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实施细则(精选13篇)
1.征信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在提高大学生信用意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
方面的案例
编者按: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资助,也是商业银行发放的一种信用贷款。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后,为每一位贷款学生建立了信用档案,如实记录学生的借、还款等信息,通过制度约束提高了广大学生的信用意识,促使其诚实守信、按约还贷;通过制度创新帮助商业银行更有效地防范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保障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一类案例:征信宣传提高学生的信用意识。
1、中行某分行在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后,到某大学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个人征信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对个人征信系统运行前后毕业学生还款情况的比较,发现2006届毕业生在离校后1个月内将联系函寄到中行的比例达到34%,是2005届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将联系函寄到中行比例的2倍;2006届毕业生首次还款日按时还款的比例为68.8%,是2005届毕业生还款比例的1.6倍。另外,2006届毕业生主动打电话到银行询问贷款偿还情况的人数明显超过以前的毕业生。
2、学生张某在交行申请了一笔国家助学贷款,即将毕业进入还款期。他从相关报道中得知贷款违约情况将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对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会产生影响。该学生意识到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为避免毕业后因疏忽等原因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主动打电话联系贷款行,商议还贷计划。该学生还向其他贷款学生宣传个人征信知识,提醒他们按约还贷,以免造成逾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以后的工作和生活。
3、学生贾某于2004年在中行某支行申请了一笔6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该学生于2005年毕业。毕业前夕,中行到该生就读大学进行了个人征信知识的宣传,使该生了解到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该生毕业后工作虽不理想,但为避免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仍坚持拿出一半的工资还款。
第二类案例:征信系统发挥威慑功能,督促有能力还贷而不还者,主动还贷。1、2000年12月,学生梁某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了一笔1.17万元的国家助学贷款,首次还款日2003年12月20日。该学生毕业后一直没与工行联系,也未偿还过贷款。截至2004年12月,累计逾期①13期。2006年,梁某得知个人征信系统已全国联网运行后,担心其在征信系统内的助学贷款逾期记录会影响其日后的房贷等信贷活动,于是在2006年1月主动到贷款行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1.25万元。
2、工行某客户黄某上大学期间在该行贷了一笔金额为88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至今未还。近日,该客户收到贷款行发出的催收函,函中明确告知其违约情况已被记录到个人征信系统,将对其今后的借贷活动和经济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得知此消息后,黄某意识到按约还款的重要性,立即联系贷款行补齐了欠款,并表示保证今后将按约还贷。3、2002年,学生王某在中行某支行申请了一笔1.5万元的国家助学贷款。2004年毕业后一直拖欠贷款,对该支行的多次催收及法律诉讼置之不理。近日,王某由于工作关系需要申办信用卡。在办卡过程中,王某了解到个人征信系统记录了自己助学贷款的违约情况,并得知自己的拖欠行为不仅会影响信用卡的审批,还可能对今后的经济生活产生影响,于是主动与贷款行联系,还清了全部的拖欠款项。
第三类案例:征信系统发挥惩戒功能,迫使有能力还贷而不还者,被迫还贷。
1、工行客户胡某大学毕业进入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后,不仅未履行偿还义务,而且杳无音信,致使工行对逾期的3347.95元本息无法进行正常催收。2006年8月,该客户突然主动与贷款行联系,要求归还全部贷款。经了解,该客户在另一城市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因信用报告中有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记录而遭拒。在此情况下,该客户不得不还清了拖欠的国家助学贷款。
2、学生李某在大学期间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1.2万元。2005年5月,该客户在另一城市向工行申请12万元的住房按揭贷款。该行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在大学时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尚有6000多元未还,存在违约记录。该行向该客户告知了他的信用记录,并积极向他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个人征信系统作用,该客户得知情况后后悔不已,积极配合贷款行偿还了原积欠的国家助学贷款。
3、客户何某向工行某分行申请1笔期限10年、金额11万元的住房贷款。该客户申请资料显示其拥有私家车1辆,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在交行办理的1笔国家助学贷款尚有3500元余额未还,且逾期时间较长,表现出较明显的恶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的意图。该行随即拒绝了其贷款申请。何某得知情况后,后悔不已,不仅还清了欠交行的国家助学贷款,还保证今后不会存侥幸心理,故意拖欠贷款不还。4、2005年11月,客户刘某向交行某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50万元。经审查,申请人本身无贷款且收入稳定,具备一定还款能力。但是,通过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发现其未婚夫作为本笔贷款的参贷人(所购房产同属两人名下),在交行某分行的一笔国家助学贷款,截至2005年11月,已累计逾期20期。该行判定其未婚夫的个人信誉存在问题,提出拒贷意见。后其未婚夫多次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还清全部贷款。考虑到其认错态度诚恳,且夫妻二人目前工作、收入情况良好,该行后同意受理,批准放款。5、2004年,客户丁某在中行办理了一笔6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2005年7月该客户毕业后,认为自己已远离所在学校,新的工作环境中谁也不知道其有过国家助学贷款,父母也已移居,银行联系不到他本人和家人,自己不还国家助学贷款,银行也拿他没办法,于是连续一年没还款也没和贷款行联系。2006年3月,公司准备派其去外地学习培训,丁某前往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准备在外地学习期间用。当丁某把申请表交到银行后,被告知:因其有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的记录,银行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丁某大吃一惊,得知个人征信系统已全国联网运行,这才意识到按约还贷的重要性。事后丁某马上与贷款行联系,把拖欠贷款本息全额结清。
第四类案例:征信系统发挥定位功能,协助贷款银行追踪借款人。
1、学生罗某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在工行某支行累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7,800元,不仅一直拖欠未还,而且音信杳无。银行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到罗某在某城市开立工资卡时留下的最新联系方式,遂打电话催收,并向其宣传征信系统的作用和影响。目前,罗某每季按时偿还到期贷款。
①逾期,指到约定还款时间而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每一“期” 指在分期还款情况下,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如果借款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金额,商业银行一般将其视为逾期一期或逾期一次。
上网时间:2006-10-11 16:28:00
2.征信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近日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首要问题。从《条例》规定的市场准入到征信业务规则, 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企业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作为两个基本思想, 将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管理明确区别开来。
我国最早的征信机构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旧上海, 时称“中国征信所”, 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的征信行业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重新发展起来。但现在来看, 这一行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方面缺乏统一规范。许多应当公开的信息没有依法公开, 采集信息困难重重。另外, 对信息主体的侵权行为难以界定, 信息主体权益难以维护, 这也增加了征信机构的法律风险。
为了帮助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防范风险、扩大交易, 也为了维护征信行业的良性竞争, 相关部门于2002年开始着手征信行业的立法工作。期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征信业管理条例》这一原则性法规外, 中国人民银行还将制定实施包括《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及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内的多项配套规定, 国家对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由于个人和企业这两个主体的法律属性不相同, 个人对自己的信息拥有完全的控制权, 法律也相应规定了隐私权制度对个人信息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而企业本质上是法律创设出来的特殊民事主体, 其信息关系到交易对方的利益。因此, 《条例》遵循了这种法律属性的区别, 对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实行区别管理, 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
基于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 《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 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例外, 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 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此前, 由于许多征信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 存在着信息大规模泄露的风险。此次《条例》的出台为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要求, 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 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 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 严格法律责任。
为了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条例》规定,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 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 应当予以删除。这一期限的设定主要参考公众、专家意见和国际惯例。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 英国规定保留6年, 韩国规定保留5年, 我国香港地区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
而对于企业, 《条例》则鼓励其信用信息公开透明, 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 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 视为企业信息, 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另外, 《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也相对宽松, 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 不需另行审批。
可以看出, 对于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区别管理的模式既满足了企业征信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促进了企业征信市场的充分竞争, 又提高了个人征信机构的准入门槛, 保证了个人征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从而更加规范地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3.征信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征信
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据国家有关方面的统计数据披露,目前中国的小企业约为960万家,登记注册的个体、私营工商户已经超过3000万,99%以上的企业属于小企业或是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活跃市场、增加税收、创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带给小微企业更多发展机遇,也刺激了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但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对商业银行而言,随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拓展,企业脱媒现象日益明显,再加上利率市场化导致大客户议价能力日益增强,大客户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贡献越来越小;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匮乏,愿意支付较高的资金价格,因此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利润增长点。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和挑战,小微企业客户群体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一片蓝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如何做到风险控制得当和成本回报相当,提高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管理中征信信息的重要性
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施行标志着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融资难一直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难题。除了小微企业所特有的不足,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主要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效益高的小微企业,从而导致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增大、贷款成本提高,很难获得有效贷款。通过征信服务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小微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小微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小企业发展。由于社会征信系统还不完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小微企业表现得较为突出,大多数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真实,商业银行很难全面了解、识别和判断其真实情况。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决策依据和信息保障。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在企业的历史交易、信用记录等情况的调查上节省时间。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二、征信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管理中的应用
征信在欧美国家已有近200年的发展历史,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行的有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信用产品涵盖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现在,各商业银行已建立了依托该系统的信用风险审查制度,将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作为信贷决策的固定和必备程序。征信系统已在提高审贷效率、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或企业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包括两类,一类是指以个人名义办理的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另一类是指向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公司法人发放的对公贷款。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特点是客户数量多、行业分布广,信贷周期短、贷款额度小、用款次数频繁,风险较大、收益较高,担保物及担保方式匮乏,以及客户信息采集较难等。针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特点,商业银行应成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业务部,在零售银行(个人信贷)部下设小微企业金融部。采用“批量营销、标准作业”的策略,在迅速扩大小微企业业务客户基础的同时,降低成本,充分发挥规模经济优势。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应注重客户选择,为降低行业风险做好铺垫。首先,商业银行将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重点发展行业定位于大消费类行业及其 “商业圈”、“产业链”、“供应链”等, 在征信系统中筛选信用优良的小微企业,利用征信系统发现优质客户和潜在客户,扩大银行信贷投放。其次,通过解读小微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征信报告降低信用风险。
随着商业银行以征信为基础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业务流程的逐步建立,征信内容涵盖的行业信息偏少、正向信息采集不足等问题日渐突出,建议将公积金信息、纳税信息、认证信息、公用事业缴费信息、诉讼信息等纳入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充实征信范围和内容,建立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在实际操作中,只需通过查证一次就基本满足风险控制要求,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查证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完善的金融服务,同时减少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戴根有:等.征信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2]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业务发展指导意见,2007年.
[3]李炅宇 刘 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策略,银行家,2011,(4).
4.客户征信信息管理制度 篇四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防止客户征信信息泄露,确保信息完整和安全,科学、高效地保管和利用客户征信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客户征信信息相关人员的工作。
第2章 客户征信信息归档
第3条 客户开发专员每发展、接触一个新客户,均应及时在客户征信信息专员处建立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应标准化、规范化。
第4条 客户征信信息专员负责企业所有客户征信信息、客户征信信息报表的发送、收集、汇总、整理。
第5条 为方便查找,应为客户档案设置索引。
第6条 客户档案按风险控制部的要求分类摆放,按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第7条 客户征信信息的载体(包括纸张、软件等)应选用质量好、便于长期保管的材料。信息书写应选用耐久性强、不易褪色的材料,如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避免使用圆珠笔、铅笔等。
第3章 客户征信信息报告
第8条 客户征信信息专员对客户征信信息进行分析、整理,编制客户征信信息报告。第9条 其他部门若因工作需要,要求客户征信信息专员提供有关客户征信信息资料及定期统计报告的,须经风险控制部经理的审查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10条 客户征信信息报告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应报总经理批准,由风险控制部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11条 客户征信信息专员编制的各种客户征信信息资料报告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及发放。
第12条 为确保客户征信信息报告中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客户征信信息主管、风险控制部经理应对上报或分发的报告进行认真审查。
第4章 客户档案的检查
第13条 每半年对客户征信档案的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14条 发现客户征信档案字迹变色或材料破损要及时修复。第15条 定期检查客户征信档案的保管环境,防潮、防霉等工作一定要做好。
第5章 客户征信信息的使用
第16条 建立客户征信信息档案查阅权限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客户征信信息档案。
第17条 查阅客户征信信息档案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申请查阅者提交查阅申请,在申请中写明查阅的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概况等情况。
2.由申请查阅者所在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3.由风险控制部对查阅申请进行审核,若理由充分、手续齐全,则予以批准。第18条 客户征信信息资料安全的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分散保管客户征信资料和将客户征信资料据为己有。
2.借阅者提交借阅申请,内容与查阅申请相似。
3.借阅申请由借阅者所在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4.风险控制部门对借阅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第6章 客户征信信息的保密
第19条 风险控制部各级管理人员和征信信息管理人员要相互配合,自觉遵守客户征信信息保密制度。
第20条 凡属“机密”、“绝密”的客户资料,登记造册时,必须在检索工具备注栏写上“机密”、“绝密”字样,必须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阅。
第21条 各类重要的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客户征信信息主管或风险控制部门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其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22条 企业相关人员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如果需要提供客户资料时,应事先获得客户征信信息主管和风险控制部经理的批准。
第23条 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客户征信资料要按规定销毁,不得当作废纸出售。第24条 客户征信信息管理遵循“三不准”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1.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客户征信信息。2.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客户征信信息。
3.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泄露客户征信信息。第25条 企业工作人员发现客户征信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客户征信信息主管及风险控制部经理。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处理。
第7章 附则
5.征信系统用户信息管理自查的报告 篇五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信息管理的通知》(合银办【2017】208号),XX支行对自开展征信系统工作以来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我支行在使用征信系统时,严格按照XX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账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2、我支行征信系统管理人员为XX,账号密码按月修改,严格保密,不存在多人共用一个账号的情况。
3、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征信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4、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原因、查询人和征信使用人,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留存征信查询授权书复印件,并按月装订保管。
5、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有行长签字审批后再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6、自使用征信系统以来,我支行并未发生将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告诉第三方的情况,也未发生违规向客户提供信用信息或违规提供查询获得的客户信用报告。
7、现我支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支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销毁,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6.征信与大学生信用管理结课论文 篇六
结课论文
当初我根据教务处网页的课程介绍,对个人信用管理这个词汇有了一点理解。以前肯也是有听过这个词汇的,但是却不知道会有这一门课程,我心想,难道是叫我们怎么管理自己的信用?这个要怎么教?后来看简介说是与信用卡有关,好像与我想象中相差甚远。我再想到,以后上了社会肯定会和银行打交道,和信用卡有关联。所以我觉得这门课程应该是与我们平时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说不定会介绍信用卡使用的一些相关内容,而对这方面的知识我的确是一无所知。个人觉得,比起纯粹的理论学习,纸上谈兵,我更愿意学习一些实用的,最后,我在这门课程的选择栏上打了勾。同时,我了解到,这门课程今年是第一次开设,心中不禁带有一丝好奇和期待,毕竟谁都没有听过这门课,再加上,我是大一的,今年也是第一次上选修课,心中的期待更甚。当然,最后还是得说到学分,选择课程一方面或许是兴趣,但学分的原因也是不可否认的。这门课程与大部分的课程一样是两个学分,其他具体的情况我就不太了解了。
通过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新认识了“征信”这个词汇。征信是一种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息服务,实践中表现为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老师说到征信活动,我感觉挺新奇的,以前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么一回事。在这一门课程中老师前半部分主要向我们介绍了有关征信机构、征信法规、征信行业的一些知识,还对外国的著名征信机构作了主要的介绍,使我们了解到征信的重要性和发展的必然性。虽然,不管是学校还是社会上都在宣传诚信的重要性,但是,毕竟这只是道德上的约束,许多不诚信的行为还是层出不穷。但是征信机构的存在,便把我们的信用行为加以系统化的管理,使个人信用的考察有迹可循。在老师的讲述中我了解到,征信机构在我们国家只能说刚刚起步,相比起外国,我们国家的征信机构显得过于稚嫩。为推动一个新机构的发展,必定要宣传这一方面的知识,大学生这一特定人群无疑是该方面知识传播的最好选择。当然,这与大学生本身也是有关联的。
在课程的后半部分,老师给我们讲解了有关信用卡的一些相关内容,这一方面的内容是我比较感兴趣的。信用卡的使用,我们必须要小心谨慎,毕竟这与我们的信用记录紧密相关。信用记录对我们以后走向社会,找工作、贷款都有影响。根据我对周围同学的了解我发现使用信用卡的人不在少数。大学生是我国消费领域最有消费潜力的强势消费者群体。近年来,在大学校园内兴起了信用卡申办热潮,各家银行在校园内驻点,办起了信用卡代办业务。银行对大学生的重视,也证明大学生消费在社会消费中的重要地位。在大学生用信用卡消费产生了银行对个人信用征信及贷记卡还款情况的问题。而大学生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有经济来源,贷记卡还款情况不很乐观。这便是因为很多大学生不了解个人信用管理,不了解征信机构的存在,不懂得信用卡使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于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 信用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契约不完全等,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普遍存在缺失现象。企业存在企业相互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等信用缺失;由于信用文化遭受破坏出现社会性信仰危机,个人信用市场供给不足等个人信用缺失。比如说人们在各通讯运营商办理的通讯业务(SIM卡等),很多人用完都不主动去营业厅注销,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直接打到欠费几十元然后丢弃。这些都是不守信用的表现。由于大学与社会的接触很多,大学生难免会受到以上社会缺失现象的影响,“流“入到不守信者的行列中,有了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的错误思想。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在学校中的比例很高,其中有很多家庭不能担负起学生学费,国家为了使这些学生不因学费问题而能入学,出台了很多措施,比如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免息和贷款期限最高十年等的优惠政策。我们学校本来有针对所有在校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但因学生毕业后还款情况不是很好,最后取消了外省籍学生在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还有很多学生申请了生源地助学贷款,鉴于国家助学贷款出现的情况,推广普及征信及信用知识方面的工作必不可少。所以这门课程的开设很有必要,我们必须要了解到个人信用管理的重要性和个人信用缺失的严重性。
在这门课程的学习中,我对征信知识有了大概了解,还有,我对信用卡方面的知识也不再空白。个人觉得,对个人信用管理方面的知识不能知识听听或者说说就算了。既然学习了,就要学会重视,学会运用到我们的生活中去,身边有对征信知识一无所知的同学,我们可以向他们告解这一方面的重要性,互相宣传。以后走上社会,要小心使用信用卡,不能抱着一种玩笑的态度。当然,也不能过于谨慎而说绝对不使用信用卡,具体还是要视情况而定。
这门课程还是以理论为基础,以案例为辅助。课程的设置我做不出什么评判,因为对这一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但是,我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就是课堂的气氛与我想象中有较大的差距,我觉得这方面还需要改进。
7.征信管理实施细则 篇七
农户征信是指对农户信用信息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和分析, 建立农户信用档案, 向社会有关机构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或者增值服务的活动。农户征信是以农户为单位采集信息, 其对象是家庭成员的集合体, 不同于企业征信, 也有别于个人征信。
2007年8月,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征信管理处指定茂名在广东省辖内率先开展农户征信建设试点工作, 并委托茂名中支在广州分行征信管理处和科技处的指导下开发农户征信管理系统。为了提高系统的开发效率、可维护性﹑可扩展性, 系统在Struts+Hibernate框架结构基础上, 结合Java与JSP技术, 设计并实现了基于轻量级J2EE架构的农户征信管理系统。为了克服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录入工作量大的问题, 系统实现信息批量导入与单笔录入的结合, 能方便进行农户相关信用信息的批量采集, 查询界面友好、响应速度快, 具有应用和推广的优越性。
二、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的功能结构
农户征信管理系统总体框架结构, 如图1所示。系统主要功能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 采集、存储、更新和加工农户信用信息, 提供对农户信用信息的查询。系统分为前台和后台两部分, 其中前台满足用户进行农户信用信息查询或者为其他社会机构提供增值服务, 如农户信用评分等;后台为农户信息基础数据库, 用于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加工, 由业务部门进行管理, 含农户成员资料管理、农户非银行信用信息管理、农户信贷记录管理、系统管理等四大功能模块。农户成员资料管理, 包括了农户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职业信息与居住信息的录入、修改与更新;农户非银行信用信息, 包括了农户家庭经济信息 (家庭总收入、家庭总支出、存量资产与对外债务) 与非银行信用信息 (参加保险信息、欠缴税费信息、违法违纪信息、荣誉信息、村委会评价等) 的录入、修改与更新;农户信贷记录管理, 包括农户户主及家庭成员贷款开立信息、担保信息、还款信息与特殊交易信息的管理等;系统管理, 包括了代码表维护、用户管理、农户户籍信息与农户银行信用信息批量导入接口等。
三、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方案
本系统基于B/S结构, 使用MVC模式开发, 综合应用了Struts Framework、Hibernate等多种轻量级的J2EE开源框架及技术, 使得系统在简单、快捷、准确完成系统基本要求的同时, 具备了良好的稳定性、可扩展性、移植性及安全性。
(一) Struts框架
Struts是一个基于模型 (Mode1) 一视图 (View) 一控制器 (Controller) (MVC) 模式的应用架构的开源框架[1]。通过使用Struts框架可以改进和提高Java Server Pages (JSP) 、Servlet、标签库以及面向对象技术在Web应用程序中的应用。减弱了业务逻辑接口和数据接口之间的耦合, 同时让视图层更富于变化。将MVC模式所具有的“分离业务逻辑和显示逻辑”的能力发挥到了极点。
(二) ORM对象/关系工具Hibernate
J2EE架构下B/S结构的应用系统大多需要数据库的支持, 数据库访问方式的选择极大地影响着应用系统的性能, 当前在J2EE架构下, 实现数据库访问有多种方法, 如基于JDBC直接连接的数据库访问方法、基于连接池的数据库访问方法、基于实体Bean的数据库访问方式以及基于ORM对象/关系工具的数据库访问等[2]。在本系统中, 采用了Hibernate数据访问方式。Hibernate是一个开放源代码的对象关系映射框架 (Object/Relation Mapping) , 它对JDBC进行了轻量级的对象封装, 使Java程序员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对象编程思想来操纵关系数据库。它提供了一套面向Java环境的对象/关系数据库映射、数据持久化、数据事务操作等开发工具包。还提供了一种面向对象的查询语言HQL (Hibemate Query Language) , 可以实现各种数据查询和数据存取操作[3,4]。
(三) 集成Struts和Hibernate的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的体系结构
基于MVC模式的Struts框架, 能将表示层和业务逻辑处理层分开, 为开发人员提供了具有高可配置性的MVC模式, 使得开发人员无须自己编码就可以实现全套的MVC模式, 提高系统的开发效率。但尽管如此, Struts虽然实现了MVC模式使得表示层和业务层分开, 但是在控制层中只是单纯地应用Jdbc操作数据库, 编程过于复杂, Web层和数据持久层的耦合性也很强, 最终还是降低了系统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而Hibemate是对Jdbc进行轻量级的对象封装, 因此将两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得到一个开发效率高, 易于维护和扩展的系统的解决方案[5,6]。因此, 我们集成Struts和Hibernate的轻量级J2EE架构来设计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的体系结构。其总体体系结构如图2所示, 在此架构的基础之上, 利用MVC设计模式的原理将系统划分为以下三层:表示层、持久层、业务层。这样就使得每层在应用程序中都有明确的责任, 不和其它层混淆功能, 层与层之间使用接口进行通讯。从而达到系统预期的解耦目的。系统各层之间的功能描述分别为:
表示层:提供人机交互的界面, 以HTML Form形式向控制器提交选择或输入请求, 使用JSP标记和Struts标签完成数据信息在页面中的显示, 引入校验文件对输入表单进行校验, 提高表示层的开发效率、简洁性和可维护性;使用Ajax标签提高页面的交互性, 利用Struts来完成表现层的处理, 其主要负责的功能为用户管理请求和响应、提供一个控制器代理调用业务逻辑和其它上层处理接口。
业务层:因为在这层中要完成整个系统的各个业务处理, 它为表示层和持久层提供了业务处理接口。在这一层上, 本系统通过三种Java类来完成, 如图3, 实现对上下两层的接口服务。其主要完成的功能为:处理应用程序的业务逻辑和业务验证。增加在表示层和持久层之间的灵活性, 使它们互不直接通讯、从表示层中提供一个上下文给业务层获得业务服务、管理从业务逻辑到持久层的实现。同时业务处理逻辑进行层次划分, 提高系统的重用性和可拓展性。
1.DAO类封装了与Hibernate的交互关系, 直接对对象进行操作, 调用Hibernate的HQL面向对象的查询语言或者使用条件表达式API来完成数据的持久化工作。其主要作用是:保存、更新、删除储存在数据库中的信息。如增加贷款开立信息JB_Loan Account Info类的增加贷款开立基本信息函数。lai对象为某一贷款开立信息的Form Beas类实例。
2.DA类:DA类直接调用DAO (JB_Loan Account Info、JB_Loan Guarantee Info) 类的增、删、改与更新等接口函数对数据库进行操作, 在数据库事务处理发生异常时, 进行异常处理, 关闭数据连接等。如下Loan Account InfoD A的录入农户家庭成员录入贷款开立信息函数。
3.Action类为表示层处理提供事务处理接口, 对数据的各种事务处理进行封装。如FceisS ervice Door是一种业务Action类, 提供农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录入、修改与更新, 农户家庭成员贷款开立信息录入、修改与更新, 农户家庭非银行信用信息的录入与修改, 农户家庭基本信息、银行与非银行信用信息等事务处理的接口, 对各种原子事务进行封装。
数据持久层:持久层负责数据的持久化工作。Hibernate框架为java提供了”对象一关系持久化”机制和查询服务。其通过HQL的面向对象的查询语言或者使用条件表达式API来完成数据的持久化工作。其主要作用是:保存、更新、删除储存在数据库中的信息。
四、小结
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Struts+Hibernate轻量级J2EE架构的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方案, 方案通过结合Struts和Hibernate两种开源框架的优点, 提高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的扩展性、重用性和稳定性。由于系统使用简易面向对象的数据库访问方式, 基于省市两级数据集中设计方案, 因此具有一定应用和推广的优越性。
摘要:本文提出在Hibernate+Struts轻量级J2EE架构基础上设计并实现了农户征信管理系统, 与传统的基于单一框架架构的Web系统相比, 系统在开发的效率、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改进。
关键词:农户征信,J2EE,Struts+Hibernate O/R对象映射关系
参考文献
[1]张学军.基于Struts与H ibernate开发策略的银行业务系统.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2005
[2]广晓平, 吴华瑞, 章雷, 冯臣.J2EE架构下数据库访问方式研究.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05
[3]刘洋.精通Hibemate[M].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5
8.征信管理实施细则 篇八
连政规发〔2010〕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附件:连云港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企业信用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区。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9.征信管理实施细则 篇九
传播信用能量,聚焦征信动态。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由绿盾征信带给您的征信聚焦。首先来看本期的主要内容
【内容提要】
1、成都绿盾征信举办“6·14关爱信用记录 积累信用财富” 主题活动;
2、长治绿盾征信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主题活动;
3、天津绿盾征信举办关爱企业信用“6.14”主题活动;
4、“6.14”万州绿盾征信向市民发放1万副信用关爱日纪念扑克;
5、渭南绿盾征信向市民宣传企业信用知识;
6、绿盾征信河源分支举办2016“信用记录关爱日”宣传活动; 7、6.14关爱信用,成就辉煌,绿盾征信湖南分支机构机构在行动;
8、“6.14”新源绿盾征信为企业举办公益征信讲座;
9、十堰绿盾征信庆祝“6.14信用记录关爱日”。
为进一步拓宽征信知识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2008年6月14日开始,人民银行把每年的这一天定为“信用记录关爱日”,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主动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帮助消费者形成健康的信用消费习惯,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今年是“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的第九个年头,倡导以“学习征信知识,维护自身权益”为主题宣传信用知识,绿盾征信积极响应中国人民银行的号召,全国的700多家分支机构在活动当天纷纷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向市民普及了信用记录关爱日的意义,奉上了一道道征信知识的文化大餐。走,一起去各地看看。
一、在四川。为推动成都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提升企业诚信意识、树立诚实守信良好道德风尚,绿盾征信成都分支机构于6月14日在成都龙泉驿区举办了“关爱信用记录 积累信用财富”主题活动。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陈建副主席、四川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林慧军主任、成都市龙泉驿区工商业联合会王国全副主席应邀出席本次活动。此次活动得到了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龙泉驿区工商业联合会的大力支持。全区共评选2015“立信示范单位”25家、“立信单位”150家,本次向12家“立信示范单位”、50家“立信单位”颁发了牌匾,并进行了征信知识培训。
本次活动无论是在成都还是在全省都是首次举办。既是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落实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大力推进以个人为基础、企业为重点、政府为关键的现代信用建设”的具体体现。通过这次活动,将使全市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体行业的自觉行为规范。
二、在山西。为有效提高广大市民和企业征信意识,准确认识征信的重要性,6月14日当天,绿盾征信长治分支机构开展“信用记录关爱日”主题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以“强化信用风险防范,提升全民信用意识”为主题。在当地建设银行领导的支持下,宣传活动选择在长治市最繁华的英雄大街进行。绿盾征信工作人员通过挂条幅、设展台、发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活动现场,市民纷纷驻足,咨询了解。因活动当日正逢长治市市委市政府召开两会,展台位于市政府隔壁,宣传活动还吸引了大批与会代表们的关注。
此次宣传活动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公众的征信维权意识,让大家充分了解和认识了征信业务的意义和重要性,营造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三、在天津。6月14日,绿盾征信天津分支机构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如意大街首次举办“信用记录关爱日”活动。
不少市民一边翻看宣传资料,一边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怎样才能查到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好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后,再到银行办理业务有什么影响吗?”,一系列的问题得到了现场工作人员的详细解答。
今年的6月14日正值西青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之时,绿盾征信天津西青负责人赵培松说:举办该活动的目的是要让更多的人主动关心自己企业的信用档案,帮助消费者形成健康的信用消费习惯,铸造西青诚信形象,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四、在重庆。6月14日,绿盾征信万州分支机构邀请渝万律师事务所、部分金融机构、立信企业、诚信志愿者单位在高笋塘广场举办了“珍爱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征信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为广大市民就诚信、信用、征信知识方面的有关内容和作用进行了解读,详细解答了征信及相关法律、金融热点问题,使大众百姓了解和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真正懂得“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的意义。此外,绿盾征信万州分支机构现场为本地30多家建立和完善了信用档案的企业颁发了“立信单位”牌匾,为前来咨询的观众发放了信用知识宣传单及1万副信用关爱日纪念扑克。
五、在陕西。为了增强广大市民诚信意识,推广个人及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方式,普及信用法律法规,绿盾征信渭南分支机构联合渭南市委网信办、人行渭南市中心支行、市级各金融机构、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共同举办了“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专题宣传活动。
渭南市委网信办主仼赵林斌、市委网信办党总支书记董发全、人行渭南中心支行副行长常晓光、征信管理科科长陈霞、副科长魏晟、绿盾征信渭南分支机构主仼曲志杰,以及来自各有关单位的党员志愿者,爱心志愿者参加了活动。
此次活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众展示了用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流程,讲解相关征信知识,树立公众信用信息保护观念,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公众的征信维权意识。现场志愿者还通过发放征信知识宣传单、张贴宣传主题海报、“信用记录关爱日”全民公益主题签名、现场解答群众征信疑问等多种方式,全面细致的向广大市民宣传信用知识。
六、在广东。为进一步加强征信宣传教育,提高国民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社会诚信氛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主办,绿盾征信(河源)有限公司和各大银行金融机构协办,在“万隆购物广场”举行了河源市2016年“信用记录关爱日”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河源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主要领导出席了本次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结合诚信文化教育工作内容进行,以“加强征信宣传教育,提高国民信用水平”为主题,围绕征信知识介绍、个人信用报告解读、公众普遍关注的征信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宣传,现场和周边群众参与了此次宣传活动,河源电视台等当地主流媒体对活动进行了报道。
七、在湖南。第九个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当天,长沙市望城区政务中心与绿盾征信长沙服务机构共同举办了以“关爱信用记录 成就辉煌人生”为主题的征信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关爱信用、珍惜信用氛围,帮助企业和普通个人成就梦想。
活动现场,宣传人员一边给过往人员发放信用与征信知识宣传单,一边讲解国家信用政策法规、文件精神及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200余名来政务中心办理事务的企业家和市民前来咨询,并对此次活动点赞。纷纷表示,此活动非常有意义,对进一步加强自身信用意识,保障自身权益具有指导作用。
此次活动也为长沙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群众基础,营造了全民讲信用、守信用的良好氛围。
八、在新疆。6月14日,伊犁市新源县绿盾征信以“诚信园企,和谐新源”、“关爱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 为主题,为新源县工业园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了企业征信方面的知识培训。工作人员围绕“政府如何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企业信用档案包涵的内容”、“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对企业的好处及失信行为将受到的惩戒及影响”、“企业如何运用绿盾征信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为企业积累信用财富,树立诚信形象,赢得更多的商机”等征信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
培训结束后,工作人员还向参加此次培训的学员发放了企业征信知识宣传单,进行了诚信相关知识的调查问卷。同时还引导学员扫描了展示的立信企业信用二维码。新源绿盾征信工作人员表示,扫立信企业信用二维码,不仅是对立信企业的一次宣传,也是对参会人员进行的一次扫码体验,普遍反映较好。
此外,在活动当天,新源绿盾征信还主动在新源县部分道路旁悬挂起“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宣传横幅,在显目的电子屏上打出相应的宣传字幕,以此引导更多的市民关注诚信问题,关爱信用记录。
九、在湖北。6月14日,一场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党政办公室、经济技术发展局联合主办,绿盾征信十堰分支机构承办的交流会在湖北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四楼举行。参加本次会议的有区行政审批局王俊局长、区经发局常宏局长、邮政储蓄银行罗建意行长、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肖迢教授、绿盾征信十堰分支机构负责人袁祥云,以及辖区各企业家。
交流会主题为 “积累企业信用资产-助推企业转型发展”,让辖区企业了解征信知识、提高社会信用意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让企业了解征信、使用征信,从而提升企业的快速成长。
会上,区经济发展局常宏局长宣读了本次立信的65家立信单位名单,随后为其中的6家单位进行了授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肖迢教授为在场的企业家对于在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企业如何转型发展,如何积累信用,如何放大信用资产,以及企业如何做好风险管理等做了详细的讲解。
10.银行征信查询 篇十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于1997年,在2006年7月份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000多万户,其中6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始于1999年,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信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多人,其中1亿多人有信贷记录。
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其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目前,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11.个人征信 篇十一
(适用于自然人)
由于(名称)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业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下列情形时,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做上述业务使用:
(1)审核本人提供担保的申请;
(2)对本人提供的担保进行授后管理;
(3)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或提供担保申请,需要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信用状况的;
(4)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或所提供的担保进行授后管理,需要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信用状况的;
(5)其他。
本人同时授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信用信息。
2、本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有效至上述申请叙做的业务终止或结清之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其承担。
12.个人征信试题 - 副本 篇十二
一、单项选择题
1、()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的部门是。A.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B.征信服务中心 C.各商业银行 D、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2、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A.人民银行 B.银监局
C.商业银行 D.借款人
3、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A.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B.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C.个人信用数据库 D.企业信用数据库
4、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内给予答复。
A.10个工作日内 B.5个工作日内 C.2个工作日内 D.当日内
5、个人基本信息是指()。
A、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B、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C、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D、商业银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形成的查询记录
6、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
A、征信服务中心 B、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C、不准确信息所属主体 D、公安部门
7、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
A、书面授权
B、口头授权许可 C、身份证明材料 D、贷款卡
8、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A、征信服务中心 B、法院及公安部门 C、金融机构 D、地方政府的行政事务办公室
9、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备案。
A、人民银行 B、征信服务中心 C、银监局 D、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领导小组
10、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备案。A、该商业银行人事部门 B、人民银行机要管理部门 C、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 D、公安局
11、()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A、商业银行 B、人民银行 C、银监局 D、国家外汇管理局
1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自()起施行。A、2005年1月1日 B、2005年10月1日
C、2006年1月1日 D、2006年10月1日
13、商业银行办理下列哪项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A、审核个人贷款申请时 B、审核个人开立人民币结算帐户申请时 C、审核个人要求办理大额外币汇往境外时 D、以上全都是
14、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A、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B、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C、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D、人民币帐户管理系统
15、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A、该商业银行上级主管部门 B、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C、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 D、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有()。A.维护金融稳定
B.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C.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D.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有()。A.为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B.为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C.为货币政策制定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D.为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 3
()。
A.个人基本信息 B.个人信贷交易信息
C.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D.以上都不正确
4、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A.贷款 B.贷记卡 C.借记卡 D.准贷记卡 E.担保
5、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A.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B.审核个人贷记卡申请的 C.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D.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E.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6、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A.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B.审核个人贷记卡申请的 C.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D.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E.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7、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申请书 4
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A.贷款 B.贷记卡 C.借记卡
D.准贷记卡 E.担保
8、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A.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B.可以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 C.不得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 D.以上都不正确
9、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A.报送 B.查询 C.使用 D.异议处理 E.安全管理
10、《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规定,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人()等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
A.贷款 B.贷记卡 C.借记卡 D.准贷记卡
11、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服务中心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办法
三、判断题
1、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2、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3、商业银行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可以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个人信用报告。(√)
4、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6、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可以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和更改。(×)
7、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8、商业银行审查个人贷款申请时,查询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只需借款人的书面授权即可。(×)
9、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征信服务中心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10、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更正。(×)
11、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12、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13、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14、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3.征信管理实施细则 篇十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审查的《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为进一步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制定征信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形成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修改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1年8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二○一一年 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将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审查的《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印送地方、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专家和征信机构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现就修改稿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并非适用于所有收集、加工整理和对外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和多方面的意见,修改稿将本条例规范、监管的对象,确定为信息服务行业中征信业的活动,即征信机构(征信企业)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形成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向用户提供的活动,以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公布等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根据多方面的意见,考虑到信用评级业务与一般征信活动有较大区别,需另作专门规定,修改稿删去了本条例适用于信用评级活动的规定。
二、以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为重点,对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作出有较大区别的不同规定
各方面意见认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涉及的信息主体不同,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也不同,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的经验,在本条例中对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作出有较大区别的不同规定。
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普遍认为,既要合理允许,以适应在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构建起“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社会诚信体系;同时又要充分考虑个人在社会上的相对弱势地位,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在我国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情况下,征信管理立法对个人信息应当重在保护,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为此,修改稿以对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制和监管为主要内容,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前置审批,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对外提供和使用的规则,以及对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权,异议权,侵害信息主体权利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回应社会对此问题的高度关切。
对于企业征信业务,普遍认为,立法可不作过多限制性规定,应重在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开放透明。一是因为企业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其信用状况关系其交易对方的利益,关系到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的信用信息应作为社会公共信息;允许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为正当目的而使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在当前我国企业信用信息相对封闭,企业征信业务发展缓慢,与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很不适应的现实情况下,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更显必要。同时,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征信立法主要规范个人征信业务,对企业征信基本不作专门规定的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借鉴。为此,修改稿调整和简化了对企业征信业务的规定。如,考虑到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企业与其他一般信息服务类企业相比,并无须特别严加规范和监管的理由,修改稿规定,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可适用一般企业设立的规定,不须另行前置审批;明确企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提供,企业交易对方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公布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等。同时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产业安全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不属于企业信用信息,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本条例中可不另作规定。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稿还对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性质、功能作用、业务范围、适用规则等作了专章规定,既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又合理界定其业务范围,防止抑制征信市场竞争,影响征信行业的整体发展。
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与个人信用状况和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对外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对外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个人和企业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侵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应当一次缴清;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文件、资料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设立分支机构;
(三)合并、分立;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九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第十条 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构准予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负责备案的部门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依法申请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按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按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设立,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息。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
前款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
(一)信息主体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
(二)针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
(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删除前,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信息主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信息使用者)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但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授权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向他人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的授权或者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公布判决、裁定,信息主体提供,企业交易对方提供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擅自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对外提供的信息准确。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者企业的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对外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及时予以答复。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以营利为目的。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照本条例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授权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下列目的,并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相关信息:
(一)审核信息主体的贷款申请、担保人资格及相关风险管理;
(二)处理信息主体的异议;
(三)应信息主体的要求,代理其查询自身信息。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按照成本价格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提供者。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十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使用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被检查事项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四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需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本条例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
(三)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严重过失泄露信息;
(五)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六)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其上一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严重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授权查询个人或者企业的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或者泄露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征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自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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