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

2025-03-2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共9篇)

1.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 篇一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行业类别: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非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其主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

九、改正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注意核实总量分配文号,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25461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不用再做选择。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生产设施及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生产时间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锅炉的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辅助单元等,主要工艺分为燃烧系统、贮存系统、制备系统、输送系统、软化水制备系统、冷却水系统等。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不要遗漏必填的生产设施,如燃烧系统、贮存系统等;二是各生产设施是否正确归类,如锅炉应归类于“热力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为“燃烧系统”;三是所有生产设施必须逐一填报,不能采用合并填报或备注数量的方式;四是设施参数名称及计量单位严格按规范填写。产品名称、产能单位规范统一。锅炉产品主要包括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等,其中蒸汽计量单位为t/h,热水和有机热载体为MW,电计量单位为kWh。锅炉生产能力可参考锅炉额定出力。生产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8760h;供暖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结合当地供暖时长审核,一般不超过7个月,即5040h。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t/a。4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原料/辅料名称、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应填写完整。原料应根据锅炉加热介质正确选择,包括锅炉用水、有机热载体及其他。工艺辅料填报完整,包括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脱硫剂、脱硝还原剂以及常用水处理药剂等。

燃料的组分、热值、设计年使用量应填写完整,注意审核数据来源及准确性:

一、锅炉燃料信息按前三年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进行填报,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设计燃料分析数据进行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运行周期内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填报;

二、提供锅炉燃料信息证明材料(至少上传必填项燃料信息证明材料,如燃料检测分析报告或者燃料数据信息来源证明等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三、固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灰分、收到基硫含量、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燃煤锅炉还需填写煤中汞含量;液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硫含量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气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硫分(按硫化氢计)和燃料低位发热量;

四、注意热值单位和设计年使用量的单位,固体及液体燃料分别为MJ/kg、t/a;气体燃料分别为MJ/m3、万m3/a;

五、若有自产燃料,需在“其他信息”中备注说明。5 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

九、改正规定”。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废水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废水类别、废水污染物种类填报是否完整;废水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准确:废水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一般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应根据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判别。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

九、改正规定”。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标准要求。注意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排污单位申请的浓度排放限值是否准确:

审核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与标准一致。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是否清晰,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一是许可量确定的原则,对于新增污染源(2015年1月1日起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及环评文件要求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现有排放源(2015年1月1日前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二是计算方法、公式、参数选取来源以及许可量取严过程需描述清晰,计算结果准确无误,最终计算结果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填写是否正确: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限值”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冬防应对等时段对排污单位更严格的控制要求;若有,应审核排污单位是否填报正确。表9及表9-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无组织排放的编号、产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排放标准等信息。无组织排放编号指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生产设施编号,应与表2-1和表4(如填写无组织排放)保持一致。在“其他信息”一列,可填写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对应的监测点位,如“厂界”。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表9-1为必填表,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和无组织管控现状(即表9中填报的无组织防治措施),从而可以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1 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全厂合计”是否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量之和、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数据是否为取严数据。

现有排放源:规范计算结果及总量控制指标二者取严; 新增排放源:规范计算结果、总量控制指标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三者取严。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应填写各排放口对应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以及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应填报雨水排放口相关信息,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和名称,填写排放口经度、纬度、排水去向、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需准确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污染物种类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注意填报的是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不是排污单位的排放控制要求。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标准要求。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雨水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填写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但无需填报执行标准名称和浓度限值信息,填报“/”。地方有更严格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15 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排放口名称、编号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5保持一致。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区分应与表5中“排放口类型”保持一致。

应审查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否准确。

应有详细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的说明,并审查其合理性。主要排放口应申请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根据技术规范确定。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参数选取依据充分,取严过程清晰合理。

注意,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雨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地方有更严格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16 表15噪声排放信息表

噪声排放信息表可不填写。地方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表16 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

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固体废物,包括固体废物来源、名称、种类、类别、产生及处置等填报完整。锅炉固体废物来源包括两类:一是来自生产单元,如燃煤锅炉所产生的粉煤灰、炉渣;二是来自治理单元,如除尘系统的废弃滤袋;脱硫系统的脱硫石膏、脱硫灰渣;脱硝系统的废脱硝催化剂等。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分为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各种固体废物处理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之和)的差值即为排放量,应填报“0”。综合利用或处置时,在“备注”中说明具体综合利用或处置方式。表17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污染源类别填写废水或废气。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与表8和表9(废气)、表14(废水)保持一致,无组织排放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厂界”。

监测内容并非填写污染物项目,废水填写“流量”;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烟气参数,包括烟气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含氧量等,见执行排放标准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气象因子,包括风向、风速等,见HJ/T 55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应填报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的手工监测相关信息,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开展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雨水排放口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一是重点管理单位应进行雨水排放口监测,简化管理单位不用监测;二是监测污染物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三是监测频次填写“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开展按日监测。”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HJ 819、HJ/T 373中相关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包括监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使用标准物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质控方法。委托第三方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其资质进行确认。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和存档要求应符合技术规范和HJ 819的相关规定。表18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不要有漏项,如缺少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等。

记录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不能随意放宽。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同时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

注意区分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单位的差异。20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21 改正规定

改正问题、措施和时限要求要明确,并与前面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状为无组织排放的改为有组织排放、尚未进行自动监测的改为自动监测、现有污染治理设施不能达标的提升改造为可达标设施等。22 附图

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污水排放口位置。附件

应提供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等;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体现与总量控制要求取严的过程,2015年1月1日及之后通过环评批复的,还要与批复要求进一步取严。

三、其他重点关注内容 对于排污许可证副本,应注意除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外,还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守法)报告、信息公开、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等。

1、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生态环境部门可将国家和地方对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等写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

2.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 篇二

新出台的《办法》属于政府规章, 在法律效力层次上高于原河北省环保局曾制发的《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 》。业内人士认为, 法律效力层次的提升, 将对河北省正在开展的污染物减排工作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办法》规定, 排放大气污染物 (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从事畜禽养殖达到河北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排污企业等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 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强度、浓度和总量。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 可以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留存或者有偿转让。

3.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篇三

为了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对排污单位的稳定达标实行长效管理,推动和深化排污总量控制工作,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海安县对“十五”期间如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全面调查、核准上一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情况的基础上,遵循“调查核实、摸清底数、分级发证、分类管理、按证排污、全面发证、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系统,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十五”期间总量控制任务、实现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技术培训

目前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企业都在进行转制、改制、重组,企业的环保队伍很不稳定,人员变动大,另一方面从企业、乡镇环保人员队伍总体素质来看,应该说水平不高,一些人员缺乏环保专业知识。而排污许可证申请是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排污单位和管理的诸多方面,要搞好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做好技术培训工作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通过培训,可以使他们认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意义,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技术要求,掌握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程序、获得数据的原则和方法等等,有利于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开展。推进全面发证,实行分类管理 3.1 全面发证

“九五”期间实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仅对部分重点排污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这次推行的许可证制度由环保部门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排污总量计划,把允许排污的量层层分解到所有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排污,没有排污许可证,排污者被视为非法排污。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体现了管理上平等、公正,为加大环境管理力度开拓了新的道路。

3.2 抓住重点

对已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以不高于排放标准为前提,按申请与核定的现状排放总量核定排污指标。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污指标不超过原核批的指标值。

4.1.2 环评审批核定原则

新建项目、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在区域内互相调剂、有偿转让或向集中控制设施投资等的基础上核发排污指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环评审批量及试生产情况核定排污指标。

4.1.3 排污总量削减原则

凡区域内排污总量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须实施排污总量削减,以生产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较差的单位为重点。达标排放单位并不免除污染物削减任务,以多排放多削减、少排放少削减为原则进行分配。

4.1.4 预留发展总量原则

在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排污单位时,原则上所有排污单位允许的排污总量不高于总量目标,并预留适量作为经济发展指标和调节指标。

4.1.5 不予分配原则

发生以下情形的排污单位不予分配相应排污指标:不按规定利用城市集中供气、供热、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或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超标排放经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

4.2 严格按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4.2.1 发证

环保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逐一核实,核准排污指标,并按规定发放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申请环保设施试运行时,须申领《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到申报材料(扩、改项目的单位须同时提交原有的排污许可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2.2 换证

持证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须重新换领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到持证单位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收到“三同时”验收项目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

环保部门根据持证单位的排污情况总结、环境监理部门的现场监理报告、环境监测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和经审核的企业月报、季报报表等,对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进行审核,并建立持证单位排污情况动态数据库。

5.6 考核制度

环保部门每年对持证排污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结合排污申报登记年审、企业环境行为公示、排污收费、清洁生产审计、污染治理等工作。对模范执行许可证制度的单位,予以表彰。思考与建议

6.1 企业排污量的核定手段还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排污单位虽然已实施了排污口整治,但仅是初步的。废水排污量的核定,主要靠污水流量仪及监测站提供的监督监测数据,仅极少数重点源安装了COD在线仪。而且,目前的污水流量仪及在线监测仪的运行不够稳定。因此,污染源的实际排污量核定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否则,排污许可证制度只能留于形式。建议在已实现达标的形势下,应将污染源治理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企业添置自动监控设备,或者制订政策,由社会化营运机构投资统一装备、统一管理。

6.2 以地区环境容量作为核定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目前,核定排污许可证的总量依据,主要是上级政府下达的目标总量。随着总量控制管理手段的完善,要从目标总量控制过渡到容量总量控制。以区域环境容量作为核发排污单位允许排污量的依据。

6.3 排污许可证的作用要进一步深化

排污许可证要彻底摆脱附属于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现状,控制项目也应从水、气、固体废物向噪声、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物领域扩展,不仅要将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满足污染物总量目标作为发证条件,还要将履行“三同时”制度、缴纳排污费、排污申报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纳入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发放排污许可证,实行“一证”对外,进一步规范环境管理行为,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效能。

6.4 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地位必须加强。

4.申领《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指南 篇四

申领《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指南

一、《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7:00)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符合条件,确需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对未办证而超时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企业,环保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符合办理《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的施工内容:

1、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中午或夜间必须连续施工的(一般为地下室和顶层封顶,以及大型裙楼的转换层);

2、进行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中午或夜间必须连续施工的;

3、因交通管制等,影响正常施工作业时间无法挖运土方、装运建筑材料的;

4、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

三、《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实行市、区环保部门分级办理,属下列项目的在市环保局办理,其它项目由所在辖区环保局办理:

1、罗湖、福田区重大市政工程项目;

2、罗湖、福田区十五层(含十五层)以上大厦;

3、罗湖、福田区内同一建筑工地中既有高层建筑(十五层以上),又有多层建筑的(十四层以下),整个工地在市环保局办理。

四、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办理凭证;

2、《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3、《建筑施工计划表》。

4、要求环境监理的项目应提交环境监理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和环境监理机构定期审核意见。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锤击桩机、蒸汽桩机的,须提交建设部门或有地质勘探资质单位的证明材料。标准楼层混凝土需连续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须提交施工设计方案、图纸复印件并验原件。

五、《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需要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时,在施工前到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科领取《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按要求填写交回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科初审;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噪声许可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批复。为了落实市政府提出的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方便企业办事,对建筑施工噪声许可实行分类管理,承诺时限为: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批复,请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申请。

3、市环境监察支队核准后,领取《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一式两份。

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桂花路1号3楼313室

5.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 篇五

为做好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制定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需具备的条件

1、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结;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办结;

6、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发包(招投标)办结;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

8、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办结;

9、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监理的项目,已办理设备监理承发包手续;

10、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已办结安全质量报监手续;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许可证办理方法

施工许可证申办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计算机网上申报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许可证申办条件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申报。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带有条形码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完成施工许可证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施工许可证申办,无需网上申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

施工许可证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表》;

(2)“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 IC 卡”;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5)环评批文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6)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的项目还需提交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评估)意见或者含有有节能审查意见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7)申办施工许可工程现场情况说明表;

(8)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

(9)通过工程项目专用帐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帐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入帐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入帐金额不得少于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30%。(如按合同约定,且原则上合同约定的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还需提供《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企业承诺书》);

(10)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11)列入两年内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的施工总包企业工资保证金入账凭证复印件(原件复核);

(12)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副本(含廉洁协议);

(13)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4)业主提供动拆迁完成证明材料。

注: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水利工程(如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提交上海市水务局出具的开工令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施工许可证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材料准备完毕后,向原报建受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及相关表格数据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打印受理凭证。

三、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

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应在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后,网上下载并填写《上海市建筑施工许可证变更表》并签字盖章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原施工许可证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6.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 篇六

锡人社规发〔2012〕1号

关于印发《大学生租房补贴申领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各企业:

现将《大学生租房补贴申领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大学生租房补贴申领审核办法》

2、《大学生租房补贴申报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大学生

租房补贴

通知 抄 报: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3月7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大学生租房补贴申领审核办法

为鼓励和吸引大学生来锡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大学生租房补贴政策,制定申领审核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市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纳税的各类企业。

二、适用对象

与上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上述大学生在外租房的可领取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

四、补贴期限

大学生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即从大学生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外租房之月起,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

五、申领程序

大学生申领租房补贴,由所在企业代为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1、提出申请 企业可通过无锡人才服务网()“大学生租房补贴”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后,携带《大学生租房补贴申报表》,劳动合同,大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租金发票或社居委证明等),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租房补贴申请。

2、受理审核

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情况、大学生资格、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对租房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对审核合格的,纳入“大学生领取租房补贴信息库”,并将结果反馈企业。

对租赁合同期满的,需及时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续签或新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3、拨付申请

市人才服务中心以“大学生领取租房补贴信息库”为基础,按月生成享受租房补贴信息,于每季末次月10日前,将上季享受租房补贴人员汇总信息报送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对已享受大学生公寓政策,或已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对未能及时提供续签或新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将暂停发放租房补贴,待其重新提供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4、资金发放

市人才服务中心通过“无锡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按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大学生本人。

六、其他事项

1、市人社部门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租房补贴信息系统,并与市住保房管部门建立的大学生租住大学生公寓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2、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审核,凡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和大学生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时,应诚实守信,严禁虚报冒领,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7.中国排污许可证实施概况 篇七

前言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各国水污染防治法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对于水污染的有效控制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点源排放控制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手段,同时也是其他政策手段的“载体”。1.中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况

1.1.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 1.1.1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定义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核发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种类、总量和条件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1.1.2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这实际上就是排污许可证制度雏形。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正式把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198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至此,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制度基本确立。2008年1月以环办函[2008]16号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至此,国家各级政府推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将在我国全面实施。

1.2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开展步骤【2】 1.2.1地表水环境容量的估算

确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分区,收集控制单元的设计流量、流速、监测断面情况、排污口情况、支流情况、排污口入河系数、污染物降解系数等数据,根据这些数据对该地地表水体的各个控制单元的水环境容量进行估算,并根据污染源的入河系数,计算出每个水环境功能区相对应的最大允许污染物COD排放量,并进行区县汇总,由此得到各个区县范围内环境容量最大允许的COD排放量,此项指标反映了该市地表水环境的自然承载力。1.2.2地表水环境容量总量分配

当水域功能区或控制单元的允许排放总量和削减量确定后,由多种总量分配方案将之分配到各个污染源,使之满足总量削减目标。如何合理而科学地将污染物的控制总量分配到各个污染源,是总量控制方法的另一个核心问题。目前总量分配方法众多,主要可以归为三类:基于效率原则的分配方法;基于公平原则的分配方法;结合公平和效率的分配方法。

根据基尼系数(即经济社会中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状况)进行流域水污染物总量分配。

1.2.3与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数据相统一

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以排污申报和环境统计数据为基础,监测、监察为手段来核定污染物排放量的。做到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数据三套数据要达到统一。

1.2.4临时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于依法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但不符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发放《临时许可证》的企业在限期内经整改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可申请换发《许可证》,对于限期内仍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由发放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水污染物《临时许可证》。1.2.5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 开展年审制度是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年审了解企业的动态变化及执行情况。对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1.2.6日常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顺利实施。1.3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3]

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浓度及排放去向、产生主要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环节,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和防治措施,排污口的名称,位置(经纬度)、应配备的计量装置,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执行的有关排放标准,持证单位必须遵守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所应受到的处罚。1.4理想的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实施流程[4]

首先,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取得,包括从政府购入和在市场上交易取得;从政府无偿取得。其次,企业发生排污行为。再次,企业转让排污许可证。即企业将其排污量减少至限额之下,并出售其不需要的配额。最后,排污许可证的减值。由于技术进步,有效期限、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排污许可证取得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有可能降低。这样应定期对排污许可证进行检查并进行减值测试。

1.5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正当性和可行性[5]

第一,建立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环境噪声的行为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第三,各地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卓有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储备了法律资源。1.6与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

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保证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与限期治理制度相衔接,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单位只能核发临时排污证,同时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上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与排污申报制度相衔接,按时申报和足额缴纳排污费是办理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1.7存在的问题【6】

1.7.1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认识的偏差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片面地认为排污许可证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手段,将其内涵狭隘地定为排放“注册证。②简单地认为排污许可证只需要有权威的立法即可,忽视其发挥作用的条件和规范性。1.7.2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排污许可证由地方政府负责发放和管理,而水污染往往具有跨行政区、跨代际外部性的特征,这种外部性的存在导致目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污染源”的管理模式部分“失灵”,存在个别地方政府隐瞒污染源排放信息、对污染企业监管不严格的现象。加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管不足,因此,环境监管的效果和效率难以进一步提高。1.7.3监测、核查和处罚力量不足

由于缺乏设计规范的监测方案,存在点源排放监测频次低,监测数据代表性差等问题,加之没有有效的数据记录、核查机制,使数据质量无法保证,以上均影响到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确定性,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也缺乏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同时处罚机制也存在处罚力度轻、处罚手段单一等问题。1.7.4专业人员不足,现有管理能力亟待加强建设

目前我国尚未制订有关企业配备环境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制度,企业也缺乏雇佣环保专业人才的动机。建立环境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不仅是提高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环境管理能力的要求,也是提高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效率和公平性的要求。

1.8水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建议

1.8.1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分级管理体制

按点源的性质和规模,将具体的管理工作委托给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考虑到管理成本,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可以有所区别;同时明确环境保护部与省、市、县等地方环保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建立问责机制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各地的环保督查中心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主要的监督核查力量。

1.8.2建立和培养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专业人才

建议尽快建立“注册环境管理工程师”制度,制订行业规范,培训相关人才。规定企业申请和执行排污许可证,需要按法律要求雇佣专业环境管理人才或培训企业原有员工达到相应的环境管理水平。注册环境管理工程师一方面可以受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委托审核申请文件及报告资料,另一方面也可辅助企业核算和整理申请所需的数据和资料。企业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重要文件必须经过环境管理工程师的审核和签字。

1.8.3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评估、更新和完善机制

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一段时期后需要对实施效果、管理成本等进行评估,并据此不断更新和完善实施的程序和管理的内容。通过入河排放量、通量等环境统计指标对点源排放量进行核查,验证实施效果。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初期可以根据现有的基础和条件设定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如先以控制直接排向天然水体的重点污染源为管理目标,实施严格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于小点源,可仍以现有政策手段为主,从生产工艺、设备运行等方面做出规定,实施相对简易的排污许可证.

2美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2.1简介

美国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制度(National Pollutants Discharge Elimination System,NPDES)中规定,所有排放户都必须执行并达到基于污染控制技术的行业排放标准,在受纳水体仍然不能得到保护时,要对污染源制订和执行基于水质的排放标准。

从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来看,排放标准在点源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排放标准的实施主要依赖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美国NPDES通过排污许可证,将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细化并落实到每个污染源,遵守许可证要求是企业守法的主要形式。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命令控制型政策手段,水污染防治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水体健康(美国《清洁水法》的表述为,恢复和保持国家水体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方面的完整性);中间目标是控制污染物入河排放量;直接目标是控制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美国自1972年以来将水污染控制政策的目标制订、执行和监督责任从州和地方转移到了联邦政府。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主要由 US EPA(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USEPA可以授权各州政府实施,但必要时可以收回其排污许可证管理权,以敦促州政府严格执行该制度。US EPA 拥有法律规范的制订、人才培训、批准和否决以及核查和监督的权力;州政府则只有在获得授权后才能执行具体管理工作。联邦和州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明确联邦对州政府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资金、技术支持及对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准确地完成。USEPA 仍保有在州政府管辖范围内对特定设施监督检查的权利。2.2美国污染控制政策的三次重大转变[7]

(1)从重视污染控制到实行浓度控制;(2)由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的转变;(3)由“终端控制”到“污染预防”的转变;2.3美国环保局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和改革

(1)推行以水质为依据的排污许可证,最大限度地利用水体同化废弃物的能力。

(2)积极鼓励污染源之间进行交换,更有效地分配已经确定的废弃物总负荷,节省控制费用。3中美制度的比较[8] 3.1法律地位

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看,美国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体现为联邦法律《清洁水法》(the Clean Water Act)第402条,该条规定,任何人从一个点源排放任何污染物进入美国的水域,必须获得“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以下简称为NPDES)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实质上,《清洁水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具体法律要求就是通过NPDES许可证加以落实的,NPDES许可证制度是美国水污染防治法律的基础和核心,是其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而目前,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2003年8月颁布、2004年7月1日实施)以及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从法律规范效力来看,NPDES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为联邦法律,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存在差异。我国是在1988年开始试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于改善我国的水环境质量并未起到特别突出的作用;未来,我国将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分阶段分地区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目前法律地位相对较低。3.2规范对象

NPDES许可证的规范对象包括“污染物”、“点源”和“水域”三个要素,《清洁水法》对于这三个要素作了明确的界定。“污染物”是指排放到水体中的传统、非传统和有毒污染物三类废物;点源是指市政废水处理设施、市政和工业暴雨排放设施、工商业排放设施和集中的动物饲养业排放设施以及进入沼泽地的疏浚排放和填充物等;“水域”是指地表水,包括:适航水及其支流、200里海域、湖泊、溪流、州际水、州际河流(被州际旅游者为娱乐及其他目的所使用的或被从事州际商业的行业为工业目的所使用或作为州际鱼、贝类商业销售资源使用的)。

我国有关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范对象比较狭窄,即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水体。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所适用的水体仅限于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量标准的水体、污染物仅限于重点污染物。

参考文献

[1]孙俊锋,浅谈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科学导刊,2011,30(5).[2]张丽娜等,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天津市污染物总量控制中的探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2008,1790-1791.[3]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方案

8.办理排污许可证提供材料清单 篇八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所有涉及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变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4.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不再提交《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5.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其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

6.《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新建排污单位通过“三同时”验收后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提供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原件即可,不需提供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5.未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交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6.《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5.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对比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

9.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 篇九

文章类型:拍卖法规 发布时间:2008-5-19 2:06: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必须依法申领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截止2004年4月30日止,凡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申领和批准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类分为以下三类:

(一)陶瓷、玉、石、金属器等;

(二)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

(三)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

三、各地应抓紧对文物拍卖企业有关人员的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四、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认定。

(一)委托各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的初审。申报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的材料,由拍卖企业统一报送。

(二)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具有5名以上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不足名额可采取临时措施,允许聘请具有高级博物专业技术职务退休一年以上的人员,但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非国家、省、市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②非参与文物拍卖标的、文物商店销售和文物出入境审核人员;

③非受聘于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的人员。

五、拍卖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一)申报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的,在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报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申报表一式3份。

②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接受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证明的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③所在单位出具的良好职业道德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除提供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拍卖行业、特种行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许可设立拍卖企业文件的复印件;

③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④已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加密上报2001—2003年规定的文物拍卖记录一式3份,图录和标的闪存盘(USBFLASH)。

⑤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六、申报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将初审合格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文物局。

(二)国家文物局对符合条件的拍卖企业,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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