的扣5分抽烟的扣5分

(10)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构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凡学期内受到县教育局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分别扣除绩效考核得分的10%、20%、30%、40%、50%、60%、70%。

(11)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拘留审查者扣10分。

(12)遇到紧急事故或需立即制止处理的事,不管不问,互相推诿,经查证是事实者扣5分。

(二)、能的考核:(35分)

1、备课不及时送检、0.5分/次。无教案进课堂,每节扣2分。

2、不认真组织课堂教学、上放羊课扣1分/次。教师坐着上课,发现一次扣1分/次。无特殊情况离开课堂扣5分/次(特殊情况除外)。

3、无故推学生到教室外扣1分/次。

4、作业连续2次不按时批改,批改有明显错误的扣1分/次。

5、计划、总结、学校提前安排的表册等资料未按时上交的,扣1分/次,缺交者扣2分/次。

6、每周例会要求教师要认真做好笔记,无笔记的,(除特殊情况外)扣一次1分。

7、班主任对所教学生每期家访(或其他形式的访问)不少于10人次,家访要有记录,未达到者在学期目标考核中扣2分/次。

8、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每期,45岁以下的教师上公开课1节,少一节,在学期目标考核中扣1分;校

长、听课不少于10节/期,教导主任不少于15节/期,教师不少于8节/期,少一节,在学期目标考核中扣1分。

9、值周值日教师实行坐班制早上8:30-11:50,下午1:50-4:00,(特殊情况除外)值周教师负责检查教师的教案,督促教师做好班级评比并完成相应资料(如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或有人举报,证实确有其事者,扣当天责任人5分),值日教师负责早晚清点学生数及参与班级评比活动。值周教师未按要求坐班一天扣1分、缺岗一天扣2分,值日教师不履行当天的职责或未按要求坐班每次扣2分。

10、加分项目

(1)根据学校安排,承担各级各类的比赛课等获奖,乡级加5分,县级加7分,地级加10分

(2)根据学校安排,撰写各类论文、教案、教学设计等或制作课件、教师技能发表于教育教学专业杂志上的文章,署校名,公开刊物:县级加2分,市级加4分,省级加6分,国家级加8分。

(3)根据学校安排,直接辅导学生个人代表学校参赛(有实际训练过程),奖励如下:

辅导学生个人获奖:乡级加5分,县级加7分,市级加10分

(三)、出勤的考核:(20分)(1)事假、迟到、早退、旷工

铃响后5分钟不进教室的视为迟到,迟到1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课。提前5分钟下课的视为早退。

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事假每节分别扣2分,(法定假日除外)旷课每节扣5分;学校规定的活动(政治、业务学习,学校、教研组会议、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等),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事假每节分别扣2分,缺席1次扣5分。

(2)病假:

病假一个月以上者,从第二个月起扣除奖励津贴。病事假都要有请假报告、履行请假手续。(3)婚假、产假、丧假。

法定假期按文件办理请假手续,不扣分,超过请假期限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4)公假

参加教育局组织的考试、公派外出学习或学校公派外出等不扣分。

(5)凡是迟到、早退、旷工次数月累计达到五次者一次性扣考勤分20分。

(6)设月满勤奖,凡当月满勤者,在当月的总分上加5分。

(7)所有假别都必需有相应手续完备的假条。

(四)、绩的考核:(25分)

办法

(一)1、依学校上学期统一考试科平均成绩为据。

2、升降分得分=本学期平均成绩-上学期的平均成绩

平均分下降1分扣绩的考核分0.5分,平均分上升1分在绩的考核总上加分0.5分。

3、教师教学成绩得分=25+所任学科本学期升降分得分的和。

4、无学科考试科目的一线教师取全校教师平均分。5 奖优罚劣 凡在乡统考中取得前五名依次加(10分8分6分4分2分)凡在乡统考中的倒数1—5名者依次从总分中扣除(5分、4分、3分、2分、1分)

办法

(二)1、依学校本学期统一考试科平均成绩为据。

2、升降分得分=本学期平均成绩-全乡本学期的平均成绩

平均分下降1分扣绩的考核分0.5分,平均分上升1分在绩的考核总上加分0.5分。

3、教师教学成绩得分=25+所任学科本学期升降分得分的和。

4、无学科考试科目的一线教师取全校教师平均分。奖优罚劣 凡在乡统考中取得前五名依次加(10分8分6分4分2分)(9----10个班级)凡在乡统考中的倒数1—4名者依次从总分中扣除(5分、4分、3分、2分)

七,奖励工资发放方式:

1、每月考核一次,期末结束(或一学年)累计统一发放。

2、全校总奖励工资金额除以全体教师的分数总和得出平均每分应得的奖励工资金额,平均每分应得的金额乘以教师个人得的分数就是教师应得的奖励工资的金额。

(全校总的奖励工资总额)/(全体教师总得分)*(个人得分)=

个人应得奖励工资金额 对班主任的考核

一、考核目的

为优化班主任队伍,充分发挥班主任在班级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班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为班主任聘任、评优及考核等提供依据,特制定如下细则。

二、考核办法

1.班主任考核分为常规工作考核、思想教育工作考核、出勤考核、实绩考核等。

2.考核分采用得分制、扣分制、加分制相结合的方法。

三、考核内容

(一)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50分)

1.材料上交。(10分)能及时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总结班级工作,按时完成点名册、好人好事、黑板报等记录工作。资料齐备并能按时上交者得10分,每迟交一项扣0.5分,未交一项扣2分。有个性化的材料可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以教导处材料为准)2.组织建设。(10分)班(队)组织健全合理,能在实行竞聘轮换制的前提下做好班干部选拔、培养和指导工作,班级工作落实到位。(学生座谈了解)

3.班级管理。A.班级中出现打架,要学校受理解决,每次扣2分。B.班级中学生逃学,需要学校受理寻找,每次扣2分。C.班级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每次扣5分。

4.纪律情况。(10分)班级学生能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无重大事故发生。晨间活动、两操、写字课、放学纪律良好,在校评比中每月第一名为满分10分,第二名9分,第三名8分,以此类推。(以文明班级检查为依据)

5.班级文化。(10分)班主任能主动创设有特色的班级文化氛围并能及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宣传任务,主要是黑板报、班级布置、知识角等阵地的建设。在校黑板报评比中第一名为满分6分,第二名5分,第三名4分,以次类推。(以黑板报评比为准)

6.公共财产。(10分)公物保管完好,无损坏,损坏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以总务处检查记录为依据)

(二)思想教育工作(30分)

1.班队活动。(10分)根据〈〈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认真组织好每次的班队活动课,活动主题鲜明,形式活泼,教育性强。每举行1次加2分累计,最高为满分10分。(以教导处材料为

准)

2.家校联系。(10分)经常和学生家长取得联系,认真做好家访工作,每学期不少于10人次,少1次扣1分。(以家访记录为依据)3.个别教育。(10分)关心热爱每位学生,教育方法因人而异,对学生热忱、耐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因个人问题造成不良影响需学校调节处理的,每次扣5分。

(三)出勤(20分)

1.集会或升旗仪式。(10分)学校组织的集会和每周一的升旗仪式,能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并保证纪律。每迟到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不得分,因吵闹被校领导批评一次扣1分。

2.德育(班主任)会议。(10分)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会议并做好记录,每迟到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不得分。

(四)其它工作(20分)

1.能及时完成学校布置的临时性工作,效果好,得10分;有拖延现象得7分,有两项未能完成不得分。(以各组室记录为准)

2.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并做好指导工作,作品能及时上交,得10分;有拖延现象得7分,有两项未能完成不得分。

(五)实绩加分(附加)

 竞赛加分。在校级、片级开展的各种竞赛中,班级总分获前三名的班主任分别加3分、2分、1分。(个人获奖加分见附表) 科研加分。能积极撰写德育、少先队论文,开展少先队课题研究,获奖或发表后可相应加分。

 发表加分。学生在作文园地、报等刊物上发表作品,每篇加2分。 学生好人好事受到社会表彰或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具有一定影响或收到表扬信,按具体情况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以社会

反映为依据)

 卫生情况。学生能认真打扫,使教室内外地面、墙壁、走廊及包干区保持整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在校评比中前三名分别加3、2、1分。

xxx 小 学

7.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一、总则

为完成本课题在任务书中列出的各项考核指标和研究任务,提高课题责任单位与承担单位之间的协调和管理能力,监督项目研发经费使用范围,规范知识产权归属、风险控制等事宜,根据课题决策管理小组意见,制定本办法。

1、课题研究管理

1)课题决策管理小组。

① 各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作为项目核心决策层,组成核心小组。课题牵头单位 公司,作为核心小组组长,其他各单位课题负责人为副组长,课题参与人员为成员。

② 课题决策管理小组每季度沟通一次。

③ 课题决策管理小组具有课题研究进度、课题研究内容和经费使用的决策权。

2)课题管理办公室。

① 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人员由课题牵头单位指定。② 管理办公室职责:

A.课题执行期间,及时了解掌握课题进展情况,发现课题实施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核心小组,并协调各方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保证课题目标任务顺利实现。B.C.课题执行期间,负责与专项办沟通及各种材料的上报。

组织协调会。根据课题任务的实际需要,结合本课题研究进度,由管理办公室召集,每季度协调召开项目联席会议和电话沟通会。D.E.课题后期,负责课题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

制定课题经费使用规定,监督各承担单位执行。发现课题实施过程中

存在财务问题,及时上报核心小组解决。3)课题研究任务

① 各承担单位与课题责任单位签订课题研发任务书。② 课题承担单位需严格按照任务书内容开展技术研究工作。

二、课题经费管理 1.课题经费的提取

1)各承担单位根据课题任务书要求,按照月度(周)编制课题研发进度及经费使用计划,经费使用计划需与各承担单位最终确认的课题预算书内容一致; 2)各承担单位根据课题研发进度和月度经费使用计划,向管理办公室提交课题经费使用申请书;

3)管理办公室收到各单位研发经费使用申请书后,根据课题预算书和研发经费月度使用计划,审核无误后,提交课题责任单位财务部,由课题责任单位财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课题研发经费;

4)管理办公室发现上报研发经费使用计划与课题预算书和月度(周)使用计划不符时,将退回研发经费使用申请书并与上报单位协商解决; 5)各承担单位已发生的课题研究经费,需提交A:课题研发说明书 B:与预算书对应的研发经费使用明细表 C:费用票据复印件,经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提交课题责任单位财务部,由课题责任单位财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课题研发经费;

2.经费的使用

1)2012年经费下拨后,各承担单位需严格按照课题任务书、预算书中的内容执行;

2)由于是后补助项目,各承担单位需严格按照2013年、2014年课题任务书预算要求安排经费支出(国拨经费由各单位垫付),以便于课题结题审计和中央财政补助款下拨后,课题责任单位向承担单位下拨经费; 3)研发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4)2012年各承担单位根据计划支取课题经费后,2013年第一季度向管理办公室汇报课题2012年经费使用情况;

5)各承担单位2012年12月向管理办公室提交2013年经费使用计划,2014年第一季度汇报2013年经费使用情况,管理办公室向课题决策小组做定期汇报;

3.经费的调整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课题任务书使用课题经费,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在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 使课题总预算、课题预算、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经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报相关部门核批。

2)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的预算,在不超过该费类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该费类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任务承担单位根据实施需要自行调整执行,并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汇报;超过该费类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报相关部门核批。

3)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基本建设费预算 额度不变,但开支内容与预算申报及核定内容相比发生变化的,根据相应开支内容涉及的金额,上报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报相关部门核批。

三、知识产权及成果管理

1)

承担单位在课题研发过程中应加强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 行规定》(国科发专字[2010]264号)和《“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可以形成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2)执行本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及数控机床专项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管理办法等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3)执行本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 执行课题任务合同书所形成的数据及论文、论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注有“‘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课题组成员有在该课题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和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② 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与成果,由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③ 课题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合同,应当标明该项成果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成果”,且合同内容不得妨碍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行使本课题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对该项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④ 对拟申请专利的课题成果,课题承担方应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申报奖励和产品开发以及送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等工作。

四、违约责任

1)

因课题承担方的原因,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未能按期完成,或者课题成果未 能达到课题任务合同书约定指标的,课题承担方需及时上报课题管理办公室,经课题决策管理小组审议后,课题承担方应当采取措施在课题责任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或者使课题成果达到课题任务合同书要求,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逾期仍未完成的,课题责任方有权停拨、追缴部分或者全部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

课题承担方无正当原因未履行课题任务合同书时,课题责任方有权停拨、追缴部分或者全部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课题承担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或经课题管理办公室检查确认计划进度不符合课题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课题责任方有权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情节严重的,课题责任方有权终止课题任务合同书并向违约方追缴已拨付的经费。

4)

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课题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上报课题决策管理办公室,并在30天内出具因不可抗力导致课题任务合同书不能履行的证明。

五、课题验收管理

1)课题进入验收阶段,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承担单位进行课题验收项目汇报会,各承担单位向课题决策小组汇报课题研发和预算经费使用情况; 2)本课题验收时,各承担单位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要求,配合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和各种财务票据;

3)管理办公室负责筛选合格的课题验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商讨审计费用; 4)管理办公室负责课题验收材料的整理、汇编工作;

5)课题验收合格后,管理办公室将对课题整体情况编写总结报告,上报课题决策小组;

6)课题验收后,中央财政资金到账10个工作日内,课题责任单位将课题经费按照各承担单位的经费使用计划,划拨到各承担单位;

课题经费支取申请书(2012年 月)

单位国拨经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合计课题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开户银行开户名称账号

8.大兴局队试行村级统计管理制度 篇八

制定农村财务统计人员选聘办法,限定人员条件。根据农村统计人员队伍老龄化严重、知识水平较低的特点,大兴局队率先迈开了加快农村统计队伍改革的步伐。统计所在镇组织部的指导下,与镇经管站一同制定农村财务统计人员的选聘办法,从岗位职责、报考条件、实际操作、工资待遇等方面积极稳妥地实现对村级统计队伍管理体制的改革。办法中注重操作能力,着重强调了对农村财务统计人员能力条件的限制,要求人员熟练掌握Word、Excel以及常用财务软件的使用方法,并注重其与人沟通的能力,以求达到村级统计队伍年轻化、知识化和现代化的目的,逐步提升村级统计队伍工作水平。

建立并不断完善村级考核制度,把加强基层培训和考核放在首位。基层工作质量决定了整个数据的质量,保证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兴局队创新机制,以制度为抓手,制定了村级百分考核制度,从队伍建设、基层数据、定期报表、会议参会、分析信息、调查工作、企业入统督查七个方面对村级统计员进行百分考核。此项制度在瀛海、榆垡、礼贤、西红门、北臧村五镇率先试行,各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各项的评分标准,使之成为一项长期的成熟制度。在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升级考核档次,各镇联合镇企业办、安全科出台了更完善的考核制度,将部门考核升级为镇对村全面考核中的一项,使统计工作不仅仅是村统计员自己的事情,而是成为全村工作成绩的一项标尺,大大提升了基层统计工作的地位。

9.员工离职管理试行办法 篇九

一、离职原因的种类:

1、自请离职

2、职务变动离职

3、解雇离职

二、自请离职者,应由本人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人员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工人及一般行管人员由副总经理审批)。

三、主管人员指定专人办理离职者的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离职者保存,一份随申请交人事科,一份交行政办公室存档。

四、移交内容:

1、工作移交:原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规章制度、技术资料等)填入移交清册交指定接收人或有关部门签收,正在经办而未完结的事务须向相关人员交待清楚。

2、原领的各种材料、工具、办公用具及其他非私人物品等交还材料室及后勤科(已消耗的免交)。

五、主管人员将移交清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随离职申请转人事科,由人事科会同财务部核对离职者有无资金挪用、亏欠等情况,如有则应全额追收。

六、人事科核实清楚后,办理离职手续和工资结算证明,离职者凭证明到财务室结算工资。

七、职务变动离职或解雇离职其办理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为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贵州筑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0.销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

销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优化业务品质,提高竞争力,促进分公司业务发展,加强分公司销售费用的预算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销售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将依据总公司预算适时调整。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三条 销售费用管理是公司为适应市场发展,以销售渠道、产品品质为制定基础,达到公司销售成本清晰,业务结构优化的经营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销售费用费分为固定费用、变动费用和手续费三部分,固定费用与销售人力相匹配原则,变动费用与业务品质和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手续费与中介渠道相匹配原则。

第三章

业务分类

第五条 按照渠道分类

以业务来源为确定渠道类型的依据,根据不同业务渠道其经营成 本不同为原则,确定销售费用的支出标准和比例。

第六条 按照产品品质分类

根据不同产品的赔付率、赔付稳定性、市场竞争及营销成本、业务复杂性及风险管控难易程度等统计数据分析结果。

第四章 销售费用项目

第七条 销售费用按照实际需求分为固定费用、变动费用、手续费三部分,其费用项目包括:

一、固定费用包括销售系列员工的基本工资、福利费及各项补助费用;

二、变动费用包括销售系列员工绩效、展业费用、业绩达成奖、激励费用、年终奖及培训费;

三、手续费包括中介业务中所发生手续费支出,包含专(兼)业代理渠道业务,保险经纪业务。

第五章

销售费用核定和使用

第八条 销售费用由总公司根据当年的总体经营预算进行核定,具体标准另行制定下发。

第九条 固定费用的核定及使用

一、固定费用的核定

固定费用的核定与分公司销售系列人力相匹配原则,分公司 固定费用的核定由总公司根据分公司的销售人力标准制定相应的总体比例参照标准,分公司在总体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和经总公司审批同意的销售薪酬方案确定具体比例。

二、固定费用的使用

(一)基本工资及福利 分公司在核定的固定费用范围内,年初根据保费计划、销售人力编制、市场薪资水平制定销售固定薪酬方案,报总公司审批后执行;

(二)补助 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各项补助标准;

(三)分公司销售固定费用比例要在总公司核定的总销售费用投入比例中预留。

第十条 变动费用的核定及使用

一、变动费用的核定

变动费用的核定是按照业务品质和经营业绩相匹配的原则,以业务品质、业绩达成在考虑渠道相关因素制定具体的预算比例。分公司可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和市场变化在总变动费用比例内调整。

二、变动费用的使用

(一)绩效 分公司可以根据产品分类标准,制定绩效提奖标准,具体比例可参照《华农财产保险公司直销系列管理办法》及各公司对于险种提奖的具体比例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绩效管理中,绩效奖金(个人绩效奖金、团队绩效奖金)发放的数据基数是实收保费扣减手续费支出后的金额。

(一)展业费用 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险种、分渠道制定展业费用预算标准;

展业费用均按实收保费扣减手续费后再进行相应的比例计算,公司费用按实收保费进行全额计算,不扣减手续费。

(二)团队费用 分公司可根据团队的类型和管理内容制定团队费用标准。

(三)分公司费用 根据分公司管理的内容制定分公司费用标准。如激励费用、培训费用、年终奖等。

1、激励费用 制定针对员工、客户、渠道的激励方案和相应的激励费用;

2、3、第十一条 固定费用与变动费用的总体管控

固定费用与变动费用的管控,应严格参照总公司拟定的销售费用指导方案和各分公司年初制定的实施细则落实执行。以总体费用额度控制为核算原则,总公司按实收保费累计完成额和规定的销售费用比例计算各分公司可用销售费用额度作为核拨分公司销售投入资金的最高限额。

固定费用超支则挤占变动费用成本,同理变动费用超支则挤占固定费用额度,如分公司总体销售费用出现超支情况,必需上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与计划财务部并列明原因和解决办法。培训费 在额度范围内编制一定培训费用标准; 年终奖 年终根据考核指标结果发放年终奖。

第十二条 手续费的核定及使用

一、手续费的核定

手续费的核定应根据市场情况、渠道成本、业务品质综合考虑。总公司对于各分公司手续费实行总体考核,手续费总比例不得超过总公司规定上限标准,不得超过总公司对向保监会报备产品单笔手续费标准。

如特殊风险、经纪业务等需进行超比例的手续费支付时,应通过系统上报总公司审批,经总公司批准之后按核定的标准和手续费支付程序进行支付,并对此类项目进行严格监控。

二、手续费的使用

(一)直销业务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手续费支付必需符合监管法规和相关财税制度;

(三)代理手续费只能支付给具有保险代理资格并与公司签订正式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的代理人包括,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专业代理人、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兼业代理人,以及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个人代理人;

(四)代理业务的范围必须与代理资格证书上的险种范围一致;

(五)经纪业务佣金视同代理业务手续费进行控制。第六章

销售费用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三条 销售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各级销售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核保部。

一、销售管理部 总公司销售管理部:

(一)制定分公司销售费用指导方案,核定分公司销售费用率,审核分公司销售费用预算方案;

(二)对分公司的销售费用总体情况进行定期追踪,及时提出调整通知;

(三)负责制订不同代理渠道的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

(四)对超范围支付手续费比例的非特殊风险业务申请进行审核,并严格监控;

(五)负责保证核定的手续费率符合国家和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进行定期分析,监控手续费支付的合规性; 分公司销售管理部:

(六)根据总公司核定的总体销售费用和销售费用项目结合当地市场拟定符合本分公司发展的预算放案;

(七)负责分析代理业务情况,及时调整手续费支付标准;

(八)负责手续费台账信息完整性、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九)负责监控各团队业务进度,审核代理人资格及代理协议合法合规性;

(十)负责手续费台账的管理,定期与两核及财务部门核对手续费台账,将手续费台账原件的统一编号和妥善保管。

二、计划财务部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

(一)根据公司经营预算,制定并控制公司销售费用及手续费用总投入比例;

(二)与销售管理部共同核定分公司销售费用率和审核分公司销售费用预算方案;

(三)为分公司进行手续费支付的方式、手续提供必要的指导,并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有效;

(四)定期进行销售费用支出分析,保证分公司保费收入的真实性,保证手续费支付符合公司规定;

(五)年终根据各分公司经营情况调整销售费用预算。分公司计划财务部:

(六)配合销售管理部制定符合本分公司发展的销售投入预算方案;

(七)负责销售费用总额控制,拟定销售费用各项内容的具体比例并进行支出分析,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八)负责保证各项费用资金支付方式符合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

三、核保部门 总公司核保部门:

(一)根据业务品质,协助销售管理部制定不同渠道的手续费支付标准;

(二)对于特殊风险业务,核定手续费标准,建立特殊业务的业务档案并进行保管和监控; 分公司核保部门:

(三)保证出单操作过程中,手续费录入、核定的合规性;

(四)根据分公司所在地的具体情况,进行总公司规定范围内的合理调整;

(五)负责对手续费支付标准进行核定,并按代理协议规定执行;

(六)对向保监会报备产品单笔手续费比例不得超过总公司报备手续费标准。

第七章

销售费用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对分公司超权限核保业务,总公司根据具体业务效益情况单独核定该笔业务的手续费率及销售变动费用。

第十五条 销售费用的管理按照月度、季度、年中、进行

一、月度,总公司对于分公司的销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控;

二、季度,分公司应对本分公司销售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于超比例支出的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总公司对于销售费用支出存在问题的分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并在下一季度重点监控;

三、年中,对于存在销售费用严重超支并达不到整改意见的分公司,总公司将对销售费用实行直接管控;

四、年终,分公司销售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核定范围内,对于销售费用超支的分公司,在其当年利润考核部分作相应扣减并严格控制下一的销售费用总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销售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上报至总公司销售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方可执行。

11.从管理工资开始 篇十一

去年我从大学毕业,拿到了人生第一笔薪资收入。手里有了一点现金,我就从管理自己的工资开始实行起财务规划。

我每个月税后收入8000元。单身一个人,日常生活中的固定支出很少,不开车,也没有贷款要付。为了了解自己的收入支出比,我做了一个收益表,列出了固定的支出部分。下面就是我做的表格:

收入:8000元

生活费用支出:

a.服装=500元

b.餐饮=900元

c.租房=1500元

d.交通=200元

e.娱乐=300元

f.通讯=200元

g.其他=400元

总计(a- g项总和)=4000元

每月盈余(收入-生活支出)=4000元

这样看来我每个月能有4000元的盈余。为了保证这4000元的盈余,我每个月都坚持记账,在花钱的时候严格预算,基本做到不超支。有时候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情况下再节省一点,每个月甚至能剩下5000元。

美国电影《华尔街》里恶名远扬的演讲《Greed is Good》(贪恋是好的)中说道:“这个国家最富有的百分之一人群,拥有全国财富的一半,5万亿美元。三分之一来自努力工作;三分之一来自遗产和遗产的利息,留给了寡妇和蠢儿子……”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利息的力量。在资金并不充裕,别人眼中你的储蓄还只是零钱的时候,我们就要依靠稳妥地获取较高利息来让自己的钱增值。

对于我来说这些结余下来的钱短时间内并没有什么急用。手中的钱不多,资金要安全,又要有比较高的收益,于是我比较了一下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是0. 5%,而定期存款中,3个月的利率是3. 1%,半年是3. 3%,一年是3. 5%。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有1. 4%左右,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时间从30天到60天不等,年化收益率有4. 5%~5. 5%。

比较之后我选择了组合的方式,既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又能保证手里现金的流动性。所以我把现有的储蓄分成三部分,大部分买了40天的短期理财产品,到期连同利息再滚动投入下一款短期产品;第二份做了3个月定存,到期续存;剩下选择了利率1. 5%的银行日理财产品,比活期存款利率要高一个点,以备不时之需。

12.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9-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 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医院应当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待遇与人身安全。接待场所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的,应当做好存查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四条 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二)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

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医院投诉及医疗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卫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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