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2024-12-04|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共12篇)

1.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篇一

2018年排污许可证办理规定

据了解:从2018年起,钢铁、水泥行业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天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强化环境监管,各区环保局将开始进行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监管执法,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依规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

环保执法人员在对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询问公司服务责人,并调取公司的环保评审批复以及验收材料。环保部门针对该公司无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好可怕~!

除了钢铁、水泥行业,还有哪些企业必须持有排污许可证?

经查阅《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也就是说,凡是排放废气、污水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持证排污。悟空财税资质审批专家表示,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可以简化排污许可管理。但同一个单位,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必须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哪些条件?我是一家小型的水泥厂,能办排污许可证吗?

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获得的2017最新年排污许可证申请条件是: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我司资质审批专家表示,以上申办材料中,比较难以获得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必须先取得环评批复,才能申办排污证。但是环评批复的办理难度较大,建议您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此外,专家提醒,排污许可证禁止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所以那些转让排污证的小广告,千万不要相信,切勿上当受骗。

2.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资源节约与环保,水排污许可证制度,违法经济处罚机制

虽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 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从未松懈过, 但是仍然有不少企业存在偷排、直排等问题。我国各省都频繁出现水污染排放超标事件, 比如2005 年吉林石化爆炸引发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10 年福建紫金矿业的重大水污染排放事件, 如此频发的水污染事故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们现行的水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否存在问题。根据有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企业环境违法成本非常低, 与环境治理成本相比, 已是小巫见大巫。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排污者一般都是依靠国家给定的排污标准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排污性行为, 而当前我国排污事件频发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处罚标准设计缺乏约束性和威慑性有关。

1 研究方法

1.1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以江苏省昆山市为调研对象, 针对昆山市环保部门以及重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在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 采用对比法、综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以水污染物排放为重点, 对中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经济出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 为相关立法部门和决策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切实可靠的理论依据, 为完善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经济处罚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1.2 调研对象

本文调研和访谈的对象为江苏省昆山市环保局相关部门以及当地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污企业的管理人员。根据江苏省自己的管理体制, 针对昆山市环保局的访谈对象包括污防处、法规处、监察队、总量处、当地环境科学院等, 当地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放企业涵盖了电力企业、钢铁企业、石油化工企业、造纸企业、汽车制造企业等等。

1.3 城市选取

本文选取了江苏省昆山市环保局及当地的水污染物排放企业。

2 结果与讨论

2.1 江苏省昆山市水排污许可证违法经济处罚制度现状

下面本文将注意列举昆山市环保局公布的7 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一:2 月4 日张浦镇某村电镀加工作坊擅自使用未经过环保审批的设备加工镀锌五金件, 加工过程中未建设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导致生产中的废水直接排放在车间地面, 后由车间南侧围墙小洞的化粪池进入菜地水沟, 最后进入河道。昆山市环保局将其违法电镀设备查封扣押。

案件二:1 月15 日昆山市环保局发现某塑胶有限公司的排水样中磷浓度超标, 随后发出责令警告书。3 月9 好对该企业再出检查, 磷浓度依然超标。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共计罚款1.0962 万元。

案件三:昆山市环保局对某电子材料公司实行日常检查, 发现化学需氧量日排放总量超标, 为此环保局责令该公司在2 月3日至5 月3 日期间限制生产、降低产量。

案件四:昆山市环保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辆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 但是换了一家检测公司, 尾气检测合格。经过对该检测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 该公司涉嫌认为降低检测数值使得检测报告合格, 随后对该检测公司处以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五:今年2 月份, 昆山市环保局发现某电子科技公司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环保局责令其整改, 并处罚5 万元。

案件六:某材料公司被检查出建设项目未经过环保局验收就投入生产, 责令其停产, 并处罚4 万元。

案件七:某家具公司建设项目为获得批准擅自建设压合、贴皮、打磨、喷漆等工段, 产生的粉尘、废弃采用强排风直排的方式外排。环保局责令停产, 并处罚5 万元。

2015 年1 月至5 月, 昆山市共处罚80 家水污染超标企业, 共处罚金额414 万元。昆山市环保局公布以上7 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这些环境违法案件中, 即存在企业环境违法, 也存在个人环境违法行为。昆山市排污超标企业众多, 涉及到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多个方面去, 其中水污染物占据绝大部分。从昆山市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的经济处罚来看, 经济处罚力度偏小, 不足以起到约束和威慑作用, 比如案件二中该塑胶公司屡教不改, 排水样中的污染物屡次超标, 但是环保局对其的经济处罚只有1 万元左右。而美国的《清洁水法》对水污染处罚特别严重, 对于故意制造危险者, 罚款250000 美元或15 年监禁, 或者两项叠加, 对违法机构罚款达到1000000 美元, 再犯则翻倍[1]。

2.2 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违法经济处罚机制存在问题

2.2.1 处罚力度小, 难以起到约束和威慑作用。我国的《行政处罚条例》指在纠正违法行为, 并指明没收违法所得, 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违法所得有明确的界定[2]。我国2008 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在处罚力度有了提升, 罚款总额提高至100 万元, 但是对于个别企业而言仍然表现为力度不够。比如某印染厂的污染治理成本为2 万余元, 一年为1000 万元, 但是按照规定处罚金额不能超过100 万元, 这还不到治理成本的1/10[3]。

2.2.2 绝对静态的处罚模式激励性不强。我国的法律只针对一次违法行为, 而忽视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持续时间, 这也大大降低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这种属于一次性绝对净值的额度设定方式。与美国的环境保护法相比, 美国虽然规定了罚款上限, 但是罚款形式有所不同, 美国规定了每日罚款, 是相对动态的, 而我国属于总额罚款, 是绝对静态的。美国的动态罚款模式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和违法后果, 形成了违法历史的追究制度, 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威慑力和约束力[4]。

2.2.3 缺乏合理的判定依据, 处罚手段单一, 可执行力度差。我国2008 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没有给出详细的罚款原则和裁量依据, 很多都以“情节严重者”概括, 使得处罚条例实行起来效果较差, 处罚得不到有效落实。水污染制度中设计到行政处罚、民事处罚以及刑事处罚, 但是只有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较好, 其余都缺乏相关具体规定和依据。处罚方式涉及到责令限期改正、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等方式, 但是对于监禁等更严厉的方式没有涉及。

2.3 我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违法经济处罚机制的改建意见

2.3.1 设定明确的处罚标准, 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确定性和效率性。国家立法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实现设定处罚标准, 加大处罚力度, 科学计算出处罚金额, 提升经济处罚的规范性、效率性以及确定性。处罚力度的重新确定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可以先给出处罚标准、计算公式以及参考范围。此外环保局要引入最有处罚倍率理论, 这是一个不断试错而接近最佳方案的方法, 以比率处罚和倍率处罚确定处罚标准,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确保相对成本的实效性。

2.3.2实行递进处罚执行制度。针对“情节不是很严重”、“影响并不恶劣”可以先行通告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然后下达警告书公示, 给予企业上诉期。如果企业在期限内没有上述其拒绝不执行处罚, 可以起诉该企业, 并墙纸执行经济处罚。如果构成严重危害, 要按照法律对其查封并搜集政策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罚。

2.3.3建立合理的处罚评估机制和调整机制。每3~5年处罚效果和处罚社会成本要进行调整。

3 结语

中国自从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以来, 许多地方在法律法规之上的贯彻执行上表现积极而创新, 在增强企业环保守法观念、促进企业排放合格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频发的污染物排放超标事件不得不令我们反思我国的排污经济处罚机制的漏洞。为此我国要加大处罚力度, 促进处罚执行制度改革, 使排污许可制度真正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宋国君, 韩冬梅, 王军霞.中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定位及改革建议[J].环境科学研究, 2012, 09:1071-1076.

[2]韩冬梅, 宋国君.基于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违法经济处罚机制设计[J].环境污染与防治, 2012, 11:86-92.

[3]段菁春, 云雅如, 王淑兰, 陈振兴, 彭艳春, 胡君, 柴发合.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现状调查[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2, 11:16-20.

3.排污许可证功能探析 篇三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功能;环境保护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概述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的单位或个人,皆必须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排放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排污行为的一系列环境行政过程的总称。排污行为的一系列环境行政过程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程序。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主要是基于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其可以说是排污者能够依法排污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环境保护部门以此来对排污者进行监管的工具。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现状

排污许可证制度自推行以来已有20余年,但其只是充当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的补充手段,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事后同意代替事先同意的“注册制”,与其他制度联系松散,科学性和规划性不足,经济目的超过生态目的等诸多原因。同时也是排污许可证赋予排污企业的功能和资格使之“趋之若鹜”,但很多企业包括政府在内作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参加者,对其功能的认识存在缺位,夸大或缩小了自身本该承担的责任,从而导致行为轨迹的偏离。因此,正确认识排污许可证赋予企业和政府的权利义务,更好地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需要对其功能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二、排污许可证的功能探析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排污许可证的功能即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排污门槛对于企业、政府该类“小群体”的有益作用及对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大环境”的积极效用。

(一)许可功能探析

首先,排污许可即意味着国家的“允许”,这便涉及许可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其严格规定了申请、颁发(不予颁发)、监督、救济等一系列的程序,该动态的过程,就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在逐步承认企业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排放的污染物,即“排污权”,且审核程序经过之后排污企业即可在一定限度内排放污染物,所以,许可的重要功能毋庸置疑。其次,另一方面,“许可”也意味着最低限度的允许,所以,这一制度在环境监督管理中具有确定最低底限的意义,其对在环境法领域推行经济刺激、行政指导、公众参与等机制起着基础和保障作用。环境监管中最初和最基本的为排污许可证设置的排污标准,其他的制度如排污权交易制度、三同时制度等都以许可证为基础,并又反向证明排污标准的社会和经济意义。所以,从另一层面理解,排污许可证所“许可”的不仅是排污标准,更是相关主体的环境权与环境法律权益。

(二)权利取得功能探析

排污许可证表示的是在总量控制下一定范围能允许排污,可理解为代表着行为上的许可,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这里的有偿转让是以财产为对价,若将排污许可定性为财产性权利,则根据民法上关于财产权利的种类财产取得的方式,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里以交易为前提,即以他方的意思表示自治取得,显然是继受取得,并且继受取得包括买卖、赠与和继承三种方式,因此,有偿转让属于买卖的方式。类比土地资源,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国家这一个所有权人,没有其他所有权人,因此土地使用等相关权利的取得需要从国家手中去购买,即有偿转让,但是自然资源的使用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而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并不包括许可证,且在市场经济下双方的交易应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但是许可证的颁发明显是不平等主体间的行为。因此,综合以上分析,许可证不符合权利取得的主体和性质条件,不具有财产权利取得的功能。所以,在环境保护中,相关排污企业不能以行使自己权利无需他人干涉为由超过许可证的排污标准排放污染物。

(三)外部效应内部化功能探析

环境法上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是指对于环境主体对外在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内部吸收,以有偿的方式付出相应对价。科斯定理认为:外部性可以通过重新界定产权而得到解决。但是各国在处理环境问题时除了重新界定产权的积极政策外,更多的为直接控制的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即为典型。其由于政府管制的直接性和强制性,能适用常规以及危机型环境管理,且排污企业得到富余排污权的对价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设备的更新等资产权益上的减损,同时由于许可证的可交易性,排污权得以在相关企业之间转移,从而使得污染的强度在相关主体因自身的改造及数次移转造成的富余经济效益间降低,从而促进环境的保护。因此,从这一角度理解,排污许可证有将外部效应内部化的功能。

三、排污许可证下相关主体的角色发挥

(一)排污企业的角色发挥

在新《环境保护法》条件下,排污许可证许可了排污企业的资质,却又不赋予其权利,在这种有限制的行为模式中,排污企业除了正常运转外还需承担何种角色是仍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排污企业在排污前需要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在排放标准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减少有害含量;其次,在排污过程中,加强污染物的监测预警,能对突发状况做出最快的反应;最后,在排污后,排污企业采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减少,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量的,其排污权指标可以出售或储备,同时排污企业因转产、破产或其他原因自行关闭,其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也可以出售或储备,即对富余排污权的交易,这样使得排污企业通过市场定价的公平合理的方式实现污染指标的再分配和使用权的转移,为技术进步筹措资金,从而加强产业化、资源化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二)行政主体的角色发挥

4.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南 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 污许可证管理,修订《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管 理工作。

第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 证。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 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量以及排污单位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定期更新,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 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

第五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以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 可证的核发:

1.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

2.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 100 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单位。

(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以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 可证的核发:

1.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下机组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

2.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小于 100 吨/年的上市排污单位;

3.一项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为 20 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排污单位。

(三)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省级环境保护 部门核发范围以外的所有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四)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 20 吨/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的申领颁发

第六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 批准文件;

(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污染物排 放监测报告原件(停产三个月以上的排污单位,在企业恢复 生产后两个月内补交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 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控设施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材料;

(五)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需提交排污权 有偿使用费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者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本条款第(一)、(三)项的 材料。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排污许可证正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单位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 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 期和证书编号。

排污许可证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单位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号、排放重点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去向、排污口名称、有效期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第九条 污染物排放和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浓度控制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第十条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 护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排污单位超过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其采 取停产整治措施。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 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

重点排污单位发生变化造成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发生重 大变化的,应及时提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换 发: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控制指标,经停产 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排污许可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 要生产经营场所。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 以其他方式擅自变更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 规范安装使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 设施,其正常运行提供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并经环境保护 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核定排污量的依据。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加强对重 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公布重点监控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开展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包括污染物排放浓度、废水排放量、烟气量等。

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核定重点监控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五条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排 污许可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数据库,推行排污许可证电子化管理。公开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办 理过程、办理结果。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条件以及违反程序、超越职权核发 的排污许可证,由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或上级部门予以撤销。

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的、排污许 可证被依法撤销的,由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或上 级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排 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 证排放污染物的,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 污染物的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5.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篇五

“申请登记”操作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新增申请登记确认模块,管理部门可在此模块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及关停单位进行在线登记信息确认及在线信息登记。以下对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说明:

1、管理端账号:

请联系当地同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管理员,新增账户,分配“申请登记确认”角色。使用该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2、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登陆地址(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10.102.36.1/permit,进入“许可证核发”模块。

3、申请登记信息确认

(1)管理部门用户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点击业务审核——许可登记确认,可对在产单位提交的申请登记信息进行在线确认。

(2)点击办理,管理人员可在线查看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填写办理意见并选择退回或确认,点击退回,本条登记信息将退回到企业端,点击确认,登记信息已被确认完成。

(3)登记确认完成的企业信息汇总到“许可证库——申请登记库”,用户可在线查看企业的登记填报信息等,便于后续统计与管理。

4、在线申请登记

管理人员可在线登记在产及关停单位信息。

(1)登录系统后,点击在产单位或关停单位页签右上角的“登记”按钮,管理部门人员可自行登记相关信息。

(2)在产单位——管理人员自行登记的信息,在企业端填报内容基础上,增加省份、城市和区县选择。其中省份默认为当前登记用户所在省份,城市选择默认当前用户所在地市。

(3)信息填写完成后,可在线下载查看申请登记表,点击暂存可暂存此次填报的申请登记内容;点击提交可将申请登记内容提交,提交后的登记数据直接进入“申请登记库”,便于用户便于后续统计与管理。

5、进度清单查询功能(待开发)

管理人员账号需具备“清单报送查看”角色,在进度报送模块查看 “涉重行业登记进展”。

点击清单匹配,根据企业名称匹配系统中的企业,显示出系统中企业的信息、填报状态及发证信息、许可证编号。点击导出清单数据导出参照清单(左侧蓝色部分数据),点击导出参照清单及系统登记(右侧绿色部分)全部数据。

6.排污许可证请示报告 篇六

根据我国制定的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精神,及上级有关环保部门的要求,从今年起对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排污实行许可证制度,即由单位根据历年生产经营情况,排污监测数据,申报污染物排放指标,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企业按量进行排放,市级环保部门根据排放指标征收排污费,许可证每年12月进行年检,排污许可证是否通过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年检的重要依据,对排污许可证未通过环保部门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营业执照一律不给年检。

在填报申请指标时要求留有一定的余量,以满足今年内后企业发展需要,我公司历年填报的排污量均比正常实际排放量低得多,故历年最高缴纳排污费仅为13680元,若今年按实际排放量申报需缴纳的排污费就达44000元,多缴纳3万多元,因此在填报申请表时就有两种填报办法。一是按虚填报,优点是每年少缴纳3万多元的排污费,缺点是若被环保部门发现查获则许可证年检不能通过由此导致营业执照年检不能通过,以

及加倍罚款。二是按实申报,优点是无后患,缺点是每年多缴纳排污费3万多元,故特向公司领导请示,是按虚填报还是按实填报。

特此报告

生产技术部

7.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篇七

排污指的是由排污的单位直接或者间接的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 导致环境被污染的行为;申报则指的是排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 向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针对正常的排污行为进行申报的内容, 比如排污的种类、数量以及浓度等, 以及排污工程使用的设备以及成效等内容;登记则是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排污申报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进行注册和登记。因此,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也成为了现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提高环境保护效率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2 排污申报的意义

(1) 排污申报是对企业排污量进行确定, 进而确定合理的排污费用征收制度的前提和依据。排污费用的征收是根据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进行综合评定, 因此, 需要对排放的污染物的相关信息进行确定, 只有在此基础上进行排污费用的确定, 才能够确保排污费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执法的基础。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治理以及对排污者执行相关的监理与监督。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能够对部门辖区内排污者的数量、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与规模, 以及生产等基本基本情况有详细的了解, 才能够保证执法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执法工作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对于排污者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判断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排污申报登记是各级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按照《环保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掌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 各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直接影响环境的质量状况。排污申报登记对应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它包括了除居民家庭和个人以外所有对环境有污染影响的对象与污染物的种类。因此, 它所形成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一个完整的资料数据库, 不仅静态上全面而准确, 而且反映出污染的空间布局和动态变化。排污申报登记对于政府评判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变化情况是必不可少的。

3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3.1 申报的信息不真实

(1) 申报的时间不真实。有的排污单位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时, 经常会谎报自身的生产时间, 也就是排污时间, 因为生产时间越少, 则其需要缴纳的费用和需要履行的缴纳义务就会相应减少, 因此而导致了某些昼夜生产的单位只报白天生产, 而月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生产时间只报半月或者几天, 以此来达到少交、甚至不交排污费的目的。

(2) 在排污量和排污浓度上不真实。有的排污单位, 尤其是排放污水的单位在进行申报时, 往往会自行的减少排放量的上报, 而事实上其实际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与上报的数字相比要高出许多。

(3) 在原材料的使用方面, 也存在着谎报的现象。有的单位使用地下水, 却在材料申报时不如实上报, 以此来逃避水费的缴纳, 有的单位以煤作为材料, 而在上报时则能报少就报少, 以此来达到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目的。

3.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存在缺陷

当前, 我国环保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如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着“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这一条件,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该标准的制定却很难把握, 因为由于排污单位受到生产和经营的原因, 其排污情况也会不断的发生变化, 因此对于下一年度的正常作业无法进行准确的衡量, 环保部门对于排污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无法进行有效的核对, 因此为排污费用的制定带来一定的影响。由于对排污单位的申报要求是在上一年末申报下一年度的排污情况, 排污单位也往往是根据上一年的排污情况来预测下一年度的排污, 因此在排污费用的收取方面, 就造成了上一年的排污费用在当年收取, 而当年的排污费用则在下一年度收取, 这也是与我国相关规定不相符合。

4 建议与对策

排污申报工作中存在的谎报、虚报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 这种行为的存在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排污申报的计费制度也需要在确定排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制定, 因此这种行为也会导致排污费计算的偏差。

4.1 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宣传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前提, 能够有效的增强排污单位的环保意识, 使他们认识到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在宣传的过程中要对相关的排污申报知识进行宣传, 并且制定较为合理的排污核算系数, 以此来减少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失误。

4.2 加强环保部门对于不真实的申报信息的识别能力

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横向合作, 尤其是与纳税、工商等部门的合作, 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调看相关资料的建议;对于排污申报工作的各项登记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以此来增强资料作用的发挥;加强环境监测技术的进步, 环境监测技术是否先进对于申报数据的检测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只有不断的提高环境监测技术, 才能够对排污单位谎报的排污量和排污浓度等进行合理的检测。

4.3 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强化管理、严格执法是不断将环保事业向前推进的重要保证。对于排污单位的谎报行为, 一经查实认定, 环保部门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4.4 推行事后申报工作方式

当前, 我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这一条件, 已经与当前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产生了很大的背离, 甚至会阻碍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 有必要对当前的排污申报工作进行改进, 而大力开展排污行为事后申报工作的方式, 由排污单位按照一定的时间频率, 如按月, 或者按季度, 在排污行为发生后进行申报, 这种管理方式也是可行的。排污单位根据自身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信息, 由环保部门履行污染物排放监理职能, 实施环境管理和排污收费的科学依据。

5 结语

排污申报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 其中涉及到较为繁琐的事项, 包括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排污情况等信息。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现代环境管理工作中, 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其在依法加强征收排污费、促进环境监测工作发展方面有着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因此, 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管理在环境在环境管理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摘要:指出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为了不断改善环境, 提高环境质量, 节能减排成为了一种有效的途径,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在环境管理中的操作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管理,节能减排

参考文献

[1]郝海匣.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分析[J].绿色科技, 2011 (1) :134~136.

[2]杨玉峰, 傅国伟.非对称信息条件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策略[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1 (6) :76~78.

[3]孙洪.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关系[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7.

[4]程珍发.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操作阐析[J].海峡科学, 2007 (6) :121~123.

8.我国排污权规定的伦理蕴含 篇八

关键词:排污权;伦理审视;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与环境的矛盾日益激化。为了应对环境危机,为了突出环境的稀缺性。国内外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与实践,最终完成了排污权从理论到实践的过度,我国在新颁布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权是为了缓和人与自然矛盾而产生的,对排污权进行伦理审视才能真正发挥排污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一、排污权规定的概念内涵

剑桥大学的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提出了环境的外部性概念①,外部性指企业或个人对其他的人或企业的影响。为了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也即解决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问题,科斯提出了环境产权理论,要求界定和保护产权,通过交易优化资源的配置。排污权这一概念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经济学家约翰.戴尔斯在1968年提出来的,他提出能够满足环境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排污物排放量,在排污者之间的相互有偿交易。排污权制度最早由美国完成实践,西方发达国家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排污权制度,我国也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自己的排污权制度。排污权设立,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环境使用权,它彰显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同时也为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的矛盾提供了新的思路。

排污權的性质在我国学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笔者认为应该从私法上进行理解,排污权是一种物权。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为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抵押提供理论支持。《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实行排污权证制度,我省对企业拥有的排污权进行确权,使排污权从“行政属性”真正转为“资产属性”。确立排污权,对国家和企业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排污权作为具有资产性质的权利,可以贮存、转让和抵押。这样就会促使企业节能减排,采用先进工艺或者进行污染治理,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排污权作为一种可以交易的权利,也具有降低污染治理的社会成本的作用。在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其排污权交易指标来源于企业污染减排量,将其转让给污染治理成本比较高的排污者,并由市场去确定排污权的价格。如此一来,排污权的交易制度就节约了社会成本。基于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制度,也具有提高全社会排污总量控制的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的社会成本和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作用。

排污权的取得先由排污单位申报,然后环保部门核定,最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始分配核定结果进行公示。排污单位按年度向政府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排污指标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然后由排污权交易机构发放排污权证。排污权的确立有利于排污单位自觉减排并有利于环保组织的参与,有利于降低政府的管制成本②并有利于政府对排污总量进行调控。排污权制度在中国确立,对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排污权规定中蕴含的伦理精神

(一)排污权规定中体现人与环境关系

人不能摆脱环境而存在,关于人与环境的关系一直是哲学家谈论的热点,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就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对于当今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西方哲学发展,对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上人类处于主导地位。西方的理性主义和基督教神学传统一直主张以人为中心,使人与环境的关系处于敌对状态。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引导下,人类大势破坏环境。英国的“伦敦毒雾事件”、美国的“洛杉矶化学烟雾事件”、北美“五大湖污染事件”、欧洲“莱茵河污染事件”等一系列环境报复事件让人们不得不反思人与环境的关系,并提出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缓和人与环境的矛盾,重塑人与环境的关系。在人与环境的关系,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得到了新的阐述,人与自然是辩证统一的,人可以利用和改造自然,但人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但是马克思在人与环境关系中,人类仍处于支配的地位,只不过对人类的行为进行限制。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给人与环境关系提出了新的途径。排污权规定正是基于人与环境的关系而产生,人类要发展,要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要提高社会的物质财富,不得不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染物。环境也有自己的环境容量,环境容量是指在人类的生存和自然生态不致受害的前提下,某一环境所能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如何使人的发展与环境容量趋向和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在让人们饱尝环境破坏的恶果已经遭到摒弃,用哪种环境观才能使人与环境的关系达到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排污权规定中蕴含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排污权规定中排污权的总量控制是基于环境容量设定的,它是在不伤害环境的前提下,企业排污的最大限度。体现了对环境平等的尊重,达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排污权规定排污企业具有排污权,具有向环境排污的权利,同时肯定了人类发展的正当性。人类要发展要生存要发展,人类必须要生产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这是无可否认的。“人类中心主义”固然不可取,但一味地反对人类的发展,无法容忍社会发展与进步及其给人带来的好处,却陷入了一种自然主义的态度。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我国也在《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首次把可持续发展纳入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可持续发展肯定了发展的正当性,发展是集社会、科技、文化、环境等多项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是人类共同和普遍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人类的发展不能超过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可持续发展主张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损害后代人的发展。可持续主张生态可持续,告诫人们要与自然和谐相处,尊重自然规律。排污权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排污权基于总领控制下的排污分配,就是基于环境和生态安全下,人类的和谐发展。这一制度设计把人的发展与环境的安全放在了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

(三)排污权规定中的蕴含的环境价值追求

排污权规定中蕴含着立法者的环境价值追求,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秩序和环境保护。环境公平的理论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环境公平延伸出的代内公平理论和代际公平理论,旨在强调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环境权利。环境公平理论立足点还是在于人的环境权利,与可持续发展思想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对于环境保护来说,排污权的规定正是基于缓和矛盾和保护环境而产生的。因为有这些环境价值追求,立法者在制定具体的制度时以此为向导,并把这些环境价值作为原则,指导着排污权具体实践的操作。和谐发展,人与环境处于和谐的状态,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现实中人与环境的关系仍处于紧张的状态,如何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十分重要。

排污权规定的设立到排污权在生活中的实践,应当以可持续环境伦理观作为指导,以达到生态安全,人与环境的和谐。尊重环境爱护环境,摒弃人类主宰的“人类中心主义”把环境与人类放在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

注解:

① 沈满洪、钱水苗.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

9.中国排污许可证实施概况 篇九

前言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各国水污染防治法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对于水污染的有效控制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点源排放控制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手段,同时也是其他政策手段的“载体”。1.中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况

1.1.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 1.1.1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定义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核发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种类、总量和条件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1.1.2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这实际上就是排污许可证制度雏形。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正式把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198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至此,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制度基本确立。2008年1月以环办函[2008]16号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至此,国家各级政府推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将在我国全面实施。

1.2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开展步骤【2】 1.2.1地表水环境容量的估算

确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分区,收集控制单元的设计流量、流速、监测断面情况、排污口情况、支流情况、排污口入河系数、污染物降解系数等数据,根据这些数据对该地地表水体的各个控制单元的水环境容量进行估算,并根据污染源的入河系数,计算出每个水环境功能区相对应的最大允许污染物COD排放量,并进行区县汇总,由此得到各个区县范围内环境容量最大允许的COD排放量,此项指标反映了该市地表水环境的自然承载力。1.2.2地表水环境容量总量分配

当水域功能区或控制单元的允许排放总量和削减量确定后,由多种总量分配方案将之分配到各个污染源,使之满足总量削减目标。如何合理而科学地将污染物的控制总量分配到各个污染源,是总量控制方法的另一个核心问题。目前总量分配方法众多,主要可以归为三类:基于效率原则的分配方法;基于公平原则的分配方法;结合公平和效率的分配方法。

根据基尼系数(即经济社会中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状况)进行流域水污染物总量分配。

1.2.3与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数据相统一

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以排污申报和环境统计数据为基础,监测、监察为手段来核定污染物排放量的。做到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数据三套数据要达到统一。

1.2.4临时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于依法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但不符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发放《临时许可证》的企业在限期内经整改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可申请换发《许可证》,对于限期内仍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由发放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水污染物《临时许可证》。1.2.5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 开展年审制度是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年审了解企业的动态变化及执行情况。对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1.2.6日常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顺利实施。1.3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3]

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浓度及排放去向、产生主要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环节,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和防治措施,排污口的名称,位置(经纬度)、应配备的计量装置,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执行的有关排放标准,持证单位必须遵守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所应受到的处罚。1.4理想的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实施流程[4]

首先,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取得,包括从政府购入和在市场上交易取得;从政府无偿取得。其次,企业发生排污行为。再次,企业转让排污许可证。即企业将其排污量减少至限额之下,并出售其不需要的配额。最后,排污许可证的减值。由于技术进步,有效期限、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排污许可证取得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有可能降低。这样应定期对排污许可证进行检查并进行减值测试。

1.5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正当性和可行性[5]

第一,建立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环境噪声的行为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第三,各地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卓有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储备了法律资源。1.6与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

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保证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与限期治理制度相衔接,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单位只能核发临时排污证,同时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上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与排污申报制度相衔接,按时申报和足额缴纳排污费是办理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1.7存在的问题【6】

1.7.1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认识的偏差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片面地认为排污许可证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手段,将其内涵狭隘地定为排放“注册证。②简单地认为排污许可证只需要有权威的立法即可,忽视其发挥作用的条件和规范性。1.7.2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排污许可证由地方政府负责发放和管理,而水污染往往具有跨行政区、跨代际外部性的特征,这种外部性的存在导致目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污染源”的管理模式部分“失灵”,存在个别地方政府隐瞒污染源排放信息、对污染企业监管不严格的现象。加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管不足,因此,环境监管的效果和效率难以进一步提高。1.7.3监测、核查和处罚力量不足

由于缺乏设计规范的监测方案,存在点源排放监测频次低,监测数据代表性差等问题,加之没有有效的数据记录、核查机制,使数据质量无法保证,以上均影响到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确定性,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也缺乏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同时处罚机制也存在处罚力度轻、处罚手段单一等问题。1.7.4专业人员不足,现有管理能力亟待加强建设

目前我国尚未制订有关企业配备环境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制度,企业也缺乏雇佣环保专业人才的动机。建立环境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不仅是提高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环境管理能力的要求,也是提高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效率和公平性的要求。

1.8水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建议

1.8.1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分级管理体制

按点源的性质和规模,将具体的管理工作委托给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考虑到管理成本,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可以有所区别;同时明确环境保护部与省、市、县等地方环保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建立问责机制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各地的环保督查中心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主要的监督核查力量。

1.8.2建立和培养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专业人才

建议尽快建立“注册环境管理工程师”制度,制订行业规范,培训相关人才。规定企业申请和执行排污许可证,需要按法律要求雇佣专业环境管理人才或培训企业原有员工达到相应的环境管理水平。注册环境管理工程师一方面可以受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委托审核申请文件及报告资料,另一方面也可辅助企业核算和整理申请所需的数据和资料。企业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重要文件必须经过环境管理工程师的审核和签字。

1.8.3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评估、更新和完善机制

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一段时期后需要对实施效果、管理成本等进行评估,并据此不断更新和完善实施的程序和管理的内容。通过入河排放量、通量等环境统计指标对点源排放量进行核查,验证实施效果。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初期可以根据现有的基础和条件设定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如先以控制直接排向天然水体的重点污染源为管理目标,实施严格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于小点源,可仍以现有政策手段为主,从生产工艺、设备运行等方面做出规定,实施相对简易的排污许可证.

2美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2.1简介

美国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制度(National Pollutants Discharge Elimination System,NPDES)中规定,所有排放户都必须执行并达到基于污染控制技术的行业排放标准,在受纳水体仍然不能得到保护时,要对污染源制订和执行基于水质的排放标准。

从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来看,排放标准在点源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排放标准的实施主要依赖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美国NPDES通过排污许可证,将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细化并落实到每个污染源,遵守许可证要求是企业守法的主要形式。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命令控制型政策手段,水污染防治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水体健康(美国《清洁水法》的表述为,恢复和保持国家水体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方面的完整性);中间目标是控制污染物入河排放量;直接目标是控制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美国自1972年以来将水污染控制政策的目标制订、执行和监督责任从州和地方转移到了联邦政府。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主要由 US EPA(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USEPA可以授权各州政府实施,但必要时可以收回其排污许可证管理权,以敦促州政府严格执行该制度。US EPA 拥有法律规范的制订、人才培训、批准和否决以及核查和监督的权力;州政府则只有在获得授权后才能执行具体管理工作。联邦和州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明确联邦对州政府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资金、技术支持及对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准确地完成。USEPA 仍保有在州政府管辖范围内对特定设施监督检查的权利。2.2美国污染控制政策的三次重大转变[7]

(1)从重视污染控制到实行浓度控制;(2)由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的转变;(3)由“终端控制”到“污染预防”的转变;2.3美国环保局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和改革

(1)推行以水质为依据的排污许可证,最大限度地利用水体同化废弃物的能力。

(2)积极鼓励污染源之间进行交换,更有效地分配已经确定的废弃物总负荷,节省控制费用。3中美制度的比较[8] 3.1法律地位

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看,美国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体现为联邦法律《清洁水法》(the Clean Water Act)第402条,该条规定,任何人从一个点源排放任何污染物进入美国的水域,必须获得“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以下简称为NPDES)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实质上,《清洁水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具体法律要求就是通过NPDES许可证加以落实的,NPDES许可证制度是美国水污染防治法律的基础和核心,是其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而目前,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2003年8月颁布、2004年7月1日实施)以及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从法律规范效力来看,NPDES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为联邦法律,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存在差异。我国是在1988年开始试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于改善我国的水环境质量并未起到特别突出的作用;未来,我国将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分阶段分地区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目前法律地位相对较低。3.2规范对象

NPDES许可证的规范对象包括“污染物”、“点源”和“水域”三个要素,《清洁水法》对于这三个要素作了明确的界定。“污染物”是指排放到水体中的传统、非传统和有毒污染物三类废物;点源是指市政废水处理设施、市政和工业暴雨排放设施、工商业排放设施和集中的动物饲养业排放设施以及进入沼泽地的疏浚排放和填充物等;“水域”是指地表水,包括:适航水及其支流、200里海域、湖泊、溪流、州际水、州际河流(被州际旅游者为娱乐及其他目的所使用的或被从事州际商业的行业为工业目的所使用或作为州际鱼、贝类商业销售资源使用的)。

我国有关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范对象比较狭窄,即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水体。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所适用的水体仅限于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量标准的水体、污染物仅限于重点污染物。

参考文献

[1]孙俊锋,浅谈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科学导刊,2011,30(5).[2]张丽娜等,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天津市污染物总量控制中的探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2008,1790-1791.[3]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方案

10.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篇十

(第一版)

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臵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而非5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签字时间。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如无反馈意见则填写“无反馈意见”。

5、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审核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臵、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臵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①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②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表

①同一工序多套相同生产设施的,应分别进行申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进行填写。②应审核设施参数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表1中规定的参数名称填写。

3、表3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表

①仅填写企业外购原、辅、燃料,因此应审核是否出现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等自产煤气,如有应进一步核实企业实际情况。

②注意检查燃料热值是否进行了单位换算,平台规定的单位为MJ/kg与MJ/m。

34、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①污染物种类应填写完整,例如烧结机头废气污染物种类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氟化物,部分企业可能会漏填“二噁英类、氟化物”。②仅当所有污染物均采用可行技术时,才能在是否为可行技术处选择“是”,反之应填写“否”,且注明哪几种污染物采用了可行技术。③注意企业是否漏填产排污环节及污染因子。钢铁各工序均有无组织废气产生,排放标准中也均设臵了排放限值要求,但是经抽查发现企业经常出现漏填无组织信息的现象,主要缺少轧钢无组织以及石灰无组织信息。

③应严格对照技术规范确定是否采用了可行技术。如采用非可行技术,应注意是否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①审核车间排放口是否按照GB13456填写了“总砷、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镍、总镉、总汞”等一类污染物,应严格对照排放标准进行检查,避免出现漏填污染因子的情况。

②对于废水排放去向选择了“不外排”的废水类别,是否仍填写了排放规律,若选择了“不外排”则应将排放规律改为“/”。

6、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应审核企业填写的排放标准名称及其浓度限值是否正确。

7、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应注意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近三年产量平均值计算许可排放量,企业仅能够在三年产量平均值大于产能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产能计算。锅炉许可排放量计算用设计燃料用量。

8、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应将全厂总量与表1中的总量指标进行对比,确保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9、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①应注意表中车间废水排放口是否填写了一类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②应对照GB13456及地方排放标准,确保企业填写的排放标准名称及其浓度限值正确。

10、表15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①应检查企业烧结机机头排气筒、烧结机机尾排气筒、球团焙烧设施排气筒、炼铁矿槽排气筒、炼铁出铁场排气筒、转炉二次烟气排气筒、电炉烟气排气筒以及燃用发生炉煤气的热处理炉排气筒的监测设施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否填写为“自动”。

②应审核监测内容是否填报正确,有组织燃烧类废气监测内容应为“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非燃烧类应为“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无组织废气应选择“风速、风向”,废水应选择“流量”。

③应审核是否缺少厂界监测信息,技术规范“7.5监测频次”已明确规定了厂界的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应按照技术规范填写。

④应审核监测频次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填报,不应松于规范要求。

11、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应检查记录频次是否满足技术规范8.1章节的具体要求。

12、附图

①应审核生产工艺流程图是否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②应审核生产厂区总平面布臵图是否包括主体生产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并注明全厂雨水、污水排放口位臵。

(三)排污许可证副本

1、表17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

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钢铁排污单位应至少包括、季度执行报告。

2、表18信息公开表

11.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篇十一

[关键词]烟草专卖;辖区;零售许可证

实践表明,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存在着烟草零售许可证管理不规范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我国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同时也违背了我国社会的相应法律,给我国社会秩序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加强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成为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要从布局和规范两个方面着手,将许可证在市场管理中的真正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提升烟草零售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以确保能够给烟草经营行为带来一定的规范,从而保证烟草零售在合法的范围内更好的经营。

一、要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含金量

在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金量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是注重资格审查。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审查申办人是否具备申办法定的条件以及严格审查申请资料;对于卷烟零售点的分布和覆盖要进行充分合理的分析,对于零售户的质量要展开优化。在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将经营能力以及规范、合法经营等作为首要的控制条件。行政许可当中,要严格的执行相应的法律与质量,确保能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不断的强化合理分布工作,真正的做到优化经营布局,确保能够做到公平、公正以及公开[1],避免出现办理中的“人情证”与“关系证”现象。另外,需要给予后续服务工作高度重视,重视零售户利益,并且通过一定的营销、管理手段,让持证户切实感受到烟草部门的真情服务,感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保护的,确保能够为持证户最大化利益提供保障,以提升持证户对于烟草合法零售的重视度。

二、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持证户合法经营意识

我国政府应该给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高度重视,以创新的宣传形式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提升烟草专卖持证户合法经营意识,全面了解销售市场,严格规范市场行为,以有效的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那么首先应该做的是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内举报奖励标准以及相应的举报方式,以规范烟草經营用户行为,有效的提升宣传工作的有效性,确保对市场的掌控能力能够得到一定的提升[2]。其次,需要利用一些较为特殊的宣传日进行宣传,并且利用当地的移动通信平台,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内容和一些与行业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了解到法律法规的同时,能够提升监督管理力度,形成较好的社会效应。最后,可以通过宣传片的形式以及电子等方式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条件和办理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宣传,让宣传的形式与人们的生活更加贴近,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宣传的真实性,从而在提升宣传有效性的前提之下不断的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证管理效率[3]。

三、通过调查的方式提升许可证规范管理力度

可以在烟草专卖零售点内展开相应的调查摸底工作,对于辖区市场基本情况展开全面的了解,并且通过收集相应的信息,建立更多的市场信息资料库,确保能够为专卖管理工作提供保障,避免出现盲目管理的现象,从而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即:

首先,需要对那些即将到期的零售证登记造册,对于零售点的经营模式展开相应的记录,明确经营管理范围,查看零售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证照等等,并且要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延续性。

其次,需要彻底排查相关负责人死亡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零售店,如拆迁等,在此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旧处于有效的状态。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工作[4]。

最后,需要调查辖区内那些无证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的主体以及经营的场所等等相关信息,确保能够为清理取缔无证经营户提供相应有效的资料,将其作为详细的参考依据,以保证经营的有效性。

四、需要给与动态管理工作,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动态管理以及快速处理等机制,对于市场动向要及时的掌握,确保能够为管理工作提供较为准确、可靠的信息,动态评价零售客户,确保能够将相应的示范效应充分的发挥出来。一方面,需要将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对于那些由于门面转让或者关门歇业等原因而停止卷烟经营业务等企业需要及时的注销其许可证[5]。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无经营能力但是是真正意义上的持证人需要敦促其写相应的书面说明,停止其卷烟零售业务的进行,并将许可证及时的回收,对于大户控制小户经营的现象要给予一定的遏制,确保其市场经营活动能够有效的经营。除此之外,需要对有效期进行科学的设定,要确保能够均衡管理之下,为有效的销售提供保障。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经营户评比制度,通过评比制度的实施,奖励那些“三无”放心店,并且给予挂牌鼓励,以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

五、要强化管理手段,提升控制和管理力度

首先,应该将市场监管法真正的落实。例如“532”市场监督管理法,即在每周5天的工作时间里,其中有3天时间是日常市场管理与宣传的工作,2天时间以大队或者中队为单位,集中措施进行全面检查以及交叉检查等,针对重点户、重点地段等展开有效的检查,确保能够将日常管理、专项整顿以及重点检查这三个方面的工作有效的结合起来,以为市场能够全方位的管理提供保障。

其次,需要通过分类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督[6]。在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各个片区专卖人员需要建立完善的零售户档案,提升日常监管信息分析的力度,并且要确保每个区专卖人员都能够建立完全的零售档案,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分析展开有针对性的监督工作。同时,在监督工作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安排监督路线,合理布局,确保市场检查工作能够有重点的检查,合理降低对手法零售户检查频率,确保烟草专卖市场能够在良好的监管氛围之下,更好的发展,其经营活动更加合理、合法。

最后,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重视部门的合作,有效的提升监管力度。在烟草经营中,打击无证经营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责任与义务。工商与烟草部门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与频次,彼此间要在密切配合之下,相互支持,并且利用信息共享、执法优势互补等方式,形成有效的执法合力[7]。确保联合执法机制更加长效化,并且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之上,严格规范各个部门的行为,通过奖惩制度的实施,提升烟草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实施。

在烟草专卖管理中,许可证管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与任务,在管理的过程中要针对实际的问题与情况进行管理,并且要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打击许可证管理中那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从而为卷烟零售环节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确保消费者利益能够被有效的维护。

总结

本文对如何进一步加强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展开一定的分析,明确现阶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还存在着无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导致我国烟草销售市场经营程序无法正常的运行,还给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应该给予高度重视[8]。实践表明,要有效的提升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效率,就需要给予资格审查工作实施高度重视,同时还要提升销售人员的手法经营意识等等,确保能够为烟草销售市场提供有效的保障,确保烟草销售能够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完成销售行为。

参考文献

[1]曾爱群.浅谈如何进一步加强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J].改革与开放,2013,(6):52-86.

[2]劉志光,刘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实证分析[J].重庆与世界,2011,(12):64-66.

[3]魏玲.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转让经营为视角[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3,(12):1-3.

[4]王玉.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热的冷思考--以利用联营、转租等合法形式掩盖转证目的为视角[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3,(12):86-87.

[5]孟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问题[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3,(12):114-116.

[6]刘荣贵.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应对措施[J].政府法制,2013,(8):52-53.

[7]杨慧敏,邹海莉.浅谈如何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J].消费导刊,2013,(4):172-172.

12.应用系统许可证的智能管理与优化 篇十二

1 现状分析

勘探开发研究院自2008年成功搭建了国内首套LandMark企业版瘦客户端系统, 特别是于2011年, 对该系统又进行了软硬件的优化和升级后, 为科研人员搭建起了实现了远程三维立体可视化显示、全网络访问和多人协同作战的全新的科研生产环境。满足了多用户间的数据、软件、资源共享要求, 极大改进了研究院勘探开发业务研究的应用方式。但随着使用人员的增多, 自2011年年底以来, LandMark用户开始频繁报告不能获得许可证而无法进行正常科研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跟踪调查, 并对该软件系统的许可证机制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了解和甄别后, 基本确定现有动态 (浮点授权) 许可证数与工作时最大同时在线用户数基本匹配, 许可证紧张主要是由于个别用户的不良使用习惯和系统体系结构复杂, 而引发的一用户同时占用多个许可或长期占有许可证不释放等情况频频出现所致。

1.1 LandMark企业版瘦客户端系统体系结构

随着云计算技术的普及应用, 企业内部考虑, 集中将CAD/CAE软件部署在高性能计算机上供客户端远程登录访问。

目前, 研究院在用的主力地震解释软件--LandMark企业版瘦客户端系统采用即是类似于云计算技术架构的体系结构, LandMark软件统一安装部署在拥有16个节点的刀片服务器HP 680C上 (节点系统均为为64位RedHa ES 5.4) , 科研人员使用科室/部门账号, 从本地桌面 (操作系统为windows或linux) 通过仿真软件远程登录刀片服务器各节点, 在获得使用许可后运行已部署其上的LandMark地震解释软件。许可证采用的FlexLM/Net浮点授权版, 安装在一台单独的许可证服务器上, 用户远程登陆刀片节点后, 运行LandMark地震解释软件前, 将首先要从特定端口联系许可证服务器, 在获得指定许可证后方能运行相关功能模块。

为了提高刀片服务器的处理性能, 在刀片服务器端部署了分布式调度软件SGE (Sun Grid Engine) , 用户只需随机登陆随机登陆一个节点或者默认设置好的统一节点服务器, 系统会动态调节服务器的压力, 将用户正在使用的软件自动切换到当前负载最轻的刀片节点上运行。

1.2 存在问题

(1) 个别用户仅需使用一个功能模块, 却同时打开多个功能模块界面, 恶意占用多个许可证;

(2) 个别用户为了保证项目进度, 在获取到许可证后长时间占用而不退出;

(3) 部署了分布式调度软件后, 容易产生终端用户登陆其中一台服务器打开软件而许可证是通过另外一台服务器进行抓取的, 从而造成同一用户多占用基础模块的情况;

(4) 终端通过各种仿真软件登陆到刀片后, 即使终端关闭或者异常退出, 也可能导致刀片服务器上占用许可的界面一直存在而产生许可的浪费。

2 实施方案

为了达到对许可证资源的闲置识别和智能回收, 最大限度的杜绝许可证资源的浪费, 研究院与相关专业公司合作, 定制开发瘦客户端工作模式下LandMark许可证智能管理与优化系统。

2.1 研究内容

(1) 实时监控许可证运行、功能模块到期、实时用户在线等情况;超时在线提醒;功能模块使用峰值使用率分析、功能模块实际所需预测等。

(2) 定义动态释放许可证的配置、识别终端用户闲置情况、闲置达到设置时间的许可自动释放。用户激活后, 还有许可的情况下, 可以自动从服务器端再次获取许可 (用户已打开的模块不会被中断) 。

(3) 为具体账号在指定的时间段内预留许可, 将指定用户所抓取的许可强制释放 (不需要退出客户端界面) , 每天定期清理因使用异常 (实际并未使用) 导致占用的许可。

(4) 预先设定授信任的账户 (刀片服务器账户和需使用软件的单机IP) , 控制许可只能被受信任的账户及机器使用。

2.2 注意事项

(1) 整个许可证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部署调试可以在现有的应用基础上进行, 首先保障现有系统的稳定性, 并确保在部署该系统后Land Mark R5000解释软件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2) 许可证集中监控管理系统能够支持目前LandMark软件通过节点服务器按照科室使用共同帐号访问的模式, 能够区分出当前正在使用软件的具体终端信息。

(3) 能够查询到任何时间段内许可证使用的峰值、使用率等信息, 方便了解许可证是否满足当前业务需求, 是否许可证使用不合理。

(4) 能够识别节点服务器上多个用户同时使用LandMark软件的状态, 并准确识别到具体闲置的用户及闲置的软件界面

(5) 对闲置的许可证回收后, 不会影响到软件本身的使用;能够保障当许可证闲置后被回收时, 用户的界面还存在且作业可以被保存。

2.3 技术研究路线 (运行流程)

管理系统的许可证调度模块安装在许可证服务器上, 每个刀片节点服务器上均安装了包含动态释放模块的客户端程序, 另外单独部署一台具有web发布功能的管理服务器, 装载管理系统的监控管理和分析报告等核心功能模块。节点服务器在向许可证服务器申请许可证使用前, 需要先经过管理系统的授权和验证, 满足相关条件, 才能获取到许可证服务器上的许可使用。

(1) 管理服务器采用C/S与B/S结合的模式, 通过数据采集模块实时监控许可证服务器及许可证的状态, 自动采集用户使用许可证的详细信息;

(2) 各刀片节点所安装客户端程序的底层调度模块识别用户所使用许可证是否处于闲置状态 (通过判定占用许可证的作业界面上, 是否有键盘和鼠标动作) ;

(3) 客户端与管理服务器的监控中心之间采用安全套接口进行通讯, 并通过监控中心指令许可证服务器端的许可证调度模块进行许可证控制及闲置许可证的回收, 减少许可证服务器的通讯压力并提高客户端的通讯效率及安全性;

(4) 管理者通过B/S方式访问监控中心, 全局总揽许可证运行及使用情况, 及时了解客户端使用许可证情况并进行许可证动态回收总控。

3 实现许可证智能管理后达到的效果

(1) 管理层可以实时了解许可证的运行情况, 当许可证异常时可以提前获知并进行解决, 有效避免了因许可证的异常而影响用户使用软件的情况发生。

(2) 可以通过查询历史许可证使用记录分析报告, 了解许可证的数量是否满足现有业务, 是否购买的数量合理;了解实际所需的许可证数量等信息。

(3) 节点服务器安装客户端底层调度模块后, 占用资源非常少, 对日常的使用LandMark软件的科研人员未产生任何影响, 也未影响节点服务器上所安装的的其他软件的运行。

(4) 在出现一人使用多个模块, 或因开会、出差、临时离开而产生的许可证浪费情况, 在闲置一定时间后将被系统自动回收而提供给其他科研生产人员使用。

(5) 用户因许可证紧张而恶意抢占许可证的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4 结论

许可证的智能管理与优化系统研发成功后, 通过部署在各个节点服务器上的客户端程序识别到不同终端登录到节点服务器上使用软件的具体情况, 并针对所打开的各个软件界面识别其闲置情况进行动态回收.同时也为研究院节约了昂贵的软件许可购置费用, 也开辟了企业生产资源增效的新途径。

摘要:本文阐述了随着知识产权的越来越被重视以及软件需求的急剧增加, 面对昂贵的许可证购置费用与许可证资源有效使用率不高之间的矛盾, 企业是如何对现有的许可证资源进行优化管理, 有效实现许可证的闲置识别及回收、使用授权、监控管理等功能, 从而杜绝许可证资源的浪费, 大幅提高许可证资源的使用效率的。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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