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2025-06-09|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共10篇)

1.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篇一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专科在读学生(含五年一贯制)。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院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7-13人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

第六条

教工委员因转岗等原因不在原岗位工作的,自动卸免委员职务,由原单位重新选派;学生委员因毕业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在系(部)推荐的基础上,由院学生会民主选举调整。新增委员应征得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时,应先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于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的可不受此限。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三)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院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院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是否需要听证的要求;

(四)写明申诉处理决定的送达方式;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告之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件申诉的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应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该回避。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责成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调查后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重大事项须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含3名,其中有一名为学生委员)与本次申诉案件无直接关联的委员组成听证小组,并指定其中1名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记录员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小组成员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椐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出询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小组应将听证情况及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结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委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篇二

为全面准确评价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大学生“村官”队伍活力,根据《重庆市大学生“村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纳入重庆市万名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在岗人员。

二、考核时限

从大学生“村官”到村工作之日起至第二年年底,为第一个考核时段,剩余时间为第二个考核时段。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期间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群众感情等。

能:主要指从事基层工作组织、协调、表达、执行力,以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等。勤:主要指在村出勤及工作态度、精神状态等情况。绩:主要指根据分工,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廉:主要指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表现。

(二)考核方式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双述双评”的方式进行。组织大学生“村官”向所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述职,分别接受测评。测评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其中,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分别占总分值100分的100%、80%、60%,即优秀票每票计100分,称职票每票计80分,基本称职票每票计60分,不称职票不计分,弃权票和废票不计入测评有效票数。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积分占60%,乡镇(街道)党(工)委会民主测评积分占40%。计算公式为:

村民主测评的平均积分=(优秀票票数×100+称职票票数×80+基本称职票票数×60)/村测评有效票数。

乡镇(街道)民主测评的平均积分=(优秀票票数×100+称职票票数×80+基本称职票票数×60)/乡镇(街道)测评有效票数。

民主测评最后得分=村民主测评的平均积分×60%+乡镇(街道)民主测评的平均积分×40%。

四、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考核对象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认真总结一年来的表现,形成书面述职报告,并在民主测评大会上述职。

(二)民主测评。分别召开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乡镇(街道)党(工)委会,参加测评人员根据考核对象的述职和平时表现进行评价。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为:所在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全体村民代表。乡镇(街道)党(工)委会参加人员为: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参加测评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进行测评。

(三)情况汇总。根据乡镇(街道)和村民主测评结果,计算出考核对象考核分值。

(四)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考核分值,提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建议。优秀等次应达到90分及以上,称职等次应达到70分及以上,基本称职等次应达到60分及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一年内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无特殊原因,一年内累计超过半个月时间不在村工作的; 3.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4.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双述双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含)以上的;

6.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

7.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8.存在其它须评定为不称职情形的。

(五)公示。乡镇(街道)党(工)委将考核等次在考核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六)上报审批。经公示无异议,乡镇(街道)党(工)委将考核结果报区县(自治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共青团等部门研究审批。优秀等次的比例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参照优秀公务员考核比例确定。

(七)反馈考核结果。要及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乡镇(街道)党(工)委申请复核。如对复核意见不满意,可向区县(自治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申请重新复核。

五、组织领导

大学生“村官”考核由各区县(自治县)组织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开展考核工作。对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大学生“村官”考核工作可与村干部考核统筹安排。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本地大学生“村官”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热水供应管理,使热水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确保我校学生宿舍热水稳定、正常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能源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后勤集团是我校学生宿舍热水供应的管理和维护部门,负责供水管线、热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保证学校热水的正常供应,查处违章用水行为;一卡通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热水水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工作,收取热水使用费用。学生宿舍供应的热水采取计时方式,单价为0.15元/分钟。学生宿舍各热水用户必须服从学校学生宿舍热水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牢固树立节能意识,依法履行节水、节能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浪费热水的行为。第二章热水使用管理 用户使用热水,由学校一卡通中心通过计时方式在其校园卡上扣取热水使用费用(具体使用须知详见《宿舍浴室热水使用须知》)。宿舍独立卫生间内已安装热水控水终端的,热水控水终端的管理由本室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宿舍楼内公共浴室已安装热水控水终端的,热水控水终端的管理由本层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使用者应爱护本室或本楼层公共浴室的热水控水终端,如因用户责任造成控水终端损坏,应由用户赔偿及承担更换控水终端的费用。1

第六条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接、改动线路及管道设备。一经发现,对违反管

理规定的宿舍给予相关处罚,并承担修复相关设备的费用。

第七条用户应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爱护设施。不使用热水时,应取卡断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1.2.3.4.水。出现使用故障,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修。第三章 热水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热水管理部门应加强热水供应保障工作的规范管理,做好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热水管理部门应做好学生宿舍热水设施管理维护,保障热水正常供应。建立学校内热水系统、热水管线、控水终端等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校内热水系统设备、热水箱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发现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进行维修,避免浪费。热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使用者的宣传教育,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窃水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窃水者的责任。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 严禁窃取热水行为。窃取热水行为包括:绕开热水控水终端接水。伪造、拆换以及控水终端使用热水。故意损坏控水终端装置。故意使热水控水终端计费不准或者失效。

2第十二条对窃取热水行为,除要求当事人缴纳所窃热水费外,学校还将通报

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及学生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学生管理相关

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所窃热水费用按下列方法确定: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1、所窃热水费用按照热水价格(每分钟0.15元计算)乘以窃水时间计算确定。

4.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扶贫助学暂行办法》及《关于调整贫困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重科创育〔2008〕1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名额由董事会根据在校学生总人数确定。

第四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由董事会成员共同出资设立。

第五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设立甲、乙、丙、丁四个标准。

⑴学院认定为甲等的,可享受校内贫困生助学金甲等,120元/人·月;

⑵学院认定为乙等的,可享受校内贫困生助学金乙等,100元/人·月;

⑶学院认定为丙等的,可享受校内贫困生助学金丙等,80元/人·月;

⑷学院认定为丁等的,可享受校内贫困生助学金丁等,60元/人·月;

第六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每学年,学校将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名额下达二级学院。

第八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二条 学院将及时将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5.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篇五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1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是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教高„2007‟1号)的精神而设立的,是国家直接面向大学生组织开展的自主性、探索性、过程性、协作性和学科性的创新训练项目;是“十一五”期间教育部为推动创新性人才培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2条 国 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是本科学生组成的创新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开展研究性学习、实验方法设计、设备和材料组织、实施实验、数据分析处理、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3条 项目的开展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教学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掌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发明的素质,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4条 通过项目的实施,带动广大的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改变目前高等教育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动手能力不强的现状;改变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建设创新文化,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二、组织机构 第1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建立以主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科技处、学工部、财务处、团委各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开展的策划、协调及管理规章制度审定等工作。

第2条 学校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全校项目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工作、项目管理制度拟定、项目实施运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3条 学校设立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第4条 各学院作为项目开展的责任单位,成立以分管实验教学院长负责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学院申报项目遴选推荐、组织项目实施、进度及质量检查等工作,通过建立包含指导教师团队和实验室在内的创新项目支撑平台实施项目。

三、创新性的项目基本要求

第1条 执行期为1-3年;

第2条 以学生兴趣为出发点,具有可行性和创新性;

第3条 注重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包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成果转换的能力等;

第4条 能给富于创造能力的学生发挥空间,引导学生领悟、思考。

四、参与项目申报学生的范围

学生以个人或成立创新团队形式开展项目申请,每团队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由于项目执行期较长,因此各项目组学生成员主要为二、三年级理工科学生,申报项目的学生范围为:

第1条 理工综合班学生;

第2条 本、硕联读或本、硕、博联读学生;

第3条 课程成绩平分分值≥70,平均学年重修课程数不得多于1门,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学生。

第4条 不满足1、2、3条中任何一条,但个别有特长的学生,需特别审查批准后可参加申报。

五、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1条 全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在校本科学生以自愿组队的原则,组成项目组(成员数为2-5人),根据申报要求拟定创新实验项目,填写申报书,向学院申报。

第2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并将筛选结果公示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汇总。

第3条 学校项目专家组根据大学创新性实验项目要求,对学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创新性实验项目。

第4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将专家评审结果报学校项目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批准向全校公示后执行。

第5条 获批准的项目组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

六、项目检查及结题验收

第1条 学院组织专家组对本学院获得批准的项目进度进行检查,督促本学院项目按计划进行,并及时将项目信息反馈项目办公室。第2条 学校专家组将对执行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组要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3条 各项目组必须每半年向学校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学校将组织专家对进度进行评阅,并随机抽取一部分项目进行答辩,对项目无明显进展的项目组,学校将终止其项目。第4条 指导团队考核学生实验日志、实验分析报告、中期报告,对项目执行期间不按要求执行计划或不适合继续研究的学生,经过指导团队集体讨论后,可终止学生参与项目研究的资格。

第5条 学校根据项目合同计划进度,组织专家对学生项目进行验收,学生在验收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验收报告;2)项目研究报告;3)项目实施支撑材料,包括实验记录等;4)实物装置或软件或论文(含未发表论文)。

第6条 学校在已通过验收的项目中开展优秀项目评审,评定出一、二、三等奖,并对优秀项目组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奖励。

七、项目变更

第1条 学生在项目批准执行三个月之内,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执行者,经指导教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向学校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变更的项目进行评审,如变更项目符合国家创新性实验项目要求,经专家组评审同意后,可执行新研究方向,变更项目验收时间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2条 申请变更的项目,经专家评审不符合国家创新性实验项目要求的,学校将终止项目。学校确定项目终止后,将立即组织新项目申报,确保国家批准项目整体完成。

第3条 凡被终止项目的学生,不再参加任何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学校将通报批评学院及创新指导团队。

八、项目经费管理

第1条 学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划拨专项经费支持大学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开展,根据教育部要求,以不低于1:1比例对教育部划拨经费进行配套。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买实验耗材、打印、购买书籍等。

第2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经费日常管理。

第3条 项目结题验收前,学校准予项目组成员先行报销二分之一项目经费,项目验收合格后报销其余费用。

第4条 学生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学院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后,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5条 对终止项目,学校将收回其项目经费,对项目已经使用经费,由项目组所在学院退还学校。

九、项目指导教师团队要求及工作职责

第1条 项目指导教师团队成员,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其研究方向应与项目方向一致。

第2条 指导教师团队负责本学院所有项目的指导,每个项目必须指定教师主要负责指导,每名教师原则上只能主要负责指导一个项目。

第3条 项目指导教师团队必须随时跟踪项目组进度,及时与学生沟通,填写指导教师记录;同时监督项目组经费使用情况。

第4条 被终止项目的主要指导教师,不再担任新增项目的主要指导教师,不计算指导该项目组的工作量。

十、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及奖励

第1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其指导教师工作量将根据教学业绩计算办法(另行制订)核算。

第2条 被评为优秀项目组的指导教师,根据学校相关奖励办法奖励。

十一、项目组学生奖励

第1条 学生完成任务并验收合格后,学校根据项目情况记载3个创新实践奖励学分,学生可以将奖励学分充抵1门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2条 完成项目的学生成绩由项目专家组认定,其评定等级为优、良、中、及格。第3条 评为优秀项目的项目组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第4条 获得优秀项目一等奖项目组成员,如符合重庆大学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的基本条件,可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6.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篇六

暨龙镇初级中学校

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办法和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校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工会妇联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 李 涛

副主任:周 毅 张海波 成员: 各班班主任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校长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十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教师申诉制度

暨龙镇初级中学校

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河北省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办法和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的教职员工。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学校工会、妇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主任: 李 涛

副主任:周 毅 张海波 成员: 各中层干部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设立在校长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十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维持原处理决定;(2)变更原处理决定;(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中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篇七

暑期夏令营活动实施办法

一、目的

通过举办“重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16年优秀大学生暑期夏令营”活动,让广大学子近距离地了解重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促进优秀大学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增进青年学生对相关学科学习和研究的兴趣。在“夏令营”活动期间,通过选拔考核,招收“推免生”、选拔“直博生”,为统考选留优秀生源。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学院成立院夏令营活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夏令营活动的开展。

工作小组:朱才朝、陈晓慧、樊玮、刘英、于今、杨育、陶桂宝、崔学芳、孙跃芳、叶梦

(二)成立面试考核组、纪检监察组和宣传后勤组,负责夏令营活动的具体实施。

三、举办时间、地点及规模:

时间:2016年7月8日至7月10日 地点:重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参营人数:150人

四、活动内容

举办专业介绍、营员学术沙龙、参观重庆大学校史馆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知名学者学术报告,开展2016年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和统考优秀生源的选拔工作。

学院将为参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在渝住宿(重庆市本地学校营员不提供住宿),并为来自外地学校的营员凭票报销往返硬卧火车票或汽车票费用。

五、申请条件及办法

(一)申请条件

全国知名高校或其他高校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所在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在校生,或少量有突出成果、论文或特殊专业特长的其他高校的大学三年级学生。申报者对所报专业领域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较强的科研潜力,学习成绩优秀,本科前两年半学习成绩在所在专业年级排名居前30%,专业必修课成绩均为80分以上。

(二)申请材料

申请表(附件1)1份;个人陈述(附件2)1份;其他证明材料(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英语四、六级成绩或TOEFL/GRE/GMAT/雅思成绩;学术论文等)。

(三)申请方式

1.请登录http://syk.cqu.edu.cn注册,进入“2016年夏令营报名”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并选择我院及相关专业,提交报名申请。

2.材料提交:将电子稿发到工作邮箱cqu65104160@163.com,截止时间6月20日,以便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夏令营报到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到报到处,(四)材料审核及营员选拔

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参营名单,在机械工程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本人。被选拔营员要在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回邮件或短信确认是否参加,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此资格。

六、选拔考核

优秀营员选拔考核分背景评估、专业面试、综合面试三个部分进行:

(一)背景评估:根据营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

(二)专业笔试:主要测试营员的基本理论知识、实验操作、综合素质等情况。

(三)综合面试:包括专业英语测试及专业面试,主要测试营员心理素质、专业英语能力、掌握本专业系统知识的情况、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目的与科研计划等。

(四)成绩计算:采用百分制。

综合成绩=背景评估×20%+专业笔试×40%+综合面试×40%。

(五)选拔考核综合成绩运用: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优秀营员名单,学院为所有营员颁发“营员结业证书”。优秀营员所占比例不超过70%。

七、信息公开及公示

夏令营选拔考核综合成绩、优秀营员名单将在学院公告栏和网站上公布和公示。

八、“优秀营员”享受的政策优惠

(一)取得所在学校 “推免资格”的优秀营员,可直接接收为重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17年“推免生”,学术型“推免资格”的优秀营员可优先选拔为重庆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17年“1+4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

(二)未取得“推免资格”的优秀营员,如第一志愿报考重庆大学大学,参加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成绩达到我院报考专业分数线,经体检合格即可依据我院夏令营选拔考核招生计划及夏令营选拔考核综合成绩排名依次录取,免复试。

(三)奖学金政策

1.通过夏令营录取的学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2.有关基本奖学金评定方法如下:

(1)取得“推免资格”的优秀营员:享受一等基本奖学金。

(2)未取得“推免资格”的优秀营员:若其初试成绩达到我院报考专业分数线,可享受二等基本奖学金。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崔老师叶老师

联系电话:023-65104160;023-65106174

8.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篇八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和自筹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复旦大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在学生(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8名常务委员和5名临时委员组成。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担任。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各分管校领导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更换时,由新任主席接替原主席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三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推举。申诉人为本科生的,三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三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系的师生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总管秘书处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秘书长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派一名法律工作者出席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

申诉人所在院系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律师和院系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第十九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做出被申诉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派一名代表出席复议会议。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秘书处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

做出被申诉处理决定的部门未派代表出席复议会议的,复议会议照常举行。第二十一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复议会议中止,由该临时委员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第二十二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秘书处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9.大学生在校违纪处分申诉书 篇九

你们好。首先,作为606宿舍长,我谨代表宿舍全体成员就没有更好配合检查卫生这件事向学生会的相关同学表示歉意。对不起,给你们的工作带来麻烦。望能谅解!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宿舍听到到拒绝检查的通知时着实感到非常非常非常的冤枉!非常非常非常疑惑!于是做出以下分析:

第一点:拒检时间

我们宿舍在什么时候拒绝检查的呢? 第一,中午十二点多学生会检查卫生我们也是开门欢迎的。第二,在下午两点半之前我们没有听到任何检查卫生的通知。第三,我们宿舍全体成员和其他宿舍一样正常锁门于下午两点半去上课,两门课上完后六点多陆续回到宿舍,中途无人回寝。

综上所诉,如果说是下午三点拒绝检查,那我们在上课根本不知道宿舍情况。其他同学和我们一起上课,也是有不在场证据的呦!

第二点:拒检动机

我们宿舍为什么要拒绝检查卫生呢?

第一,我们宿舍收到了班长的通知,也打扫了宿舍把接到的任务进行了落实,劳动最光荣!这么光荣的事情我们怎么能不让检查呢是吧?

第二,中午十二点的那次检查我们的态度就很好啊。学妹看了看我们宿舍还夸宿舍很整洁了(PS:学妹很有礼貌,我们很喜欢)。中午都让检查了还怕下午检查吗?

第三,在办公室有位男同学说,这次检查卫生的都是大一,又不认识我们,不可能故意为难我们大三的。这我就要说说了,我们虽然都是大三老学姐了,不管是认识不认识学妹都不能故意给自己的学妹甚至还有同年级的同学找麻烦的啊!一看就不是当过学姐的人,太不了解学姐了。

第四,据说已经拒检两次了,两次呢!我们宿舍的良好形象就那么被毁了呀,上次老师检查还说我们宿舍整齐呢,现在我们就打自己的脸,还那么积极地争取写检查,我们是疯了吗!绝对不能是故意的啊!

第三点:拒检手法

经了解,是因为宿舍门用钥匙一直打不开,学生会怎么喊宿舍里也没有人帮开门,给人的感觉是态度极其恶劣。如果真是像你们想的那样,我们就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只有拒检着一种可能,不能妄下断言啊。

第一,假设我们宿舍的人把门从里边上锁导致打不开锁。但是前边已经说明我们宿舍的人在上课没在宿舍根本不可能反锁,所以该假设不成立。

第二,假设是其他人把我们宿舍的门从里边反锁导致打不开门。那应该是有坏人了!但是在我们下课回宿舍后是正常打开宿舍门的,没有发现有人动过东西,也没有什么珍贵物品丢失。所以这个假设也不成立。

第三,假设宿管阿姨的钥匙有问题打不开房门。新开学时我不小心把自己锁在宿舍外边可怜兮兮的找阿姨拿钥匙阿姨还说她那里没有任何备用钥匙的,反正我是信了。但是其他宿舍的门都能打开说明钥匙没问题,阿姨也不会拿这个跟我开玩笑的吧。所以这个假设还是不成立。

第四,假设是防盗门有问题反应迟钝导致学生会的同学们以为打不开。嗯,这个是最有可能的。在新开学时,我们宿舍的人都不怎么会开宿舍门的,每次开门都得把门拉紧了才能打开。就在前天还发现它的小锁芯坏掉了,怎么都弹不出来,锁个门都得用钥匙,好悲惨的。所以这个假设是唯一有可能的,也就是这个假设成立,是宿舍门出了问题!

以上的细致的分析表明仅仅是因为门出了问题,606宿舍的人是没有嫌疑,没有问题的。只怪宿舍门不够争气,趁我们出去上课背着我们拒绝检查卫生,给学生会的同学们添麻烦。

由此得出的结论应该是:606宿舍的全体成员积极响应组织号召打扫卫生,积极配合检查从不怠慢,都是好同学,而且没有拒检!是宿舍门拒检!

由于宿舍门只是单纯的金属混合物,没有生命,更不是具有独立意识的人,不存在拒检这一说法,所以这个罪名是不成立的。但是宿舍门的确妨碍了学生会的工作给学生会和老师添了很多麻烦,而且它的使用权暂且属于606宿舍,我们勉强也算是它的委托监护人,写了这么多字,分析了那么多,我从中发现了自己的责任所在,曾经那么多老师都教我们要勇于承担责任,因此我是心甘情愿做出这份两千字的申诉的。这是应该的,这是沟通的桥梁,是大学人生的一次难得的机会,没写过检讨的大学人生也是不完整的。

请导员和同学们放心,我们是真心反省过的。为了平民愤,我们宿舍每个人都踹了宿舍门一脚,门没有踹坏,脚印已经擦干净了。为了避免第二次事故,我在检查卫生的前一天已经填了维修单,今天中午又打电话给物业催他们来修门了。为了更加保险一些,我们宿舍五个人承诺,以后再有类似问题出现可以给我打电话157********,接到电话,我们不管在哪上课,在上什么课,也不管老师点不点名,提不提问,定将披荆斩棘,前去开门配合检查卫生的工作。如果此次卫生检查可以弥补,也可以提前通知我,随时欢迎。

10.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篇十

2018-08-24

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的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只能选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其中一种办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第四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的审批与发放由经办银行确定。审批通过的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六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未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以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贷款金额与贷款利息

第八条 本专科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重庆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建卡贫困子女学生超过国家助学贷款限额部分可以继续申请重庆市生源地补充贷款,享受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等优惠政策。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学生本人全额支付;生源地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条 贷款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继续全额贴息。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经办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贷款合同,但银行分年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即学生与经办银行每年签订贷款合同,每年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树立诚实守信、如期还款的信用观念。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出现退学、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或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履行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债务确认手续。贷款毕业学生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若没有就业的,则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贷款学生的辅导员作为学生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的在校联系人应经常与贷款学生联系,提醒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第五章 还款期限和违约后果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校园地助学贷款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国家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时,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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