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农民工保障措施

2025-05-23|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我公司农民工保障措施(共10篇)

1.我公司农民工保障措施 篇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 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让施工单位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特此承诺!

2.我公司农民工保障措施 篇二

虽然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长效机制问题已经引起高度重视, 尽管也施行了一系列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措施, 但农民工对社会所做的贡献与所得保障相比仍不成比例,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然严峻。具体表现在:

一、农民工面临的风险更大

1. 健康风险。

农民工普遍劳动强度大, 职业危害比较严重。他们大多集中在建筑、餐饮、矿山、加工等行业从事着苦、脏、累、险的工作, 并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粉尘和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因为工资标准起点较低 (一些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 农民工要想维持生计并有所结余, 必须靠加班加点, 很少有休息日, 这使他们不得不面临更大的健康危险。

2. 意外风险。

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利润增长指标, 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农民工自身也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使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伤害不断发生。农民工因为意外人身伤害影响到劳动能力时, 如果利益得不到补偿, 这将使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一些人因此导致家庭重返贫困。

3. 失业风险。

传统理论认为, 农民不存在失业问题, 他们“养老靠家庭, 就业靠土地”。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中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的农民工将越来越多, 农民向农民工身份转变步伐的加快, 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的农民工面临的就业压力和失业风险与日俱增。并且, 对农民工的培训机制又严重缺失, 这就更容易造成失业。失业时间过长, 失业率偏高, 还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的重要风险。

4. 养老风险。

虽然目前农民工年轻力壮者居多, 但未来的养老问题却不容忽视。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与计划生育导致的家庭小型化, 将使传统农村的家庭养老模式不堪重负。可以说, 单纯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及土地保障都将使农民工养老面临着严峻挑战, 甚至已是一种不切实际的选择。

二、做好农民工保障管理的困难很多

1. 农民工流动性大, 频率高。

农民工不仅往返流动于城乡之间, 并在单位之间、城镇之间频繁地变动工作岗位, 使农民工在异地治疗费用结算和保险关系转接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

2. 农民工数量大且保持不断扩大的趋势。

农民工人群的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变动。据有关专家推测, 未来一段时期, 如果政策不发生大的变化, 农民离乡外出就业的数量仍将以平均每年500万人左右的规模持续增加。

3. 农民工个人收入偏低, 财力有限。

这使得农民工常常不得不首先顾及眼前的生存, 而不愿支付各种保险的费用。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 社会保险缴费数额超出农民工承受能力。

4. 农民工群体存在异质性, 有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由于农民工个体的素质、能力、年龄、体力, 技能、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农民工在进城后收入状况不断分化, 他们要求提供多元化的保障供给以满足差异化的需求, 这也增加丁提供相关服务和管理的难度。

由于上述条件限制, 多数农民工游离于制度保障之外。为此, 针对农民工特点进行制度创新, 尽快为他们建立起广泛覆盖、保障完善、运行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具体思路如下

1. 实行不同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目前, 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为适应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和出于迅速扩大覆盖面的考虑, 可以将现行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大统筹小账户”模式改成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小统筹大账户”模式。为鼓励建立个人账户, 除个人缴费外, 应允许从单位所缴费用中划入一部分。要真正实现不同人群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无障碍转换, 必须统一基本模式, 提高统筹层次直至实现全国统筹。当农民工流动时, 有个人账户的转移个人账户, 无个人账户的, 转移参加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权益。让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在工作的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基本社会保险账户。可随时转移其保险关系, 尽管工作地点不定, 变化工作时可能出现暂时的失业, 但仍可以延续保险关系, 而不影响其保险待遇的享受。

2.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到政府、企业、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方面的关系, 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政府、保险公司、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应积极沟通协调, 形成合力。政府要从有利于提高农民工保险社会化程度出发, 组织相关单位, 共同研究、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简化参保程序、降低费率、制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做法。

3. 将市场机制更多地引入社会保障体系, 努力提高其运行效率。

由于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不受区域限制, 只要设置了该公司的机构,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灵活就业人口将能够随时方便地将社保账户带到任何工作的地方。可以利用其遍布全国的保险机构担当农民工的“账户管理人”, 同时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精算、管理、营销、人才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设置各种个性化产品、解决好中断与接续的技术性问题。

4. 加强政策支持, 努力为我国农民工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3.当前保障农民增收的措施有哪些 篇三

记者:目前,我国玉米的库存量特别高,已打破了历史纪录,国家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要出售,会以什么价格出售?从长期来看,国家会不会取消玉米收储制度?玉米收储制度是为了保证农民的收入,但是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国家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陈锡文:一号文件中提到,2016年要加快推进玉米的价格形成机制、补贴政策和收储制度。自2007年国家实行玉米收储制度以来,为了保障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玉米的积极性,国家连续多年对玉米收储进行提价,导致玉米价格高于国际市场玉米价格。不仅如此,从2012年年底开始,国际市场的玉米价格大幅度下跌,一个上涨、一个下跌,就出现了国内玉米价格高于国际市场玉米价格的情况,因此,出现了国外玉米以及可以替代玉米的一些其他粮食品种大规模进入我国市场的局面。由于我国生产的玉米没有价格竞争优势,导致库存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下一步怎么解决?一号文件中提到了解决问题的原则思路,就是坚持实行玉米价格由市场决定,同时对玉米的价格形成机制和补贴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价格和补贴分离的办法。采取这种办法,农民就会根据市场供求来决定种多少、按什么价格出售,按照基本的规律进行测算。如果国内的玉米价格完全按照供求由市场决定,它将会理性地回归到和国际市场玉米价格相近的水平。这样,大规模进口的现象就会明显减弱,就会为国产玉米提供市场。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大规模进口减少之后,不仅现在生产的玉米找到了市场销路,库存的玉米也会逐步消化掉。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怎样使价格的形成回归市场。这里有个重大的问题,价格由市场决定,农民的利益政府也必须合理的保障,让农民获得合理的收益。具体的办法,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一号文件提出的要求认真地进行研究。

记者:关于农民增收的问题,有没有更具体的保障措施?比如说从土地的所有权或者农民的不动产方面促进农民增收,让农民增加一些额外的收入?

陈锡文:重点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让更多的具备条件的、已经在城市长期居住和稳定就业的这部分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二是在农业经营方式上进行创新,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来提高农业的效益。三是政府要助力农民开展大规模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大规模地推广先进适用的良种和先进的技术,依靠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的效率。四是要在农村推进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让农民不仅仅卖农产品,而且让农民能够通过介入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这样一个产业链条,来提升农业自身发展的价值链,让农民从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五是在进行的一系列农产品价格体制的改革中,注意保障农民的合理收益,通过其他的补贴方式,保证农民的合理收益。六是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之间的均等化步伐,包括医疗、教育、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

关于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民财产性收入,也是政策必须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必须维护。通过一些改革,比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等方式,可以让农民在土地上获得更多的收益。但从总体来看,我国要坚持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改变,所以这些改革都应该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逐步推进。

记者:在2015年秋粮收购,特别是玉米收购的时候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请问当前我们国家粮食的供求形势究竟是什么样的?有没有具体的数字说明?此外,您刚刚提到,接下来我们会形成更加合理的玉米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机制,主粮方面和其他粮食方面是否有同样的改变?怎么样确定这是否是个合理的机制呢?

陈锡文:主粮主要是三大谷物——小麦、水稻和玉米。就目前来说,小麦和水稻按照最低价收购的政策不会改变,但是要进一步完善,这说明它有改进的地方。这次对粮食问题在价格形成机制、补贴政策以及收储制度改革方面,最突出的是针对玉米,因为当前玉米的供求关系矛盾比较大。

我国粮食的供求情况是这样的,2015年,我国粮食产量是12400多亿斤(6200多亿公斤),2014年粮食产量是12150亿斤(6075亿公斤)。粮食虽然连续多年在增产,但是和国内的实际需求相比还是有缺口的。现在从数量来看,国内的供求缺口在2000~2500万吨,还必须通过国际市场进口一部分粮食。

数量是一个方面,品种结构又是一个方面。比如2015年我国实际进口粮食超过了1.2亿吨,为什么进口量会比实际缺口大呢?主要是品种结构不合理。比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植物油的消耗、对畜产品的消耗越来越大,在加工食用植物油和提供给畜牧业的饲料方面,对大豆的需求增长是非常快的。但是在我国,由于大豆属于低产作物,种植的经济收益不高,所以农民种植大豆积极性也不高。2015年,我国进口的大豆超过了8000万吨。这说明我国粮食的缺口中只考虑数量是不够的。所以,下一步的农村改革中,很重要的是通过供给侧的改革,引导农民优化农业的生产结构,对有需求的产品要增加产量,对没需求的产品要逐步调减。

除了大豆的进口量远远超出我国的供求缺口之外,还有一部分是品种调济所必需的,比如小麦和水稻的有些品种;还有一些品种,实际上是用来替代玉米的,比如大麦、高粱、玉米酒糟、木薯和木薯粉等,根据海关部门的统计,这几个品种2015年的进口量接近3500万吨。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真正有需求的,包括大豆和需要进行品种调济的一些小麦和水稻,这部分缺口通过国际市场调济就能满足。而玉米的替代品之所以有这么大规模进口,完全是由于我国工业玉米价格高导致的,如果让玉米价格回归到按供需决定的市场价格水平,这样一些替代玉米的品种其实不需要进口。所谓市场定价,就是要由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来议定的价格水平。这些改革的具体措施还在进一步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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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015年是丰收的一年,也是令人振奋的一年,我国农产品产量大幅度提高,充分说明了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化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因此,农民的收入得以增长,但是部分地区依旧有丰产不丰收的现象,如何能让土地增产、农民增收统一协调,中央和国务院有哪些措施?

陈锡文:农民增收要通过很多办法来实现,非常重要的就是要引导农民合理地调整生产结构,怎么去生产市场有需求的、能卖好价钱的品种。还有,中央从2015年开始在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一些地区进行试点,将玉米从收获籽粒变为青储,通过这样的方式调整结构。同时在考虑价格由市场形成之后,农民的投入成本等因素,国家还会考虑对农民的合理收益给予一定的保障,通过这些途径,能让粮食主产区的农民继续保持收入持续增长的态势。

此外,包括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村产业的创新、业态的创新,“互联网+”直接销售农产品等,这些都会给农民带来新的收入机会。

记者:中央一号文件里提出要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刚刚您也提到一些农产品面临着压产能、去库存的重要任务,请问农业供给侧改革将如何具体展开?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上如何具体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韩俊: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创新驱动力度,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核心是围绕市场的需求来进行生产,优化农业资源的配置,扩大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强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这是一个总的要求。

供给侧改革,中央一号文件有很多重要的政策部署,主要是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调结构。要调整优化农业的产品结构、生产结构和区域结构。一号文件提出要“树立大农业、大食物”的观念,也就是不能单纯以增加产量论英雄,要念好山海经,要唱好林草戏,要合理开发更多农业资源。特别是提出要统筹粮精饲发展,要为消费者提供品种多样的产品。

第二提品质。下大力气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要适应城乡居民食品结构升级的需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特别是要提高消费者对国内农产品的信任度。

第三促融合。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因为传统上的农业就是提供农产品,实际上农业是接二连三的,不光是提供产品,不光有生产的功能,它还有生态的功能,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农业,要深度挖掘农业的多种功能,要把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的休闲旅游融合起来,培育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对农业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去库存。现在粮食、油料等很多产品的库存量相当庞大,去库存有一个过程,我们在去库存的过程当中也会把握好节奏,要防止打压现在的市场,因为现在农产品价格很多已经在下行了,如果把握不好节奏,可能下行的速度会更快一些,特别是玉米。因为粮食是商品,有的库存时限是有要求的,玉米库存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计划。

第五降成本。这个潜力是非常大的,就是着力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流通成本、营销成本。比如说减少化肥农药不合理的使用,把生产成本降下来,通过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的服务,降低农业的服务成本,实现节本增效。

第六补短板。大力弥补制约农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比如说农业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农业在生态环境方面、可持续发展方面还有很多薄弱环节,一号文件提出要持续改善农业的基础设施,加强农业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要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规模,要治理面源污染,推动绿色发展。

有一点需要强调,推进农业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不是说粮食不重要了,还要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粮食的生产能力。当然粮食生产要尊重市场规律,要顺应供求的变化,要实时调整粮食的种植结构,特别是玉米非优势产区,要把产量压下来,要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真正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和地方抓粮的积极性。

记者:我注意到这次又把转基因写到了一号文件里,这次的用词是“慎重推广”,跟2015年加强科普是不太一样的。想请您解释一下2016年的转基因政策会不会有一些变化?

韩俊:新一轮的农业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我们作为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也不能落伍,所以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强农业转基因技术的研发,我们一定要抢占技术的制高点。

“转基因”从国际上来看,虽然还存在一些争论,但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规模可以说是不断扩大,所有转基因产品在商业化种植之前都经过了大量的安全性研究和严格的评估审查,国际上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是有权威性结论的,任何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可以说与传统的食品一样,它是安全的。我们国家对转基因技术的政策是一贯的,是明确的。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强调要加强农业转基因技术研发和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来慎重推广。这里特别强调了要加强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极个别地区非法种植转基因水稻的情况来看,确实对转基因的监管还要进一步强化,要加强日常监管,要严格监督执法,特别是要严把“三个关”:一是研发试验关,二是品种审定关,三是生产流通关。一定要从源头上防止转基因的种子没有经过审定就非法流入市场。公众对转基因产品存在担心,完全是可以理解的,政府除了加强监管以外,要落实好转基因产品的强制性标识的要求,要保证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有知情权、选择权。

记者:我们知道,近年来为了应对农产品价格所带来的市场波动的风险,我们试点的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都对此有所提及。我的问题是这些年试点情况在全国范围来看是怎么样的,下一步的推动计划是又怎样的?

韩俊:我们的农业保险,除了政府前些年提供保费补贴,我们把它叫作具有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以外,最近几年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推动之下,农产品的目标价格保险方面的试点发展得也非常快。据保监会提供的材料,2015年下半年已经有18个省份在开展这方面的试点,我们对这个问题也召开了一些座谈会,也做了一些了解,这个方面主要还是以地方为主在探索。现在我们有一个价格调节基金,很多地方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来支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这方面有很多很好的案例。比如甘肃定西中药材的目标价格保险,中药材的价格这两年波动非常大,在保监会的支持之下,有关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在定西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以后,种植中药材农民的利益得到了很大的保障,否则农民可能就是血本无归。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刚刚起步,覆盖面还比较窄,这项保险是深受农民欢迎的。从试点的情况来看,需要政府加大支持力度,使它成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制度。

(本刊记者 田野 整理)

4.我公司农民工保障措施 篇四

-----李江彦

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快速妥善地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一系列问题,增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维护本单位的声誉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保障措施

本单位专门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账户,建立农民工工资卡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杜绝包工头为农民工领工资现象。

二、预案应急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农民工投诉举报、群体上访、过激行为、恶性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清欠事宜,重大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清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办事处,分公司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3)建立清欠网络体系。在成立清欠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劳保所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网络,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及时查清上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侵害农民工现象,及时予以处理,设身处地为农民工着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恶意拖欠单位要派专人督查,严重者要进行通报。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及时立案,最大限度的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人身安全。

三、深入调查,确定可能发生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恶性事件的应急目标 清欠办公室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源头治理,主动深入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一线农民工群体中走访,调查了解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对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清欠情况日报表制度,对企业兑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将有关建设和施工单位资金筹备计划和农民工举报情况相结合,明确部分可能需启动应急预案的目标,制定应急措施,提高反应速度,确保不发生重大恶性事件。

四、应急处理措施

㈠利用清欠网络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快速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清欠办公室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企业清欠人员,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协调处理。清欠办公室不能处理的重大投诉上访事件,要及时向清欠领导小组进行详细汇报。

㈡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对清欠办公室经两次调解不成的投诉事件,若债权债务比较明确,视为恶意拖欠的,㈢恶性事件的处理。当农民工因过激行为,制造诸如绑架、威胁自杀等恶性事件时,迅速将信息进行上报,清欠网络体系中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小组成员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本着保护农民工人身安全出发,做好防护工作;街道劳保所要集中清欠人员的精干力量,集中处理突发案件,力保不出现伤亡事件。

5.快递公司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篇五

一、总则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汇通网络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寄安全保障制度 一)原则 1. 各公司网点在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2. 各公司网点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客户已出具安全证明的,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并保存至少1年。3. 各汇通网点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协议书。二﹚、货物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货物安全的内容

(1)防止损毁。即防止快件受潮、污染、虫咬、鼠咬、火烧等造成损毁

(2)防止被盗。防止快件整件或部分内件在收派过程中被盗。(3)防止泄密。保守快件信息秘密,确保快件的安全。

(4)防止丢失。在外部收派过程中防止因夹带快件,外包装破损等造成的快件丢失。

2、保障快件安全的注意事项

3、保障汇通快件信息安全的要求

(1)在快件处理的任何一个环节,除指定的工作人员外,不准任何人翻阅快件信息。

(2)员工不得私自抄录或向他人泄露收,寄件人的相关信息。(3)在货物处理场所,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4)严禁将货物私自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5)禁止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货物包装。

(6)及时上报包装破损并有可能包暴露内件信息的货物。

三、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各公司中转部应加强对中转快件的安全检查,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的快件,应立即停止操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

1、公司所承担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2)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3)及时报告的义务

(4)如实提供情况和协助的义务(5)保守秘密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四、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各网点公司应加强对运输快件的安全检查,对可能损害人员安全的物件,应立即停止派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保证人员安全。

五、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各网点除为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还应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保密。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领导假冒儡田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各汇通网点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认真学习总公司各项安全性文件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安全性文件,并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加强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

六、汇通操作场地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操作场地消防要求

(1)场内物件、物料码放时远离热源。(2)出口、通道处不得摆放任何物品。(3)场地内严禁乱拉电线。(4)经常性地检查电器设备。(5)禁止使用明火。(6)定点放置消防器材。

(7)每个工作日结束,必须关闭所有电源。

安全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一、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4、装载时,司机严禁离开现场。

二、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三、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5、卸载时,司机严禁离开现场。

四、其他事宜:

1、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4、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5、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管理人员的培训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公司中层以上干部每年应进行两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这项工作主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次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消防安全知识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培训的教材有《现代安全管理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1、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1)车队长的培训。各车队长每年应进行两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这项工作主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的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汽车安全行车教程,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汽车安全行车教程》、《驾修人员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停车场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这项工作由业务部负责。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3)安全员的培训。安全员应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的专业知识培训学习。公司每年应组织安全员进行两次安全生产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这项工作由物流公司负责。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汽车安全行车教程》、《驾修人员手册》、《中 3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以上人员的培训考核方式为笔试,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考核,再不合格,调离本工作岗位。

二、其他人员的培训

1.驾修人员的培训。各车队每年对驾修人员进行两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这项工作主要由公司负责,并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实施。车队长每月组织驾修人员进行1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小时,这项工作主要由车队负责。培训的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汽车安全行车教程,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汽车安全行车教程》、《驾修人员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安检员的培训。各车队的安检员应参加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各车队每年应对安检员进行2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这项工作由车队负责。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及相关的检修业务知识。

3、调度员的培训。公司每年应对调度员进行2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这项工作由物流公司负责。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

4、维修人员的培训。公司的维修人员应参加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公司每年应对维修人员进行2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这项工作由安技部负责。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

《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及相关的维修业务知识等。

以上人员的培训考核为笔试,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再不合格者,调离本工作岗位或辞退。

三、新员工的培训

1.新员工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这项工作主要由安技部负责,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内容,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等。

2.新聘司机上岗前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这项工作主要由安技部负责。培训的内容为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知识、汽车安全行车教程,培训的教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代安全管理概论》、《汽车安全行车教程》、《驾修人员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员工的培训考核方式为笔试,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用。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确保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检查内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安全设施。

2、检查形式。

(1)联合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各级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2)日常检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

(3)季节性检查。针对季节性易发事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专业性检查。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的技术性检查。

(5)自检。班前班后进行的自我安全检查。

(6)互检。员工之间进行的安全检查。

(7)交接检查。交接班进行的安全检查。

3、检查方式。企业采取季(月)检查与不定期的巡回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各部门、各车间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检查整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快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

对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减少损失,消除负面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三、应急预案等级:

1、特级预案(特别严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营场所火灾、员工工伤、食物中毒、群体事件、恐怖事件,发现寄送影响国家安全的快件,与外国友人发生摩擦等;

2、一级预案(严重)快件被抢劫和偷窃、网点扣押快件,发现一般交通事故,发现寄递违禁物品;

3、二级预案(较重)积压快件(区域在20票以上),丢失快件(区域在5票以上),快件(区域在100票以上)中转过程中断;

4、三级预案(一般)客户投诉,快件延误,快件丢失,快件短少,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

四、应急处置报告程序:

1、发生一般问题,采取三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并由其直接处理,在30分钟处理完毕,并将结果上报给相关副组长;

2、发生较重事件,采取二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同时报告给副组长,由副组长负责监督,成员直接处理,在8小时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给相关组长;

3、发生严重事件,快件被抢劫和偷窃,采取一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组长直接处理,在12小时处理完毕;

4、发生特别严重事件,采用特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副组长、组长,组长、副组长、成员临时成立处理分队,现 7

场处置,在24小时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

五、处置措施:

1、客户投诉,快件延误,丢失,短少,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差,调查原因,立即安排人员迅速处理,对相关责任网点进行进行处理,责成立即改正;

2、积压快件,调查原因,安排车辆人员进行派送,最快的速度将快件送到客户手中,对相关责任网点进行处罚,责成改正、自查、整顿、试行、停业、更换;

3、扣押快件,停止向该网点进行派送快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取回扣押快件,迅速安排人员派送快件,追究责任人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4、丢失快件,如被哄抢、偷盗、损坏、短少等情况,快件已经很难或无法投寄给收件客户时,经过调查核实,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中通公司规定,迅速给予理赔;

5、内部矛盾。打架斗殴,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现象,公司人事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防止寄递违禁物品,各网点、中转站实行安全责任制,100﹪验视制度,谁收到违禁物品,就由其负责,相关网点同时负责,管理人员管理疏忽,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负管理责任。发现危险物品上报国家安全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从源头抓起,中转过程监察,末端检举的方式,做到严格把关,不留漏洞,杜绝危险物品通过寄递渠道流通;

7、因公司运送快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按照交通法规的处理程序为前提,安排组织人员车辆处理快件,并及时将快件中转和派送,尽最大努力,挽回因其造成的损失;

8、发生恐怖事件和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事件,紧急上报给公安部 8

门,协助公安部门保护现场,和配合处理。

9、发生道路交通,经营场所火灾、员工工伤、食物中毒、与外国友人发生摩擦或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的事情,从前期加强员工文明素质培养、培训、教育、监督,从预防为主,防范发生。如发生,公司调查经过。按照责任,责成改正,赔礼道歉、赔偿等,将事情处理圆满,维护国家和城市形象;

10、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可能发生的迹象和隐患,公司首先采取预防为主,加强改进,进行监督,整改,检查,纠正等措施,避免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发生。

六、处置要求:

防范为主,保障有力,果断迅速,处理有力。

七、善后处理工作:

对每一次应急处理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对每次处理的结果和过程进行分析、总结,指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及时上报,追究责任人责任;

群体事件,以顾全大局,将事件压制到最小范围,一面扩张;

接受相关部门、媒体的检查和监督,明确公示;

正面报道,宣传,弘扬企业形象。

八、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通信方式

组长: 联系电话:

6.农民工医疗保障 篇六

为此,农工党中央提出重视加强农民工健康和医疗保障的若干建议

重视农民工健康,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制度构建问题,也是关注民生的政治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中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增强农民工对自己健康的保护意识。农民工输入地的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切实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和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的接种工作,并将农民工获得健康教育的程度和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接种率以及传染病免费隔离治疗治愈率纳入各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工作考核内容。

2、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要将留在城镇的人员与城镇社会医保制度接轨,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返回农村务农人员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将流动到其他城镇人员的医疗保险实行转移,统筹考虑农民工医疗保障。

3、探索试行医疗保障制度在城乡之间有效对接,保证农民工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尖锐矛盾,现阶段必须解决好农民工就地医疗和异地就医报销难、比例低问题。可采取将农民工的医疗服务委托打工地“合管办”或医疗保险机构代为管理,就地医疗费用由原籍地按政策报销,确保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

4、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公平是社会保障的首要原则,社会保障的功能定位是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网底功能,因此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应予修改。尤其要将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失去工作的同等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此外,我国缺乏农民工享受社会福利的实体法,现有社会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福利予以规范。因此建议《劳动法》应增加有关条款对农民工的劳动福利予以补充和规范。

7.我公司农民工保障措施 篇七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指导指导之申论范文

——正视农民工问题 保障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群众基础。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党的十七大以来,各地各部门以扩大就业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重点,不断加强和改进农民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不断扩大、结构不断变化,其就业和维权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问 题:

农民工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是民生之本。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使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多,但现行的就业制度设计并没有把农民工群体充分考虑进来,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企业用工谨慎,就业岗位有限;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技能专业性不强,就业领域狭小。

农民工权益屡遭侵害。以工资待遇难以保障为主要特点的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时有发生,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欠薪逃匿的现象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和企业,农民工很少有节假日,经常加班加点却得不到相应报酬。部分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重视不够,很多农民工从事高危行业而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发。同时,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等原因,农民工发生职业病和工伤后很难获得及时、足额补偿。

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不高。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处罚力度不够,缺乏法律强制力,难以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障的绝对数量尽管逐年递增,但相对数量仍然较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在输入地就医报销难,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又费用较高,导致尚有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农民工住房、生活环境卫生和饮食条件差,影响其自身及子女身心健康。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突出,如幼儿教育费用较高、入学较难、需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等。

对 策:

继续巩固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

考德上2013国考交流群:24230832考德上——为国育才 德者为上

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促进建筑业、加工制造业和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增强其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巩固和拓展农民工就业渠道。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大力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就业机会均等。

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坚持多管齐下,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规范工时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要求企业对于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的情况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监控机制建设,深入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建立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

加快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探索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自由转移续接并能与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镇户籍限制,吸纳具备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市民。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各项公共服务的需要,重点解决好农民工居住条件、子女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问题。

8.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篇八

08经济学(1)班张嘉琳 0810070169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乡镇企业就业。农民工作为社会建设的新型生力军,对我国社会有着深远影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将对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情况进行简单综述。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城乡分割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角度、多方面。其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1.1 研究背景

(1)农民工队伍逐渐壮大,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功勋卓著的巨大贡献。有专家测算,农民工每年给城里留下的增加值有一两万亿,同时。农民进城务工。每年可为农村增加5000—6000亿元收入。

(2)农民工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的企盼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产生矛盾。

进入21世纪,尽管追求经济改善仍然是农民工流动的最大动因,但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开始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企盼。

农民工对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长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

(3)农民工保障问题引起经济界和政治界的关注。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2009年的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的解决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而且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1.2 研究意义

基于上述背景。当前认真研究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正确认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依据何种原则、理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理论体系。

(2)现实意义。加快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农民工自身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政治上,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增强我国的法制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在社会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和社会顺利转型的实现;在经济上。符合形成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从而实现农村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他们的社会稳定感、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也是这个特殊群体的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国内相关研究情况

国内学术界也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取得了一些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原因的研究。

卢海元(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人目前实际上处于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陈锡文(2004)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王文韬等(2004)通过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效果难如人意。宫晓霞(2005)指出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屡遭忽视,社会保险不容乐观。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的原因研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虽然根据宪法农民工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权,但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法规(白凤峥。2004);第二,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边缘性不利于其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迅速、合理地制定(彭宅文,2006);第三,用人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劳动力成本控制而推卸责任。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维权能力差,有些农民工自己不想或不敢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王玉玫2003);第四,地方政府和招商引资部门纵容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甚至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华迎放,2004);第五,社会保障管理不能适应农民工参保的需要,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机制(周亦乔,2004);第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背后隐藏着短工龄与长保障、工资低收入与社保高消费、高流动与小统筹、保障不足与保障。多余以及期收入与长远保障这五大矛盾(赵立航,2005)。

(2)有关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探讨。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学术界还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论。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够,为城市农民工人建立社会保障会提高国内企业的成本,会降低中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且认为土地就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因此不应该业不必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陈平,2002)。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把农民工社会保障归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张启春,2003)。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是建立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周毕芬、阚春萍,2004)。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工应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建议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参加户籍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如兰春娣、任保平和杨立雄等。原因如下:(1)允许农民工进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会给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造成巨大压力。(2)如果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会形成与

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的“三元格局”,形成所谓的农民工阶层,会带来新的、更大的歧视。(3)只有“还乡”才可以使农民工求得生存再谋发展(杨立雄,2004)。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华迎放(2005)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应适应不同就业状况亚群体的情况;李迎生(2001)指出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罗遐(2003)认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朱冬梅提出应设计一套独立的符合农民工特点和需要的社会保险方案。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建立大范围内归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理而小范围内又有其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蓝春娣、任保平,2004)。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李强教授通过分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多方力量参与,层层化解矛盾的对策,建立“三条保障线”。首先用工单位为受雇农民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第二条保障线是发挥劳务输出地“劳动服务组织”的作用,第三条保障线是劳务输入地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流动人口最低生存保障体制。

另外,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的华迎放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选择》中分析评价了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两种模式;一为广东模式,即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保障框架;一为上海模式,即单独建立一套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办法。他提出取上述两种模式之长,即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考虑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其他险种则进人现行制度,保当期,不承担国企历史债务。并从政策上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指导性意见,以规范各地工作。王保真、王斌提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实施土地换保障的办法,扶持农民就业和参保,坚持统帐结合模式,优先建立农民工的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机制。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第一,消除认识误区。政府不应当我借口来推卸和回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所应尽的责任,而且应消除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政策中存在的制度歧视(周亦乔,2004)。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将农民工分成三类:一类是长期生活在城镇并打算定居的,可将他们按富裕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使其享受较高级的福利型农村社会保障待遇;一类是短期在城镇生活的,需要建立一整套的配套措施来构建其社会保障;一类是临时在城镇打工的,可将其纳入相应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蓝春娣、任保平,2004)。

第三,完善立法和相应司法保障措施,以明确保障对象、保障资金筹集、保障标准、保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组织建设,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周亦乔,2004)。同时,采取相互服务公司的形式,由农民集资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公司。在这种公司中,农民工既是客户又是股东。作为客户,他可以获得公司为他提供的劳务信息等项服务;作为股东,他还可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获得分红。国家给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鼓励开办此类公司。公司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找工、维权、社保等服务,并以这些服务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适当收取服务或管理费用(赵立航,8006)。

第四,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允许参保职工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不仅转移个人账户余额,而且也转移与本人缴费对应的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转移的数额为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取消农民工退保政策,对社会保险关系无法

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再转移或一次性退还本人(华迎放,2004)。此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基本原则。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郑功成,2002~崔红志。2003)。

(4)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意义。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意义。第一,政治意义:郑功成等(2004)指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董理(2001)指出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第二,经济意义:王和、皮立波(2004)指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袁志刚(2003)指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第三,社会意义:罗志先(2005)认为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快速实现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I它不仅有利于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王涛等(2005)认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其权益维护,也关系到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5)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其他方面研究。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有效解决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有许多学者在某一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如;张德明、代艳丽等从法律角度来审视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喻均林等从政策角度,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李文琦等从推进城镇化角度。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文献资料来看,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借鉴。但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过窄。大多数学者都将研究对象集中于城市农民工或被雇用农民工身上,而忽略了同为农民工但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本地农村务工人员及外来农村务工人员,也忽略了农民工群体中的自雇者、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研究在总体上还停留在问题的表面。对农民工的现状分析较多。缺乏对现象背后深层原因的分析。另外。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未来发展状况或趋势研究不够,预测性研究很少。

第三,研究偏于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在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方面,所提的政策和措施还比较粗糙,没有细化,可操作性不强。

第四,缺乏实证性的定量研究。已有的研究中,大部分属于定性研究。如关于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现实需求特征、农民工个体对社会保障缴费的承受能力等。现有的研究还停留在定性分析上。缺乏第一手的调研资料,从而导致对农民

工社会保障的现实状况把握不准,如对土地保障作用估计过高。因此研究结论、政策措施缺乏说服力与可行性。

第五,对于社会保障各方面的研究不均衡。现有的研究过于偏重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对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重要部分之一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本没有涉及。

9.我公司农民工保障措施 篇九

一、民工工资保障目标

二、民工工资管理措施

三、分析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四、民工工资拖欠带来的影响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六、工资支付 民工工资保证体系

一、民工工资保障目标

为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 劳有所得, 也为了促进工程施工的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为工程施工 营造一个和谐的施工环境, 进一步规范和监控在工程建设务工的民工 工资支付行为,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建立有效遏 止施工队伍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长效机制, 规避企业所承担的劳资风 险,将损失降低至最小化。

二、民工工资管理措施(一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组织机构, 专人专职负责劳资发 放事宜。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二管理职责

1、项目部设臵劳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全面工作。

2、项目部劳资管理办公室: ① 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② 及时上报劳务队伍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

③ 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队伍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三规范管理,建立民工全员劳资管理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入职: 对新进场民工采取 “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由小班组长 带领新增民工在 24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 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 后到劳资管理处登记入职;再由劳资管理人员协同财务处为工人办理 银行卡;后到保安、协管员处办理暂住证;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 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可见样表:《民工入职备案表》 《温馨告示》

二、清点

由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劳资管理人员配 合,完成施工现场作业面的人工考勤记录。

可见样表:《每日工人出勤登记表》

三、结算

由劳资管理人员组织各劳务施工班组对其手下工人的工资支付情 况作出详细说明, 并由劳资管理人员统计出工程款发放时段内, 现场 工人出勤率,模拟出所需要的人工工资费用,并上报项目经理。可见样表:《每月工人出勤率汇总表》 《民工工资领取确认表》

四、工资发放

对人工工资费用及各施工班组的工程款计量进行核实及比对,如 无异常情况,则转交财务部对工人工资进行发放。

可见样表:《各班组人工工资模拟数情况》

五、回访

工程工资发放后,劳资管理人员有权利及义务对各班组或各工人 所领工程款进行查询和问责, 确保所有人工工资发放到每一位工人手 上。

(四相关要求

1、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配备的电脑、照相 机等必要办公设备,以使工作正常开展。

2、项目部和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影像资 料并保存。

3、协作队伍必须配备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管 理工作。

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纳入协作队伍考核及项目部评先争 优工作。

三、关于以上工作流程中存在的工作难点及具体操作方式:

一、入职 : 由于行业特点,工程项目作业工人流动性大,周期不稳定,工资 发放情况无规律性等,在对每个班组进行入职时,多出现散工、零工 等情况。根据本人工作经验,我认为大致可分为这三类:常驻工人、散工、零工。

常驻工人:这类工人长期驻扎施工项目,属于施工班组所带领的 施工队伍人员。(类似于钢筋工班人员、木工班人员。

散工:由于赶工期或其他情况,突然增加的施工人员。(类似于点 工。

零工:由于一些特殊工作, 需要特殊人员进行施工时的施工人员。(类似于电渣压力焊、防水等特殊工种人员。

对于以上各不同情况的施工人员,在进行入职工作时,也需要对 其进行特有的方式。

首先,对待常驻工人,劳资管理人员必须收集其身份证等个人信 息,并按正常情况予以入职。再者,对待散工,劳资管理人员需由各 班组配合, 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特殊登记, 并在每日工人出勤率上进行 说明,且与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卡管理上需对采用不同方式,(主要表 现为:是否需要办理工资卡, 如不需办理, 则对其办好相关委托手续, 如办理, 则需要求其在工程款发放时, 必须亲自到项目部办理相关手 续。最后,对待零工,由于此类工人,流动性大,且工资按实时发 放, 劳资管理人员只能以监督的形式, 来管理其与承包班组之间的劳 资情况。所以个人建议是, 不予以入职,承包班组需配合劳资管理人 员对其的工资发放留下证明材料。

二、清点

每日清点完毕工人出勤率后,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将及时上报, 并做好登记电子台账。

三、结算

由于农村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或当地通讯不发达等,大部分工 人都会委托一名代理人对其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代理, 劳资管理员需办 理相关委托手续, 并负责办好每位入职在册工人对每月的工资发放的

按手印,签字等委托手续。此手续有几点工作必须做好:

1、代理人 的个人信息完备。

2、承包班组的承包人,对这部分工人所需零工资 的数额进行书面确认。

3、每位工人均需亲自办理委托手续(如人员 无法到达现场,可通过电话录音、照片传送等方式证明。

四、工资发放

由于发放形式的不同,劳资管理人员将进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如 是现金发放,劳资管理人员需全程陪同,并做好相关影像资料,如是 银行卡转账及其他方式, 劳资管理人员需与财务部一同做好发放记录 明细情况等,并永久保存。

四、分析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1、农村劳动者供求矛盾太大、缺乏组织,谈判力量弱,使用人 单位容易降低农村劳动者的待遇标准;

2、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法治意识不强,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 成本,更愿意招用农民工, 却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降低劳动保护 条件, 特别是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

3、承包班组在与农民工劳务对接时,会出现拖压、拒付等情况, 有项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全程干预, 将规避此类风险, 保障工人工资。

五、民工工资拖欠带来的影响

在农村收入增幅不变或不大的情况下, 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 动力增大,供给增加,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面对缩小的需求,一

部分人会与企业达成默契, 逃避行政监管, 形成打黑工。但这样一来, 他们的合法利益就往往处于无监管的真空地带, 一旦出现工资拖欠等 现象, 他们就需要到劳动监察等部门寻求保护和帮助。脱离了原单位 后,一部分人还会在城镇游荡,加入城市失业队伍,等待下一个就业 机会,增加了城市社会的不稳定。如今国家法制管理逐

步完善,但很 多规程并不符合目前现有情况, 一味偏袒保护民工的同时, 是对用人 企业的正当利益损害, 为保护企业自身, 该规程作为企业内部管理措 施很有必要。

六、农民工工资发放保障体系中常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根据本人工作经验, 在保证以上措施的工作中, 会出现如下等情 况,各情况各项目的处理方法不同,在此文中仅为冰山一角,不得已 偏概全,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一首先,入职:在所有人员按正常流程入职后,常驻工人需 强制办理银行卡, 并强制将卡打入工人账号中, 而工资发放中只需造 出工资表即可。(如无特殊理由, 常驻工人不允许出现代领工资情况。如有部分工人工资由班组长代付或垫付, 需班组长出具该工人的 领条,或真实影像资料,证明自己先于项目部将工人工资代付出去, 该类资料作为工程款结算附件生效。(此主要针对零工或散工。(二 工人出勤考核:由各小班组长, 将每日出勤情况已短信形式, 发入施工员及劳资管理员, 以便施工员和劳资管理员备查, 如有出入 或发现虚假,可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金额,个人建议作为施工员或 劳资管理员的工资奖励。(如:当每日上工出勤人数信息发至施工员

后,施工员可凭此信息于该日任何时间段内对现场人数情况进行核 实,如有出入,现场开据处罚通知交予班组,该通知一式两份,累计 至工程款发放时,班组与施工员核对校准,处罚金额公开。

(三结算:对于某些特殊性质工种,主要针对的是流动性大, 或人员不固定的工种,(如:砼浇筑工人,电渣压力焊工人 ,有可能 出现总承包人领工程款后, 将工资付给小承包班组, 而小承包班组并 未如实将钱付于工人, 最后工人投诉无果, 还是会将风险转嫁到项目 部上,为规避此类风险。个人建议在结算此部分工人工资时,项目部 另行处理,处理建议有如下两条进行参照:

一、对该部分工种的需求,项目部特别设立专项款,或由专职人 员管理,此类工人的日工资结算或工资记录,每日现场结清。具体操 作方法为:对该部分工人的工作成绩做到每日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依据工程量,计算出每位工人的日薪结算。

二、对该部分工人的用工班组,需压制总承包人的工程款,保证 进度完成,或安全时限过后,即没有工人反映劳务纠纷情况后,才将 此部分押金返还。

(以上做法, 只是个人理想化建议, 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可操作 性?还待有商榷。。。

以下为,本人工作中遇见一例案例,供给大家分享。

案例情况:甲为桩基施工总承包人, 乙为桩基施工小承包班组长, 丙为桩基施工工人,由于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出现纠纷,导致相互 对自己的劳务利益产生分歧, 使得丙工人无法正常领取到自己的劳务

工资,经项目部协调后,甲乙合伙欺瞒项目部,将工程款冒领,最终 仍然未发给丙工人,事后,丙由于自己是工人群体,维权意识不强, 受骗后找到项目部要求索赔, 项目部不予理睬, 最终有国家机关干涉, 才无奈承担该笔损失。

10.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对拖欠工程款,非法分包或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争议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定,并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监督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克扣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欠薪逃匿涉及的违反治安管理及犯罪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依法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监管,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负责对无照经营单位或其他应由工商部门处理的情形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解决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应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和相关费用。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抵付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保存 2 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 3 %的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 3 %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 1 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 3 %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后,开户银行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有关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银行凭证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提交《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施工组织计划中农民工人数最高峰时月工资总额 3 倍的标准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 1 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开户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应当依法予以追偿。

应急周转金专户预存数额市级一般不低于 300 万元,县级不低于 100 万元。应急周转金的储存启用制度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因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及工会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资的有权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和有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预警机制,发现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可能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三条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用人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或者同一工程累计发生三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取消在我市承揽工程(施工)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

(二)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严重群体性的事件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是指从事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行业;所称非建设领域,是指上述行业以外从事制造、加工、采掘、环卫、家政、餐饮等活动的其他行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用人单位;所称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非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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